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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模式的风险及规范路径分析

2022-05-19陈懿珂

中国商论 2022年10期
关键词:比较法成因风险

陈懿珂

摘 要:预付式消费模式在带来双赢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消费者维权难、企业诚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我国法律并未形成体系性规定,预付式消费模式存在较大隐患。需遵循“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路径,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明确监管主体与范围,构建以信息披露、消费者冷静期、预设保证金等制度为重点的法律制度框架,发挥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预付式消费社会防范体系。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风险;成因;比较法;规范路径

中图分类号:F0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5(b)--03

1 引言

近年来,“先付款、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消费业态,在美发美容、教育机构、健身、餐饮等服务型行业已相当普及。此类消费模式中,商家采取打折、降价等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办理支付卡并存入现金进行预付消费,其以独有的互惠形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部分经营者虚假宣传诱导办卡、设置高额违约金与不公平格式条款导致大量消费纠纷滋生。加之疫情、双减政策等影响,许多经营者暂停营业、变更服务方式,更有甚者直接关店跑路,致使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以深圳市为例,深圳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报告指出,2021年深圳预付消费投诉案件同比增长48.21%,投诉主要涉及教育培訓、健身等服务型行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预付式消费”为关键词检索,截至2022年3月,相关民事裁判文书仅441篇。可以见得,实践中许多消费者的权益并未获得有效救济。因此,如何更切实有效地维护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迫在眉睫。有必要从界定预付式消费的性质及风险入手,以预付式消费风险的现实困境为重点,结合域内外现有法律规定,对构建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制度框架进行初步探讨。

2 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性质及其风险分析

2.1 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我国,预付式消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从法律角度来看,预付式消费交易主体间存在合同关系——消费者提前为将来可能产生的商品或服务消费支付价款,经营者承诺在将来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需要说明的是,文章仅围绕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进行讨论,多用途预付卡(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消费卡)不在探讨范围之内。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483条,预付式消费卡办理成功之时,合同成立生效,消费者预付款行为即为履行双方合同约定之义务,对于经营者而言,其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商品或服务。在此种继续性合同关系中,双方基于信任进行持续性交易,不过,由于经营者已收到预付款,一般占据有利地位,而消费者较为被动,易承担单向风险。

2.2 预付式消费模式的风险分析

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经营者与购买预付卡的用户成立合同关系,下文围绕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等分析该消费模式存在的风险。

(1)经营者主体问题。第一,经营者破产、停业跑路。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将预付款用以扩大规模,导致企业现金储备少,一旦经营不善或遭遇不可控风险,极易造成资金链断裂。第二,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不变,但新经营主体否认消费者在转让前办理的预付卡的有效性;经营范围变更致履行不能,经营者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变更后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或变相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2)虚假宣传、欺诈消费。第一,虚假宣传。为诱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充值,部分企业提供高额折扣、虚假礼品等优惠,办理预付卡后拒不承认或减少优惠。第二,欺诈消费。部分投机者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开设健身房、理发店等场所,通过夸张宣传或促销活动吸引大量消费者办理预付卡,随后卷钱跑路,然而,由于消费者已缴纳预付款,其不得不担负经营者欺诈跑路的风险。

(3)不公平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预付式消费模式下,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体现为“最终解释权归发卡人”“余额过期作废”“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如在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限制使用权限(如商家对会员卡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等。

3 预付式消费模式风险成因

3.1 立法角度

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且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预付卡办理实际是当事人成立合同的行为,不论是服务合同抑或是买卖合同,均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也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但上述法律规定均较为粗疏,覆盖面不广。第二,预付卡专门法律规范目前只有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以及部分省份以法规或政府令的方式颁布的相应细则(例如《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上海市美容美发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此类规定虽针对性较强,但存在分歧,且各省市出台的条例、办法之权威性有待商榷。

3.2 执法角度

(1)监管主体不明确。预付式消费涉及行业广泛,且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极易造成多头监管或无人监管的情况,就预付费消费模式下的不同程序而言,监管部门亦是林林总总。相关部门职能交叉、存在盲区,且实践中,热门行业与冷门行业被区别对待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艰难。

(2)预付资金监管缺位。目前预付式消费的资金大多由经营者直接控制,而经营者将其作为资本以扩大企业生产,导致企业暴雷无力赔付预付款。《北京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尝试对预付资金加以管控,要求企业按照标准将保证金存入账户。但如何在管控资金的同时保证市场活力、不影响企业现金流的正常使用仍是各部门面临的老大难问题。

3.3 市场角度

(1)经济收益与违法风险不对等。2013年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单用途预付卡售卡门店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然而实践中相关企业备案率却极低。以上海市为例,2021年中旬单用途预付卡的登记企业仅3000多家,而2016年底,上海全市发卡主体总数就已达近十万家。在无法明确违法主体的前提下,监管疲软无力,违法经营者易逃脱管控。

(2)信息不对称加剧。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固有特征,尚可通过市场和法律加以调控。但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基于信任预先支付了所有价款,经营者则完全掌握经营信息的主动权,信息不对称性被放大,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曾可知。

4 域外预付式消费制度比较研究

我国的预付式消费是由市场主导并推动形成的新型消费模式,存在专项制度和相关法律的空白,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不平等地位也直接导致了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相较而言,日本、美国及台湾地区的预付式消费经过长期发展,在国民消费中占领了重要生态位,其对于预付式消费的制度规范也更为缜密和成熟,对完善我国预付式消费制度有借鉴意义。

4.1 关于监管主体

日本金融厅对企业监管全面负责,并通过下设的财务局分管不同行政区划内的预付卡企业,避免了九龙治水的尴尬局面。美国以“联邦-州”形式对预付消费进行规范,联邦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同时给地方以自治空间,允许州根据地方特殊性进行重点规制。相较而言,美国的制度体系对于我国更有借鉴价值。

4.2 关于申报备案制度

日本《预付式证票规制法》规定,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应遵循事后申报制度,在每年3月、9月底,发卡企業应当向金融部门详细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及预付卡的余额、期限、投诉方式等。虽然相对来说日本申报制度更为细致,但事实上,和我国一样,日本也面临发卡企业该报不报、备案率低的问题。

4.3 关于保证金

保障预付资金的安全是减少消费纠纷的重要一环,日本和台湾地区均制定履约保证金制度,即企业应向所在地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日本允许企业与第三人签订保证合同,由第三人代替企业缴纳保证金,不过第三人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此外,台湾地区允许企业以信托形式将预付款存入专用账户。

4.4 关于社会团体

美国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社会团体发挥了重要的自治作用。具体来说,相关经营者形成自治团体,对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与反馈,推动执法机关进一步了解其经营状况,为立法提供切合实际的专家意见。日本同样存在发行协会,但区别于美国,其发行协会主要的参与者是消费者协会和个人消费者,虽在人员构成上有所差异,但此类团体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府立法以及监管工作。

5 中国预付式消费规范路径

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立法实践不充分、法律法规存在相当的滞后性。但随着更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地方立法会逐渐完善,依我国惯常采用的“先地方,后中央,先分别,后统一”的立法路径,很可能在将来形成统一的专项立法。有学者认为,当前立法足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无需再行立法。对此,笔者持反对态度,现有法律针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定未成体系、不全面、不成熟,而地方立法又存在不一致性。我国或可参考美国“联邦-州”的制度结构,由国务院出台条例,对全国预付式消费进行统一规制,同时允许各地区因地制宜进行地方立法。

5.1 明确监管主体

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实行联合、动态监管。首先,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管理通过商务部申报登记,根据预付卡申领金额和发放总金额确定申报部门级别。其次,预付资金流向及保证金情况由政府指定金融机构监管,并定期向市场管理部门反馈,预付资金超过经营者清偿能力的,应当补缴保证金。此外,市场管理部门对企业日常动态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矛盾纠纷,消费者协会也应积极配合。

5.2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1)系统建立企业信息披露和征信制度,以缓解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象。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第一,设立准入制度,提高发卡企业门槛,避免出现经营者打一枪换个地方的现象,可结合企业年限、经济实力等综合考量准入资质。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定期披露,其中,关于企业场所、经营状况、发卡情况、预收款余额、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企业违法犯罪情况均应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允许消费者登录查看。

(2)明确预付式消费企业义务。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中若存在法律允许的格式条款,经营者应作出提示并解释说明,否则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经营者主体变更、经营场所变更均应及时、主动通知消费者;承担附随义务,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5.3 规范预付资金流动

构建保证金制度,加强对预付资金的监管,将经营与金融严格区分开,在源头遏制企业无序扩张,防范企业挪用资金、丧失履行能力、停业跑路等风险。具体而言,由市场监管部门指定金融机构建立专户,符合标准的企业应当定期申请托管预付款。经营者可依申请使用账户款项,但必须按比例缴纳保证金,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降低对企业积极性的影响。关于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可参考日本做法,设定每年两次的固定期限。

5.4 确立预付式消费冷静期

实践中,消费者易被高折扣等吸引冲动消费,有必要设立消费者冷静期以缓解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出台的条例、办法中均规定消费者冷静期,但关于冷静期的期间并未有一致意见,具体有7天、15天之说,应在专项立法中加以统一,可参考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允许消费者在缴纳预付款后7天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经营者同意即可请求返还。

5.5 发挥社会团体积极作用

第一,借鉴美国经验,由经营资历高、信誉好的经营者组成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统一的预付卡合同范本、向立法机关提供专家意见等工作。第二,发挥消费者协会中立地位,提供调解服务,缓解监管部门压力,协会还可通过举报有奖形式,增强消费者对未申报备案的发卡企业举报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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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Risks of Prepaid Consumption Model and Its Regulative Paths

China Jil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00

CHEN Yike

Abstract: The prepaid consumption model brings win-win situation and is also full of problems, which are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difficulty of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corporate integrity and weak awareness of risk prevention. China’s law has not formed a systematic provision, and prepaid consumption model has a large potential danger. It is necessary to follow the legislative path of “local first and then the central”, to clarify the regulatory body and scope in the design of the legal system, to build a legal framework focusing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onsumer cooling-off period and pre-set deposit, and to play the role of consumer associations and industry associations to form a social prevention system for prepaid consumption.

Keywords: prepaid consumption; risk; cause; comparative method; regulative 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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