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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研究中的“默证”问题

2022-05-19张淑一

人文杂志 2022年4期
关键词:方法论

张淑一

关键词出土文献 “默证” 张荫麟 方法论 阙疑

20世纪20年代,历史学家张荫麟引证欧洲实证主义史学家色诺波(Ch.Seignobos)的“默证之应用及其适用之限度”理论,质疑以顾颉刚为代表的疑古派在古史研究中过度使用“默证法”(Arguementfromsilence),批评他们“因某书或今存某时代之书无某史事之称述,遂断定某时代无此观念”的研究逻辑,称之为“根本方法之谬误”。①而在现今的出土文献研究中,也存在一种套用张荫麟的表述,可以称之为“因某书或今存某时代之书没有不存在某史事之称述,遂断定某时代有此史事”的做派。如果说当年过度疑古派所持的是一种“只要不能被证实的就是伪造的”逻辑,那么现今出土文献研究中存在的就是一种“只要不能被证伪的就是真实的”逻辑,二者看似相反,实则在学术理路上完全一致,后者可谓为一种反方向的“默证”。兹从笔者较为熟悉的出土文献姓氏人名和青铜器铭文性质研究方面出发,就此现象略陈管见,就教于方家。

一、今日“默证”的诸种表现

张荫麟批评顾颉刚过度使用“默证”,是通过举例和驳诘其在尧舜鲧禹等上古人物研究中的具体谬误展开的,本文亦列举一些具象问题,以示新“默证”的种种存在。

其一,随意对应的问题,这一点可以出土文献研究中的姓氏溯源为例。先秦时代有天子诸侯的子孙以祖先之名或谥为氏(即家族名号)的命氏方式,有学者因之只要见到青铜器铭文或简牍中的某个姓氏与某位天子诸侯的名字或谥号相同,便不假考证地断定该姓氏起源于该天子诸侯,遂将该家族归为该天子或诸侯之后。如战国包山楚简中的连氏,这类学者便将其归为楚国先祖季连之后;悼氏,归为楚悼王之后;穆氏,归为楚穆王之后;庄氏,归为楚庄王之后;龚氏,归为楚共王之后……,①诸如此类。

然而仅依据先秦时代一条粗略的命氏原则,便在出土文献姓氏中寻源,既不给出有说服力的证据,亦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作简单轻易的对应,这是很难站得住脚的。一方面,从逻辑上讲一个命题成立,它的逆命题并不一定成立。“先秦时代有一部分氏出自某些天子诸侯的名或谥”,这个命题是成立的,但是它的逆命题“与某天子诸侯的名或谥相同的氏都出自该天子诸侯”,却不一定成立。另一方面,实证也会推翻简单对应,以“庄氏”为例,从西周到春秋战国,各国以“庄”为谥者在所多有,除了知名度较高的楚庄王,还有鲁庄公、郑庄公、齐庄公、卫宁庄子、晋曲沃庄伯等,都以“庄”为谥,而他们的后代也都可能以“庄”为氏。即便包山简属于楚简,但《左传》襄公十七年(公元前556年)记载春秋时期宋国就有人名庄朝,昭公二十一年(公元前521年)又载宋国有人名庄堇,②《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亦谓“宋之酤酒者有庄氏者”。③ 宋为楚所灭,灭国后的宋人就成了楚人,因此何以见得包山简中的庄氏就不是此前宋國的庄氏?楚国可能有出自楚庄王的庄氏,但以楚庄王之谥为氏只是诸多庄氏起源的一种,在没有切实证据可为证明的情况下,不宜轻率判断这个庄氏就一定出自楚庄王。

再如“悼氏”,只因包山简中的悼氏与楚悼王之“悼”在字面上相同,便断定该氏必然出自楚悼王,这其实是犯了和上文同样的错误,因为传世文献中有同一人而分别作“卓滑”“淖滑”“邵滑”“召滑”④四种写法者,“卓”“淖”可通假“悼”,“邵”“召”可通假“昭”,如果允许脱离证据自由发挥,谓“悼氏”就是楚悼王之后以“悼”为氏的话,那么“昭氏”也可以是楚昭王之后以“昭”为氏,而一个人显然不可能出自两位祖先,非逻辑论证随意对应的结果,是令滥用“默证”者自身亦陷入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尴尬。

其二,捕风捉影的问题,这一点可以出土文献中的人名研究为例。1973年江苏无锡前洲乡出土了一组战国有铭青铜器,其铭文作“我阝陵君王子申攸兹造金鉴攸莅岁尝以祀皇祖以会父兄永用之官攸无疆”,有学者将铭文断读为“我阝陵君王子申,攸(悠)哉造金鉴,攸莅岁尝,以祀皇祖,以会父兄。永用之,官攸无疆”,并认为铭文中的“王子申”就是楚国的春申君黄歇,理由是依照《史记·游侠列传》和《韩非子·奸劫!臣》篇的有关记载,可判定春申君属于楚王族,可称为“王子”;而“申”又与“歇”在字义上接近,根据古人名与字义训相应的通例,“春申君名‘歇,本铭‘申则应是其字”。⑤

但是姑且不论在现有资料不足的情况下,该器铭中的人名究竟应该读作“王子申”还是“王子申攸”尚存异议,⑥即便是读作“王子申”,在该人的生存年代、生平事迹都没有有效证据支持的条件下,就判断此人是楚春申君黄歇,亦欠妥当。虽然《韩非子·奸劫!臣》篇曾称某位春申君为“楚庄王之弟”,但楚庄王毫无疑问是春秋前期人,作为其弟的“春申君”绝不可能是晚至二三百年之后战国后期的黄歇,推断《奸劫!臣》篇的“楚庄王”乃“楚顷襄王”之误,并无依据。而《史记·游侠列传》仅谓“孟尝、春申、平原、信陵之徒,皆因王者亲属”,①却并未说明春申君属于哪位“王者”的亲属,是内亲还是外亲。在《史记》春申君本传都没有提及这层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仅凭《游侠列传》中这样一句含混不清的表述,便推断春申君为楚国的“王子”,实有牵强附会之嫌。

而王子申之“申”字虽可与黄歇之“歇”字在字义上相通,但更可以与“张”“展”“舒”“重”等字互训,与后几者的互训甚至比与前者的辗转相通还直接。而春秋战国时代名“张”“展”“舒”“重”者非常多,仅楚国便有“令尹子重”“公子追舒”“白公子张”等,②如果可以不顾证据捕风捉影的话,则此王子申更适合与战国时代某位名“张”“展”“舒”“重”者相提并论,亦轮不到黄“歇”了。

类似的还有1975年湖北当阳曹家岗5号楚墓出土的铜,其铭文作“王孙某作蔡姬食”,该墓发掘简报认为王孙某之“某”应释为“飙”,读为“雹”,通假“包”,推断王孙雹可能就是《史记》等传世文献记载的申包胥,谓“《史记·楚世家》:‘昭王之出郢也,使申包胥请救于秦。申包胥其人,《集解》引‘服虔曰:“楚大夫王孙包胥”,这与铜铭文‘王孙雹并不矛盾。春秋晚期的上等贵族除申包胥之外不见用名为飙、雹、包的。如果推断能够成立,作者似即申包胥,作器时间疑为平王尸受辱,他告急于秦的前后几年。”③

可是仅凭申包胥又名“王孙包胥”,便谓“这与铜铭文‘王孙雹并不矛盾”,以及“作者似即申包胥”,此等论断,实在违背学理。比如春秋时期有人名“公子黑肱”,又有人名“公子黑臀”,④二者一为楚国人,一为晋国人,时间上相距四五十年,岂可仅仅因为两人名字上有共同的“公子黑”字,便将二者混为一谈?而所谓“春秋晚期的上等贵族除申包胥之外不见用名为飙、雹、包的”之说,亦是仅就文献中有记载的人名而言的,而在当时社会,没有机会进入史册的人才占绝大多数,只因为古书中没有记载其他名飙、雹、包者,便断定在申包胥之外不存在此类人名,这等于是从“因某书或今存某时代之书没有不存在某史事之称述,遂断定某时代有此史事”(因春秋时代古书中没有关于王孙雹不是申包胥的记载,遂断定王孙雹就是申包胥)的极端,又回到了疑古派式的“因某书或今存某时代之书无某史事之称述,遂断定某时代无此观念”(因春秋时代古书中没有其他名飙、雹、包者的记载,遂断定当时除申包胥之外没有其他名飙、雹、包者)的极端,“默证”的本质更加明显。

其三,以主观臆测代替客观证据的问题,这一点以对青铜器铭文性质的判断为典型。在青铜器铭文研究中,时而可见一些学者对于同一条铭文的性质作截然相反的判断的情形。如"王簋盖的铭文作“"王作郑姜尊簋,子子孙孙,其万年永宝用”,⑤有的学者判断这属于父方为女儿作器,谓“"王簋盖应为"王所作以媵"女之适于郑者”;⑥另外的学者却判断此器属于夫方为妻所作,曰“("王与郑姜)其必为夫妻关系”。⑦ 又如散伯簋的铭文作“散伯作"姬宝簋,其万年永用”,⑧有的学者认定此簋属于父方为女儿所作,谓“"姬当是散国之女嫁于"国,散伯为之作器”;⑨另外的学者却坚持乃夫方为妻子所作,曰“"国之女嫁与散伯为妻”。①

上述学者无论说中了这些铭文的性质与否,问题的症结在于,他们的判断都是出自无客观证据的主观猜测,中或不中都带有碰运气的成分。两周青铜器中确实有一些是父方为女儿作的,如番稤生壶,其铭文作“番稤生铸媵壶,用媵厥元子孟妃乖”,②透过铭文信息,可以看出这是作为父亲的番稤生为其长女出嫁所作;再养伯受,其铭文作“养伯受用其吉金,作其元妹叔嬴为心媵?”,③透过铭文,可以看出这是作为兄长的养伯受为其大妹婚配所作;还有伯庶父簋,其铭文作“伯庶父作王姑凡姜尊簋,其永宝用”,④透过铭文,也可以看出这是作为侄子的伯庶父为其姑母所作。

同时,两周青铜器中也确实有夫方为嫁入本族的女子作的,如黄子鼎,其铭文作“黄子作黄夫人孟姬行器”,⑤透过铭文,可以判知这是作为丈夫的黄子为其夫人所作;再散车父壶,其铭文作“散车父作皇母姜宝壶”,⑥透过铭文,能看出这是作为儿子的散车父为其先母所作;另有訇簋,其铭文作“訇……用作文祖乙伯、同姬尊簋”,⑦透过铭文,也可以看出这是作为裔孙的訇为其已故祖(乙伯)妣(同姬)所共作。其中的关键是,无论是判为父方作器还是夫方作器,都有铭文中所提供的作器者与被作器者的关系为客观依据,从客观依据出发,对铭文性质的判断才经得起推敲和有科学保证。

但是就"王簋盖和散伯簋来说,依据铭文的内容,充其量只能判断出这是一个男子为一个女子所作,至于这个男子与这个女子是什么关系,铭文没有给出任何信息,也没有其他传世或出土资料可为参证。在这种情况下,就冒然判断其属于父方为女儿或夫方为妻子作器,只能是主观臆断和没有事实根基的“默证”。

其四,以偏概全的问题,这一点可以对媵器的作器方的认识为例。两周青铜器中含有大量的媵器,因为媵器在性质上属于女子出嫁时的陪嫁器,所以颇有学者先验地认为只要是媵器便都是父方为女儿所作。比如絢中的铭文作“絢中媵孟妫宝”,有学者因之判断这是“絢中为其女儿孟妫所作之媵器”;⑧又噩侯簋的銘文作“噩侯作王篯媵簋”,有学者因之认为“这是噩侯之女嫁与周王为妃,噩侯为之作器”;⑨再如蔡大司马燮盘与?的铭文作“蔡大司马燮作媵孟姬赤盥盘(?)”,也有学者因此断定“此系蔡大司马燮为其女孟姬赤出嫁所作媵器”。

可是仅凭铭文中有一个“媵”字,就不假考辨地认为其必然属于父方为女儿作器,这其实又是以局部经验推论整体的一种“默证”。两周金文中有不少案例可以证明媵器并非绝对是父方所作,如曾侯,“叔姬鍳乍黄邦,曾侯乍叔姬、邛鉐媵器彝”;瑏瑡又上?公,“上?公择其吉金,铸叔芈、番妃媵”;瑏瑢又伯鼎,“唯正八月既生霸丙申, 伯作楚叔妊、乐姬媵盂鼎”:瑏瑣此三器都是一器双媵,即一个作器者同时为两个不同姓的女子作器,则其中至少有一个是非父方作器。即使不考虑一器双媵这种特殊媵器,单纯就为一个女子所作的媵器来说,金文中既有“鲁伯大父作季姬婧媵簋”,①又有“鲁伯大父作孟囗姜媵簋”,②鲁伯大父既为姬姓的女子作媵器,又为姜姓的女子作媵器,则不论他本人姓什么,也起码有一个是非父方作器。

而在传世文献当中,亦有非父方作媵的证据,《春秋》记载鲁伯姬于成公九年嫁入宋国,次年有“齐人来媵”。③ 鲁为姬姓,齐为姜姓,二者不同族,齐国来媵鲁伯姬,显然连兄弟子侄伯叔这类广义上的父方作媵也谈不上,只是一种国家间的礼仪行为。因之对于一些铭文本身信息有限、又没其他材料可为佐证的青铜器来说,仅凭其中有一个“媵”字,便认定该器属于父方为女儿作器,是很容易陷入忽略问题的复杂性以偏概全的误区的,滥用“默证”的缺陷又一次浮现。

以上从姓氏人名和青铜器铭文性质判断方面举出了出土文献研究中过度使用“默证”的几种表现,滥用“默证”的直接后果是捕风捉影的主观臆断,立场前置结论先行,使研究的过程及由此得出的结论都流于空疏或者牵强,但是问题还不止于此,其还会带来一些次生的危害。

二、滥用“默证”的次生弊端

历史学是建立在求真基础上的一门学问,从事实出发,通过对史料的辨证考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得出接近历史真实的结论,这是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但是滥用“默证”恰恰突破了这一原则,并导致进一步的谬误,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讹传讹的问题。以栾书缶为例,该器历来被认为是晋国器,但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提出其为楚国器,并推断作器者为晋栾书之孙栾盈。该学者的理由是栾书缶铭文作“余畜孙书巳择其吉金,以作铸缶。以祭我皇祖,……栾书之子孙万世是宝”,而“余畜孙书巳”就是栾书之孙的自称,栾盈由于为范氏所逼,曾于鲁襄公二十一年出奔楚,所以这件缶“很可能就是栾盈在楚国流亡时所作”。④ 此说既出,为后面的学者在研究包山楚简时所引用,后者又据此提出“(包山)简中之栾氏或即跟随栾盈出奔楚,而遂留在楚国之栾氏后代”。⑤

可是抛开出土文献中的人名是否一定要在传世文献中找到对应物这个在前文就已经很令人质疑的问题不谈,单就缶铭中的“余畜孙”而言,上古文献中的“孙”,并非仅指子之子,而是儿子的儿子以下的所有男性后裔都可以称“孙”,意思等同于“子孙”之“孙”。如《诗经·鲁颂·?宫》“周公之孙,庄公之子”,⑥句中的“孙”指的是鲁僖公(鲁庄公之子),鲁僖公距离周公已有数百年之遥,显然不可能是子之子的那个“孙”。又《左传》哀公十五年载子赣谓公孙成曰“子,周公之孙也”,⑦这个“孙”同样是“子孙”之“孙”。前文的作者出于自己对铭文中“孙”字的误解,硬性在栾书的孙辈中找对应者,以栾盈有曾经流亡于楚的经历,遂将作器者安在栾盈身上,甚至提出“栾书缶应称名为栾盈缶”。⑧然而一方面,连该作者本人都承认此缶是“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时期的楚器”,从春秋中晚期到战国时期有二三百年的时间,在这样漫长的可能作器时间里,何以不能是栾书的其他后代子孙到了楚国并作器?另一方面,依据《左传》《国语》等文献的记载,栾盈在楚国停留的时间不足一年,于奔楚的次年便“自楚适齐”,旋即又潜回晋国图谋复仇。其在奔楚途中路过周王畿时,还为周之西鄙人所掳掠,①在如此的仓皇奔逃流离失所当中,是否有闲暇作器,也殊令人生疑,栾盈流亡在楚作缶的结论实是出于臆断,不足凭信。但是后来的学者不审其中真面目,以讹传讹,将此并非经过切实论证而是出自“默证”的结论又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点,并再次进行引申阐释,由一个附会衍生出了又一个附会。

第二,以假乱真的问题。如前举湖北当阳曹家岗5号楚墓发掘简报将所发现铜铭文中的“王孙雹”对应为传世文献中的“申包胥”,该简报的作者之一在后续讨论王孙雹时又重申了这一结论,并对铭中因何没有出现申包胥的“胥”字做了递进的想象,谓“铭文中没有‘胥字,有可能是避免与他人在名字上的混淆和名字字数上的累赘而省掉的。因为,伍子胥和申包胥同为春秋晚期的楚臣(并有深交),前者曾名‘申胥,后者为‘申包胥。伍子胥的父兄为楚平王所杀,他叛楚就吴,后受封以申地,故称为申胥(见《国语·吴语》)。申包胥也是受楚封以申地而名的,《正义》:‘包胥姓公孙,封于申,故号申包胥。这二者的名称很容易混同,故在作器铸名上省略了胥字。”②

可依照常理,若欲避免名字的混淆,肯定是将名字中的信息全部给出来最合适,焉有以省略其中重要成分的方式达到目的的?这位学者进一步推论说“王孙雹作蔡姬食”中的蔡姬可能就是楚平王之子太子建的母亲,因为申包胥与楚平王及蔡姬关系特殊,所以他为远在异地去世的蔡姬做了祭器,但又由于种种原因而随葬在了自己的墓中。③似是而非之间,“王孙雹似即申包胥”已由此前的可能性渐至充当了必然性,虽然作者自己也称“持这个看法(笔者注:指申包胥与蔡姬的关系)不敢太武断”,④ 但是观点一旦形诸文字,便进入了特殊的范畴,开始在人们的思想中发生影响,原本已是“默证”臆断的结果在含含混混的应用中渐渐以假乱了真,历史的本来面目却越来越模糊。

第三,无谓争论的问题。如由前述臆断青铜器铭文性质引发的国族姓氏之争,对于散伯簋,主张其属于父方为女儿作器者断定“散必为姬姓”,⑤主张其属于夫方为妻子作器者则认为“是"当属姬姓”;⑥对于"王簋盖,主张其属于父方为女儿作器者坚持“无论如何,"王姓姜当无问题”,⑦主张其属于夫方为妻子作器者则固守“据"王簋知郑为姜姓”,⑧意见相悖的两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承认科学研究允许争論也必然会产生争论,但无论在争论中持怎样的意见,都是只有经过客观论证的观点才有可信度,也才能在论辩中以理服人,若是抽掉了史学研究用事实说话的根本要求,以猜测反对猜测,以臆断驳论臆断,争论也会成为无谓的争论。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有一则故事颇耐人寻味:“郑人有相与争年者,一人曰:‘吾与尧同年。其一人曰:‘吾与黄帝之兄同年。讼此而不决,以后息者为胜耳。”⑨“默证”无客观证据的解说,本身近于郑人争年,所谓争论既无根基又无意义,最终也只能是“以后息者为胜”。

三、研究应回归历史学“求真”的本质

张荫麟总结过度疑古派的古史研究之误,谓之“半由于误用默证,半由于凿空附会”,从本文所举的例证中也可以看出,滥用“默证”与凿空附会是互相伴生的,由前者的脱离证据捕风捉影,必然导致后者的拼凑立论任意发挥。

由于研究中的此类问题屡见不鲜,学界也不断有针对具体问题的理性声音发出。如对于随意运用通假手段强解出土文献中的人物的问题,有学者就提出:“单凭音韵相通,去与历史记载中的某人对号,很容易误断”。① 对于一定要在传世文献里找到出土文献中古帝王之“原型”的问题,也有学者指出:“这些在古人看来就属缥缈难稽的上古帝王名,在流传的过程中或湮没不显,有几个没有保存在现有古书里,实属正常,似不必一定要在古书中找到对应者。”②

平心而论,“默证”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学者们在文献严重不足条件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中国上古史史料佚失的问题普遍存在,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已感叹“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③出土文献更是常常带有孤立零散的特性,其被发现被保藏很多是出于偶然因素,器物因何被制造?简牍因何被书写?在当时有过怎样的应用?又因何被埋入地下?相关的时代和社会背景往往都不清楚,甚至完全缺失。并且很多出土文献都遭受过损毁,残存的部分与传世或其他出土文献亦不一定都能建立起有效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刻舟求剑式地遵循“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势必会造成研究的刻板,学者们在学术探索过程中运用一些合理的推测,对相关问题作一些触类旁通的阐释,属于无可厚非。而“默证”也并非全无合理性和方法论价值,前辈学者郭沫若、陈梦家、徐中舒等人在研究中都或多或少地使用过“默证”,运用“默证”推动过学术的进步,相关例证学者已举出很多。④

但是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历史学的生命之源就是求真,无论西方实证主义史学还是中国的传统考据学,都将实事求是、无征不信放在第一位,因之所有的推理或解释都须处于合理的范围之内,这也是张荫麟所反复强调的“默证之适用限度”。学术研究允许使用“默证”,但是“大胆推测”的下一步必须是“小心求证”,尽量无遗漏和偏差地对所研究问题的整体面貌和全部文献都进行把握,将主观认识返回到客观事实,用客观事实印证推理,这才是历史学之所以为历史学,而不是其他一些允许虚构想象的学科的立足点。

尽管可能由于历史学自身的发展演变,或者由于学术实践和时代背景的差异,不同时期和不同的人对于所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但是实事求是地探索历史真相和发展规律,却是不可移易的准则。如果滥用“默证”,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满足于“虽然我无法证实,但是你也无法证伪”的逻辑自洽,那么最终会钻自疑古派疑古过度被批驳之后,古史学界一直谨慎遵守的“说有易,说无难”的空子,⑤是学术研究的大忌。

经典作家们在论述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時曾指出:“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方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① “在社会现象方面,没有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普遍、更站不住脚的方法了。罗列一般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或者完全起相反的作用,因为在具体历史情况下,一切事情都有它个别的情况。……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②主观臆断以偏概全,虚设因果自是其是,最终得出的也只能是经不起检验的漂浮之论。张荫麟在批驳顾颉刚时所说的“古事泰半失载,载矣而多湮灭,在大多数情况下,默证不能有效;……故于载籍湮灭愈多之时代,默证愈当少用”,③对于现今如何在出土文献研究中使用默证具有同样的指导意义。

我们承认追求历史真实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承认在特定阶段存在研究者认识能力有限的情况。出土文献研究尤其是一个充满新问题新挑战的领域,揭示科学真相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学界所言的“任何一批时代较早的出土文献,都会在原始资料公布之后有一个历时较长、由较多相关学者参加的讨论过程,才能在文本复原和内涵阐释上,达到较高的水平,形成大致的共识”,④我们怀有深刻的理解之同情,对于学者们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探索也有深深的敬佩。

然而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中尽可能全面地占有资料和前人已有认识成果,关注所考察问题的整体性,不以“史料有阙”为由放弃本来可以进行的分析,不驰骋想象附会蹈虚,也并非做不到的事情。在文字层面,对出土材料中古文字的形音义进行扎实地考释和论证,读懂文句,掌握作器者或作书者所要表达的意思;文本层面,厘清文本的来源、流传、分合和固定情况,弄清该文献的体例、形式、形成过程及上述因素与内容的关系;文意层面,对文本所蕴含的观念思想、学派学统、史实内涵进行平实地解读和阐释,在前两个层面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扩展和升华。对于材料本身,亦注意鉴别其可靠程度、有效范围和可能存在的局限(比如对于青铜器勒铭记功铭文,要考虑到可能存在光宗耀祖目的下选择性记录和夸大失实)。一切观点和认识都来源于对材料的精密考证与深入分析,循序渐进,由低到高,在保持了研究的严谨性、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进后,我们对于历史事实的认识是能够得到真正提升的,随着条件的改变和成果的积累,历史真相也能越来越清楚地浮现出来。

当材料实在不够充分、不足以开展研究时,还可以选择将问题暂时搁置,俟将来具备更多条件时再做打算,如林禨先生所说:“坚持正确方法的研究者,一定要有勇于阙疑的精神。认不出来的字就说认不出来,讲不明白的文句就说讲不明白。有些问题,固然可以在一定的客观根据下提出有待验证的假设,但无异于乱猜乱想的假设,也是应该力戒的。”⑤阙疑虽然表面看起来会使研究放缓,争论可能没那么热闹了,但在减少了随意发挥和由之产生的次生弊端之后,“治丝益棼”的纷扰也可以得到避免,少走了弯路,慢也会成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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