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22-05-18薛丽娜
薛丽娜
摘 要:伴随着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由人才流动而导致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在我国诸多法律均对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制订了相应的保护要求,与此同时在我国根据创建竞业禁止规章制度保护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由此,法律就作为两者矛盾的调节剂可以起到保护用人单位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阐述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实践考察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对于当下面临的人才流动所适用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管理办法,为尚处于起步状态的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才流动; 商业秘密保护; 法律问题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更新为我国的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尤其在我国与国际间的商业交流愈发密切与频繁之后,本土企业逐渐步入国际视野,同时海外企业也将目光投入中国市场这一块巨大的蛋糕之上,企业的进军同时也伴随着人才的引进,良好的就业环境也使得工作竞争强度变大,同时人才的流动也相对频繁起来,人才流动的概因也是对于工作环境与工作待遇进行选择的结果,也是市场化条件下必然产生的现象之一,但是在这背后也出现了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现阶段,据不彻底统计分析,在我国只是由人才流动而致使的商业机密侵权行为案子数不胜数,且伴随着时间的变化,呈现出逐渐递增的趋势。现阶段,人才流失对于所在单位的影响大致可以分為几类:一是技术性人员将原公司的技术性成果与资源进行打包带入新单位,并且使用原公司的技术成果服务于新就职的公司,与原公司产生竞争关系;二是“吃双饷”,工作员在单位工作的同时将所获取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使用于自身的第二职业,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信息为自己谋取相应的额外利益,或对所属公司造成竞争关系与经济损失;三是公司关键技术骨干另起炉灶,利用核心商业机密与原公司进行恶意商业竞争;四是公司人员满足退休年限进行离职后,利用所掌握的技术进行再就业,影响原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由此可见,不合理的人才流动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的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严加管控。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人才流动符合社会进步的发展趋势,法律也同样禁止企业因为害怕商业秘密泄露而禁止人才流动。因此,我们要重视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抵制不合理的人才流动,鼓励合理的人才流动。
一、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原则
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基本原则包括利益均衡、维护商业道德原则、促进研究开发原则。这三个原则是用人单位应该重视的,保证自己利益不受害的情况下,应该要维护社会利益,且企业应该重视商业道德的遵守,所做的要以促进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理
商业秘密保护法理旨在保护我国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我国商业的正常运营。
(三)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取向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拥有正确的价值取向,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遵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
(四)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规律
商业秘密保护是遵循社会需要而产生的新事物,是符合时代发展因素,顺应时代脚步的产物,因此,我们要重视人才流动商业服务保护,遵循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规律。
二、商业秘密的界定
最近,商业秘密的纠纷裹挟着人才流动频繁的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造成纠纷的关键在于被告方并不明确商业秘密的界限所在,不清楚信息的传播边界,并且对于商业机密加以不正确的利用,侵犯了其所属原公司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正确定义商业秘密的边界可以预防很多此类案件的出现。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在经济贸易中早已出现,国际上也对于其有进一步的研究。进到二十世纪后,西方国家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及一些国际性的条例都试图对其做出定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秘密性。秘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关键。秘密性的特征在于传播的局限性,作为传播信息的一种,流动范围仅限于特定条件的人群之中,并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信息或者容易获取的信息。
使用价值。价值是法律法规维护商业秘密的目地。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有关严禁侵害商业秘密的许多要求》(下称《若干规定》),对于商业秘密进行了一个定性的解释,是指“能为所属的权利人带来潜在或者当下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息”。这句话就揭露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一是可以为有拥其的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二是具备长期获益或者存在潜力性质的利益价值,一旦投入使用就可以预见成效的经济利益。三是商业信息也分为两种,一种为技术性的信息,是指企业的生产与运作所依赖的对外不公开的技术手段和技术策略,依据《若干规定》的表述包含设计方案、程序流程、商品秘方等;另一种为运营信息,就是指具备密秘类型的运营方式及与运营管理方式息息相关的信息,包含管理方式、酒店客房名册、一手货源情报信息等信息。实践活动中,商业秘密对使用价值性规定不高,只需并不是无足轻重的商业服务优点或是价值就可以达到使用价值性的规定。
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在于权利人有权利将所拥有的的信息进行加密与保护,依据1998年6月《国家工商局有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回应》中的表述,“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包含口头上或书面形式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流程关联的别人明确提出信息保密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或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流程关联的别人了解或是应当明白存有商业秘密,即是权利人采用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员工或别人就对权利人担负维护责任。”
对于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避免进行恶意竞争的一种手段,也是对于经济利益以及市场秩序的另一种保护,保密措施的出现,也将是法律层面上维护权利人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武器。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讯或者技术,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法律层面的保护。
(三)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
商业秘密的价值与意义在于其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可以使权利人在竞争中获得先机,使其推出的产品或者创意有独到的特点,从而获得别人难以得到的经济利益。针对于这种经济與社会权益,大环境下,政府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给予商业秘密的保护,这样可以促使拥有独到技术手段及商业秘密的人具备进一步提升的动力,也为市场的发展进步与完善增添一份活力。所以,商业秘密的存在,就在法律层面上可以保护权利人免于恶意的商业竞争,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可以避免与预防员工将商业秘密进行恶意使用造成与原公司构成竞争关系,进而造成原公司固有经济利益或者潜在经济利益的损失。
三、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考察
(一)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历程
商业秘密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出现的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产物。在改革开放前,我国不倡导市场竞争,因此秘密技术可以随处流通,我国公民对于商业秘密的认知处于空白阶段。在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混合经营的模式,企业逐渐形成独立经营实体。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环境构成愈加丰富,活力增强,人才流动日趋频繁,商业秘密的价值也将被进一步放大。
(二)我国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困境
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才流动属于社会正常现象,然而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发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泄漏的风险。因而,在我国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所遭遇的关键困境取决于人才流动的必要性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之间的矛盾冲突。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倡导合理科学的人才流动,打击恶意的人才流动。
(三)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存有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在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以及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针对问题,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用人单位和个人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与了解;其次,国家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体系。
四、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隐私权保护范围不明确
针对商业秘密保护遭遇的法律法规保护问题,最先必须重视的是隐私权保护范畴不清晰的问题。很多公司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在商业秘密的明确限定上,容易出现误区。误区一,商业秘密界限过于笼统。许多公司认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举措是让员工不知道商业秘密的范围,但是殊不知商业秘密在员工日常工作中也可以接触,这就导致许多公司在商业秘密的界限上过于笼统,只规定工作人员不可以泄露商业秘密,而不告诉工作人员商业秘密的范畴在哪,导致很多商业秘密在员工不知道的情况下泄露出去。误区二,商业秘密涉及领域加宽,企业忽视某些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秘密涵盖科技秘密、经营秘密、对外经济贸易秘密。然而,许多企业只重视科技秘密和对外经济贸易秘密的保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于经营秘密的保护,也就造成工作人员认为经营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行列,而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
(二)法律意识薄弱,没有形成保护的理念
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保护理念。法律是维权的最有力武器,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和个人对于法律了解不够,不会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分析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危害。许多用人单位重视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丝毫没有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而且,许多企业的领导人大多没有法学背景,对于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该领导人没有形成具体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造成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经济损失。其次,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许多劳动者也许会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认为商业秘密的泄露对自己构不成经济损失,因此没有形成保护所在公司商业秘密的意识。殊不知,这在劳动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该履行的义务。此外,部分劳动者素质低下,道德意识浅薄,或许在离职之后想要“报复”公司而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以击垮用人单位。
(三)缺乏完善相关立法体系和执法力度不够大
当下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方面的保护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状态,没有,明确规定其所属的界限以及对应范围。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也就导致企业和个人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认识不够,同时对于人才流动所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采取的执法力度不足。我国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散落在诸多等法律法规上面,导致执法时因为涉及法律文件多而杂而出现的执法纰漏。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体系的重视程度,完善相关立法体系,督促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
(四)员工对自身职业定位不清晰
部分员工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仅仅只存在劳动力交换,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所须履行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这种现象并不是个例,反而是当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普遍的认识。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帮助员工对于自身的职业定位清晰,帮助员工了解自己在劳动期间拥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督促员工形成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五、完善我国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议
(一)完善人才流动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武器,所以我们应该完善人才流动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以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到迄今为止,在我国没有颁布一部系统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相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碎片化的出现在好几部法律上面,导致诸多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甚清楚。所以,对于人才更换所属公司变动的商业秘密保护迫切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政策进行完善。
(二)加强人才流动商业秘密的法律监管
法律监管之于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制定出来不仅是让人看,而是让人履行遵守。因此,应该成立一个专门处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秘密监管部门,以监督各大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监督是一个手段,其目的是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市场稳定。所以,同时也要避免监督部门阳奉阴违,过多的干涉企业的正常运营而导致市场混乱的出现。
(三)完善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体制
很多情况下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实属无意之举,他们其实也不知道这就是所谓的商业秘密。因此,完善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体制的最重要一环就是企业要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告知工作人员商业秘密的范畴,让工作人员不要“知法犯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其中知法排在第一位,明确告诉我们要知法是守法、懂法、用法的前提条件,既不知法何来的守法。一方面,有些企业对于保密合同的商业秘密界限模糊或者约定不恰当,导致工作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当,这是由企业造成的后果。另外一方面,用人单位应该加强对于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完善工作人员管理方式,有效约束工作人员。
(四)加强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权益
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加强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权益。《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事项。因此,企业可以抓住法律的武器,与劳动者签署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以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对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严守,离开企业的一定期间里禁止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工作。但是,相应的是,企业应该支付劳动者在保护该企业商业秘密时的经济损失作为经济补偿。
六、结论
加强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和劳动者两者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应该加强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体系的建立,以彻底解决因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月红,梁一娜,郭栋.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0,32(09):66-69+75.
[2]林璐.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16):173-174.
[3]张艺莹. 人才流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工程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