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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酒中长期激励机制探索与实践

2022-05-18

国企管理 2022年4期
关键词:股权激励

[关键词]股权激励;中长期激励;人才激励

作为国企改革“双百企业”、山西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汾酒集团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山西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对于国企改革的部署要求,主动作为、敢闯敢试,立足汾酒实际,从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两大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实践,打出了一套极具汾酒特色的“组合拳”。

在体制改革上,聚焦影响企业发展的股权结构问题,敢为人先、大胆变革,实现了公司体制由粗放僵化到集约高效的转变。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进一步优化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变了一股独大的局面,体制僵化问题得到破解;通过将相关酒类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全力压减法人数量,大幅提升了资产证券化率,最终实现了集团整体上市,成为山西省第一家、白酒行业第一家整体上市的公司。

在机制创新上,以契约化管理为抓手,提效率、增动力,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实现了职工由按部就班到活力迸发的转变;通过将压力向下传导,在营销系统创造性地进行“组阁制”“模拟职业经理人”等一系列变革,充分激发了营销系统活力与动力;同时,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各项改革举措相互配合、彼此协同、共同促进,有效推动了企业发展升级、动能转换,为股权激励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和保障。

2019年,汾酒集团在上市公司层面即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汾酒股份”)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取得了丰富的试点经验和明显的改革成效,成为全省首家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为其他省属企业推行中长期激励改革树立了样本典范。

一、实施背景

(一)中长期激励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随后陆续出台了22个配套文件,形成了“1+N”政策体系,形成了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和四梁八柱的大的框架。其中,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重中之重。

2018年3月,国务院推行实施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地方国企混改进入扩围提速的新阶段。

在此背景下,山西省委、省政府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将“1+N”政策体系的“设计图”落实成为8方面38项重点工作,即“838”改革“施工图”,山西国资国企改革正式进入全面施工阶段。重点改革任务中明确提出,“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办法,积极探索股权、期权等多种方式中长期激励机制”。

2018年5月,山西省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推进会指出,国有企业应当强化政策研究运用,进一步增加制度和政策供给,加快解决实践中提出的突出问题。要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发展活力,着力招才引智,激活人才效应。创优人才机制,创优人才环境,创优人才管理,建立完善技术入股、股权期权激励、科技人员持股等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机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破除束缚企业发展的机制障碍、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提升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可以有效完善以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促进企业形成即期与长期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匹配、适应战略规划发展要求的激励考核机制,保障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开展中长期激励是行业新形势下的内在要求

自2017年初,众多名酒企业开始产品结构升级,加大营销推广,在市场营销和资本市场上均表现优异,白酒行业开启了新一轮的结构化景气周期,且新景气周期具有较强的持续性。高端和次高端白酒走出区隔,其挤压式、扩容式增长驱动本轮白酒行业业绩持续走高。目前行业主要企业收入增速已再回上一轮周期高点水平。

在行业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各大酒企改革力度持续增强,在激励机制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洋河从2002年开始体制机制改革之路,于2003年完成了内部员工和经销商持股,经过改革实现了50余倍的收入增长,洋河集团所持洋河股份市值增值数百倍,充分实现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2010年1月,证监会批准了泸州老窖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泸州老窖成为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白酒企业;2016年,五粮液混改落地,与经销商组成了利益共同体……其它知名白酒企业也在机制改革的道路上加速摸索、尝试。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打造利益、事业、命运共同体,也是企业走向细分行业龙头地位的战略选择,这完全符合当下酒企分化的特征。实践证明,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改革创新为不少酒企参与酒业下半场竞争按下了加速键。

(三)开展股权激励的政策条件已比较成熟

一方面,股权激励相关政策已较为完善。2006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2008年10月,二部委又印發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问题;2016年,证监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上政策制度办法的出台,为推动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使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具备可行性。

另一方面,股权激励已有较为丰富的市场实践案例。自2006年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以来,股权激励在国内已有超过12年的实践。截至2018年9月,国内共有1300余家上市公司(含160余家国有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占上市公司总量比例近35%,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实施二期甚至七期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在A股市场已经呈现常态化的趋势,民营和国有上市公司激励计划公告数量均逐年上升,2017年相关公告多达405家次,较2016年同比增长了61%。

(四)汾酒迎来国企改革窗口期

由于特定的经营环境及独特的发展历史,使得汾酒存在着诸多具有鲜明特色的问题和顽疾。虽然近年来汾酒集团经营稳健、发展态势良好,但其发展的速度与质量与省委省政府的期望相比、与行业先进企业的发展速度相比、与自身应有的品牌地位相比还有明显差距。

2017年2月,汾酒集团与山西省国资委签订了经营业绩目标考核责任书,按照山西国资国企改革“根上改、制上破、治上立”的要求,汾酒酝酿出台了《汾酒集团体制机制改革整体推進方案》及其子方案,形成了“1+35”文件体系,完成了汾酒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施工图。本轮改革,汾酒将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两条主线,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前提下,力图全面解决汾酒集团一股独大、机制不活、人才结构不优、市场拓展力不足等问题。

无论是从政策环境还是行业趋势来看,都蕴藏着重大且不容错失的发展机遇,汾酒要做的就是把握大势,顺势而为,抓住改革良机,以改革促发展,让老牌企业焕发新生机。针对汾酒机制不活、尚未建立与市场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现状,以及所存在的薪酬激励与市场不匹配,不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等一系列问题,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成为汾酒改革的必修课题之一。

二、实施办法

(一)激励工具的选择

《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依据上述政策规定,股权激励作为中长期的激励方式,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都是规定允许采用的激励工具。

从市场数据看,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已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一种趋势,2016年至2018年近三年期间,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80%以上的上市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工具,国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使用限制性股票进行激励的比例也超过了60%。

限制性股票逐渐被更广泛使用,一方面是因为行业更新变化越来越快,市场竞争加剧,各个上市公司需要一种激励与约束性较强的激励工具来提振士气、开拓市场、提升业绩。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缺乏一定的理性。因期权以市价授予,激励对象可承受的股价波动区间有限。若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但二级市场价格低于期权的行权价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将不会行权,这将对激励对象形成“负激励”,违背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而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价格上的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负激励”的发生。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实际,汾酒股份决定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

(二)激励对象范围

《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在兼顾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经多次考量,反复斟酌,最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395人,约占当时公司员工总数7000余人的5.6%。

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且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本次激励对象具体分类及对应人数如表1所示。

(三)激励总量的确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根据上述政策要求,山西汾酒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86584.83万股的1%即865万股,经反复研究,确定此次股权激励份额不超过6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5%。其中,首次持股授予590万股股份,占授予总量的90.77%;预留6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23%。2019年3月,山西汾酒发布公告,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最终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90万调整为568万股。

(四)解除限售时间考核条件

《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根据上述政策要求,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表2所示。

(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

《通知》规定,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应当在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盈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和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指标中至少各选一个。

结合上述政策要求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白酒行业的经营特点,最终选取了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作为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

《通知》同时对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与同行业境内、外的对标企业平均业绩水平挂钩。根据上述政策要求,公司将授予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设定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201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7年主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表3所示。

回看汾酒股份当时的业绩情况,便可知当年汾酒股份在设置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时的刀刃向内和自我革命。2017年,汾酒股份营收60.37亿元,分析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可知,汾酒股份2019-2021年营业收入须分别达到114.7亿元、132.81亿元、150.93亿元。这些只是业绩考核的下限要求,除此之外,公司的业绩增长水平还要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对比,具有极大的挑战性。

根据申万宏源行业分类标准,汾酒股份在同类型的A股上市公司中选取了20家主营业务类型相近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样本,并与对标企业作出,若出现重大变动则剔除并更换样本、进行财务数据调整的约定,保证对标结果具有可参考性。

考虑到白酒行业日趋激烈的竞争要求及汾酒未来发展的战略定位,汾酒最终选择设置较高的考核条件,以“跳起来摘桃子”的方式激发公司管理层及骨干员工团结一致,共同干事创业。

(六)激励对象考核办法

按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公平公正考核评价股权激励对象的总体要求,汾酒股份制定了《股权激励对象考核工作方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成立了股权激励对象考核领导小組,并下设“中高层领导考核组”与“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考核组”两个考核组。

激励对象的考核内容包括考核指标及指标权重,以签订股权激励对象绩效目标协议书的形式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考核指标及指标权重根据股权激励对象岗位层级、工作性质及所在部门性质确定,包括工作业绩、能力、态度和文化认同等四类指标。

激励对象的考核方式上,根据岗位层级及考核内容的性质确定。业绩指标的考核实行个人自评加上级考评相结合方式,考评采取二次考评加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工作能力、态度、文化认同等三类指标的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加多主体考评和确认的方式进行。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运用上,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个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表4所示。

2020年5月开始,经过近三个月的时间,汾酒完成了对395名股权激励对象业绩、能力、态度、文化认同四类指标的考核,最终393名股权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A级优秀,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解除限售条件,2名股权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级,不具备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七)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为了应对职工职务变更、离职退休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赋予激励计划更高的灵活性,汾酒股份与激励对象均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了股权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除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离职者可以保留所有股权和权益外,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变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对于职务变更、死亡、退休或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的条件,仍可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对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等情形之一的人员,要求其返还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汾酒股份亦严格落实以上协议,在原公告的395名激励人员中,因2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解除限售条件,另1名激励对象死亡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最终对上述3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

三、实践效果及创新点

(一)“组合拳”搭建汾酒改革矩阵

汾酒中长期激励的探索与实践,不只局限于在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汾酒改革也不是某一方面的单打独斗。整个改革过程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全面贯彻中央及山西省国企改革精神、落实“双百行动”“五突破一增强”等上级改革要求的前提下,汾酒基于自身实际,从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出发,打出了一套极具汾酒特点的“组合拳”,搭建了富有汾酒特色的改革矩阵。

按照在大局下谋划、在大势中推进、在大事上作为的思路,汾酒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制定了以《汾酒集团体制机制改革整体推进方案》为统领的“1+35”改革配套文件体系,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两条主线,确立了具有汾酒特色的改革路径。

体制改革层面,通过整体上市实现汾酒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引进华润创业作为战略投资者,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机制改革层面,从增量改革入手,通过深入推进契约化管理、推动营销系统改革、实施股权激励等举措,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改革动力活力,为体制改革奠定物质基础。

汾酒将协同贯穿改革全过程,既抓改革方案协同,也抓改革落实协同,更抓改革效果协同,促进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改革举措系统集成,衔接配套,有效提高了改革的整体效益。2020年,汾酒股份各项业务延续了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实现营业收入139.90亿元,较2017年增长131.74%;实现利润总额42.37亿元,较2017年增长206.3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79亿元,较2017年增长226.17%,山西汾酒成为百亿级酒企上市公司中净利润增速最快的公司,成功进入白酒板块股价前三甲,是A股山西板块市值最大的公司。2021年上半年,汾酒股份经营业绩再创新高,实现营业收入121.19亿元,同比增长75.5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44亿元,同比增长117.54%。

(二)“催化剂”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改革的成败关键在于是否有效激发了微观主体活力,在于能否发挥员工首创精神。汾酒将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作为改革的重要努力方向,重点激发核心经营主体活力,同时注重调动核心岗位积极性,由点至面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注入了“催化剂”,有力加速汾酒改革进程。

一方面,激发核心经营主体活力。汾酒集团将与上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压力及时向下传导,第一时间组织各营销单位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面对改革压力的倒逼,汾酒销售公司探索实行了组阁制的干部聘用新模式,销售公司经理层、部门负责人一夜之间统统解聘,改为“组阁聘任”,并实行模拟职业经理人制度,根据业绩表现对内部人员进行动态调整。这些“汾酒式”创新极大地激发了营销队伍的拼劲和活力,使营销系统的动力和创造力空前提升。

另一方面,同步调动关键岗位积极性。在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上,涵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才,约占当时公司员工总数的5.6%,人员覆盖范围较广;在股权激励对象的考核方面,汾酒股份制定了具有汾酒特色的考核办法,确定了四大类切合汾酒实际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股权激励对象的活力、竞争力。

自2021年5月10日起,汾酒股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禁当天,山西汾酒最高股价突破400元/股,较当初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19.28元/股,股价涨幅已超20倍。按400元/股计,持股人员一手(100股)浮盈高达3.8万元,高收益率进一步放大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性。

股權激励的顺利实施,使汾酒在资本市场的热度与价值再创新高,激励所带来的“超大红包”有效调动了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此举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了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

(三)“先行者”实现全省示范引领

在没有较多行业案例和经验的前提下,汾酒人大胆试、勇敢闯,成为山西省首家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并用亮眼的成绩,实现了自身效益的全面提升,引来了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山西省国资运营公司对汾酒股权激励的实践予以高度肯定,在总结汾酒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相关制度,鼓励其他省属企业参照探索推进中长期激励。汾酒作为老牌国有企业,敢为先行者,勇做排头兵,敢于斗争亦敢于胜利,用实际行动为其他省属企业开展中长期激励蹚出了一条新路。

四、体会与思考

本次汾酒股份在中长期激励机制方面的探索实践,一方面为汾酒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汾酒吸取不足,推动自身中长期激励机制日趋完善。

从正面来看,本次汾酒股份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为汾酒下一步持续深化改革提供了经验和启示,可以简要概况为四个“要”。一是要抢抓改革良机。本次股权激励实施的背景是从中央到山西省力推国企改革,重大试点梯次展开进入施工“高峰期”,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强劲态势,改革成效连续显现。正是在这样大的环境、政策的影响和助推下,汾酒改革才得以顺利推进。二是要勇于革命自我加压。从2018年4月召开项目启动会,到2019年3月底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近一年才落地。在激励计划草案的设计上,经历了几易其稿、反复打磨,尽可能地做到全面系统、科学合理;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的设置上,为了真正起到激励的效果,鼓励大家“跳起来摘桃子”,最终确定了极具挑战性的业绩目标。最终,汾酒的实践证明、汾酒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绩表明,有压力才会有动力,有动力才会有活力。三是要立足企业实际。汾酒股份实施股权激励,成为山西省第一家“吃螃蟹”的国有企业。无论是激励草案的制定,还是具体举措的落实,汾酒没有照搬或效仿前人,而是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密切结合企业实际,量体裁衣、因企施策,才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四是要激发改革主体活力。汾酒股权激励所取得的成绩表明,调动人民积极性,始终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根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人民改革,并且依靠人民而改革。为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动力;依靠人民而改革,改革才有活力。

在实现内在突破与收获外界肯定的同时,本次股权激励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最明显的是职工贫富差距的增大所造成的新的不平衡。

汾酒是老牌国有企业,又地处农村,“大锅饭”“平均主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在干部职工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近年来全体汾酒人进一步解放思想,但股权激励计划所带来的持股受益人财富的巨大增长,在干部职工中难免造成一定的思想冲击,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之间存在必然矛盾,在推进相关改革的过程中需注意“度”的把握。

五、下一步计划

中长期激励是企业薪酬分配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关键核心职工同企业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重要工具,是催生企业内生活力的重要法宝。本次股权激励所带来的动荡和矛盾是暂时的、阶段性的,应用辩证的眼光理性看待,解决以上问题的最好途径就是继续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持续、多方式、多时间节点地探索开展各类中长期激励,将适宜的人群、主体与企业利益紧密捆绑,缩小人员收入差距,如此平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才能有益于企业良性长期发展。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要在用好用足现行激励政策的同时,创新激励模式和方法,进一步健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近期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强化正向激励专题推进会指出,央企下半年将出台各种措施,显著提高中长期激励比例,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因此,中长期激励机制不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下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重点任务。

当前,白酒行业依然保持高度集中、强者恒强的趋势,汾酒具备卓越的品质、悠久的文化、品牌知名度等优势和条件,加之前期积淀了丰富的改革经验,“十四五”期间,汾酒有能力也有信心继续保持中高速发展的态势,推动经营业绩持续攀升,这为汾酒乘势而上、锐意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汾酒继续推行中长期激励奠定了良好基础。

下一步,汾酒将在总结前期可取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开展更多切合自身实际,具有汾酒特色的中长期激励举措。在开展时间上,做到持续长久,定期、不间断地推进各种正向激励举措;在开展方式上,做到灵活多样,立足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探索股票期权,推行惠及全体职工的资管计划,做到在激励核心高管和业务骨干的同时又兼顾普通职工。

通过探索实施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举措,进一步激发各类改革主体活力,充分调动全体汾酒人干事创业的热情,让老牌国企持续迸发新活力,让民族品牌持续焕发新生机,继续为国资国企改革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

编辑/温碧琳 统筹/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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