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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机制研究

2022-05-16程开明刘琦璐李泗娥于静涵

统计理论与实践 2022年4期
关键词:监督体系

程开明 刘琦璐 李泗娥 于静涵

(浙江工商大学 统计与数学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言

2021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监督是统计的三大法定职能之一,《统计法》明文规定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监督职权。为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16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重要文件,大力开展统计督察,切实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为真实、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果提供有效的统计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高度,以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角度,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表明统计监督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1]。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社会各界对数据的需求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对数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不能准确理解统计监督的核心内涵,依然使用旧的理论和方法指导新时代的统计监督实践,就难以有效发挥统计监督应有的功能[2]。可见,加强对统计监督内涵的认识,明晰统计监督职能的体制机制,强化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沟通协调,提升统计服务和统计保障能力,对于解决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很有必要。

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八个方面的重要任务,统计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落实党的建设举措,实现党的自我深化、自我完善以及全面深化从严治党非常必要。统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有效发挥统计监督在国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贯彻新理念和构建新格局,必须加强统计监督,如实反映经济发展成就,检验政策及计划执行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提供客观真实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都提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那么,如何切实有效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呢?由于近几年学术界及实务部门对统计监督的研究与探讨并不充分,加之《统计法》仅从统计执法检查角度对统计监督作出一些规定,使实际工作中对统计监督职能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关于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相协调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中,迫切需要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强化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贯通协同,以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统计监督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实现了体系化的创新发展,进入跃迁升级的新阶段,形成相对完整的系统框架,呈现出清晰的结构特征。

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体系和国家监督体系两大方面。党内监督体系的总体框架包括五个维度: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3]。这些监督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开展,各个维度定位明确、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党内监督体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党内监督体系的基本构成,推动了党内监督体系的改革创新:一是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中重构巡视监督,逐步向基层推进巡察监督,以增强党内监督的灵活性,形成上下一体的联动格局;二是在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中强化派驻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纪律检查组是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的有效延伸,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置;三是在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中创新组织部门监督,特别是通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此外,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也得到深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制度的出台为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提供了依据。

国家监督体系以人大监督为核心,以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为主要监督形式[3]。人大监督的地位由《宪法》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在具体的国家监督形式中,监察监督的改革是十八大以来国家监督体系发展的显著标志,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有效提升了监察监督的法治化和专业化水平。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监督形式看,其各自发挥特定的监督职能,既互相独立又相互衔接。

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的合署办公以及两者职能的有机协同,是中国共产党基于长期监督实践形成的制度创新,是强化党对监督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有效形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协调发展。可见,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时代统计监督的内涵及层次拓展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对统计监督提出了新要求,也带来统计监督内涵和层次的拓展。新时代的统计监督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及作用,除对统计工作过程进行监督,还包括依据一整套能够准确、完整、及时、系统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状态的统计信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是否符合客观规律进行监测,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提出统计咨询意见。

总体看,统计监督是指政府统计机构以统计方法为指导,通过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以及统计工作过程的全流程质量控制、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督察等形式,促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全面履行,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完成情况等进行定量监测评价,对偏离发展目标情况进行监测预警,为党和国家宏观调控、科学决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扎实的统计保障。

统计监督的内涵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对统计工作及数据生产过程的监督;二是运用统计数据与统计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监测评价;三是运用统计手段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国家治理情况等进行定量监督。

图1 统计监督层次

1.统计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对统计工作及数据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对统计工作过程的监督是程序监督,主要检查统计工作是否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程序是否合乎统计法治规范。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监督也属于过程监督,对统计数据的形成过程需切实建立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问责制,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通过对具体统计业务开展过程监督,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确保统计业务正常、有序、高效开展,保证统计活动的主客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障统计数据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2.统计监督运用统计数据与统计方法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监测评价。统计作为基础性业务工作,采用科学方法采集、汇总、加工数据,形成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貌的统计指标,在国民经济的微观个体和宏观决策者之间架起信息的桥梁。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价兼具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特征,包括运用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过程及运行状态进行监测评价,以及根据统计数据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进行预判预警,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确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统计监督运用统计手段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完成情况、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情况等进行定量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监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量化手段。通过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等方式,以科学的量化标准对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完成情况、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政令执行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其他监督手段检查执行效果,不断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三)统计监督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公共治理主要关注依法进行公共权力配置,实施权力监督和公共问责。治理意味着在分权、放权、授权和赋权过程中实现权力法治、信息公开,以及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民主监督和问责。国家治理过程中,政府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需要利用各种监督形式加以监督[4]。可以说,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促进了统计监督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着统计监督的方向,国家治理的模式制约了统计监督的方式方法。统计监督的功能不仅在于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及其正常生产和使用,还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数据生产与使用所发挥的公共绩效。

1.统计监督与国家治理法治化

统计监督构成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与保障,需要体现国家的政治意志,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依法配置公共权力,依法监督公共权力运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进行合理的公共权力配置构成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基础和现实要求。统计监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监督子系统”,需要独立行使统计监督职权,利用高质量统计数据和量化手段,推进协同高效的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的基本逻辑是在民主与法治统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独立监督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等方面是否合法合规、客观高效,确保公共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可见,统计监督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

2.统计监督与国家治理透明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意味着法治化,还体现为国家治理过程的透明化。通过各种监督手段消除信息报告的机会主义现象,消除委托-代理关系中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有效实施民主问责提供信息保障[4]。

国家治理透明化的基本要义是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统计部门作为数据生产机构,其数据生产过程和统计监督过程都应该公开透明。依据法律法规及授权独立开展统计监督,发布统计监督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公示整改落实情况,消除信息不对称,以提高政府治理透明度,保证公众对政府公共事务的知情权,从而不断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及效能。

3.统计监督与国家治理责任化

责任化是确保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一致性和对公共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国家治理中,责任政治和责任政府建设要求依法独立实施统计监督,有效开展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以定量手段检查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国家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国家治理体系中,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具有丰富的内涵[4]。责任政府建设需要强化和落实责任意识,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统计监督作为一种直接问责手段和为其他监督形式提供量化依据的间接问责工具,对完善领导干部责任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民主政治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治理的法治化、透明化和责任化相互促进,统计监督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提高统计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责任性,才能更好地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及优势。统计监督机构既要确保各类统计对象提供的数据真实可信,也要通过统计监督活动发现廉政风险、违纪违法线索,确保公权力良好运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需要更加充分地认识统计监督的重要作用,把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有效贯通起来,进一步增强监督合力。

(一)统计监督与党内监督

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直接影响和制约其他监督形式的发挥及效果。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对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遵守民主集中制等方面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净化活动。党内监督具有明显的政治监督属性,主要表现为纪律监督和组织监督等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推动各项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合力。我国统计监督的目标之一是以科学的量化标准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并配合其他监督手段检查执行效果,以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这与政治监督的目标不谋而合[2]。

在国家监督体系架构中,政治监督占主导地位,起统领性作用,处于伞状结构体系的顶端。在各种监督方式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核心和关键环节。统计监督具有政治属性,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所以党内监督是统计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党内监督的带动引领下,统计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党内监督的带动下,统计监督通过统计数据和量化手段为其他各类监督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数字依据和有力佐证,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形式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二)统计监督与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通常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合法性、经常性、平等性、广泛性和有效性等原则。常见监督方式包括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监督组成的有机统一体系,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

统计监督是评价考核政府、行政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手段,其标准在于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目标,具有客观性;统计监督对经济社会运行状态正常与否提出数量界限,具有数量性;统计监督从宏观上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具有全局性。正因为具有客观性、数量性、全局性等特征,统计监督是实现行政部门自我监督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监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统计部门是政府职能的组成部分,各级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有关决策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而统计监督又是统计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因此统计监督也体现出行政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将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并列,两者构成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5]。审计监督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监督制度,其中一个主要内容是审查监督各级政府机关的经济计划、预决算编制与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状况,检查财经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督具有政治性、法定性、独立性、全面性、专业性等特征。

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微观主体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而统计监督是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能够对宏观决策部署进行宏观、总体上的监督。由于统计部门不是专职监督部门,所以监督力量有限,而审计监督是专职监督,对微观主体监督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应建立合作机制,审计监督侧重于微观监督,统计监督则主要负责宏观监督,包含部分微观监督,加强统计机关与审计机关的监督衔接也是监察法规定的应有之义。

总之,统计监督对党和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统计数据质量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影响治国理政的战略判断,影响民生切身利益的维护实现,故而统计监督的基本目标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高质量的统计数据监测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情况,以定量手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四、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机制

统计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一同构成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实际工作中要构建起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机制,促进各种监督方式的贯通融合、协调协同。

(一)坚持党内监督的主导地位

党内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基本的、居第一位的监督形式,起主导作用,这由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6]。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只有发挥好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才能为其他各种监督形式提供方向和标准,才能让各种监督形式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贯通,构成完整的监督体系。加强党对统计监督的全面领导,一以贯之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统计监督权力配置,突出统计数据生产和使用“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原则,从党纪和国法两个层面加强统计监督,积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发展观、速度观,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统计监督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总之,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增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

(二)统计监督机关与党委工作部门的合作机制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实现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需要有更好的监督手段,特别需要统计监督这类量化监督手段。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使其对宏观调控政策与规划的监督更加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因而,统计部门应建立与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党的工作部门的合作机制,开展联合评估、联合考核、联合发布,在加强党对统计监督的领导的同时,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为党内监督量化手段的作用。

(三)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内容贯通机制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统计监督要聚焦管党治党的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特别是注意发现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存在的短板、不足。严格履行统计监督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统计监测评价功能,把对重要领域的监测评价上升到党委政府层面予以推动,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不断提升监测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与现实情况的契合度,提升监测评价的有效性,确保重大决策部署、战略规划得到贯彻落实,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统计监督要最大程度利用统计量化手段的优势,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与研判能力,全面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规模、结构、布局、速度、比例和效益,预测发展趋势,发出预警信号,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相互关联、相互影响,通过上下统筹、联动推进,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及定量手段在其他监督中的应用,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偏差,实现监督效果倍增。

(四)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形式对接机制

统计监督要发挥其优势与特长,与其他监督分工负责、互动配合,建立完善的监督信息互通、线索移交、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形式的有效对接。在统计监督实践中,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履行监督职权。支持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防止和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6]。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其他监督机构通过列席会议、定期会商、约谈督促、调阅资料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统计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监督建议,确保统计监督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监督机关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人大机关、行政领导机关报告工作,与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监督机关共享数据,建立线索提供、风险预警、处置联动、漏洞修补的协调机制,形成统计监督建议制度,不断增强监督合力[7]。建立部门间统计数据交换共享机制,打通部门数据交换渠道,做好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加快构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稳步推进全社会数据资源共享,让真实可信的共享数据成为统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大数据,以推动数据融合、业务融合,打通信息壁垒,有效解决“数据烟囱”“信息孤岛”等问题;实现部门行政记录数据便捷交换、统一存储与管理,拓展统计大数据来源,巩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利用行政记录大数据核查抽样调查数据质量,推动跨系统、跨部门的协同统计监督。

(六)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移交机制

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还涉及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移交机制。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线索和问题,以及不执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强制执行的,应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统计违法案件分别移送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交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多种手续材料,可能还面临同时向多个部门移交等复杂情况,必须依法进行。

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移交机制的目的是将相关责任人交由有处分处理权限的机关依纪依法处置,追究其责任,体现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涵。把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移交机制放在统计监督的大局、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局、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来认识和把握,以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对于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地区、部门,不仅追究相关机构的责任,而且要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不仅追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不仅追究政纪责任,而且要追究党纪责任;涉嫌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8]。

五、促进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的对策措施

新时代我国统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统计改革发展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但也面临着多种挑战。党中央将统计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对加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出新要求、赋予新使命。依据新时代强化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总体要求,针对当前我国统计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促进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的措施。

(一)强化党对统计工作和统计监督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和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将“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写入新修订的《统计法》,从根本上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统计工作和统计监督的各方面、各环节。积极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意见》《办法》《规定》的落实,继续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决策部署在统计工作和统计监督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二)增强《统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增强统计法律法规与相关法律、规定、制度的衔接,在处理统计领域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交方面,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增强《统计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在企事业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或民间统计调查立法方面,加强《统计法》与《民法典》的衔接。在统计监督成果的利用方面,加强统计监督制度与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相关监督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在线索提供、风险预警、处置联动等方面的协调机制,促进统计监督成效最大化。

(三)完善统计监督方式方法,推动不同监督形式相协同

积极推动统计监督模式从“管理型”向“治理型”转型升级[9]。统计监督范围上,从以事后监督为主转向对统计数据生产和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督;统计监督对象上,实现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府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的全覆盖,并通过民间统计调查立法,加强对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统计监督方式上,以统计督察、统计执法监督为主,综合运用各种形式,同时鼓励群众举报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统计监督结果处置方面,推进与纪检监察、司法、审计机关的协作,形成合力。

统计监督以统计方面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挖彻查、精准打击各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不仅采用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还要逐步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机制、线索查证机制、情况报告机制,把统计监督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的实际成效。

(四)基于大数据推进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协同

统计信息是经济社会信息的主体,统计数据是多种监督手段的重要依据,因此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具有相互协同和融合的实践基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数据共享机制,打破数据壁垒,联通“信息孤岛”,使统计监督充分利用其他监督取得的关键信息,及时发现问题,找准线索,实现监督效果优化。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数据处理与分析的量化手段优势,帮助其他监督部门更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让数据发挥更大效能,实现多种监督方式的融合与协同。

依托大数据技术构建监督体系和治理体系,将看起来关联性不强的人、事、物的信息碎片“缝补”成缜密的监督信息网,推动各种监督形式成为有机整体,让统计监督实现质效倍增[5]。利用大数据全方位构建立体化监督格局,打造统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等多个监督模块,梳理解析职能部门业务逻辑和违纪违法行为数据特征,围绕不同领域的业务发生频次和逻辑关系分别开发模型算法,统筹设置预警阈值,发现潜在问题、分析历史趋势、比对横向差异,充分发挥大数据监督职能。

(五)利用区块链促进数据融通共享,提升协同监督效率

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信任透明等技术优势整合各个政府部门的数据资源,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构建去中心分布式数据库系统,数据通过全网快速广播至各个主体,保证共享互通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10]。传统统计数据采集从乡镇到县、市、省(区、市),直至国家,层层上报过程的中间环节多,数据口径、报送人员熟练程度、人为干扰等因素都影响着数据质量。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政府行政部门的数据实现共享互通,全程监控每一个在链块内流动的数据,各个政府部门数据平台相互校验,所有链块内流动的数据都具有高透明度、高追溯性和高真实性,数据上报机制将得到技术性的变革突破,源头数据质量亦将得到极大提升。

针对不同来源的数据类型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可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制定统一的数据类型和标准规则。智能合约被存储和同步在区块链各个节点,区块链能根据智能合约上的代码自动执行验证,执行过程公开透明且执行结果可检验,能够提高多源数据的共享效率。运用区块链信息管理平台的政府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最新监督进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开展统计监督,减少政府部门重复监督,增强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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