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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苏区人权法律保障实践及现代启示

2022-05-16宋宗君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人权启示

[摘要]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鄂豫皖苏区人民革命的过程中,为巩固政权和加强法制建设制定、颁布了诸多政策法令,有效地推动了鄂豫皖苏区法制建设的进程。本文通过分析研究中国共产党在鄂豫皖苏区进行人权法律保障实践的历史,为更全面地进行人权保障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启示,将有助于加快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关键词]鄂豫皖苏区;人权;法律保障;启示

[作者简介]宋宗君,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湖北武汉 430000。

[中图分类号] D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8031(2022)04-0024-05

1930年春,以大别山脉为中心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形成。为了红色政权的稳固,党和苏维埃政府在人权法制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新时代人权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对于新生的革命政权来说,在较短时间内出台诸多法律文件,表明了党希冀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摧垮旧秩序的决心,更彰显了党带领人民争取人权、领导人民积极进行人权法制建设的坚定信念。

一、将争取最广大人民的生存权作为根据地人权法律保障的根本追求

(一)使农民获得土地权,是实现农民生存权的核心方法。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鄂豫皖边区党和政府意识到,必须领导边区广大劳动人民摧毁封建土地制度,才能找到生存发展的空间和人权建设的土壤,才能实实在在地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实现。1929年6月到11月,鄂豫皖苏区相继出台了《临时土地政纲》和《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施政纲领实施细则》,后者是对前者的重要修正与补充。这两个土地法令明确规定:“没收地主和豪绅阶级所有的土地,并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中农的土地不得分配。”①还有一项变通规定,即在豪绅地主阶级中,不反动的豪绅地主家属也可以分得一份土地。除了在苏区积极推行落实各项土地法令与政策规定外,鄂豫皖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还在边区开设各类土改训练班,帮助工农群众深入学习《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施政纲领实施细则》。同时利用在根据地传播较广的报纸刊物,广泛宣传各项土改政策,带领农民打土豪、分田地、争人权。在土地革命斗争的各个阶段,鄂豫皖苏区党和政府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结合土改实践的具体情况,对土地法令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如,六安地区以《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施政纲领实施细则》为蓝本与参照,制定出符合皖西革命根据地实际的六安县第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要求,“富农剩余之土地一律没收;凡没收之柴山竹园得照田分配”②,且明确了革命死难家属享有优先分配土地的权利。此外,六安党和政府还制定了灵活变通的土地分配条款,即在土地分配之后,若出现分配不均的情况,可以随时更改③。这些具体的调整,使土地法令可以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不至于因与实际情况脱节而被架空。苏区党和政府始终秉持着使“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努力使根据地每个农民都对土地享有完全支配的权利。农民获得了土地,有衣穿,有粮吃,这极大激发了他们在中共领导下继续为争取权利而斗争的革命积极性。

(二)帮助工人获得劳动权,是实现工人生存权的根本保证。尽管鄂豫皖苏区党和政府较早便要求实现工人八小时工作制,但在革命战争年代这个特殊环境下,这项制度并未真正得到贯彻落实。鄂豫皖苏区政府及时总结错误教训,重申“要彻底实行劳动法令,根本改善工人生活”。④为了执行劳动法令,维护工人劳动权利,鄂豫皖苏区党和政府从建立工会组织入手,于1931年5月召开鄂豫皖特区总工会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工会组织问题决议案》和《关于目前形势与工会的基本任务》两项决议,明确要求工会要切实履行保障工人劳动权益的职责,并对工会的组织形式进行明确,这为劳动法令真正落地执行以及工人劳动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后盾。各地纷纷响应总工会决议,基层工会组织相继建立。鄂豫皖苏区的劳动法令还就增加工人工资、明确工人八小时工作制、针对工人的失业救济、社会保险以及童工、女工特殊利益等关系工人人权实现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明确要求苏区境内外一切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苏维埃劳动法令上的所有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规定,明确企业违法责任,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政府即没收其企业。⑤同时,鄂豫皖苏区政府还特别注重对牧童、雇农、青年学徒、女工等部分特殊的劳动者进行保护,提出《劳动青年决议案》,以法律的形式对他们的劳动时间进行合理限制,改善特殊劳动者的工资待遇。⑥此外,鄂豫皖区雇工第一次代表大会还决定,必须废除奴婢制度及一切封建剥削,实现青工女工保护法,确保工农群众自由地提出关系自身利益的诉求。⑦总之,秉持为工农群众谋解放的宗旨,鄂豫皖苏区各项劳动政策的颁布和实施,维护了工人基本的劳动权益,使工人劳有所得,极大改善了他们的生存状况。

(三)保护工农身体健康权,是实现工农生存权的基础。在反动统治下,鄂豫皖边区的医疗状况极其落后,人民的生命健康毫无保障,生存面临严重威胁。1930年3月,中共鄂豫皖特委和红军接到中共中央的指示,要求鄂豫皖边区:“应该设法建立自己的军医院。”⑧鄂豫皖苏区党和政府积极贯彻落实这项政策,在光山等地迅速创办起短期的红军医院,并要求每个营设立随军医务所。为解决地方群众治病难的问题,鄂豫皖苏区还在远离红军医院的大悟、英山等地设立普通医院,专门为群众服务,收取低廉的费用。以民为本的各项举措不仅有效改善了苏区工农群众的医疗卫生状况,保障了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又极大地增强了鄂豫皖根据地军民之间的团结,稳固了革命政权。除了加强鄂豫皖根据地红军医院的建设和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向广大工农群众开展普及卫生知识的工作也是保障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鄂豫皖苏区苏维埃政府设有卫生局、卫生科和文化卫生委员。这些卫生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卫生计划、定期防疫检查、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工作。⑨鄂豫皖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以使群众性卫生运动得到更广泛开展为目标,积极发出“提倡卫生运动”⑩的号召。苏区政府响应号召果断推行了诸多措施,如在各市鎮、县乡以及广大农村开展反对封建迷信的文化卫生活动;普及卫生防疫知识,大力提倡有病就医;通过报刊杂志、标语、墙报等形式宣传防病治病基本常识。此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严格执行定期卫生检查制度,针对苏区婚姻的紊乱状况进行重点纠治⑪,切实保障和改善苏区民生。

二、把争取最广大人民的政治权利作为根据地人权法律保障的中心内容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是工农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鄂豫皖苏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中指出:“苏维埃是工农代表会议,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是彻底替工农兵谋解放的政权,与地主、资产阶级、国民党政权完全对立。它的组织原则是立法行政合一,完全运用民主集中制。”⑫苏维埃政权是鄂豫皖苏区“民众自己的政权”⑬,“我们自己的政权给了我们以自由……我们自己的生活完全由自己管理着,我们的内部是真正自由平等的”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鄂豫皖苏区党和政府领导民众进行政治生活的根本原则,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这从根本上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

(二)保障工农选举权等各项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实现工农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工农选举权等各项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工农群众重要的政治权利,鄂豫皖苏区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苏维埃组织法》明确了鄂豫皖根据地年满16岁的工农群众,不论男女,均享有选举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⑮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防止以党代政、践踏民主的情况出现,《鄂豫边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苏维埃问题决议案》规定,苏维埃是民众自己的政权,其组织产生方式是经过代表大会或者群众大会的选举,严厉禁止直接由党部指派代替人民选举。⑯鄂豫皖苏区类似这样的文件规定赋予了工农群众充分的政治民主权利,以法律形式保证了工农联盟的坚强基础。此外,工农群众对苏区政府实行的监督、批评和罢免的权利也是其应当享有之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公民有选举与撤换代表之权”⑰,且公民享有控诉权,即如果工农群众对各级苏维埃政府或者苏维埃代表有不满意之处,有权向工农监察委员会、各级苏维埃或者上级苏维埃进行控诉⑱,“代表有不能信任之处,由选民随时撤换之”⑲。鄂豫皖苏区各级政府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虚心听取群众心声。而工农群众以及工农监察委员会对苏维埃代表、委员和政府的监督与批评,使苏维埃各机关干部更有效地发挥为人民服务的职能,使保证人民政治民主权利的各项人权法令得到落实。除了工农享有的选举权、监督权外,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也是鄂豫皖根据地人权进步的重要体现。平等体现在,苏维埃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男女与种族,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⑳自由则表现在,苏区党和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保证工农民众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自由出版作品,享有自由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三、确保司法民主,筑牢根据地人权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是人权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苏区的司法民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倡导人民参与司法过程,让审判员在民众中产生。在对鄂豫皖苏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形式进行规定时,明确革命法庭审判委员会中的委员应从各地群众中选举,人数可扩大为25人到29人。若委员会中有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可以通过群众大会改选,或者由革命法庭行使权力,取消该委员的职权。在案件审决时,要征求民众意见,若有群众意见不同,交上级革命法庭处理。二是体现在提倡公平正义的判决,即实行公开审判。为保障审判的透明度,规定法庭在审判案件时,必须通知各地的人民群众去参观;在判决时,可以征求群众的意见。若群众对判决办法有异议,可以将有异议的案件交由上级处理。三是体现在一定程度地重视被告人的人权。鄂豫皖苏区法律保护被告人的申诉权,即当被告对判决表示不服时,有向上级法庭申诉的权利。鄂豫皖苏区还重视民众法制意识的培养,通过广泛选举,选出若干人组成工农监察委员会。工农监察院作为独立的组织系统,在实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紧紧依靠群众,与广大工农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虚心听取采纳广大工农群众的意见,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监察的实际工作。总之,虽然因战争环境等因素的干扰,有些保障人民权利的规定未能实施,但保障人民民主、维护人民人权,是鄂豫皖苏区党和政府坚持不懈的追求。

四、把实现人民教育文化权利作为根据地人权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

文化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而受教育权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使工农群众获得受教育的机会,迅速改变鄂豫皖边区文化教育落后的现状,《鄂豫皖区赤色教师学生代表大会决议案》提出了纲领性的政策法令:“苏维埃的文化教育,是要广大工农得到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苏维埃的文化教育必须是建筑在广大工农群众身上……”鄂豫皖根据地各级政府贯彻执行这一纲领性规定,增设直接负责文化教育工作的政府机关,指导全区文化教育工作的开展,并通过制定各种文件和决议,办理文化教育事宜。推广学校教育是鄂豫皖苏区教育工作的核心,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普及小学教育和工农业余教育。

在普及小学教育方面。1929年6月,中共鄂东北特委就提出了在苏区要“普及农村小学教育”任务,各地小学也曾一度对工农子女实行免费和减费教育政策。在普及小学教育的同时,苏区党和政府还十分重视小学教师教育方式的改善,“教师应当彻底改良过去教授方法”,教授工农阶级自身真正所需要的、符合其生活实际的知识。另外,还对学校教务工作提出要求,對教师选用、学校布置、教材选择、教授程度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经常派巡视员深入小学进行检查。在苏区党和政府的重视努力下,广大劳动人民普遍拥有了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在鄂豫皖根据地的很多县镇,各类小学的数量高达1000多所。除了小学教育,鄂豫皖苏区党和政府还特别注重创办各种新型的社会教育形式,扫除文盲。1929年6月,“建立农村夜校”的任务被首次提出。1931年7月又提出“苏维埃政府须努力消灭文盲……广泛组织识字班、读书班”的政策。这些政策法令一经颁布,便得到贯彻落实。鄂豫皖苏区各类夜校、识字班、冬学,以及农业、财政经济、卫生等职业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开办起来,而这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所需的灯油、课本、文具、纸张等费用,也全部由当地政府负担。1932年1月16日,鄂豫皖苏区苏维埃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发出《识字运动周》宣言,这项宣言更是加快了社会教育普及的进程。宣言指出读书识字是一种有力的武器,“我们多认识一字就和多有一颗子弹一样”,并印发《识字运动周刊》提出“工农每天至少要学一个字”的口号。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教育工作取得很大成果,各类学校吸引着成千上万的学员,“男的、女的、老的、少的,入学的非常拥挤”。总之,鄂豫皖苏区文化教育的普及、文化生活的活跃,提高了劳动人民的文化水平与政治觉悟,也解除了反动统治阶级加在工农群众身上的精神枷锁。

五、鄂豫皖苏区中国共产党人权法律保障实践的启示

中国共产党在鄂豫皖苏区建设阶段,颁行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政策法令,切实保障了人民根本利益,使深受千年封建政权压迫的劳苦人民第一次获得了政治、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第一次享受到平等与自由。但由于当时的党和人民群众还对法制建设和人权保护缺乏更深入的认识,也缺乏人权保障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别是由于“左”倾错误思想路线的影响,在这一时期的根据地人权保护法制建设中,某些法律文件规定得还比较粗糙。尽管如此,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工农群众争取人权而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本质上是先进的、进步的,且创造和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人权立法与实践经验。这些经验不仅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新时代中国的人权保障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是人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总结中国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历史,唯有共产党坚持以实现人民幸福生活、保障人民人权为根本追求。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民主、保障人权;在政治上坚决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在经济上带领工农努力争取土地权和劳动权。经过不断艰苦奋斗,广大工农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建立工农民主政权,获得解放。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劳苦大众基本人权的获得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社会发展到任何阶段,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与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相统一。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依然也必然是中国人权法律保障事业不断深化的可靠保证。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新时代中国人权建设的根本政治立场。鄂豫皖苏区党和政府在1931年便提出要将“工农群众个个享最大的幸福”作为奋斗目标。今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以史为鉴,总结人权法制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并从中得到启迪:要更加坚定地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明确“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在人权法律建设实践中,要“将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使全体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保障。

[注释]

①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6页-179页.

②③六安中心县委报送六安六区苏维埃大会的各种决议案(1930年4月17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4册 皖北特委文件1929─1935).中央档案馆等,1985年版:第149页-151页.

④政治决议案(1931年6月)[M]//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00页.

⑤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关于鄂豫皖区情况给党中央的报告(1931年10月9日)[M]//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26页.

⑥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劳动青年决议案(1931年7月1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3册 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年─1934年).中央档案馆等1985年版:第25-26页.

⑦鄂豫皖区雇工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草案——关于目前形势与雇农工会的任务(1931年8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3册 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年─1934年).中央档案馆等,1985年版:第117页.

⑧中央给鄂豫皖特委并转红31、32、33师师委及全体同志指示信(1930年3月18日).转引自谭克绳,欧阳植梁主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斗争史简编.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第363页.

⑨本书编写组编.鄂豫皖苏区历史简编[M].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3页.

⑩谭克绳,欧阳植梁主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斗争史简编[M].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第368页.

⑪李良明.中国共产党在鄂豫皖苏区局部执政的历史经验[J].苏区研究,2018年第6期.

⑫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页.

⑬⑭毛泽东.《今年的选举》,载《红色中华》1933年第108期.

⑮鄂豫边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苏维埃问题决议案(1929年12月2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2册 省委文件1929年─1934年).中央档案馆等,1985年版:第26-27页.

⑯鄂豫边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苏维埃问题决议案(1929年12月2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2册 省委文件 1929年─1934年),中央档案馆等,1985年版:第25页.

⑰⑱⑲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47页.

⑳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页.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页-11页.

鄂豫皖苏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1931年10月4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3册 苏维埃政权文件1931年─1934年).中央档案馆等,1985年版:第149页.

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第二号——监委扩大会关于监委工作的决定(1931年9月18日)//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3册 苏维埃政权文件 1931年─1934年).中央档案馆等,1985年版:第145页-146页.

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号——关于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1931年5月18曰)[M//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页.

鄂豫皖区赤色教师学生代表大会决议案(1931年8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2册 省委文件1929年─1934年).中央档案馆等,1985年版:第239页.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48页-149页.

鄂东北各县第二次联席会议关于苏维埃问题决议案(1929年6月9日),转引自本书编写组编:《鄂豫皖苏区历史简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6页.

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文化教育政策(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2册 省委文件1929年─1934年).中央档案馆等,1985年版:第231页.

鄂豫皖区赤色教师学生代表大会决议案(1931年8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2册 省委文件1929年─1934年).中央档案馆等,1985年版:第239页.

鄂东北各县第二次联席会议关于苏维埃问题决议案(1929年6月9日),转引自本书编写组编:《鄂豫皖苏区历史简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6页.

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文化教育政策(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2册 省委文件1929年─1934年).中央檔案馆等,1985年版: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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