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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内涵阐释

2022-05-14陈国根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4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陈国根

摘 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契合了普通大众朴素的正义观,它倡导的是一种价值观念、一种社会风尚、一种司法态度,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与实践价值,有必要将其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各环节。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促进“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全社会成长为一种法治自觉。

关键词: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正当防卫 朴素正义观 公正司法

经由江苏昆山于海明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浙江杭州盛春平案等案例,正当防卫一时成为舆论热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对正当防卫系列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精煉概括,在2019年至2021年连续3年写入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工作报告。理念、政策是引领检察监督办案的思想和灵魂。随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日益深入人心,其内涵、司法规律和深入人心的原因均值得从理论上深化探讨。[1]本文尝试就此展开初浅剖析,以期丰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内涵并挖掘其实践价值。

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基本内涵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由德国刑法学者贝尔纳(Berner)在19世纪中叶普鲁士的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对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限制较为严格的背景下提出,其与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依据紧密联系。[2]这句名言中的“法”在贝尔纳的论著中指称权利[3],“其本意是指一项权利没有必要向侵害这一权利的行为屈服,任何一项权利的背后都自然而然地包含着一项防御性的反制权,包含着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进行反抗和驱逐的权利。”[4]

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正当防卫案件情境下深入人心,其最初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向社会昭告法律许可范围内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并鼓励守法公民勇于正当防卫。其矫正了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5],摒弃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等错误做法。[6]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检陆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2020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这些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指导意见》中,“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最为核心。

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实践价值

虽然“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正当防卫情境下生成,但其蕴含着超越正当防卫领域的更为丰富的理念,具有更为广泛的指导意义。面对法与不法、正与不正的对比,“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契合朴素正义观,倡导的是一种价值观念、一种社会风尚,体现了面对个案时司法的应有态度,“无论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法治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7]

(一)契合朴素正义观

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对比,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则揭示了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背后所蕴藏的法与不法、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8]正当防卫的“正当”在某种意义上源于自然法,是对国家或政府“力所不及”之处的必要制度安排,对正当与否的评判也不必然依赖法律的专业知识。[9]因此,“人们可以凭借朴素的正义观了解到,当自己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当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反击。”[10]尽管针对正义的解读各种各样[11],司法行为必须基于专业判断,但普通社会公众“更多地是以朴素的正义观来评价一种判决是否公正。”[12]这种朴素正义观“有天理人情、常理常识的介入”[13],是善与恶、对与错的直接区分,是直观感受和朴素情感,属于社会公众,代表了一般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引领社会风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部署。《意见》指出,要“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通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正确的价值理念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并非必然存在,需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规范社会行为中形成。实践中,一些不法势力通过攫取经济利益不断壮大,一些不法行为人经常以访、闹实现目的,“以结果论”“谁闹谁有理”等现象时有出现,类似的异化现象不仅冲击朴素正义观,而且导致社会无所适从,损坏法治体系,造成规则失灵、秩序混乱。“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矫正了“法向不法让步”的异化现象,从而起到了倡导正确价值理念和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法不仅是执政者治理国家与社会的工具,也是社会公众赖以生存的规则体系和判断正义与否的基本标准。崇法、尊法、守法以及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和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法才不会退化成僵硬的规则体系,才能慢慢成长为生动的法治实践。

(三)指导公正司法

司法的功能是以权威的方式解决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并使各项法律通过具体案件得以实施。[14]在争端或纠纷发生时,司法通过适用法律,确认合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追责违法行为、惩治犯罪行为,从而明确个案中的法与不法。[15]正当防卫制度一度是“立法和司法之间脱节最厉害的一个制度”,尽管立法鼓励公民正当防卫,但相当长的时间内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率一直较低。[16]自正当防卫案件深入人心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因而也对公正司法更加具有指导意义,因为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对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实。

近年,一些典型案事例充分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维护法治秩序、捍卫法治尊严的司法态度。例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由于网络诽谤影响范围更广、性质更恶劣,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将自诉案件转为公诉程序。又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及时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全国司法机关开展惩治“套路贷”专项行动。无论是正当防卫案件、自诉转公诉案件,还是打击“套路贷”,均体现了司法对于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实,对于“法”的捍卫,对于“不法”的不让步。

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深化发展

(一)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17]“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之所以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共鸣,原因在于它契合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倡导正确的价值理念和社会风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既反映了人民愿望,也体现出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初衷;而号召社会公众勇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则体现的是依靠人民。因而,正当防卫案件的具体法治实践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能局限于正当防卫领域,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引领其不断走向深入,将其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环节。

(二)强化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履职的基本内容。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存在重配合轻制约、重办案轻监督、监督难监督软等情形。《意见》明确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检察机关深化落实“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要求,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18]例如,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制度机制。监督制约旨在防止或纠正执法司法中的“不法”,协作配合旨在共同维护合法权益,惩治不法行为。

(三)加强检察环节普法宣传

当前,我国政府管理模式由大政府小社会逐步过渡到小政府大社会,公民社会正在崛起。[19]归根到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依靠是社会公众。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強检察环节普法宣传。要在全社会营造“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良好氛围,将该理念嵌入公民法治教育体系和全民普法宣传体系,通过见义勇为表彰、典型案例指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培养社会公众自觉对不法行为说不、自觉与不法势力作斗争的法治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践行和维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自觉。

(四)完善保障机制

在法与不法、正与不正的力量对比中,从“不能让步”的应然走向“不让步”的实然需要强有力的保障。为此,一是应抓实信访申诉“件件有回复”,通过畅通渠道凝聚向不法行为说不、与不法势力作斗争的合力;二是应完善人身保护机制,使社会公众敢于直面不法行为、不法势力而无后顾之忧;三是应进一步引导全体检察人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真正使司法工作人员不敢、不能、更不想向不法让步。

[1] 参见张军:《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检察理论研究 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检察日报》2021年7月6日。

[2] 参见王钢:《法秩序维护说之思辨———兼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依据》,《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

[3] 对应德文“Recht”,同前注[2]。

[4] 陈兴良、陈璇、王勇:《正当防卫“三人谈”——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准确适用与未来发展》,《人民检察》2020年第22期。

[5] 参见周光权:《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与纠偏思路》,《法学评论》2017年第5期。

[6] 参见黄琳、王惠:《刑事政策视野下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以“两高”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为例》,《人民检察》2021年第1期。

[7] 童建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的体会》,《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8] 同前注[4]。

[9] 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正当防卫》,《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8期。

[10] 王钢:《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依据及其限度》,《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

[11] 参见沈宗灵:《法·正义·利益》,《中外法学》1993年第5期。

[12] 胡玉鸿:《习近平公正司法思想探微》,《法学》2018年第6期。

[13] 同前注[9]。

[14] 参见陈瑞华:《司法体制改革导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3页。

[15] 同前注[7]。

[16] 同前注[4]。

[17] 中共中国法学会党组:《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中国建设》,《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

[18] 参见邱春艳:《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spp/tt/202201/t20220117_54180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3月31日。

[19] 参见罗豪才、周强:《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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