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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清代、民国碑刻中村规民约碑刻及其价值研究

2022-05-09蒋欢宜侯有德

铜仁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碑刻规约村规民约

蒋欢宜,侯有德

湘西清代、民国碑刻中村规民约碑刻及其价值研究

蒋欢宜1,侯有德2

(1.铜仁学院 武陵民族文化研究中心,贵州 铜仁 554300;2.吉首大学 武陵山区发展研究院,湖南 吉首 416000 )

碑刻是中国传统社会记录、传达信息的一种重要载体,是民间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有32通,涵盖保障人身权利、保护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内容,展现了湘西村规民约碑刻的三个特征:内容丰富,以保护山林经济为核心;制定主体众多,地方精英引领;民间规约与地方律令相结合,约束力强。村规民约是湘西民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下来的协调人际关系、处理社会问题的民间智慧,对当今多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具有借鉴意义。

湘西碑刻; 村规民约; 价值

碑碣摩崖是中国传统社会记录、传达信息的一种重要载体,是民间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存着大量碑碣摩崖,承载着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和厚重的历史信息,反映了湘西民众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众多碑碣摩崖中,有不少村规民约碑刻,记录了湘西乡村治理的经验和智慧,在当今社会治理中具有借鉴意义,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对湘西村规民约碑刻进行考察,梳理湘西村规民约碑刻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剖析其价值,以期为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碑刻的保护和利用提供借鉴。

一、湘西碑刻及其村规民约碑刻概况

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宗教管理局的调查,到目前为止,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内有据可查的碑碣摩崖有七百余通,囊括战国至民国时期的摩崖、塔坊、墓碑、单碑四大类型。[1]湘西碑碣摩崖内容丰富,涵盖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永顺县、龙山县、保靖县、凤凰县、花垣县、古丈县、泸溪县一市七县的各民族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民族关系、信仰崇拜、风俗习惯等多方面的内容,具有重大的史料价值。

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宗教管理局编纂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中收录有摩崖69处,塔坊23处,墓碑192通,单碑466通。[1]除此之外,笔者于2021年在湘西州永顺县田野调查时新发现了1通单碑。综合来看,单碑有467通,占碑碣摩崖总量(751通)的62.18%,足见单碑在湘西州碑碣摩崖中的重要地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的单碑主要包括城池与廨署、学校、祠庙、道路与梁津、示禁与民约、功德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城池与廨署碑刻有16通,学校碑刻有66通,祠庙碑刻有142通,道路与梁津碑刻有113通,示禁与民约碑刻有74通,功德碑刻有56通。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

表1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碑刻统计表

村规民约是指“依照法治精神,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现实共同制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和。”[2]30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为了制定村规民约,或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束力,一些村寨往往会将村规民约刻在木碑或石碑上,故而民间社会保留了许多村规民约碑刻。到目前为止,湘西地区有据可查的村规民约碑刻有《清乾隆摆里永远禁石碑》《清道光蓄禁碑》等32通,占示禁与民约碑刻总量(74通)的43.24%。详情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在空间分布上,主要集中在永顺、龙山、保靖三县,吉首、凤凰、泸溪有少量。其中,永顺6通,龙山11通,保靖9通。吉首、凤凰、泸溪三县各2通。从刻立时间来看,湘西村规民约碑刻主要刻立于清乾隆年间至民国时期,其中,乾隆年间2通,嘉庆年间2通,道光年间9通,咸丰年间1通,同治年间4通,光绪年间8通,民国时期6通。以清道光、光绪年间立碑最多,民国次之。永顺、龙山、保靖是典型的土家族聚居区,吉首、凤凰、泸溪是湘西苗族的核心分布区,二者在村规民约碑刻上数量悬殊,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家族、苗族传统社会民间治理方式的差异。

从立碑主体来看,湘西村规民约碑刻主要有官绅倡立与村民公立两种类型。在中国传统社会,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有官绅和乡民两大群体。一般情况下,村规民约的制定由村长、族长等倡导,乡民们共同参与来完成。针对某些特别严重或特别棘手的问题,为了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制定时也会请官员和乡绅出面。由此可见,村规民约碑刻既是传统社会村民自治的产物,也是官员、乡绅参与社会治理的产物。湘西村民公立的村规民约碑刻有20通,占村规民约碑刻总量(32通)的62.5%;湘西官绅倡立的村规民约碑刻有12通,占村规民约碑刻总量(32通)的37.5%。

从内容来看,湘西村规民约碑刻有综合规约类碑刻和单项规约类碑刻两种类型。村规民约有综合规约和单项规约两种类型。综合规约即“就村民自治中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统一规定的村规民约”[2]36,内容往往比较广泛,涉及村民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单项规约即“就村民自治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专门规定的村规民约”[2]36,内容往往聚焦于一个或几个主要方面,相较于综合性规约更加详细、具体。诸如《清嘉庆桃园永遵示禁柱碑》中明文规定“永禁盗贼、赌博、酗酒、打降、窝赌窝娼、盗窃桐茶树木、纵畜践踏五谷、借事需索、□坟苛诈、讼棍匪痞、强丐讹讨”[1]336,对众多社会弊病予以革禁,是典型的综合性规约。而为了禁赌而专门刻立的《清道光普戎立禁赌博碑》《清乾隆磋比禁赌碑》《思南凉水井南盆村禁赌碑》就是典型的单项规约。湘西综合规约类碑刻和单项规约类碑刻各有16通,各占湘西村规民约类碑刻的50%。

表2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规民约碑刻汇总表

二、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的主要内容

湘西村规民约碑刻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囊括保障人身权利、保护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蕴含着厚重的乡村治理经验和智慧。其中,保障人身权利条款主要体现在防范匪患、禁止打架斗殴等方面;保护财产安全条款主要集中在耕牛、五谷以及桐油茶林等山林田产偷盗问题的防范和惩戒上;维护公共秩序的条款聚焦于禁赌和规范墓葬两方面。

(一)保障人身权利

保障人身权利是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的主要目的,也是村规民约的核心内容。

在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中有许多保障人身权利的条款,诸如禁止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勾结外贼,严防和惩戒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

《清乾隆摆里永远禁石碑》中除了防盗、禁赌的规约,还明文规定:“停留匪类者,罚银乙两。酗酒闹事,罚银乙两。为首者,如不守法,另行重罚。首人赏罚不平者,罚银乙两。本地不法者勾引外盗为害者,并主家罚银二两。首人等将犯禁所出银明示用何项。如不明者,罚银乙两。”[1]338严禁和严惩窝藏匪寇、酗酒闹事、勾结外盗等行为。

《清道光杨柳槽示禁柱碑》是针对龙山县境内有“本地不法之徒勾结外来流匪,日则强讨恶索,窥探路径,夜则鼠窃狗偷,为害闾阎”以及“游手好闲之辈,藉采割柴草为名,乘间偷摘山粮”等社会治安问题而颁布的禁令。禁令共27条,其中就包括“禁窝停红黑,坐地受赃”“禁乞丐成群,强讨恶索”“禁习学拳棍”等禁止打架斗殴的条款和“禁诱良子女,诲淫图利”“禁拐带妇女”[1]371等禁止诱奸妇女、拐卖妇女的条款。《清光绪新华永定章程柱碑》中明文规定龙山“地方禁止娼赌,不准设局抽头,买奸引诱”[1]376。显而易见,规约中对妇女卖娼等恶行进行了革禁。

(二)保护财产安全

在乡村社会治安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偷盗问题。偷盗行为直接损害了村民们的经济利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是乡村社会治理中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在中国传统社会,社会治理需要全体村民共同参与,防范偷盗行为也需要全体村民的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为了防范偷盗,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村民们自发制定了村规民约。

清代民国,湘西民众针对当时面临的棘手问题——耕牛、五谷以及桐油茶林等山林田产频频被盗,制定了规约,并立碑为记。《永顺西岐乡蓄禁碑》是清道光二年(1822)永顺府地方官员针对府境内桐油茶林及五谷偷盗问题、私宰耕牛问题所颁布的禁令。碑文内容如下:

照得永邑山多田少,土瘠民贫,凡蓄有桐茶杉蕞一切树木,虽属土宜之便,实为衣食之原。岂容越界偷砍强伐致滋讼端。本县莅任以来,访有无耻之徒偷砍强伐私典,或偷捡桐茶子并杂粮,一经撞获,反敢肆行凶横。更有私宰耕牛,窝贼窝赌,又有乞丐三五成群讨要勒索,种种不法,实堪痛恨,除是查拿,合行勒石示禁,以为永远。③

根据碑文内容可知,清道光年间桐油茶林、杉树林等经济林是永顺县西歧乡民的“衣食之源”,但村中常有偷砍强伐桐油茶树,偷盗桐油茶果和杂粮的恶劣行径发生。有的偷盗者被撞获后,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再加上村中时有私宰耕牛、窝贼窝赌、乞丐勒索等问题发生,村民们不得不制定规约,并请官府颁发禁令。碑文中言明“倘有匪徒仍蹈前辄,讼保约及受害之人,立即指明扭禀,本县以凭本法究惩,决不宽贷”,以保长为首的村民们有“稽查之责,勿得徇私”,足见官府态度之严厉。

桐茶油产业是清代民国湘西永顺、龙山、保靖、古丈等地的支柱产业,是湘西民众重要的经济来源。对山林田产尤其是桐油茶林的管理与经营的规约是湘西村规民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综观而言,这类村规民约主要聚焦于禁止偷伐桐油茶树、禁止提前采摘或偷盗桐油茶籽两个方面。

古丈境内山多田少,土地贫瘠,除了种植粮食外,桐茶油收入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来源,乃“地方之一大利”。但是,清光绪年间境内有“游手好闲之流,惰农自劳,不昏作劳”而偷伐桐油茶树,于是村民们约定“有私伐桐茶之木者,无论贫富,悉罚钱三串文。至于杂木、果树有砍者,罚钱一千文。其所罚之钱,充入公会,以修道路之崎岖。捡茶捡桐亦有定期,不准先后参差。若有暗行捡摘者,应罚钱二千文,与守桐茶杂木之人食用。故于桐茶将登之时,每派八人守之,一方二人以锣击之,日夜严防盗窃。摘捡之期,必过寒露之后,乃准捡摘”[3],并将规约刻在《蓄禁桐茶碑》上。碑文中对桐油茶林的管护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在采摘桐茶籽之前,乡中派人巡山,严防偷盗;惩戒偷伐树木、偷摘油茶果者所得罚款,充入公会,用于修路、巡山等开支。如此一来,偷砍桐油茶树、偷盗或提前采摘桐油茶果的行为得到了遏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山林经济的来源。

清同治年间,保靖县也为保障桐油茶树定下规约。“普戎寨田少土多,桐茶杉林之利,实居其半;地密人稠,晨行夜游之辈,闲扰其中”,乡民们相约:“如有见斫伐桐茶者,无论亲疏,罚钱一千五百文,决不宽贷,除钱四百文赏给首告;倘或见而殉情□,而私□,一经闻知,反受其罚”;“每岁之交实,必俟成熟,限寒露后一日始摘茶子,寒露后十日方拾桐子。凡五谷桐茶,突窥见偷窃,罚限仿照前例”。[1]356由此可见,清同治年间保靖县境内偷砍桐油茶树,偷盗桐油茶果等行为屡禁不止,村民们不得不制定规约,共同防范和惩罚此类偷盗行为。

“民以食为天”,五谷是养命之原,生存之本。对偷盗五谷杂粮等山林田产行为的革禁与惩戒也是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防盗条款中的重要内容。《清道光里仁坪圣谕十六条残碑》载“各乡五谷桐茶、田地山场,秋收时彼此当以守望相助,不许痞棍于中籍包守之名遍插草标,向乡民索费;各乡每至田谷熟时,拾遗穗者不得携带小刀、筲箕,籍名偷窃。”[1]343碑文中针对永顺县里仁坪部分乡民秋收之时插草标侵占五谷的行为予以革禁。《清光绪水银合团款碑》载:“五谷为养命之原,畜牲须四季经管,毋得践踏,则衣食有所从出。”[1]359《清代正南示禁碑》中明文规定“禁止偷谷,以捡谷为名者查出送究;禁止偷窃包谷及甘燕等物;禁止偷窃白菜及萝卜等物。”[1]374

《清道光里仁坪以固社仓以靖地方碑》中规定“有痞棍盗牵耕牛、强割五谷、偷摘桐茶等子者,亦许该保保约、甲长等秉公具禀,以凭一并严拿究办,决不稍宽。”[1]343根据碑文内容,可知:永顺县官府确定了里仁坪各村寨保长、甲长监察之责,要求其对偷盗耕牛、强摘五谷、偷摘桐油茶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上报。

湘西山多田少,山林收入是民众重要的经济来源。湘西民众特别重视对树木的保护,防范和惩戒盗砍树木的条款也是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的重要内容。

《清同治田谷垭静地安良示禁碑》针对同治年间永顺县境内“不法之徒,纵斧纵斤,树木受其戕害;放猪放牛,杂粮遭其践食,生息殆尽,人民寒心”的问题,出示禁令:“嗣后地方蓄有桐茶等树,若非己业,毋许外人盗伐;种有黍麦杂粮,亦不许纵放牲畜践食”,并告诫众人“自示之禁,倘有再犯前项不法情事,定即严拿究查,绝不宽贷”。[1]348

《民国魏家寨禁葬碑》记录了保靖魏家寨阖族公议的五条条规,其中油“桐茶树木不准砍者”,“或被人砍坟山树木、桐茶者,赏报口拾元”[1]361-362两条,严禁偷盗坟山树木和桐油茶林的行为。

综观上述碑文,可以发现,保护财产是湘西村规民约中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在湘西山林田产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不法之徒偷盗桐油茶籽、田谷蔬菜以及偷砍林木等现象颇为严重。遇到灾荒之年,此类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村民不得不制定规约,共同抵制盗匪,甚至不得不请求官府发布禁令。

(三)维护公共秩序

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公共秩序的形成“主要是在宗族、乡绅、地保、文会、乡约、会社等地方权威人物或组织的倡首下,由血缘和地缘范围内的民众公同讨论、集体协商后,通过特定仪式以成文的形式公之于众”[4]。维护乡村公共秩序的主要手段,就是制定村规民约。湘西清代民国碑刻所载的村规民约类有很大一部分维护公共秩序的内容,尤以禁赌和规范墓葬的内容最为突出。

1.禁赌

赌博以及由此滋生的贫极为匪、贫极为盗等问题一度是危害湘西社会稳定的一大毒瘤。清乾隆、道光年间,官府以及地方耆老、乡贤倡导禁赌,并立碑撰文,以为规约。

《清乾隆磋比禁赌碑》中详细阐明了赌博“败人家业,误人正务”“赌穷无赖,忿不顾命,连累地方”等危害,进而提出“凡我寨中弟男子侄之辈、佣工匠作之徒,不许结党集赌,招安酒店,惟期父传子,子传孙,永遵勿替”的规定,并强调“如有不遵禁戒,初则重罚充公,再则齐心擒拿送官”以示决心。[1]352《清乾隆摆里永远禁石碑》中亦明文规定:“开场集赌及犯赌者,罚银一两”。[1]338由此可见,官府对赌博的惩处十分严厉,村民对赌博深恶痛绝。

《清道光普戎立禁赌博碑》中有“比闾族中,间成□□浪棍徒,弃农事而□□,□□匪类□境,招朋党于□庭,日夜赌博,盘算良家子弟,破产□业。逾穷无所藉,或窃人财物,或伐人树木,无端横行,凭贱难以谋生,甚至输急无聊,酿成祸端,累及人民”之言,反映了清道光年间保靖县普戎村有不务正业之徒,聚众赌博,导致输家舍业,甚至引发穷极为匪、穷极为盗等社会问题。因此,地方官吏“恒出禁令”,明确规定“严禁赌博,以靖地方”。[1]354

综观上述碑文,不难发现,为了禁赌,寨老、族长与地方官员相互配合,共同抵制这一陋习。寨老、族长代表的“民间权威”与地方官员的代表的“国家权力”相互补充,共同防范、革禁、惩治赌博行为,故而成效显著。

2.规范墓葬

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墓葬用地多为公共用地,时有圈占墓地或乱买乱葬等问题的产生,极易引发民间纠纷。因此,规范墓葬也是维护乡村公共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中有部分专门规范墓葬的条款。《清光绪早齐禁葬碑》载“(凤凰)确皑寨吴、龙二姓共议:上祖坟、下古路,后永远不准进葬。”[1]385《清同治冲角营杨氏禁葬碑》载:“此系高祖明宇公坟墓,上下左右虽有余地,公议以后概不准进葬。”[1]391《清同治冲角营禁葬碑》载:“不准进葬打石。”[1]391《民国普戎禁葬碑》载:“(保靖县普戎镇)卧鹿村族众公议:启者,兹因本村后脉山地一带,为保□永远再不得任渠何人侵葬坟茔起见,俾免妨碍□□,或地仰遐迩人等,予以周知,特此预告。众族公立。”[1]383上述碑刻中,对村寨或家族的公用墓地进行了规范,划定墓地范围,限定墓葬数量,可见晚清民国时期凤凰、保靖、吉首等地的村民们已经有了规范墓葬的意识。

三、湘西清代、民国碑刻中村规民约的特征

湘西清代民国碑刻所记录的村规民约是湘西村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约定并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湘西村规民约有如下特征:

(一)内容丰富,以保护山林经济为核心

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的内容十分丰富,涵盖湘西人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不仅包括保障人身权利、保护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内容,还涉及交通规则、桥路管理等诸多方面。诸如:《清光绪清水坪码头过渡晓谕碑》是保靖清水坪规范交通安全的村规民约碑刻。根据碑文内容,可知保靖里耶新市场与龙山县交界。每月逢一、六赶场时,龙山、保靖两地赶场之人众多,全靠渡船同行,故而存在“拥挤失事,沉溺人命”的安全隐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地方官员出示禁令,明文规定“小船只准渡十二人为止,大船只准渡十六人为止”,严禁超载渡河。

保护山林田产,尤其是对桐油茶林等经济林的保护和管理是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的核心内容。在32通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中,有《永顺西岐乡蓄禁碑》《古丈蓄禁桐茶碑》《清道光里仁坪圣谕十六条残碑》《清光绪水银合团款碑》《清代正南示禁碑》《清同治田谷垭静地安良示禁碑》等17通碑刻内容涉及五谷、桐油茶林、用材林等山林田产的保护,占比53.13%。其中,有13通碑刻以保护桐油茶林为主要内容,占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总量的40.63%,占保护山林田产类碑刻的76.47%。可以窥见,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碑刻在内容上具有以保护山林经济为核心的特点。

(二)制定主体众多,地方精英引领

湘西地区参与制定村规民约的主体众多。广大村民参与制定并自觉遵守是村规民约的基本特点。湘西碑刻所记录的村规民约的延续以及社会功能的发挥同样以广大村民的参与制定与自觉遵守为前提。例如,《清乾隆摆里永远禁石碑》系永顺摆里“乡甲并首人等同立”[1]338;《清道光大元田姓禁山碑》中的规约是由田辉玉为首的田姓族人共同制定的。[1]368《清同治六角庄公议条规碑》所录村规民约是在永顺六角庄“张大玉、张启本、张真海、张真朝、张真昂、张真寿、张真宽、张真云、张真达、张真梁、向文书、周文口”等人的倡议下“阖寨公议”制定实施的[1]348;《清光绪水银合团款碑》所录村规民约系保靖“他普、泽岱、五里坪、小他普、李家寨公立”[1]359。《清光绪清水坪禁偷桐茶碑》中的规约是由何济财、邓芳、邓大兴、邓大耕、邓正龙、邹德胜、田景贸、杨再才、王宗兴、姜世成、俞国选、余锦万等人共同倡导制定的。[1]360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寨老、族长等地方精英群体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湘西村规民约的制定往往是在寨老、族长的倡导下完成的。《清道光普戎立禁赌博碑》中的禁赌规约是在保靖县普戎村寨老“彭祖交、彭祖贵、彭祖□、彭祖□、彭惠□、彭祖□、彭祖□”以及族长“彭天德、彭天秀、彭天佳、彭明□、彭天□、彭天□、彭天□”等人的倡导下制定和推广的;[1]354《清乾隆磋比禁赌碑》中的禁赌规约是在保靖县磋比村寨老的号召下,全寨村民公议的。[1]352

(三)民间规约与官方律令相结合,更具约束力

村规民约是建立在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社会传统等基础上的地方性约束规则。村规民约是“维持乡村社会生活秩序的一种民间控制力量。这种力量渗透到域内主体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地方法’和‘民间法’的价值和作用。”[5]村规民约的效力即约束力和强制性是它得以产生、存在并行之有效的前提。[2]39作为一种地方性规约,村规民约主要是以乡土社会自身所规定的处罚条款为保障,以民间习惯法、伦理道德等软规则来保证约束力。

湘西碑刻收录的村规民约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其一,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往往由里长、族长等威望较高的人出面组织,并召集全体成员共同参与。这样一来,大大提高了村民们对规约的认可度,有力地保障了村民们遵照规约行事。其二,针对偷砍桐油茶林、偷盗桐油茶果等屡禁不止的社会问题,在制定相关规约时,首倡者往往会请官府出面颁布禁令,借助官府的权威来强化村规民约的强制力。

《清光绪清水坪禁偷桐茶碑》是在保靖县清水坪村“何济财、邓芳、邓大兴、邓大耕、邓正龙、邹德胜、田景贸、杨再才、王宗兴、姜世成、俞国选、余锦万、向太样、彭正现、向兴发”等人的请求下,由四品金姓官员和五品王姓官员颁布的禁令,“禁偷桐茶树木、纵畜践踏事”[1]359。《清嘉庆桃园永遵示禁柱碑》是在白岩里乡保塘汛的侯伯组、侯伯、侯君山、向理裕、彭启高等人的请求下,由龙山知县缴继祖等官员颁布的禁令。[1]366《清光绪新华永定章程柱碑》是在“上马罗里文生陈丹林”的请求下龙山知县彭飞熊等官员颁布的禁令。[1]376这些村规民约正是借助官府的权威来增强它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官府告示和民间禁约同刊一碑,立碑以后,对不法之徒的震慑力就大不一样。事实也证明立碑后效果较前更好些”[6]。

四、湘西清代民国碑刻中村规民约的价值

中国传统社会村规民约的基本思想是通过教化提高乡民的道德修养,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湘西村规民约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客观上起到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会治安;规范村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劝谕教化,维护社会公德的作用。

(一)有助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为了解决山林田产屡屡被盗的问题,村规民约中明文规定禁止偷盗,惩罚偷盗行为。诸如,《清乾隆摆里永远禁石碑》中明文规定:“每年收放牲畜以二月初一,冬月初一止。盗大畜罚银三两,小畜罚银乙两。开仓挖孔者,除赔赃外,罚银三两。偷山粮田谷,除赔赃外,罚银一两。盗伐杉木、桐树者,罚银一两。牲畜践踏禾稼者,一次使知,二次赔赃,大畜一两,小牲五文。”[1]376

部分村规民约中还规定村民山林田产被盗,村寨成员有帮助追回的义务,失窃者亦有答谢村民的义务。诸如,《清同治六角庄公议条规碑》中明文规定:“五谷桐茶树木,贼盗赔钱”,具体包括四个方面:“有失盗者,众人各出口食,找寻三天”;“有偷窃五谷者,过信者谢钱四百文,众人追赔”;“有窃伐桐茶杂木者,过信谢钱四百文,罚戏壹部”。碑文中还强调,“如有倘敢违者,重则送官严究,轻则公同发给”。[1]373《清道光桃园永定章程碑文》中所列“禁窃杂物、窝贼匪”条规定“盗窃棓子桐茶谷粮等件,窃伐诸种树木,都随地随人皆可捉,凭团究,应给酬劳钱四百。见而不捉者,以串窃议罚。桐茶子经山主收拼净尽后,始准静检。惟棓子虽经山主收尽后,有敢捡取者,照偷棓公罚。”[7]134

由此可见,清代民国湘西传统社会已经形成了一套集体防范和惩治偷盗山林田产行为的方法和制度。村民们互相监督,集体防范偷盗山林田产的行为,发现偷盗者,轻则罚款,重则共同捉拿送官。村中有人失窃,其他村民有“各出口食”帮助找寻的义务,“见而不捉者”会受到惩罚。如此一来,村民们缔结为一个利益共同体,通过共同遵守规约,得以借助集体的力量保障财产安全。

除此之外,清代民国湘西传统社会还面临着“无业之徒与外来游手好闲之辈互相明道,或荡产赌博,或酗酒许钱,籍路过田边窃割稻谷,或假上山扯草偷摘食粮。或放牛马猪羊践踏荞麦,或乘星月莹火偷窃资财,或畏难就便盘伐桐茶”[1]352等社会治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村民制定规约,共同防范,甚至请求官府颁布禁令。

对于“游荡之徒不务正业,藏恶面生歹人,窝娼聚赌,酗酒发狂,持刀逞凶,动辄抄捉,捕风捉影,鱼肉乡民,藉以产生,逼压买卖,希图磕诈,伪作乞丐,强讨恶索,布种粮食,任意获取桐茶果树,肆行砍伐”等社会治安问题,村民们请求官府颁布禁令予以革禁、惩戒。官府禁令中明文规定“如有前项不法痞徒肆行妄为滋扰,即陈团拘获,捆送赴县,以凭惩办,决不姑宽。该绅亦不得挟嫌。”[1]338对于“窝藏匪盗者,准禀除,以靖地方四邻,不报者同罪。”[1]354

通过地方官员颁布禁令的形式,清代民国湘西部分村规民约有了法律保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规约中对于扰乱社会治安问题的禁令和惩处条款,一方面促使村民们自觉约束自我,规范言行;另一方面大大增强了村民们监督、举报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意识和勇气。如此一来,一些扰乱社会治安的恶习得到了村民们集体监督和防范,受到了官府的管制,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二)有助于规范村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

村规民约具有调整功能,可以“通过乡规民约,对乡村经济社会道德秩序的建构、生活交往关系的规范,利用村落社区成员认同的规则推动自我约束,建构社会秩序”。[7]134一般来说,在村规民约中会明确规定鼓励哪些行为,允许哪些行为,禁止哪些行为,惩处哪些行为。村民们以村规民约为评判标准,就能在思想上分清是非界线,进而进行自我约束与调整。湘西清代民国村规民约在规范村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除了偷盗山林田产行为猖獗之外,清代民国湘西民间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还有:赌博恶行屡禁不止、圈占公共墓地、民风教化有待提升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村民们在寨老、族长的倡导下,共同约定行为规范,制定乡规民约。

清代民国湘西地方社会赌博之风屡禁不止,一度引发穷极为匪、穷极为盗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为了遏制赌博之风,村民们相约禁赌。《清乾隆磋比禁赌碑》中规定“凡我寨中弟男子侄之辈、佣工匠作之徒,不许结党集赌”,“如有不遵禁戒,初则重罚充公,再则齐心擒拿送官”。[1]352《清乾隆摆里永远禁石碑》中规定“开场集赌及犯赌者,罚银一两”。[1]338《清道光普戎立禁赌博碑》中明言“严禁赌博”。[1]354

如前文所述,针对圈占公共墓地或者超量、随意墓葬的行为,部分湘西清代民国碑刻中对村寨公用墓地的界址、墓葬数量进行了规范。如此一来,大大约束了村民们私自、随意墓葬的行为,有效减少了因墓葬引起的民间纠纷,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有助于劝谕教化,维护社会公德

村规民约以劝谕教化、美化风俗、和睦乡里为宗旨,包含了大量的劝善、劝谕内容以及禁止性、惩戒性的规范,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村规民约的教育功能即“乡村社会通过乡规民约教导,指引和评价乡村基层社会伦理文化,养育乡村成员的道德素质,固定乡村社会成员约定的认同的道德规范。”[7]134通过乡规民约的教育功能,村民们接受了道德教化,有助于社会公德的维护。

湘西清代民国碑刻中劝谕教化的村规民约比比皆是。《清乾隆摆里永远禁石碑》中不仅对全体乡民明确提出了“敦孝悌以重人伦,训子弟以明礼义,睦乡邻以靖地方”的总体要求,而且还就生产活动和生活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约,相约“秋收后必行敲梆,以防夜贼。邻里有婚丧大事,必须帮扶”[1]338。

《清道光桃园永定章程碑文》中所列乡规民约包括“劝孝亲敬长,立祠修谱;劝约束子弟;劝息争讼,和乡邻;劝广种树木;禁赌博;禁窃杂物、窝贼匪;禁妇女为尼与服毒自缢”七个条款。“劝约束子弟”条规定“子弟当教以忠信勤俭、公平让、务正业,而勿闲游”。“劝息争讼,和乡邻”条规定“嗣后事理不平,必先由团保父老评定是非,毋许轻辄叩辕;控捕棍豪,勿藉事唆害”。[1]373

综观而言,倡导孝悌、人伦、礼义,要求邻里团结互助,禁止酗酒、内讧、勾结外贼等劝谕教化条款是清代民国湘西村规民约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些劝谕教化的村规民约在传统乡村社会发挥着道德教化的引导功能,引导村民们自觉维护尊老爱幼、兄友弟恭、明礼诚信、团结邻里、互帮互助、生活有序的社会公德,自觉约束、修正自己的言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①资料来源为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②除《清道光蓄禁碑》由笔者抄录外,其余碑刻均见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③ 《永顺西岐乡蓄禁碑》碑文内容系笔者在2021年7月23日在永顺县西岐乡收录。

[1] 田仁利.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金石通纂[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

[2] 张广修,张景峰.村规民约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3] 董鸿勋.古丈坪厅志[M].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铅印本.

[4] 陈云朝.论清代乡村公共秩序的形成与维护——以新出徽州禁约合同为视角[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4(2):64.

[5] 刘志奇,李俊奎,梁德友.有限性与有效性:基层社会治理中传统村规民约价值的扬弃与再造[J].浙江大学学报,2018(1):31.

[6] 邹渊.贵州少数民族习惯法调查与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102.

[7] 柯凯鈇,杨军.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以福建仙游县家训族规为例[J].学术论坛,2018(2).

Study on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ir Value Seen in Inscription of Qing Dynasty and Republic of China in Western Hunan

JIANG Huanyi1, HOU Youde2

( 1.Wuling Ethnic Culture Research Center, Tongren College, Tongren 554300, Guizhou, China; 2.Xiangxi Development Institute, Jishou University, Jishou 416000, Hunan, China )

Inscriptions is an important carrier for recording and conveying in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and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folk literature. There are 32 stele inscriptions on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Qing Dynasty and Republic of China in western Hunan, covering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safety, the maintenance of public order and many other aspects, showing the three characteristics of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western Hunan. Firstly, rich in contents, center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forest economy. Secondly, there are many main bodies of enactment, led by local elites. Thirdly, folk regulations and local laws combine, binding force strong.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folk wisdom accumulated in the long-term production and life practice of people in western Hunan to coordinat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and deal with social problems, which can protect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maintain social security;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villagers and maintain public order; persuade and educate and maintain social morality. It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for the social governance in today’s multi-ethnic areas.

tablet inscriptions in western Hunan, village rules and regulations, value

G127

A

1673-9639 (2022) 02-0081-10

2021-11-1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梵净山民族地区族规家训搜集整理研究”(19YJ850008);湖南省教育厅科研资助优秀青年项目“明清以来湘西苗疆边墙社会变迁研究”(20B476)。

蒋欢宜(1988-),女,湖南安化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武陵山区地域文化。

侯有德(1981-),男,湖南新邵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民族文化与区域文化。

(责任编辑 车越川)(责任校对 黎 帅)(英文编辑 田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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