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演化博弈分析
2022-05-05柳祎明
柳祎明
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1 D3D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概述
1.1 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1 世纪以来,互联网信息技术一直处于飞速发展的快车道,信息技术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此基础上,以网络信息技术作为技术基础的电子商务也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用户习惯于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购物,电商行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趋势。在社会总体消费需求不变的情况下,C2C 模式通过互联网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就业效率,在全球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中,中国经济能够始终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电子商务成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拉动就业、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不容小觑的重要动力。
1.2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挑战
面对C2C 电子商务的快速崛起,传统的市场准入规则和交易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这种新兴的交易模式也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我国曾在2015 年颁布《“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以此完善传统税收征管规定在新兴电子商务领域的缺失,目前我国的实体企业税收征管范围已经将B2C(企业对个人)电商交易包含在内,但在C2C 电商方面税收征管工作仍然处在探索阶段,征管工作存在不少盲区和灰色地带,传统的监管体制也主要针对B2B 和B2C 两种模式而设计。这些问题导致C2C 的税收贡献与其创造的巨额财富严重不对等,造成我国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也与税收公平等原则相违背。
1.3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领域的讨论,主要围绕两点展开,即“要不要”和“怎么做”两点。首先,对于要不要征税的问题,Varian 等基于外部效应理论,认为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会带动多种产业协同发展,从而起到拉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的积极效果,这种正外部效应会促进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间接冲抵不征税导致的税款缺失。相反地,有人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视角来看,认为政府对电商征税是毋庸置疑的。近年来关于如何进行征收管理的问题学界的观点不一,有人主张在现有税制基础上进行调整,来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有一部分人主张针对电子商务这一经济活动建立全新的税种。
国内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持续增多,研究的内容主要涉及如下方面。第一,研究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在税务登记环节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导致税务机关监管不便,储德银分析了面对网络购物的交易模式税务征管面对的冲击和挑战,并建议加强纳税主体管理、合理确定收入。第二,研究是否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李海芹认为电子商务具有灵活、隐蔽的特点,监管难度大、征税成本高,从而建议对电商进行暂免征税。而丛培华等则提出当前C2C 电商模式已经对实体经济产生极大的冲击,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对其征税在未来是必然选择。
2 C2C纳税主体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2.1 理论分析
演化博弈模型认为行为主体是有限理性而非超级理性的,博弈双方面对变化的信息难以高效进行最优的选择,演化博弈认为时间属于关键的因素,并关注决策的动态性,指出在时间变化过程中各个主体均需要持续进行学习、模仿,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最终达到博弈的均衡。为了描述随着时间的演进,C2C 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之间进行怎样的策略选择,演化博弈显然是更适合的分析方法。《电子商务法》自2019 年1 月1 日开始施行后,对C2C 电子商务从业者规定了税务、工商登记等管理措施,在下文中,将通过演化博弈的方法来观察这一政策的实行会如何影响博弈双方围绕税收征管问题做出策略选择。
2.2 模型假设
实际中税收征纳双方在策略选择上仍然会面临复杂的情况,因此本文在此对博弈模型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一:博弈的参与者为税务机关和C2C 纳税主体,且双方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限理性人。
假设二:税务机关的可选策略为“稽查”或“不稽查”,C2C 纳税主体的可选策略为“纳税”或“不纳税”。
假设三:为使研究简化方便,本文在考虑所得税的征收时仅考虑比率税率征收的情况。
假设四:收益矩阵与参数设定。
根据博弈双方的可选策略空间,假定收益矩阵如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之间的选择组合共有4 组,分别为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且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纳税主体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不稽查、纳税主体逃税且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纳税主体逃税且税务机关不稽查。同时,由于现行税收相关政策,C2C 纳税主体按经营业务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区间,因此设定如下参数:C2C 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为W
,适用所得税税率为r
,逃税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罚金即逃税成本为P
,税务机关稽查成本为C
。具体的收益矩阵及其参数意义分别如表1、表2 所示。表1 博弈双方收益矩阵
表2 收益矩阵的参数意义
2.3 模型建立与求解
已知在C2C 纳税主体内进行依法纳税、未纳税的比例分别是 、1- ;而假设税务部门选择稽查的概率为,则税务部门不会稽查的概率为1- 。结合演化博弈论可知,行为主体具备自主判断能力,面临不同的收益结果时也具备显著的辨别能力,随着时间的推进他们会模仿成功的策略,不断修正和改变自己的行为,而在此过程中这些行为人的比重也保持了动态变化的趋势,由此可以认为 与 均为t
的函数。在研究过程中,先对C2C 纳税主体策略进行分析,首先对纳税、非纳税主体的收益期望进行设置,二者依次为u
、u
,收益期望均值表示为u
,具体形式如下所示:此时,C2C 纳税主体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接着对税务机关策略选择进行分析,同样划分为两部分,分别是稽查、不稽查的期望收益,二者依次表示为u
、u
,对应的期望收益均值表示为u
,具体公式如下所示:由此可以得到复制动态方程如下所示:
然后对博弈均衡点进行计算,具体需要采用式(4)和式(8),具体过程如下所示:
图1 博弈动态演化路径
结合图中的信息可以明显看到,C2C 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在进行博弈过程中,初始状态始终在改变,直到达到M
,由此可以认为博弈的双方在策略选择上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在此过程中其策略依据某个概率改变,此概率会受到二者选择起始状态的影响。2.4 博弈结果分析
根据上文的图1 所示,结合、两个点不难看出,首先,如果假定所得税率r
、应纳税所得额W
以及稽查成本C
不变的前提下,如果税务部门决定增加查处罚款P
,那么C2C 纳税主体的纳税积极性将增加,即选择纳税的概率会增加,此时税务部门相对应地选择税务稽查的概率就会降低;回到图1 中就反映为从中心点M
向M
的位置移动,表示C2C 纳税主体选择主动纳税的概率会增加,而税务部门选择进行税务稽查的概率会减少。其次,在应纳税所得额W
、税务稽查成本C
以及查处罚金P
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税率r
降低了,那么C2C 纳税主体选择主动纳税的概率将增大,税务部门选择进行税务稽查的概率也将增大;结合图1 来看,将会从中心点M
向M
的位置移动,即税务部门进行稽查的概率会有所提高,而C2C 纳税主体进行纳税的概率也表现出相同的变化趋势。除了上述信息之外,还可以看到,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在C2C 纳税主体的纳税所得额提高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同样在增加,二者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具体表现为正相关。结合现实情况来看这也不难理解,如果纳税人涉及的应纳税所得数量增加,那么相应的应纳税款也会增加,为保证增加的税款不流失,税务部门往往会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3 结论和建议
3.1 结论
根据上述博弈分析过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受到沟通不畅等因素的影响,博弈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在税务机关与C2C 纳税主体的演化博弈中,并不存在最终的进化稳定策略(ESS)。具体来说,当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时,为保证税款应收尽收,税务部门也会相应地增加税务稽查的概率;如果税务部门将逃税的罚款数额加大,那么C2C 纳税主体主动纳税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由此会降低稽查概率,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税收征管成本减小。另外,在所得税率减小的情况下,纳税人主动纳税的积极性会有所提高,选择纳税的概率也会增加,同时税务部门为防止偷逃税款现象的增加,也会相应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以上分析结论均符合现实逻辑和情况。
3.2 完善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3.2.1 调整完善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涉税法律
针对目前C2C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应进一步完善针对C2C 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办法,对C2C 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办法,将C2C 的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明确化、程序化,同时该办法还应遵循税负公平的原则,既要鼓励、扶持个体电商的健康发展,又要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电商企业与实体企业的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双方的税收公平。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可以将年销售额低于500 万元的经营者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减轻其税收负担;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依托新《个人所得税法》完成对C2C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将这部分依托第三方平台的纳税主体划入税收征管的范围。这样一来,既促进了税收征管秩序的规范,也为电子商务的壮大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有利于电子商务未来的长续发展。
3.2.2 引入第三方平台,构建信息共享渠道
税务部门对C2C 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必要前提是对其经营和纳税相关数据有全面掌握,因此,要求税务机关首先要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交流,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确定为C2C 电子商务的扣缴义务人,通过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掌握C2C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以销售额为核心的涉税数据,其他信息仍依法遵循平台对入驻商家的保密原则。面对数量众多且极其分散的C2C 电商纳税主体,税务部门进行一一稽查的成本极高,这样一来,既可以大大降低税务部门的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也更好地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及时收缴,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税务部门与纳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其次,税务部门必须同时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税务稽查,严防第三方平台与C2C 纳税主体的串谋行为,加大对串谋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将其与信用评级体系挂钩,从而迫使第三方平台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串谋的发生。
3.2.3 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推进税务工作信息化
区块链技术已经在多个领域中应用,其特征体现在分布式存储、可追溯性以及透明性等方面。因此,在构建税务共享平台过程中可以采用该技术,税务机关通过该平台来检测和纠正纳税不遵从行为并用于开展税收征管等相关的工作。另外,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税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将电子税票和税号进行有效的关联,采用这种方式将提升税收征管的效果。目前多地税务机关重视税务系统的构建和应用,并引入了区块链等新技术,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一些高科技企业开展新型税务系统的研究与应用,采用了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的发展。
除了上述工作之外,税务机关还应该重视税务人员信息化工具的运用和大数据分析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强化对税务数据的分析与应用能力,开展相关的培训教育活动,进一步提升人员的税务工作水平以及计算机模型构建分析能力。除了进行内部人才培养之外,还需要积极引入外部的高素质人才,吸引具备统计分析、税务知识和计算机技术等能力的综合型人才,推动我国税务信息化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