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生活财务舞弊手段分析与防范
2022-04-29张继德王子翱朱静怡
张继德 王子翱 朱静怡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实体企业业绩承诺与业绩承诺机制、后果和防控研究”(18BLG06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决策咨询项目“北京深化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研究”(20JCC088);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视角下国有经营预算制度研究”(14ZDA027);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有资本授权关系及实现模式研究”(14AJY005)。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严重降低了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干扰了资本市场的长期安全和平稳发展,严重违背了上市公司优质成长的发展要求,因此,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风险识别、分析与防范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亟须解决的问题。以宜华生活财务舞弊为例,运用GONE理论识别财务舞弊手段,探究财务舞弊动因,并从公司股东和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个方面提出宜华生活财务舞弊防范策略,以期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上市公司自身防范财务舞弊提供借鉴。
关键词:宜华生活;财务舞弊;GONE理论
0 引言
财务舞弊的现象自从资本市场诞生以来便一直存在,并给各界带来普遍困扰。18世纪初,英国众多投资者因为南海公司的财务舞弊事件而遭受极大经济损失;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被一场因会计实务缺陷而引发的经济危机席卷,导致其证券市场一度濒临崩溃;在21世纪初,安然、世通、蓝田、绿大地等众多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件成为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反面典型。目前,资本市场正处于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之中,而财务舞弊成为此次诚信危机的元凶。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偏低,对企业经营和投资者信心造成了很大冲击,是制约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需要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加以辨识,并根据已发现的问题找出相应处理方法。2021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生活”)因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被立案调查。监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该行为是一起非常典型的财务舞弊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宜华生活财务舞弊事件为研究起点,以GONE舞弊理论为基础,对宜华生活财务舞弊的多方面动因从贪婪、机会、需要、暴露4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根据宜华生活发生舞弊的2016—2019年财务报告数据,利用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股权结构、关联方交易等财务指标对其进行分析,从内部控制、职业道德、制约机制和惩罚力度等方面提出宜华生活财务舞弊防范策略。
本文的贡献在于:首先,以舞弊公司观察期内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特定年份作为舞弊样本进行研究,相较于现有研究中直接将舞弊公司作为样本的研究方式,可提供更多研究切入点;其次,基于财务舞弊分析经典理论GONE理论,从贪婪因子、机会因子、需要因子和暴露因子4个维度,对宜华生活虚构经营业绩的财务数据及造假动因展开细致剖析;最后,根据案例公司的具体情况,应用当下对热点事件常采用的案例分析方法,对财务造假行为及其后续经济后果进行研究,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研究创新意义。
1 概念、理论和文献
1.1 主要概念
1.1.1 财务舞弊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由来已久,但对于其定义,学界却存在不同理解。从国际角度来看,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CFE)[1]将财务舞弊划分为报表舞弊、资产挪用和贪污腐败3类。其中,财务报表舞弊是指行为人故意在财务报表中造成重大错报或遗漏,被认为是损害最大的一种。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发起人委员会(COSO)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不正当的收入确认方式、虚增收入和虚列资产是财务报表舞弊的主要手段,除此之外还有虚减成本费用、隐瞒或不披露有关财务指标,故意使用错误的会计政策和估计。DECHOW P M等[2]对21世纪初美国发生财务舞弊的公司进行分析,认为最常用的财务报表舞弊手段是虚增收入、虚列资产、少计负债、虚减成本费用和费用资本化等。
从国内角度来看,洪文洲等[3]认为舞弊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国内公司最常用的财务报表舞弊手段是虚假披露和隐瞒重大事项,其次是虚增利润,且多种舞弊形式往往同时发生。黄世忠等[4]根据财务报告中舞弊项目所包含的会计科目,将舞弊区分为收入利润舞弊、成本费用舞弊、其他货币资金舞弊、企业固定资产减值舞弊、投资收益舞弊等,认为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舞弊手段是通过会计操纵和交易造假的收入舞弊。可见,财务报表舞弊手段纷繁复杂、形式多样,通常被学者界定为虚构利润、虚列负债、错误记录、重大遗漏、推迟披露、信息揭示不真实、对一般会计问题处理不当等。
本文认为,财务舞弊特指某企业的高管或者关键岗位的领导,采取不正常手段,包括伪造公司财务记录或者编制伪造的财会单据等,掩饰企业实际财务状况,以期实现获得不法利益的目的。具体而言,在本文中,财务舞弊特指研究对象宜华生活采取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等具体手段实施舞弊行为的全过程。
1.2 指导理论
1.2.1 GONE理论
GONE学说由Bologua等[5]于1993年提出,该学说又称公司会计舞弊理论或反财务舞弊理论,由贪婪(Greed)、机会(Opportunity)、需求(Need)、暴露(Exposure)4个基本因子构成,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进而共同决定了公司舞弊风险的严重程度。相比于舞弊三角论,舞弊心理方面的动因被GONE理论理解为个人需求,而道德价值观则与个人贪婪相联系,并且增加了“暴露”因子,代表造假活动被发觉和揭穿的可能性,以及被揭发后惩罚的严重程度。
1.贪婪因子
贪婪心态往往以缺乏职业道德和诚信而被社会大众所认识,它首先体现了弄虚作假主体的主观性格特点和个人价值观念,而弄虚作假者的贪婪心理一般源于对剩余资产和控制权的不匹配、风险偏好较高、管理者的持股比率等,其中风险偏好程度和管理者持股比率更容易引起对追求高收益的贪婪。一般来说,造假行为、贪婪心理与造假利润成正相关,利润越大,贪婪与造假行为就越强烈。
2.机会因子
企业为避免处罚而进行的弄虚作假活动,即所谓的造假机会因子,它一般采取减少企业成本的方法弄虚作假,提高收益率,分为外界机会因子与内在机会因子。外界机会因子主要涉及保荐机关的不作为、自主审核机关的审核错误、投资者意识淡漠等,与企业法律、文化、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内部机会因子则与企业内在环境有关,对内管理上存在漏洞的公司更容易出现内部造假问题,所以公司可通过设置合理内部治理架构、分散公司股权来降低公司内部的造假概率。
3.需要因子
公司可能会根据上市的要求,隐藏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管理架构等来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争取更多利润。对上市公司而言,其内部一般存在避免公司被“ST”、股票增发、配股和保牌等用于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对欲上市但不符合要求的小公司来说,取得发行资质则是其内部最主要的需求。
4.暴露因子
消息在被公开后获得处罚的可能性与力度,是信息暴露因子的2个维度,前者直接影响公司舞弊的事前决定,而在该层面下有关利益主体在发觉公司内部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时,可能会对弄虚作假主体进行如通过传媒曝光、网络传播等手段的处罚,并且有关监管部门也可能会按照刑法规定对虚假经营的企业实施刑法、行政或者经济方面的惩罚;后者决定公司是否选择进行财务造假,造假公司或许会因为难以承受高昂的信息暴露风险,而选择放弃财务造假。
基于此,运用GONE理论对宜华生活实施财务造假的成因进行探讨,并从公司的运营角度对其深入研究。
1.3 文献综述
本文主要从舞弊现象形成的成因及舞弊鉴定2个视角,对国内关于舞弊现象的文献研究进行归纳和总结。
1.3.1 财务舞弊的动因
当前相关基本理论和知识阐释包括舞弊冰山理论、舞弊三角理论、GONE理论,以及基于这几项理论进一步发展后得出的风险因素理论,从而形成了规范舞弊活动的研究体系和理论知识性支撑。
舞弊冰山理论又称舞弊二因素理论,财务舞弊的动因被该理论归为舞弊结构和舞弊行为2类,前者从组织管理方面可以明确考察,而后者则更容易被隐藏,难以发现。该理论认为,企业舞弊的动因不仅取决于内部控制结构的合理性,更取决于主观压力的大小,需要特别注意。
舞弊三角理论又被称为舞弊三因素论,是Albrecht等[6]在现代“美国内部审计之父”劳兰斯·索耶指出的3种造假舞弊形成要件的基石上,总结完善得出的。该理论指出,舞弊行为的形成由压力、机会和借口3种要素联合引起,应同时消除3类因素抑制舞弊。
GONE理论也被称舞弊四因素理论,是由Bologna等[5]于1993年创立,该学说把舞弊现象归因为贪婪、需求、动机、暴露4种内外部因子,相较于舞弊三角理论,其增加了暴露因素对舞弊行为的影响,丰富了舞弊动因分析的视角。基于GONE理论,Bologna等对舞弊动因进一步研究,将舞弊的影响因素划分为一般风险因素和个别风险因素,形成了目前为止较完善的舞弊风险因子理论。
1.3.2 财务舞弊的识别
国外学者Loebbecke和Willingham[7]将舞弊识别与管理者的价值观、动机、所拥有的条件建立联系,为识别舞弊行为提供新的视角。Beasley[8]发现财务造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持股水平与非舞弊公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国内学者黄世忠[4]等认为,提高发现财务造假的概率应从历史信息和未来信息共同入手。历史信息方面,叶钦华等[9]和叶凡等[10-11]从收入、货币资金、存货等财务资料角度,对财务舞弊进行识别;未来信息方面,有学者结合大数据技术、非财务信息[12]等建立数学模型对企业的财务舞弊行为进行识别和预测。此外,胡明霞[13]还从内外部监督的角度对瑞幸咖啡财务舞弊案件探讨,提出完善财会监督体系方面的建议。
1.3.3 文献述评
现有的文献为本文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但是,从目前的文献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现有文献主要基于企业的历史财务和非财务数据总结共性规律特征,识别和预测舞弊行为,而结合舞弊理论,针对企业具体的舞弊行为研究,特别是在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之后,还较为有限。本文将基于GONE舞弊理论,从贪婪、机会、需要、暴露4个方面进行思考,以适用新修订的《证券法》的宜华生活财务舞弊案件为例,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其二,目前基于GONE理论的舞弊识别大多侧重于表外因素的分析阐述,而对表内财务数据的分析相对较少,导致分析结果难以量化。本文将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有机结合,使用GONE理论对宜华生活财务舞弊事件进行分析,以此优化分析结果。
2 宜华生活财务舞弊手段
2.1 宜华生活基本情况
宜华生活成立于2001年,并于2004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身为汕头地区第一家上市且年产值突破百亿元的私营企业,宜华生活曾因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而被中国证监会展开调查。2020年5月6日,由于公司在2019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予以退出风险警示,随后将其股票名称改为“*ST宜生”。2021年3月,公司股票被上交所摘牌,仅半年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公司在2016—2019年披露的财务报表及其相关数据中,存在以下财务造假情况:经营收入虚增约71亿元,累计虚构销售收入利润约28亿元,累计虚假披露货币性资金约87亿元,以及尚未公开的与关联方融资往来300余亿元,公司有关负责人已被处行政处罚并且执行市场禁入决定。
2.2 财务舞弊情况
2.2.1 虚增销售收入及利润
收入舞弊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常用手段之一,收入及相关指标的异常变化通常是财务舞弊的外在表现,本文整理了2005—2019年宜华生活及同行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情况,见图1、图2。
根据图1、图2数据,从2013年开始,宜华生活的营业收入表现出一定增长趋势,并超过了行业的平均营业收入,在2016—2019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出现暴涨,在2017年高达80.22亿元,为行业均值的2.4倍,而其净利润却与收入变化出现严重不匹配现象,财务信息真实性存在重大疑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在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通过虚构国内销售业务、虚假高报出口销售业务等方法,宜华生活分别在对应年份虚增营业收入22.98亿元、21.40亿元、20.10亿元和6.40元,虚增国外销售利润分别达7.73亿元、8.69亿元、9.06亿元和2.30亿元。
2.2.2 虚增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是企业维持日常生产经营的重要一环,经常成为会计舞弊者舞弊的首要对象,本文对2005—2019年宜华生活及同行业的货币资金持有情况进行了对比,见图3。
从图3可知,起初宜华生活的货币资金变动趋势与行业基本保持一致,但在2016—2019年与行业平均水平差异巨大,特别是在2017年,其货币资金持有量达42.29亿元,约为行业均值的4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2016—2019年,宜华生活通过使用虚假财务数据、错误记账、变造银行凭证等手段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4.4亿元、15.98亿元、33.89亿元、20.15亿元,占其货币资金总额60%以上。
2.2.3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2019年,累计157.11亿元的资金被宜华生活以不同方式先后划拨给2家附属关联企业,分别为汕头市宏辉木制品有限公司和汕头市亮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回流资金164.2亿元,分别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3.21%、145.93%、107.54%、30.32%。通过隐瞒关联方交易的手段,公司均未对上述资金流动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2.3 舞弊动因分析
本文将结合宜华生活的财务数据并引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内外部监管因素,基于GONE理论对宜华生活的财务舞弊动因进行分析。
2.3.1 贪婪因子
贪婪因子是舞弊者个人层面的诱因,受个人持有控制权大小、追求利益的欲望强弱等影响。从贪婪的角度分析,宜华生活的舞弊动因主要表现为控股股东过度追求权力和利润指标异常。
1.过度追求权力,控股股东行为异常
管理层的持股比例对管理层的贪婪存在诱导作用,可以通过股东持股情况的变动进行分析。综合宜华生活2017—2019年各年年度报告发现,自2017年起,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出现了一家名为汕头雅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司,且其持股比例逐年上升,见表1。
研究发现,汕头雅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宜华生活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余晓凤[14]的研究,企业内部的舞弊机会因子与治理结构和股东行为有着密切联系。随着公司管理者控制权的增强,管理层的贪心也会随之增长,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管理者很有可能会实施财务欺诈[15]。
2.过高盈利诉求,收入利润指标异常
追求利益也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诱因,公司在进行舞弊时,通常都会虚增营业额或承担纳税、内部串通等“造假成本”。为节约“造假成本”,公司内部有时候也会人为调整利润,因此盈利能力指标的异常变动也是识别管理层贪婪因子的途径。宜华生活及行业2014—2019年盈利能力见表2。
由表2可知,宜华生活的营业收入始终高于行业均值,2016年以后出现异常升高的情况,而净利润的变化却相对稳定,虽然处于行业高位,但未出现大幅波动,出现所谓“增收不增利”的现象,令人生疑。根据有关研究[14],财务舞弊的动因还与管理层过高的利益诉求有关,而管理层的利益大多与公司的销售收入挂钩。因此,在贪图高收入的心理诱导刺激下,公司很有可能通过虚增收入实施财务舞弊,进而满足自身贪婪心理。
2.3.2 机会因子
机会因子通常是管理者所处的环境为其实施舞弊提供的便利条件,其主要特点是公司内部的管理结构不合理,权力过于集中。通过分析宜华生活的内部环境,可以将机会因子概括为家族企业结构导致小股东难以对其制衡和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关联方交易2个方面。
1.家族企业结构,小股东难以制衡
企业内部的舞弊机会与治理结构和股东股权集中等有着密切联系,需要格外注意。摘取宜华生活2016—2019年各年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司的股权结构见图4。
宜华集团是一个典型的家族企业,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信息,2016—2019年,宜华生活的控股股东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29.02%的股份(2016年为24.85%),而控制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刘绍喜,持股56%,其余股份也被刘绍生、刘壮青直接或间接持有。可见宜华生活的实际控制人为刘绍喜,刘氏家族在宜华生活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实施中具有绝对优势地位,家族企业的集权式管理使其他中小股东很难对其实现制衡,为其实施财务舞弊、隐瞒关联方交易等行为提供了机会。
2.内部控制无效,关联方交易异常
内部控制是企业防范风险、提升经营效率效果的有效方式,若内部控制失效,则会为管理者上下游合谋实施舞弊提供一定机会。对宜华生活2016—2019年前三大关联方的变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见表3。
研究表明,交易造假类财务舞弊的背后往往伴随着上下游交易对象的合谋与通同舞弊[4]。在宜华生活2016—2019年的财务报表中,关联方交易信息出现异常。从2018年开始,在宜华生活的主要关联方中出现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且宜华生活的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对这些公司都有较大比例的控股。根据洪荭等[16]的研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会增加管理者能够私自进行关联方交易的可能性,因此,宜华生活内部控制失效为舞弊的实施提供了机会。
2.3.3 需要因子
需要因子源于舞弊者个人,当个人面对保牌、融资等压力刺激时,为达到其既定目标,通常容易产生舞弊心理。宜华生活的财务舞弊也受需要因子的诱导,具体分析如下:
研究表明[17],当存在融资需求而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合融资条件时,公司有可能采取舞弊的手段达到融资条件。而偿债能力的好坏通常是决定企业能否获得再融资的决定因素,因此,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分析对探究舞弊动因有重要作用。整理宜华生活2012—2019年偿债能力相关指标的数据,见表4。
根据表4的各类财务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宜华生活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自2016年起均呈明显下滑态势,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司流动资产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有所下降。在反映企业中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中,利息保障倍数逐渐降低,资产负债率逐年升高,这表明公司在偿还长期债务方面存在困难,融资难度加大。另外,从2019年开始,宜华生活的经营状况出现显著下降,其母公司宜华控股的股权超过60%被法院冻结,而“15宜华01”和“15宜华02”在1年后将到期,债务压力进一步加大,公司的信用等级被下调为负面,这使得公司的融资更加困难。所以,由于财政状况持续恶化,宜华生活很有可能为了满足重新筹资的需要而采取舞弊手段。
2.3.4 暴露因子
暴露因子与组织环境相关,表示舞弊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及违规成本的大小,是外部监管有效性的体现。宜华生活财务舞弊的暴露因子可以分为外部监管滞后和违规成本较低2个方面。
1.外部监管滞后,暴露可能性较低
由于我国审计机构数量远低于上市公司的数量,现行的审计方式以抽查为主,所以,审计师难以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快速且全面的盘查,导致舞弊监管的滞后性[1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公示,宜华生活的舞弊实施时间为2016—2019年,而针对舞弊行为的曝光和处罚的时间却在2021年,在这期间,涉案企业已经获取了巨额收益,其具体的造假细节难以进行取证。此外,2018年以前,宜华生活的外部审计机构一直为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其对于所有异常财务指标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陈关婷[18]的研究,审计机构出具的非标准意见与企业内部的舞弊行为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因此,外部监督不及时、缺乏独立性,降低了企业实施财务舞弊的暴露可能性,给企业虚构经济业务提了可乘之机。
2.惩罚力度不足,企业铤而走险
根据饶斌[15]的研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成本与该行为产生的概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作为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以来的一个典型案例,宜华生活及其主管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合计3 000余万元的行政罚款并予以警告,虽然这一决定相较于原《证券法》在处罚力度上的确有明显提高,但与企业实施舞弊所获取的巨额违法收益相比,还是显得不值一提。因此,若企业同时具备GONE理论中的前3类因子,即贪婪、机会、需要,则面对较低违法成本的诱惑,很有可能采取财务造假的方式获取利益。
3 宜华生活财务舞弊防范应对策略
宜华生活的财务舞弊呈现手段多元化特点,包括收入利润、货币资金、关联方信息等多个方面,目前已有案例利用这些手段进行财务舞弊并不在少数。对于上市公司的舞弊,一部分是公司高管和股东的有意为之;另一部分则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问题。为提高财务舞弊识别的准确性、防范舞弊行为的发生,本文从4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3.1 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与惩治
会计人员的舞弊行为大致有3个原因:一是专业知识水平欠缺导致胜任能力不够、专业态度不够严肃造成信息丢失;二是在贪欲的驱使下,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污和贿赂;三是由于承受公司内部管理层的压力而被迫进行财务欺诈。本文认为,要从根源上减少或消除会计的造假舞弊行为,必须从提高会计职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世界观等方面入手。针对企业领导对财会工作造成的压力,必须从制度层面对从业人员进行保护,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
3.2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督体系
COSO曾指出,舞弊财务报表中50%的案件是内部控制失效所致。如今,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存在需要加强和完善之处。在本案例中,宜华生活的重要岗位大多是刘绍喜家族的成员,并且身兼多职,为财务舞弊创造了关键条件。因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舞弊识别与防范的重中之重,应坚持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并建立交易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内控评价力度,从而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
3.3 减轻财务舞弊的压力
财务舞弊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压力的存在,降低或减轻这种压力会对舞弊行为产生有效的遏制作用。从舞弊源头来看,压力具有主观性和转化性特点。因此,要转变“以业绩为先”的考核机制,建立以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企业社会责任为评价基础的评估体系,从而有效降低财务报表造假和财务舞弊的发生概率。
3.4 提高惩罚处理力度与财务造假有关成本
关于财务弄虚作假的处罚历来都是控制弄虚作假现象的直接有效手段,就我国来说,新修订的《证券法》施行之后,对财务弄虚作假的处罚力度显著加强。本案例中,宜华生活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立即整改,予以警告,罚款600万元;同时,对刘绍喜和19位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共计3 885万元。相比以前的最高处罚60万元,此次处罚金额有了显著增加,但与巨额造假金额相比,仍微不足道。因此,本文认为,应继续加大对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甚至可以让财务舞弊从民事责任改为刑事责任,使相关人员意识到一旦参与舞弊,面对的就是极严厉的处罚,从而达到减少财务造假发生的目的。
4 结语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日趋严重,存在涉及金额巨大、时间长、情节恶劣等问题。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及对投资人的信誉等均有较大负面影响,是制约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主要原因。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各利益相关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我国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财务舞弊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所以,必须明确其成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基于宜华生活发生重大舞弊事件的2016—2019年的财务报告数据,通过对公司的收益水平、还款情况、股权结构、与关联方交易情况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研究,并运用GONE理论,从贪婪、机会、需要、暴露4个维度,对宜华生活公司的舞弊原因做出了如下归纳:①贪婪角度,过度追求权力,控股股东行为异常,过高盈利诉求,收入利润指标异常;②机会角度,家族企业结构,小股东难以制衡,内部控制无效,关联方交易异常;③需要角度,融资需要;④暴露角度,外部监管滞后,暴露可能性较低,惩罚力度不足,企业铤而走险。
通过对宜华生活财务舞弊手段的分析,从公司股东和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个方面提出了宜华生活财务舞弊防范策略,包括对管理者进行教育问责,抑制贪婪因子;健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督体系,减少机会因子;优化业绩评价机制,降低舞弊压力;提高惩罚处理力度与财务造假有关成本,提高暴露可能性。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及时提出有效监管措施,并对防止企业财务舞弊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徐静,李俊林,唐少清.上市公司财务异常与舞弊疑点检测研究[J].中国软科学,2021(S1):421-428.
[2]DECHOW P M,GE W,LARSON C R,et al.Predicting material accounting misstatements[J].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2011,28(1):17-82.
[3]洪文洲,王旭霞,冯海旗.基于Logistic回归模型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识别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14,22(S1):351-356
[4]黄世忠,叶钦华,徐珊,等.2010~2019年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分析[J].财会月刊,2020(14):153-160.
[5]BOLOGNA G J,LINDQUIST R J,WELLS J T. The accountants handbook of fraud and commercial crime[M],New York:John Wiley & Sons Inc,1993.
[6]ALBECHT W S,WERNZ G W,WILLIAMS T L.Fraud:bring the light to the dark side of business[M]. New York:Irwin Inc,1995.
[7]LOEBBECKE J K. WILLINGHAM M.Review of SEC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enfoencement releases[R].1988.
[8]BEASLEY M.Boards of directors and fraud [J].The CPA Journal,1998,68(4):56-58.
[9]叶钦华,叶凡,黄世忠.收入舞弊的识别与应对:基于东方金钰交易造假的案例分析[J].财务与会计,2021(15):36-40.
[10]叶凡,叶钦华,黄世忠.存货舞弊的识别与应对:基于康美药业的案例分析[J].财务与会计,2021(13):48-52.
[11]叶凡,叶钦华,黄世忠.货币资金舞弊的识别与应对:基于豫金刚石的案例分析[J].财务与会计,2021(11):37-42.
[12]叶康涛,刘金洋.非财务信息与企业财务舞弊行为识别[J].会计研究,2021(9):35-47.
[13]胡明霞.基于财会监督视角防治财务舞弊:以瑞幸咖啡为例[J].财务与会计,2021(18):44-47.
[14]余晓凤.上市公司虚构经济业务型财务造假探析:基于GONE理论[J].财会通讯,2021(20):125-129.
[15]饶斌.基于GONE理论视角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4):34-40.
[16]洪荭,胡华夏,郭春飞.基于GONE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识别研究[J].会计研究,2012(8):84-90.
[17]施金龙,韩玉萍.基于GONE理论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分析[J].会计之友,2013(23):98-100.
[18]陈关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因素的实证分析[J].审计研究,2007(5):91-96.
收稿日期:2022-03-23
作者简介:
张继德,男,1969生,博士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企业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基于信息化的财务管理。
王子翱,女,2001年生,本科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公司财务。
朱静怡,女,1999年生,本科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公司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