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闲事”致老汉猝死,见义勇为者应否担责
2022-04-29常鸣
常鸣
年近七旬的文印店店主不让学生在店门前停车位停车引发争执,市政道路停车监管中心一名执法人员路过时与店主理论,却不料店主因情绪激动猝死。死者家属将该执法人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老人死亡的损失。法院判决,执法人员见义勇为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店前禁停起争执,店主突发疾病死亡
河南省南阳市某中学旁边的一家文印店离学校近,经常有学生将电动车停在店门口人行道旁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按说,非机动车停车位是由南阳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规划设置的,学生将电动车停在上面本无可厚非。但文印店68岁的店主仇军认为在该停车位停车既影响其门前交通,又影响文印店的生意。于是,仇军用一根红绳绑在文印店门口东西两棵树上,将停放区域与马路隔离起来。
2021年1月5日13时,仇军看到一名学生钻过红绳将电动车停放在他店门前的停车位上,遂上前制止,两人由此发生争执。仇军的老伴阮文花听见动静后,从店里出来进行劝解。就在这时,刚送孩子上学返回的何振骑电动车路过文印店。何振系南阳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看到仇军与该学生发生争执,何振立即停车上前劝阻,并试图纠正仇军不让学生停车的错误行为。
仇军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让何振到店里说话。两人进店后,仇军要求何振出示执法证件,何振当时没携带执法证件,就说:“这个事儿我现在不管了。”说完,他准备离开。仇军正为何振“多管闲事”生气,好不容易抓到他无证执法的把柄,哪肯轻易罢休。他对仇振说:“门口那么多人,你让我很没面子,你这会儿说不管就不管了?”
急着要去上班的何振对仇军说:“我跟你道歉行不行?”见何振想离开,仇军一把拉住他的衣服不让走。双方僵持了一会儿,经阮文花劝说,仇军才同意让何振离开。可就在何振刚离开不久,仇军突然“咚”的一声倒在地上不省人事。阮文花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丈夫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但仇军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仇军死亡原因为“疑似急性冠脉综合征、脑血管意外”。
事发后,有人拨打110报警。警察赶赴现场调查后,查实仇军因不让他人在自己的店门口停车,与前来纠正他错误做法的何振发生争执,双方没有发生肢体接触。警方笔录显示,何振接到公安部门通知后才知道仇军死亡的消息,他与仇军家人在询问笔录中对文印店内外发生纠纷的起因、经过及他离开现场等陈述基本一致。仇军的老伴阮文花还称仇军出生时即患有高血压,但这几年都很稳定。
执法者劝说反成被告,应否赔偿各执一词
2021年3月9日,死者仇军的亲属阮文花、仇文明以何振为被告,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88207.15元。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死者仇军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指出,被告何振随意冒充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执法人员滋扰生事,在被人识破后,为了逃离现场不惜将人推倒。原告认为,何振明知其先前行为已经引发了确切、重大的查看、救护责任,却将仇军推倒后逃离现场,对仇军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何振辩称,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他当时听到仇军说他的店门前不能停车,要涉事学生交10元停车费。出于职业习惯,他上前对仇军的错误做法进行纠正,并就相关停车位的免费停车情况做了详细解释。《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的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栏杆、限行桩等阻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南阳市道路停车监管中心会同南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市内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合理划定的停车泊位,仇军没有理由不准许别人在此停车,更没理由擅自收费。
被告何振强调,他与仇军交涉的整个过程仅持续了几分钟时间,期间其并未谩骂对方,也没有与对方发生肢体接触,其行为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完全是合法正当的。仇军的死亡原因是由仇军自身疾病造成的,与他没有因果关系。况且,他离开时仇军也没有出现任何状况,直到第二天警察通知他时,他才知道仇军已死亡。仇军的死亡,他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见义勇为无须担责任,原告索赔诉求被驳回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振作为南阳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其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在非工作时间过问此事,其“管闲事”的行为不但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而且是一种应当鼓励的见义勇为行为。仇军患有先天性疾病,因未能控制好自身情绪导致猝死。虽然从时间上看,何振的“管闲事”行为与仇军死亡具有时间先后的关联性,但何振的过问及说服解释行为与仇军死亡并无明确的因果联系。何振此前与仇军及涉事学生均不相识,也不知道仇军有高血压病史。何振离开前对仇军的摔倒情况并不知情,因此也不存在何振延误仇军救治的过失情形。被告何振及原告之一阮文花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都认可何振与仇军交涉过程中并无肢体冲突。相反,双方沟通未果后,仇军情绪激动,不让何振离开,何振在事发过程中并未实施侵害仇军的行为。阮文花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应当系案涉事件的真实情况,而并非其起诉后所称何振有过对仇军动手的行为,故对原告起诉后推翻其之前在询问笔录中所作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应当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
综上,法院认为,何振对仇军不让学生在店门口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进行询问的行为,与仇军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何振对仇军的死亡不存在故意、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阮文花及仇文明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6月11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阮文花、仇文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1.00元,由原告阮文花、仇文明负担。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徐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