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背景下教育资源公平配置的意义与路径
2022-04-29原新利韩宜晓
原新利 韩宜晓
摘 要:受教育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公民的受教育权会随着时代的前进有着新的形式与问题,在数字化背景下网络教育的发展使受教育权得到了新发展,在新形势下如何平等保障这项权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城乡教育发展差距较大,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浪费和短缺的现象。因此,平等保障公民受教育权需要继续加强对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强化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救济保障。推动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发展有利于缓解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缩小城乡教育水平差距,进而提高我国整体教育质量与水平,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教育资源;公平配置; 受教育权;平等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12 — 0130 — 04
一、教育资源公平配置的法理意蕴:公民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保障
(一)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层次: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接受文化教育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权利,这也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受教育权的平等保障就是保证每一位公民能够平等公正地享受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平等保障又包含着机会平等与条件平等,机会平等是最基本的教育诉求。对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理解重点在于如何能够真正实现公民接受教育的平等与公正,即如何才能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保障公平的最大化。形式平等前提下,条件平等是一种竖向的平等,要求在保障每一位公民接受教育的基础上竖向挖掘更深层次的质量。公平不只是一种简单的数量上公平,还有深层次的质量上的公平。对于两者要统筹兼顾,不能只追求数量上的公平而忽视了质量上的公平,数量做到了,质量也跟了上来,这时候我们才说将公平发挥到了最大的保障。
(二)教育资源公平配置是受教育权实质平等保障
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是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核心所在。一方面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更加有效实现受教育权的公平性与优质性。从古至今,教育公平问题一直是影响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我国有关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印证了公平在各个领域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属于教育公平一类,它是教育在资源分配上的公平。从一定意义上讲,教育资源公平配置也是社会公平在受教育权领域内的重要体现。随着物质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受教育权的实践目标不再只关注单纯的接受教育,更关注如何利用更优的条件去接受教育。因此,在权利层面上,受教育权不仅要保证好公民接受教育权利的平等实现,更要保证教育的高质量。另一方面,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反映了数字化背景下教育发展的基本定向。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有着浓厚法律基础和现实依据,即对教育进行公平和高质量的发展,保障了公民在数字化时代能够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配置。在新时代背景下从我国教育发展的定位来看,政府对于实现受教育权优质发展应当在制度与物质两方面提供更为详尽的支持,延展教育资源的覆盖面。[1]但是目前依然存在着各个学校教育资源分配不的状况。这便意味着我国公民对文化教育水平日益增长的需求与现存的教育实际发展出现了较大的矛盾。在经济发达与落后的地区,学校的资源投入与保障较城市地區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在受教育权平等保障方面也要与时俱进,做好万全的准备来迎接新的挑战。
二、数字化背景下教育资源配置形式的特点
(一)数字化背景下教育教学模式的特点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及高速发展,教育发展进入了数字化模式时代,人才教育培养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从提升教育资源的共享水平到信息数字化模式的全面转变,教育教学模式发展在新时代也出现了新的特征。第一、教学中心的转移。在传统教育模式中,教师作为信息的传授者、内容的讲解者、过程的引导者,都具有着主导地位。在数字化背景下,科学技术具有了一定的赋能作用,教师也不再作为信息和知识的唯一来源。教学的中心开始由教师转移到学生,教学模式逐步从计划式教学向需求化教学过渡转变。第二、优质教育资源需求增大。随着社会步入高科技时代,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社会对于专业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对于市场上高素质人才的需求量提高,相应地对教育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教育资源成为教育教学质量不可或缺的元素。第三、线上教学的起步与完善。数字化背景下网络科技在不断地发展,线上教育以其网络化、数字化的形式,打破了传统教学课堂地域与教学资源的限制,扩大了教学课程的延伸路径。从新冠疫情的爆发中能够凸显出线上教学的重要性,在学生延迟开学却又不能停止授课的情况下,在线授课教学的工作有序推进,创新了教育授课的新形态,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与发展。
(二)数字化背景下教育资源配置的共性与特性
数字化背景下的教育资源配置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独特作用,致力于破解教育领域中的主要矛盾,推动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结构改革,构建出教育资源配置的新方式。一方面它表现在总体投入与配置比例的科学性。也就是教育资源的总体投入是否能够科学合理地分配问题。传统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是一味地强调教育资源总量的投入而忽视了对资源均衡配置问题,大量的优质教育资源向城市地区投入,农村的优质教育资源分配少之又少,导致投入与配置结构比例矛盾突出,分配缺乏科学合理性。数字化背景下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加注重对现有优质资源的公平化配置,使优质的教育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中得到合理化的分配。另一方面体现在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配置的公平性包含着公正配置与平等配置。公正配置是指赋予每个人对教育资源自由竞争的机会。对于教育资源的分配每个人都有着接受它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体现在宪法保障每个人的受教育权。平等配置重点在于不同情形的不同对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教育需求,对教育资源的投入也需“因地制宜”。平衡是教育发展中促进教育公平的实质性要求。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蓬勃发展,人们通过对线上教育获得了更多优质教育资源,对教育需求的路径更加便捷。教育需求的矛盾是不同利益群体对教育公平多样化、广泛性的诉求,是数字化背景下对教育资源配置公平性的更高要求。
三、数字化背景下城乡资源配置不公平的表现
(一)政府教育投入不均衡造成的差距
政府教育投入分为教学仪器、书籍、交通运输设施等经费投入。根据《2020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国家对城市小学与农村小学生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经费分别为1.2万和1.1万,城市初中与农村初中生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经费分别为1.7万和1.5万。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在对学校投入的教学设施水平上还是差距较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学校建设以及教学设施的经费大部分由农民自己筹集基金解决,政府投入的资金经常会被人员经费占据,用于教学的经费所剩不多。同时线上教育需要互联网的支撑,而我国城乡地区互联网覆盖率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根据《第4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研究显示,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81.3%,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7.6%,城乡互联网络普及率差距较大。由此可见,在互联网的使用问题上城市学生的使用比例远远高于农村学生,这也反映出在互联网普遍发展的今天,网络基础设备的使用也是影响受教育权平等的重要因素。
(二)基础资源投入差距
基于经济、历史、地理因素等影响,我国政府在城乡之间的教育基础建设相差甚大。城市地区经济基础强大、地理环境优越,学校拥有着先进的教学设施与高素质的教师团队,同时学校的校园环境与教学氛围也较为优越。将教育资源投入无疑会收获更大的效益甚至会超出原有的教育价值,反之,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薄弱,教学的质量较城市地区偏低,甚至在偏僻的山区在校受教育的学生无法享有可以正常上课的教室,有的学生每天要花费几个小时的路程走到学校。城乡各方因素发展皆有差距,因而对于教育资源的投入也需具有针对性。教学环境对教育资源的投入与使用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作用。此外,农村地区留守儿童问题也不容小觑。我国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基数较大,并且较大部分的留守儿童是由(外)祖父母监护。受(外)祖父母监护的儿童常年没有父母的教育,而(外)祖父母受教育程度低、知识储备有限,一般情况下无法参与到儿童的教育中。同时,还有4%无人监护的儿童,他们的受教育情况有着更为严重的问题。由此情形下,农村地区学生便会产生辍学率高于入学率的现象。
(三)教师资源差距
据统计,2020年全国城市小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的比例分别为99.3%、93.8%,而农村分别为97.1%、85.4%,城乡差距为2.2和8.3个百分点。从师资数量上看,城乡教师素质差距在逐渐缩小,但农村与西部偏远地区教师队伍仍缺编严重。农村地区教学环境劣势,农村教师工作变动频繁、教学任务艰巨,造成优质师资流失严重。同时,城市优越的教学资源与培养环境吸引着骨干教师队伍落户城市,进而加剧了农村学校优质教师队伍短缺的矛盾。从师资质量上看,优质教师资源在城乡之间还是存在着比例失衡的现象。优秀的教师对学生的开导与启发有着极大的帮助,进而提高学生自身素质教育的发展;而农村教育由于受环境和经济水平制约,农村教师的教学发展水平也进一步受到了限制。因此,消除城乡教育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的发展情况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2]
四、实现教育资源公平配置的路径与制度结合路径
(一)国外教育资源公平配置制度与实践经验
日本宪法中对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有着比较全面的保障。日本的教育立法不仅规定了受教育权的平等保障,还确立了公共教育的基本原则。如《社会教育法》《终身学习振兴法》等。在《学校教育法》第6条规定了公民无偿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在《社会教育法》第3条中规定了国家、政府与地方团体机构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义务,并设置了对社会教育的奖励机制和有关设施。日本极为注重公民的终身教育,其中《终身学习振兴法》中第2条就规定了政府在贯彻落实终身学习政策时,要秉承着尊重公民接受教育并自主学习的意愿,同时在制定终身学习政策时要考虑职业能力的开发与提高、在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因素。日本在教育行政保障上较为完善,对教育的整体投入很大,但政府对教育财政的投入没有较大的干预权力,给予了各个学校更高的自主性。在司法的救济上,公民可以通过民事和行政两方面对权利就行救济,救济方式简洁高效。
德国的受教育权保障立法是由各个州来制定,义务教育立法重点在于对各个义务主体的规定。如《勃兰登堡州学校法》对教育责任人、校长、教师与学生父母规定了督促学生及时入学接受的义务。德国在行政保障上致力于政府作为教育投资的主体,同时政府在司法上也负有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在司法救济上的保障规定,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选择向行政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宪法申诉来进行救济[3]。
在教育资源不平等补偿方面,针对线上教育资源,美国在2001年由麻省理工学院实施OCW计划将学校的课程实现网络化发展,为各个地区的学者提供网上学习的渠道,网络教学也由此开展。在2008年加拿大首先提出了“慕课”的概念。[4]同年慕课首次设立了网络在线课程,并且全球有超过两千多名学生选择修习这门课程[5]。传统的线下教育资源以公共图书馆作为主要标志。美国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公共图书馆协会。用以推动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的最大效益,并使其成为各个社区的核心。虽然日本的公共图书馆在战后的发展有一定的滞后,但在全新发展理念上要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要与公民需求相适来建立相应的公共图书馆。[6]例如投资建立大量的村立图书馆,推动公民使用流动图书车来增加公民的图书阅读量。
(二)教育资源公平配置的法治保障
首先,教育资源投入的主体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法重点在于规制教育资源均衡分配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来规定对均衡化分配的保障。教育资金的分配科学合理,根据每个地区的实际发展和预测进度进行精准化投入。受教育权的实质保障要受到立法工作的重视。发挥宪法对受教育权实质保障的关键性作用。在受教育权实质保障方面的规定宪法涉及的太少或是有很多不足,那其他的法律和立法机关很难根据宪法制定出发展教育公平实践方面有效的法律。在我国,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不公平对待,无法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对自己的宪法权利就行救济,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实质保障。因此,加强受教育权实质保障的立法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在执法方面政府教育投入须要科学配置。基础教育资金投入面广,分配结果甚至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由中央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我国202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比约为80.91%,每年的政府的教育投资在逐渐扩大。政府需要加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精准投资。政府的投资主要分为物力、人力、财力三种投资。物力主要是投入的基础设施,人力的主要部分是教师资源,财力是教育经费的投入。其次,政府需要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制定精准的区域学校教育投资,为优质教育提供政策和资源的保障。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大致分为三部分,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次之,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制定对各个地区教育投资的规划,因地制宜。对于城市地区,基础设施已经基本上完备,政府的投入应着重开拓学生的创新和培养能力。对于农村地区,政府在基础设施要加大投入,教师也是教育中的主要力量,需要加大对教师的投入,包括精神和财力上的投入。加大对学生的补贴也可以减轻学生接受更优教育的压力。最后,政府需要强化资源管理体制,每个地区的不同资源需要合理地被利用。某些地区的政府只着眼于优质的学生,给予他们最好的投资。这种情况下优质的学生和优质的学校会在筛选机制的基础上互相的选择和加持,这样一来,优质的资源只会越来越集中,资源的不均衡差距会越来越大。
(三)司法救济保障
目前我国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还缺乏明确的保障。教育诉讼和教育申诉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流程的设计。在教育诉讼方面,我国没有对教育公益诉讼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在我国,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没有包括教育诉讼,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能是公民,只能是特定的机关组织,必须要突破行政相对人的限制。[7]因此将对受教育权的保障纳入到公益诉讼中是对受教育权的平等保障。在教育申诉方面德国确立的宪法申诉制度赋予了公民在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司法救济上获得了充分的保障。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宪法申诉制度等国外对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方式,结合我国的国情,拓宽对受教育权司法救济的路径。
结语
城乡教育问题历来是发展教育的关键节点,落实好城乡教育投入的均衡配置,加强农村教育的关注力度。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利用好互联网与教育的结合发展是当今时代发展教育的重中之重,同时将教育资源公平配置法制化表达也是新时代对受教育权平等保障注入的新内涵。
〔参 考 文 献〕
[1]魏文松.新时代公平优质受教育权:法理意蕴、规范基础与价值取向[J].新疆社会科学,2020(04):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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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柯卫,吴浩伟.日本、德国和美国公民平等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制度的比较及其启示[J].山东社会科学,2020(05):148-154.
[4]王鹏,柯文丽.慕课在国内外的发展与运行现状[J].教育教学论坛,2019(13):51-52.
[5]朱骏锋,许仁红.我国慕课建设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77-79.
[6]李国新.日本公共图书馆立法[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1,37(02):75-82.
[7]范履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丁 冬〕
收稿日期:2022 — 12 — 12
基金项目: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同富裕宪法基础中特殊群体社会权保障研究》(22BFX114)2022年司法部法学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效果及对策研究》(22SFB3006)2021年甘肃省高校课程思政示范项目《法学核心课“课程思政:建设原理与路径研究》(GSkcsz-2021-028);2021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工作促进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路径研究》;2021年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省网络社会综合治理法治化路径:以社交网络平台对言论表达的规制义务为研究域》(2021YB05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原新利(1977—),女,山西汾阳人,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社会治理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