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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的村民“微自治”

2022-04-22张昕欣

三晋基层治理 2022年1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

张昕欣

〔摘要〕实现有效的村民自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为了解决行政村范畴村民自治虚化、异化等问题,各地在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中提出可以推动治理重心下沉、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开展的“微自治”。“微自治”能够满足村民自治有效运行所需的各种内在条件,包括提供利益关联、文化共识、空间基础、适当的组织规模等。但是,在推进“微自治”的过程中,还会面临自治载体行政化、自治范畴萎缩降级、自治方式重回乡贤治理等新的风险。对此,可以从提高自治载体相对独立性、持续推进行政村层面自治协同发展、将现代民主理念融入村民自治实践等方面入手进行有效化解。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治理单元;“微自治”

〔中图分类号〕D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2)01-0044-07

能否实现有效的基层民主自治是加速乡村社会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政治保障。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对在新时代解决好“三农”问题提供了具体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村民自治,逐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2018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为了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需要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2〕。可以看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强基层民主实践,充分发挥好村民自治的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针对乡村地区村民自治缺失的情况,通过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开展了对村民“微自治”的探索。这些探索,对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激发村民自治活力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一)乡村治理视野中的村民“微自治”

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作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不断发展和完善,并逐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村民自治在推动民主、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以及维护乡村地区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能否认的是,随着基层民主自治的发展和乡村社会的快速转型,村民自治的理念、模式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步凸显出来。一方面,以行政村为基本自治单位的村民自治在方法上很难将具体问题落到实处,也很难将村民自治推向深入。目前,大多数农村存在人户分离现象,大量青壮年进城务工,留守在家的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少人民主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参与能力不足,对村务漠不关心,结果使村民自治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行政化的情况。随着简政放权和税费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为了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将大量的行政事务下放到行政村级单位,导致村委会承载了过多的行政职能,实际上成为乡镇一级政府的行政终端。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载体,其自治功能逐步被行政功能所取代。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只剩下了民主选举,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都处于虚置状态。

对于上述情况,一部分学者抱悲观和否定的看法,认为村民自治实际上走进了死胡同,是一场注定无法成功的民主实验〔3〕。而更多的学者则保持积极的态度,认为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混乱并不代表自治制度本身的失败,应当基于民主的内生特性,以新的形式实现基层民主自治的内在价值,在理论范式上重新“找回自治”〔4〕。围绕着这一目标,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推进“微自治”,通过推动治理重心下移,不断深化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微自治”源于我国乡村社会对基层民主自治的实践探索。在探索解决村民自治难问题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可以试行将治理重心下移,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自治单位,通过赋予自治主体更多自治权限,以具体、细致、有效的方式来开展“微自治”,使村民真正成为民主自治的主体。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微自治”的相关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有的学者认为,“微自治”作为乡村治理转型的新探索,其实质是通过治理下沉,重塑基层自治主体,并以村民理事会等村民组织作为组织载体,利用本土社会资源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5〕。它不仅能够充分激发基层活力,还能夠有效地促进基层民主发育。有的学者提出,推进“微自治”是基层治理实践发展的新趋势,通过将自治范围不断下移,让自治内容更加具体化,使自治方式趋于细化等方式,能够赋予自治主体以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基层民主自治功能〔6〕。有的学者强调,推进“微自治”是解决当前乡村基层社会“悬浮型自治”的有效方式,应当以此为着力点和发展方向,引导村民自治“走出动力困境”〔7〕。还有学者认为,“微自治”的出现“源于行政村自治单位过大所引发的自治难题,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8〕。但是将治理重心下沉并非没有缺点,它还会引发包括“财政压力巨大、党员数量欠缺、活动场所匮乏、经费保障不足”〔8〕等在内的一系列村民自治新问题。总的来看,“微自治”实际上就是通过缩小和重塑基层自治单位,引导居民直接参与同自身密切相关的公共微观事务的治理过程。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以村民为主体,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依托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载体开展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就是“微自治”的主要体现。

(二)当前我国乡村地区的“微自治”范式

近年来,我国各地在加速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的过程中,对深化以治理重心下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微自治”实践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通过对这些探索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当前我国乡村地区的“微自治”有以下几类范式。

第一类是以自然村为“微自治”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模式。这类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湖北省秭归县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的实践。秭归县是在保留行政村层面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将自治单元下移至自然村,同时取消村民小组,形成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村民自治”。在层级架构上,形成“村委会—村落理事会—农户”和“行政村党组织—自然村党小组—党员”两层农村治理格局〔9〕。其中,行政村层面的村民自治主要负责自然村之间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协调,自然村层面的村民自治负责本村庄内的公共事务,但并不承担行政村分派的行政事务。后者则更加注重基层党组织在自然村村民自治中的引领作用。河池市在保留行政村建制的情况下,将基本自治单元重置为自然屯(自然村),以屯为基本单位开展民主协商自治,同时将党的工作重心下沉,在纵向上建立乡村驻屯联合党小组,在横向上建立屯党群理事会,再加上屯户主代表大会,形成了“一组两会”的组织架构。屯内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公共事务首先由联合党小组进行动议,再经屯党群理事会民主协商,最后交由屯户主代表大会作出决策〔10〕。

第二类是以村民小组为“微自治”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模式。该模式主要出现在一些土地、林地和塘坝等集体资产集中在村民小组,而不是集中在村委会的乡村。在这些村庄中,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建立自治组织,小组内的村民都是利益相关方,开展议事协商更具有针对性。目前这类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广东省云安县和安徽省滁州市石沛镇大季村。其中,云安县通过在村民小组一级设立村民理事会,强化了村民小组的自治功能,使村民能够直接行使民主自治权。村理事会成员由村民小组内成员选举产生,对小组全体村民负责。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村民理事会能够正常运转,云安县还在乡镇和行政村两个层级都设立了理事会,实现了同村民理事会的有效对接,构建起“以组为基础,三级联动”的基层治理格局〔11〕。滁州市石沛镇大季村同样是通过重塑自治单元,形成了“村委会—村民理事会—农户”的新自治架构。大季村根据规模适度原则,按照地域就近方式将全村33个村民小组划分为11个片区,对应成立11个村民理事会,共推选理事会成员55人。村民理事会对上接受村“两委”的领导,在其支持和指导下开展活动,对下做好村民利益的“代言人”,有效推动了行政村自治与村民小组自治的有效衔接〔12〕。此外,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近年来福建厦门、江苏南通、四川成都、江西赣州等地也纷纷加快了以推动自治单元下沉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新探索。

总的来看,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宏观背景下,通过引导村民进行“微自治”,加速乡村治理体系转型,能够有效化解村务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稳定,为到2050年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乃至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

二、村民“微自治”的多元效能

在当前我国各地对乡村基层民主治理的实践探索中,“微自治”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成效,获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广泛认可并得到大力推广,关键在于通过推进治理中心下沉,缩小和重塑基本自治单元等方式,能够满足村民自治有效实施、运行所需的内在条件。

(一)为村民有效自治提供利益关联

利益的相关性是决定村民自治能否实现的经济基础。开展村民自治,“有关农民利益的社会治安、公共设施……需要由地域共同体的成员共同决定”〔13〕25。在我国乡村社会中,最主要的利益关系是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类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产权关系的相关性能够为自治共同体的形成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利益相关性越强,自治程度就越高,产权共有程度越高,自治越容易形成,反之亦然〔14〕。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之所以出现虚化弱化情况,问题在于农村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错位,造成村民之间缺乏利益关联性。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基本自治单元是行政村。行政村通常是由若干个邻近的自然村构成。村庄地域范围广、规模大、公共事务繁多,其内部不同自然村和村民小组成员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不强。在行政村内,一些公共事务或公共工程有时只能惠及部分村民,更多的村民因为无法从中受益而缺乏参与意愿,对乡村集体事务的关注度也比较低。即使是涉及全体村民的公共事务,大多数村民也多采取本位主义,只关心与个人利益有关的部分,村民自治的整体参与动力存在着明显不足,造成了集体行动困境。而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中,较高的利益关联度有助于村民形成稳定的小型共同体,弥补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缺乏动力的不足。究其原因,在于自然村和村民小组是村集体经济的基本产权单位。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作为产权分配的基本单元,能够提高自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利益关联度。这些自治共同体中的成员,对外天然具有排他性,对内则因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便于挖掘公共资源,促使村庄公共利益形成”〔15〕。因此,较之行政村中的村民,处于同一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共同体中的村民,相互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纽带。由于利益单元和自治单元的内在一致性,通過推进“微自治”,在区域相对狭小的自然村以及村民小组中开展自治活动,能够极大地激发村民的内在参与动力,且这种方式还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村庄集体资源的有机整合,从而提高村民自治的运行绩效。

(二)为村民有效自治提供文化共识

文化的相关性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文化基础。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相似的文化背景能够为村民自治凝聚基本共识。村民个体间的文化通约性越强,他们在自治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就越高。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认为,“只有经过一个文化适应过程才能确立并维持共识”〔16〕75。一般而言,村民之间的文化相关性同所处区域范围呈正相关。范围越小,文化相关程度越高,村民的认可度也越高。由于地域相近,同一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中的村民,彼此之间不仅存在着现实利益上的关联,往往也具有共同的文化风俗和信仰,遵循着共同的乡村社会非正式规范。而且由于村民的生活范围主要局限在自然村内,村民实际上处于共同的“熟人社会”之中,有些村民之间还存在着浓厚的家族血缘关系。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村民对于自身所处环境的文化认同。

相关学者研究认为,文化越是基于村庄内在需求而生(不管是生存、血缘还是利益),借助的承载单元越是自然演化而成,公共精神和道德责任感越强,越有利于自治的有效开展〔17〕。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等共同体中,文化习俗往往由村民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演化形成。由于具有共同的文化习俗,自然村内的宗族关系、“村规民约”乃至以差序格局为特点的人际关系网络等,都能够对村民处理集体事务、调解利益纠纷、化解邻里矛盾等发挥重要影响。但是,当村民处于行政村这样规模较大的异质性共同体时,由于缺乏共同的文化基础,不同自然村落的村民群体之间很难就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达成共识,这就给协商和解决乡村集体事务带来了困难。因此,开展“微自治”,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作为基本自治单元,能够将具有共同文化习俗的村民聚集在一起,通过发挥“村规民约”、同质性文化等因素的积极作用,为村民达成协商共识和实现有序民主自治提供文化保障。

(三)为村民有效自治提供空间基础

地域相近是村民实现有效自治的重要自然条件和空间基础。一方面,相近的地域能够为村民提供共同的生活空间和外部环境。在共同的生活空间和外部环境之中,村民由于长期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间熟悉亲密,有着强烈的信任感和依赖感。这为村民共同参与乡村集体事务,进行民主讨论、协商自治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受到地势、地形等自然条件的影响,不同的地域空间往往不仅在地理上存在着交通障碍,也会形成各自独特的文化风俗边界。处于不同地域空间中的村民,在交往沟通乃至风俗观念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给村民协商自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许多问题的解决不能只依赖某一部分村民的努力,而是需要全体村民的共同协商和合作。推进“微自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推动村民自治由“大民生”转向“小生活”,通过加强自然村、村民小组等微共同体内村民的协商互动,实现“小平台,大参与”。当前,我国的基层民主自治虽然将行政村作为法定基本单元,但在实践中,由于地域条件限制,村民对协商民主过程的参与往往缺乏深度和质量。因此,以行政村下辖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治理单元,无疑更符合自治对于空间的内在要求。在同一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中,成员之间联系密切,易于沟通交流,在表达自身利益和诉求方面存在天然优势。由于自治范围相对较小,微共同体内的所有村民可以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充分提高了基层民主自治的运行效率。总的来看,“微自治”能够合理缩小自治范围,为村民自治提供适当的空间基础,为在相近地域形成高效率的自治共同体创造有利条件。

(四)为村民有效自治提供适度的组织规模

自治单元的规模也是影响村民自治的重要因素。有学者研究认为,居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有赖于适度的组织规模〔18〕。就单一村民自治共同体而言,其组织规模越庞大,成员数量越多,村民直接参与自治的可能性就越小,参与成本也越高,就无法形成良好的自治秩序。相反,如果自治共同体过小,虽然村民能够直接参与集体事务,却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村庄公共服务的供给也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探寻适度的组织规模是推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重要内容。

当前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自治共同体规模过大,村民自治的主体性和群众性难以实现,导致村民自治的效率、效能和效力都在不同程度上下降。从实践上看,一些地区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的村民自治都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形式化和悬浮化的情况。推动“微自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对自治单元的规模进行适度调整,达到赋权于民的目的。自然村和村民小组作为新的自治单元,因其适度的规模能够产生自愿的联合〔19〕。相较于行政村,处于微共同体中的成员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机会得到显著提升。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自治共同体,不仅有利于在自治过程中将参与成本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维持有效的自治秩序,同时还能切实提升村民自治的效率和质量。

三、当前村民“微自治”面临的主要问题

“微自治”作为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探索,在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实现社会治理精细化、培育基层民主精神、激发村民参与自治热情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治理重心的下移,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主要范畴的村民自治实践也会面临一些新的问题。

(一)自治载体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被行政化的风险

当前制约我国乡村基层民主自治实践的原因之一,就是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却承担了过多的行政职能,一些地区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为减轻自身行政负担,开始将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下移给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各类村民新自治载体,有些村委会甚至还针对村民理事会制订了各种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来调动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性。这些措施无疑在客观上增强了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机构的行政化色彩,加大了新自治载体被行政力量吸纳和消解的风险。在这样的环境下,理应代表村民利益的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代表实际上变成了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在新的自治共同体中的代理人。原本经过村民理事会协商,由其代表向村委会反映村民利益诉求和意愿的过程变成了村民理事会代表凭借其在村民中的威信,说服村民自觉接受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行政决策、指示的过程。长此以往,村民通过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载体进行协商民主自治的空间就会受到进一步挤压甚至消失,也就会加大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村民自治陷入“自治悬空”的可能。

(二)自治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萎缩和降级的风险

引导村民开展“微自治”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处理好自然村、村民小组同行政村两个不同层面的自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村民自治不与基层民主扩展的趋势相违背。从理论上看,推动治理重心下沉,并不意味着要对以村委会为主要载体的现有乡村自治体系进行变革。相反,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微共同体的村民自治是对行政村层面自治活动的补充和完善,两者在各自的领域和层面共同行使着村民的自治权〔20〕。目前来看,我国的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包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等在内的诸多行政村层面的公共事务依然需要依靠村委会以及行政村内全体村民来完成。特别是在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背景下,中央和各级政府为加速农村农业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投入了大量的资源,这些资源的配置调控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自然村和村民小组的能力范围,村理事会等新自治载体无法替代村委会发挥自治作用,只能通过行政村“两委”甚至是乡镇一级政府来进行协调供给。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在推进“微自治”的過程中,未能处理好自然村、村民小组等微自治共同体和行政村共同体两个不同层面的自治之间的关系。有些地方甚至简单地以前者取代后者,导致村民自治无论是在内容还是范围上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和降级。

(三)自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回传统乡贤治理模式的风险

当前,一些乡村地区在推进“微自治”的过程中,为了防止村民可能出现的消极态度,有效动员村民参与自治,过分地依赖血缘和宗族关系。受到习惯和情感认同因素的影响,村民多是从个人情感和宗族观念等角度对乡村集体事务进行考量,而不是基于事实和理性作出判断,造成了基层协商民主一定程度上的虚置。究其根源,在于以地缘、血缘关系为基础开展的村民自治实际上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文化共同体自治方式,其本质是依靠各类“乡贤”“士绅”以及“宗族领袖”来调节村民关系,实现基层社会治理。这种治理方式将伦理道德作为自治的行为规范,将习俗习惯作为自治的认同标尺,促使个人紧紧依附于家族和宗族,降低了现代民主参与的质量。这种被动式的民主参与,既不遵循基层协商民主自治的规则和程序,也无法很好地培养村民的现代民主精神和主人翁意识,同时还轻视现代公民的权利、义务,使村民“微自治”有回归传统封建道德教化式治理的危险。这一点无疑同当前我国推进乡村治理体系转型和实现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四、深化村民“微自治”实践的主要方式

针对当前各地在推进治理重心下移,深化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民“微自治”实践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可以从提高村民理事会等自治载体的相对独立性、持续推进行政村层面的协商民主自治以及将现代民主理念充分融入村民自治实践等方式入手,进一步深化村民“微自治”实践。

(一)提高村民理事会等自治载体的相对独立性

提高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自治载体的相对独立性,减少村委会的过度干预是有效化解村民“微自治”运行载体行政化风险的重要手段。要解决在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深化自然村、村民小组范畴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中存在的自治载体面临着被行政化风险等问题,需要我们从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入手,明确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各类自治载体的地位,确保其合法性,同时赋予新自治载体进行自治管理的权限和范围。对于自治范围内的乡村公共事务,自然村、村民小组等微自治共同体中的村民有权通过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来自行处理和作出决定,村委会等其他组织不得干涉。此外,还要处理好村委会和村民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新自治载体的关系。要在肯定村委会依法对村民理事会等各种自治载体进行工作指导的基础上,提高新自治载体在乡村基层民主自治实践中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村民能够在不受外部环境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自觉自愿地参与乡村公共事务。

(二)推动行政村、村民小组两级民主自治的协同发展

在现有乡村治理架构下,村民小组作为乡村基层社会最常见的集体组织,属于较行政村次一级的自治共同体,而非行政村的下级组织。简而言之,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属于身处不同场域的平行自治单元。在深化村民“微自治”的实践中,既要推动村民小组层面的自治不断深化,也要确保行政村层面民主自治的正常运转。如果行政村层面的民主自治无法落实,那么村民小组层面的自治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开展“微自治”的同时,必须积极发挥行政村村委会的自治功能。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发挥好协商民主在行政村、村民小组两级民主自治中的作用。要明确行政村层面协商民主的范畴和规则,完善村民协商议事规则和程序,持续推进协商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对涉及行政村内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事项,须由全体村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有效弥补当前行政村层面村民自治普遍存在的“轻协商、重选举”的缺陷和不足。属于村民小组范畴的公共利益和矛盾纠纷,由村民小组内部协商讨论解决。与此同时,还要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教育和引导,确保全体村民有序参与村务治理,实现行政村、村民小组两级民主自治的协同发展。

(三)将现代民主理念融入村民自治实践

深化村民“微自治”实践,必须推动传统文化资源中的协商民主因素与现代民主治理精神、理念相结合,并以其引领村民自治发展。在缩小和重塑自治单元以后,村民自治具有了良好的社会资本和文化共识,但是也面临着重回传统乡村道德教化式治理的风险。为了有效保障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基本民主权利,防止“乡贤”“宗族领袖”等少数乡村精英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产生话语霸权,进而出现村民被动式民主参与的情况,要在重视和发挥传统文化和公序良俗积极作用的前提下,将传统乡村治理中同现代协商民主自治相契合的文化因素充分挖掘出来。一方面,要促进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变,将现代民主精神、理念、规则和程序融入基层村民自治的全过程,并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整合到村民“微自治”实践中。另一方面,要推进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两者相融合,形成新的现代协商民主文化,尽最大努力释放其在村民自治方面的效能,引导村民在环境公开和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对乡村集体事务进行理性思考判断,最终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够确保村民以主体性身份直接参与乡村治理,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五、结语

通过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将自然村、村民小组变更为新的基本自治单元,不仅能够满足基层民主自治内在要求,同时也为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推进“微自治”还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现代治理的一般逻辑是强调治理单元的不断上移,从自然村到行政村,再到乡镇,乃至实现县域自治。现代治理的过程,也是民主国家的建构过程。这一过程的核心是不断扩大地方自治的空间与权力,促进现代民主的发育与运行。而推进“微自治”却反其道而行之,这同国家建构和现代民主发展的方向无疑是相违背的〔21〕。总的来看,以治理单元下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微自治”实践在我国依然处在试点和探索阶段。在未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在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基础上,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會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1).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8-02-05(01).

〔3〕冯仁.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J〕.理论与改革,2011(01):134-136.

〔4〕徐勇.找回自治:探索村民自治的3.0版〔N〕.社会科学报,2014-06-05(03).

〔5〕刘成良.微自治:乡村治理转型的实践与反思〔J〕.学习与实践,2016(03):102-110.

〔6〕赵秀玲.“微自治”与中国基层民主治理〔J〕.政治学研究,2014(05):51-60.

〔7〕梁贤艳,江立华.自治单元下沉背景下的城市社区“微自治”研究——以J小区从“点断”到“全覆盖”自治的内生探索为例〔J〕.学习与实践,2017(08):98-105.

〔8〕汤玉权,徐勇.回归自治:村民自治的新发展与新问题〔J〕.社会科学研究,2015(06):62-68.

〔9〕贺海波.村民自治的社会动力机制与自治单元——以湖北秭归双层村民自治为例〔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6):104-111+156-157.

〔10〕韦少雄.村域基层党建创新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基于广西河池市“党群共治”模式的分析〔J〕.求实,2016(08):30-36.

〔11〕康就升,游志锋.组建民事民治三级理事会构建乡村社会管理新网络——来自广东省云安县的实践与探索〔J〕.南方农村,2011(06):81-87.

〔12〕李辉.安徽全椒大季村理事会形式的村民自治探索〔N〕.中国县域经济报,2018-02-12(06).

〔13〕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

〔14〕邓大才.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条件研究——从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视角来考察〔J〕.政治学研究,2014(06):71-83.

〔15〕李松有.群众参与视角下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选择〔J〕.东南学术,2017(06):57-64.

〔16〕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杨祖功,王大东,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17〕李鹏飞.传统与现代: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文化来源〔J〕.东南学术,2016(02):108-115.

〔18〕白雪娇.规模适度:居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组织基础〔J〕.东南学术,2014(05):50-57.

〔19〕史亚峰.规模与利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空间基础〔J〕.东南学术,2017(06):38-44.

〔20〕肖立辉.“微自治”的有效性及有限性〔N〕.中国社会报,2014-07-28(02).

〔21〕陈明.村民自治:“单元下沉”抑或“单元上移”〔J〕.探索与争鸣,2014(12):107-110.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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