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企业赴东盟国家投资的环境风险及法律对策研究
2022-04-21杨璐源
杨璐源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交流合作愈发密切,国内企业到东盟国家的发展势头也越发强劲。然而,由于对东盟国家政策、人文、营商环境、劳工雇佣等方面缺乏了解,投资失败或效益受损的问题时有发生。文章以云南企业赴东盟国家投资的环境风险及法律对策研究为中心,从投资概况、环境风险、法律策略三方面进行分析,为维护我国合法利益提供经验积累。
关键词:云南企业;东盟国家;投资;环境风险;法律对策;研究
中国—东盟自贸区作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重要一步,对于提高我国国际地位,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云南企业赴东盟投资的数量和项目逐年增多,但有效抵御海外投资风险的能力还有待加强。接下来,本文将对云南企业赴东盟国家投资的环境风险及法律对策进行阐述。
一、云南企业赴东盟国家投资概况
一是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各国的交流合作频繁,双向投资发展迅速。截至2020年年底,双边投资累计高达2000亿美元。尤其是2015年,云南对东盟各国的投资增速最快、增量最猛,同比增加87%,创造了历史新纪录。截至2018年年末时,中国在东盟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已超过5200家,雇佣外籍员工40多万人。如今,东盟已赶超澳大利亚、美国、俄罗斯,一跃成为了云南直接对外投资的第四大经济体。具体情况见图1。
二是投资行业多元化。云南企业在东盟各国的投资项目逐渐往多元化方向发展,一、二、三产业均有不同程度的投资,包含商业、制造业、零售业多个行业领域,其中制造业投资存量最多,其次是租赁和商业服务行业,以及采矿业、电力、燃气水资源开发供应业。具体情况见表1。
三是投資国别范围不断增大。东盟国家作为“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的重要国家之一,截至2018年年末,中国直接投资存量达50亿美元的东盟国家就有7个,依次为新加坡、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泰国以及越南。其中以新加坡为代表,依靠其良好的基础设备和投资营商环境,吸引了大量云南企业进行投资,成为直接接受投资额最高的国家。
二、云南企业赴东盟国家投资的环境风险
(一)政策变动风险
近几年,东盟各国内部社会形势的波动较大,导致国内政治形势风险加大,这不仅影响着云南企业赴东盟各国投资的行业分布,还加大了企业投资的政策风险。东盟各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各国政治体制差异较大,这增加了政治的不稳定性;同时频繁的内战、政府首脑的更替使其国内的经济政策难以得到贯彻实施,极易导致云南赴东盟投资企业出现经济损失。从长远角度看,基础设施建设是云南企业在东盟各国的重点投资项目,由于项目周期长、资金投入大、金融风险大,所以更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然而,东盟各国国内突然改变的政策不仅会使云南企业的财产被强制没收或征用,也会使得项目被迫搁置,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严重侵犯云南企业的合法权益。《2018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对东盟国家的投资意愿最强,占总数据的10%,其中政策变动风险则是企业所要面临的最大风险。例如,国电集团对缅甸密松水电站的投资就曾因缅甸国内政策突变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二)人文差异风险
从历史的角度看,东盟各国与中国的交往已持续上千年,在这期间东盟各国文化深受中国文化影响,为如今的友好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虽然二者在文化上有共同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人文方面仍旧有较大差异。例如,语言、宗教信仰、民族文字、文化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些都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各国人民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从而造成了各国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其中,部分国家对于外来投资的态度比较包容,而某些民族主义盛行的国家则较为排斥。加之东盟各国宗教信仰多样化,由宗教信仰所导致的矛盾,也会给境外投资者带来诸多风险。由于语言、宗教、文化上等人文差异所产生的冲突,不仅会对跨国投资带来诸多不利,还会使投资企业很难融入当地社会中,从而导致投资效益受损或者失败。
(三)营商环境风险
对于云南投资企业而言,最希望投资国政府提供一套管理服务水平较高、行政审批便捷的公共管理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顺利开展投资项目。但就整个东盟各国的营商环境来看,各国整体工业化水平较低,缺乏基础设施,使得企业必须投入更多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对营商环境的评估是一种综合性的评估,需要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评估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准入和发展前景,才能获得国际社会更多的支持。据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对世界上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进行比较评估,结果反映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排名比较靠前,中文莱、越南、印度尼西亚营商便利度排名中等,而菲律宾、柬埔寨、缅甸等排名靠后,总体而言东盟各国的营商环境欠佳,风险较大。
(四)劳工雇佣风险
投资东盟国家后,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劳务雇佣问题,否则将会使企业经济效益受损,甚至还会使得问题“政治化”,在国际社会引起巨大的舆论风波。首先,东盟各国在用工制度上有着巨大差异,企业由于不了解东道国劳务用工制度政策遭受经济损失的问题时有发生,例如,在印度尼西亚解雇一名工人必须付出该雇员月工资9倍的遣散费;此外,罢工期间企业仍需支付其工资。因此,印度尼西亚若发生大型罢工运动,不仅会使企业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还会影响企业的投资信心。其次,东盟各国劳动力的效率普遍较低,工人综合素质较低,技术水平较低,这都给用工增添了许多不确定因素。最后,由于各国对于劳资关系重视度不同,由劳资所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例如,在越南发生大规模罢工运动时,当地政府允许企业以该形式争取合法权益,在柬埔寨工人可在企业内自由设立工会,并组织游行罢工活动,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劳务雇佣风险。
(五)企业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中国与东盟各国交流合作程度的加深,云南企业赴东盟投资的数量与规模都在逐年增加,投资行业、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但相较于国内,东盟各国的经营管理风险更大,不少企业缺乏相应的防风险能力,加之海外投资经验不足,投资失败的事情时有发生。从投资企业类型看,国企是赴东盟投资的主力军,但在企业数量上民营企业则占据了绝对优势。这些民营企业投资时缺乏长远的规划,经验主义盛行,从而无法实现现代化经营管理。其次,企业自身技术含量较低,国际竞争力较弱。当前,云南企业赴东盟投资的产业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商业服务业、批发零售等行业,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较低,易受到本地企业和发达国家的排挤,限制了企业成长发展的空间;最后由于缺乏专业跨国经验管理人才,在投资过程中对东道国投资政策出现偏差,影响企业对防风险能力的提高。
三、云南企业赴东盟国家投资的法律策略
(一)细化区域性协定中对投资政治风险防范的内容
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投资东盟各成员国的措施均受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约束。一方面,我国企业应当以更加积极、灵活地方式运用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虽然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在实际的投资活动中部分合理要求仍然没有被列入到该协议之中,因此,云南企业和东盟各国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到有关条例的谈判中,为制定WTO贸易协议新规出一份力。其次,在多边国际协定与公约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应针对政治风险设定统一的处理方案,细化云南企业防范政治风险的相关内容,并将其明确写入方案之中,落实到具体的投资工作中。
(二)完善跨境人民币结算立法以防范汇兑风险
當前,云南省已与缅甸等东盟成员国开始了边境小额贸易的人民币结算,但东盟各国货币结算均与美元挂钩,美国经济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这些国家的经济状况。因此,必须在东盟国家内试行人民币结算方式,以防范我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遭受政治风险。自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美元贬值压力逐渐增大,这一现实情下况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随着这一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民币不仅可作为跨国贸易结算货币,还可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直接进行核算。对于企业而言,不仅能够减小美元贬值所带来的压力,还能够降低美元兑汇的直接成本,有效推动云南企业在东盟的长远发展。
(三)构建统一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应当构建统一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具体应做好以下两方面。
一是以立法形式确定海外投资地位及作用。我国应当制订出一部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海外投资法》,将海外投资主体、方式、目的、条件等纳入立法内容之中。其次,应当明确并跟进实施细则和其他方面的单行法律规定,此外还应考虑到海外投资风险的特殊性,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除政治风险外,还应添加防范经济和自然灾害风险的单独规定,减小风险所带来的影响。
二是合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在立法模式上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模式,如日本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就设立了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确保投资本金和利益不受影响。我国也应当从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结合东盟国家的实际情况,采用“双边保险”的模式,切实保护我国企业和东道主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运用有效的争端解决方法解决投资纠纷
中国——东盟自贸区内若发生争端,应当有效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明确主体范围、途径、仲裁规则和惩罚机制,加大执行力度,从而确保我国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就对仲裁法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被申请方若不能立即执行仲裁决定,就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完毕。若争端申请方对被申请方的执行有所质疑,应当及时向仲裁法庭提起仲裁。此外,在解决我国企业赴东盟投资的争端的过程中,以“当地救济原则”为主,鼓励双方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或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减少司法上的冲突,促使东盟各国法院公正处理海外投资纠纷争端。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合作正在不断地增加,云南企业赴东盟投资的数量和产业也在不断增多。但在海外投资中,我国企业应对政策变动、劳工雇佣、企业经营管理等风险的能力仍需增强。唯有构建统一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化解海外投资重大风险,云南企业今后的海外投资之路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参考文献:
[1]张勉,王绮蘩.“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对东盟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6):52-57.
[2]柯静嘉.“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法律保障[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31(03):57-64.
[3]潘晓滨,王梓荧.“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盟环境保护合作法律路径探析[J].天津法学,2020,36(01):91-97.
[4]谭庆红.新时代中国企业投资东盟风险防范的路径[J].改革与战略,2020,36(08):54-62.
[5]曾文革,周钰颖.论我国对东盟农业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防范[J].经济问题探索,2013(11):103-106+190.
[6]蒋德翠.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的法律保护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8(10):55-58.
*本文为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云南省企业在东南亚国家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2019J0353)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