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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知识产权审核制度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022-04-20贾寅龙

关键词:核心技术创板上市

贾寅龙, 宋 伟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6)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科创板作为助力我国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融资平台,其对于上市企业有着十分明确的要求:要符合国家战略的定位方向、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有广泛的市场认可度、属于高新技术的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契合[1]。

目前有关科创板上市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注册制这一核心制度展开,研究视角可概括为:以政府视角为切入点,研究科创板上市监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等;以市场视角为切入点,研究中介机构的职责、企业如何应对上市要求等。

从政府视角出发,高榴提醒要特别关注地方政府,其担心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本地企业赴科创板上市,从而导致过度激励的问题,提出要预防科创板创新激励引入跟投制度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2]。刘逸云探讨了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其认为当前科创板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的制度成因主要表现在相关规定不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不合理;提出可以借鉴日本经验,通过完善证券法实现信息披露制度的合理配置[3]。杨成长提出要处理好注册制和核准制的衔接关系,认为应从法律角度完善法律配置,做好公司法与注册制的衔接[4]。

从市场视角出发,熊锦秋认为要理清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和交易所之间的审核职能和责任关系,中介机构要认识到注册制下,其角色从提供中介服务到转换为上市“守门人”[5]。李仲篪总结了生产、经营和研发等方面的审核要点,认为在审计研发费用时,应该考虑到科创板企业相较于其他企业而言研发费用占收入比重上的差异[6]。李秀改和马婷[7]、董新蕊等[8]、姚李英和朱翊[9],主要关注的是企业如何应对科创板的上市制度要求,从而进行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现有研究成果较好地展示了当前围绕注册审核制的各种研究视角,体现为政府和市场对注册审核制度在各个维度的回应。然而,知识产权审核制度作为注册审核重要的内容之一,当下该制度的表现情况如何,现有研究缺少对这一方面的关切,这为本文进行科创板知识产权审核制度的评价提供了有益的研究视角。

二、评价指标的选择依据

1.制度依据

根据科创板上市法律法规,“问询和审核”阶段中的知识产权审核是其中最重要的步骤。企业要想通过科创板的“准入”程序,知识产权审核将贯穿在整个过程中[10]。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发现,在审核期间上交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和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大致上从知识产权来源的可靠性、突显质量的依据、应用与转化安排、内部保护制度、中长期稳定的投入开发这五个方面进行审核。因此,本文将这五个方面作为构建评价指标的重要制度依据。

2.现实案例依据

除了上述制度依据外,本文还挖掘了上交所公布的披露信息、问询信息、公告准则和操作细则等案例资料,并选取216家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情况综合整理得到评价指标选择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知识产权来源方面,要求“核心技术属于重点推荐领域”作为上市的头条标准。此外,需要判断核心知识产权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靠知识产权转让、借用等情况开展企业研发;是否与其他专利权人存在知识产权的纠纷,或可能因为权属不明确存在潜在纠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公司的关键性技术,需要对应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可以出现两者不对应的现象。如果存在同其他人合作研发的知识产权,要有明确权利义务划分机制,在利益分配上要有明确的制度要求。

在知识产权质量方面,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对于知识产权的质量做了要求,其需要评估企业的核心技术在行业中的地位和贡献性,在评估过程中会将论文、表彰等体现技术先进性的客观支撑材料作为依据。根据新修改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要求,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在相对数量达标的情况下,“上市委”也关注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人员,或与核心技术研发具有密切关联的研发人员。此外,知识产权开发人员的学历背景、专业资质、科研成果、获奖表彰等情况是“咨询委”的重要判断依据。

在知识产权应用方面,知识产权要能产生企业效益才是关键,评估企业的知识产权使用效率和变现可能性,是企业生存的根基。强调依靠核心技术经营才能有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的变现能力,考验着核心技术是否能够很好地适用于市场,这也是投资者最为关切的投资要点。然而,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用于市场研发,也有很多是为了提前抢占未来发展方向,诸如像企业的经营风险等都是知识产权应用指标的来源。此外,研发资金是科创企业未来持续发展的基础。《评价指引》规定申报上市企业要达到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 000万元以上。此外,对于研发投入的产出成果要求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侧重于当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状态。以围绕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配套的研发管理制度这两大方面进行上市制度审核。主要涵盖企业的核心技术成熟与否、成熟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研核心技术保密状况、研发培育、产品孵化、合作开发、知识产权新增与迭代状况等指标。同时,要配合科创板注册制,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另外公司需要包含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比较清晰的方针以及目标,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使用以及保护。

在知识产权开发方面,科创板希望“孵化”出具有较强生存能力的企业,因此在知识产权审核时会考虑企业未来发展和投资者长期收益。因此审核会关注高效的知识产权研发体系、持续的核心技术创新创造能力、突破关键知识产权的基础和潜力。而保障知识产权研发体系的关键在于企业未来知识产权的良性循环开发,因此需要配套未来知识产权增长的“软”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的培育、研发投入产出比、技术储备等等。

这些现实依据在廓清知识产权审核制度内容的同时,也为构建知识产权审核制度评价指标提供了来源依据。

因此,本文认为科创板企业知识产权审核制度是科创板注册制的一部分。它既包含了《评价指引》中对于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认定审核标准,即专利、著作权、商标等以“知识产品说”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审核制度;又包括《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的直接影响企业知识产权孵化、成果、经营和未来可持续的内在要求,即知识产权开发投入、知识产权经营投资、知识产权收益评估、知识产权寿命周期等以“利益关系说”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审核制度。

三、评价方法选择与指标内容确立

1.评价方法选择

科创板企业知识产权审核制度,本质上又是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大框架中的一部分。关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评价,国外的知识产权政策大都归属于创新政策的范畴,对知识产权政策的评估往往在创新政策评估范畴内[11]。因此对于科创板的知识产权审核制度研究缺少参考意义。

但是,David[12]、李瑛等[13]提出采用访谈法进行相关评价,即通过对话利益相关人以及多元主义的全程参与等方式进行评估,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国内学者在进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评价与区域知识产权制度评价时,多采用层次分析法构建评价体系;在进行知识产权人才评价时则采用文献调研法、频度分析法、经验判断方法和因子分析法等方法进行指标构建,这些方法为本文的指标体系构建奠定了重要基础[14-16]。综上,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采用层析分析法[17],该方法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被评价客体的性质和特征[18]。

2.评价指标的内容确立

首先把问题层次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达到的总目标将问题分解为不同组成因素,并依据因素间的相互关联影响以及隶属关系将因素按不同层次聚集组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分析结构模型[19]。

层次构建,首先要将科创板企业知识产权审核制度进行条理化、层次化,理清目标层(解决问题的目的,即要达到的目的)、准则层(实现预定目的所涉及的中间环节)、方案层(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然后将所包含的审核内容进行分组,每一组作为一个层次,以此来构造层次分析结构模型的指标体系。

本文依据前述分析内容,参考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评价指标[20-22],并结合徐泓有关创业板的研究[23],然后咨询相关专家的建议。最终,在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操作性、可比性、动态性等基本原则之上[24-25],以促进知识产权政策的优化和完善为目的[26],构建了科创板企业知识产权审核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目标指标层有一个,准则层有五个指标,方案层有29个指标。

指标层(W)为科创板企业知识产权审核制度。准则层(A)为知识产权来源(A1)、知识产权应用(A2)、知识产权质量(A3)、知识产权保护(A4)和知识产权开发(A5)这五个指标,见表1中一级指标。方案层(B)为表1中各个准则层下二级指标。

表1 科创板知识产权审核制度指标评价权重表

四、评价过程及结果

1.评价过程

前期预评价发放问卷8份,根据预评价的情况进行修改后,发出咨询问卷25份。根据个人基本情况调查的符合程度、专家参与咨询的意愿等综合情况,最终收回有效问卷共19份,有效率占比76%。专家的参与积极性较强,参与预测的专家权威度较高,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

评价步骤为:首先对准则层的五个一级指标进行评价,在通过检验的基础上,再分别对相应准则层的二级指标进行评价。收集到19名专家的评价结果后,本研究采用结果集结的算术平均的方法,即对19名专家的结果取均值[27],然后使用MCE软件对指标进行计算[28]。

2.评价结果

(1)准则层的评价结果 专家对准则层指标进行评价后,用均值法得到判断矩阵,然后进行一致性检验,最终准则层一致性比率(CR)的值都符合层次分析法的要求,一致性检验通过,说明该分层具有科学性,能够用于方案层指标的分析。

(2)方案层的评价结果 在准则层指标层次分析通过后,将各准则层所在的方案层指标一一进行评价和检验,因为“知识产权来源”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指标内容较多,导致并没有一次性通过检验。经过专家沟通后,重新调整和修改了部分评价指标。最终所有的方案层指标都通过了一致性检验。将各个指标的权重算出后,最终得到科创板知识产权审核制度评价指标权重,见表1。

五、结果分析与对策建议

1.结果分析

部分评价指标的层次差异大,层次结构有待优化。知识产权来源和知识产权应用的指标权重占比约为38%和26%;知识产权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指标占比非常相近,几乎都为14%;知识产权开发的指标权重为8%,占比非常小。就分层而言,准则层指标共有五个,因为知识产权质量与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没有形成较好的分层,导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四级分布的状态。

在知识产权来源领域,其二级指标将“核心技术是否属于重点推荐领域”作为其最重要的评判一环,其与其他的审核细则之间的梯级层次太大,而作为权重占比较靠后的几项其实对于企业上市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知识产权应用领域则形成一种三级分层的状态,以“主要依靠核心技术生产经营”独占一层,“研发投入”和“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这两个指标总体在权重中占比接近。

知识产权开发是企业能够长期盈利的重要保障,因为许多核心技术往往需要长时间的投入才能获得技术突破,然而当前知识产权开发指标权重占比低,在审核中不太受重视,这反映出当前科创板知识产权审核制度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总体情况来看,在知识产权来源、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开发的领域内,都存在较为突显其中某一两个指标的问题,没有形成较好的层次递进关系。

2.形成原因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审核机制不完善,实施审核的主体单一。当下科创板上市审核仅仅依靠上交所,缺乏其他官方的复合型审核机构,所以当只有上交所审核时,指标体系会呈现出突出一些急需指标而忽略了其他指标的情况,导致在审核权重分布上梯级层次表现得不太均匀。第二,审核评价的目的性导向过强。现行审核制度导向重点着眼于当前国家战略布局的行业。在这样的制度导向下,科创板会比较重视企业知识产权来源是否为制度导向的行业。加之企业为了尽快上市,也会主动迎合一些审核权重占比非常高的指标。如此一来,可能会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而短时间内难以调整自身知识产权结构的企业上市更为困难。

3.对策建议

(1) 完善知识产权审核评价机制 建议由证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育一批服务于金融市场、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的知识产权审核机构,由这些服务机构提供一次审核机会,即在企业上市审核前进行预审核。这样,企业就能够有更多渠道获取知识产权审核权重的信息,从而根据获得的审核信息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建设;同时上交所也可以根据这些机构的预审核反馈情况,来主动调整审核权重,从而实现政策紧跟市场和政策引导市场的双向作用。

(2) 加强审核评价的战略谋划 为了避免审核评价的短视性,可以试行科创板市场分级制度,根据审核的类别将上市市场细分,并设定相应市场规则,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知识产权情况选择在某一个细分市场上上市。此外,上交所可以构建科创板知识产权的信息公开平台,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审核状况进行公开,通过其所构建的平台动态披露企业上市期间的知识产权审核信息变动情况,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六、结 语

科创板是我国实行注册制的试点先行制度创新,目前对于其研究较少。科创板设立的关键不在于引进多少资金,而在于打造一个规则完备、监管有效、信息透明、理性健康的市场,让科创板成为价值发现的市场[29]。因此,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长远考虑,未来在各个证券板块都将会加大上市前知识产权审核的力度。构建科创板企业知识产权审核制度评价指标体系,能够借此窥探一些审核制度中的不足,同时也为其他证券板块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审核提供经验借鉴。本文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制度评价分析,虽然专家和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性较强,但是评估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未来进行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时可以引入更多元的方法进行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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