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 困境与应对措施
2022-04-20李莉莎尹颖欢
李莉莎 尹颖欢
摘 要:自2019年末北京市开启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以来,共计二十余市加入试点队伍。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新晋湾区,湾区内广州和深圳两市的试点情况备受瞩目。然而,相较于域内外常态化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无论在机制设计抑或运行上,广深两市在试点中均面临现实困境。借鉴域内外经验,并结合湾区的特殊性,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监管工作可以从创新理念、确立原则等方面划定柔性监管边界,从建立规则、出台配套协调机制等方面厘清刚性监管底线、建立创新监管保障,纾解目前试点困境。
关键词: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监管沙盒;粤港澳大湾区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2)03-0083-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2.03.011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明确金融科技(FinTech)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①。该规划汲取了此前互联网金融从前期野蛮式生长到后期风险集中释放的教训,着重强调“安全”对新时期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性,为后监管时代下金融科技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引。同年12月我国正式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范式探索工作有序推進。2020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进入尾声,金融科技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创新监管试点更是遍地开花。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也是金融大省,有望借助金融科技的政策红利推动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助推国内金融体系特别是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
一、粤港澳大湾区②创新监管试点现状
截至2021年8月,粤港澳大湾区中共有两个城市、17项创新应用被纳入创新监管试点,并正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具体来看,17项创新应用分别由广州市的5个首批及4个第二批试点应用、深圳市的4个首批及4个第二批试点应用组成。将两市的试点应用做横向对比发现,创新应用类型多为金融服务,科技产品仅有三项;业务领域都涵括金融与政务,主要表现为通过人工智能、区块链、机器人流程自动化等技术实现对金融数据的充分开发利用,助力政府服务的数字化转型;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高度集中在“信贷”场景,“身份识别、溯源、监管科技”等场景的创新应用则较罕见,渠道类型主要为线上,其中同时具备线下渠道的仅有3项,且均为深圳市的创新项目。将两市试点应用做纵向对比发现,相对于第一批,第二批创新应用在覆盖领域及创新机构上有了更多拓展:从主要服务于域内延伸到跨境业务甚至域外,如跨境贸易结算、外汇监管等;创新机构类型由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科技公司,延伸到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等。而相较于深圳市,广州市虽然起步较晚,但在技术运用上能够借助流媒体、虚拟现实技术、复杂网络等技术丰富金融应用场景、拓展服务渠道,在参测机构上更是首次出现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
综上,就金融创新而言,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科技赋能金融,丰富了金融科技的应用场景,有助于解决以往传统金融业务中存在的痛点与难点。但就创新监管而言,这种脱离现行监管模式的试点对监管规则优化的现实意义尚有待检验。此外,就两市试点的情况来看,创新监管试点工作本身在机制设计和运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商榷。
二、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监管试点的现实困境及探源
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公示的信息,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监管试点工作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五步:第一,人民银行发布创新应用征集公告;第二,拟参测机构向指定邮箱内发送《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声明书》《项目联系人信息表》;第三,人民银行对拟参测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许进入测试的决定,准许进入测试的应用会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官网上公布;第四,人民银行与参测机构共同商讨制定测试过程中具体风险防控方案与消费者保护措施并开始测试;第五,测试结束,创新项目退出。参测机构应当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自我评估报告。监管创新欲取得理想成效,需以相对完备的机制设计为基础。因此,无论是机制设计的缺陷抑或运作阶段的不规范都会影响创新监管的效果。
(一)机制设计上的固有缺陷
1. 受试金融消费者征集机制的局限性。目前,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金融消费者由参测机构自行募集。一方面,提高了拟参测机构特别是初创机构的进入门槛。因为对金融消费者来说,初创机构不论在市场地位、信誉、知名度上都不及持牌的金融机构,鲜有金融消费者会选择购买或接受初创机构研发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拟参测机构在自行募集金融消费者的过程中囿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难免存在偏好,这极可能影响到测试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不同于专业金融消费者,金融市场上大多消费者作为一般消费者(杨东,2014)[1],不具备专业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技能、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力。而两者的差异往往会导致他们对同一试点应用作出不同的反应,致使进入测试的金融消费者样本存在局限性,削弱创新监管的有效性。
2. 投诉反馈机制的局限性。人民银行在其官网上公示的拟参测机构提交的创新声明书中载明,金融消费者在试点工作的开展中仅存在两类投诉反馈渠道:一是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发起“自律投诉”;二是通过参测机构的营业网点或客服电话发起“机构投诉”。就自律投诉而言,行业协会的社团法人性质显然并不足以对参测机构形成有效约束。行业协会基于金融消费者投诉所提出的督促整改意见或对金融纠纷提出的调解建议,实际上全凭参测机构自觉履行。因此,就机构投诉而言,参测机构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使得投诉反馈处理结果的信服度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金融消费者在试点中行使监督、批评建议权的积极性。
3. 创新应用退出机制和过渡机制的局限性。鉴于目前我国首批创新应用尚未结束测试,故对于创新应用退出和过渡机制的研究只能从现有规范出发。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可知,对于不同类型的创新应用,其测试成功后获准在金融市场推广运行的要求是不同的。对金融服务而言,只有在相关领域管理细则出台、通过专家论证和第三方审计并报测试管理部门后,才可在金融领域推广运行。可见,应用类型为金融服务的创新产品推广运行条件之严苛,这表明我国对待金融科技创新的审慎监管态度。而对于科技产品,“只要通过专家论证、外部评估,并报测试管理部门后,便可视情况在金融领域推广运行;通过专家论证但没有通过外部评估,报测试管理部门后,仍可供联合申报测试的金融机构使用”③。也就是说,参与试点的创新应用如属于科技产品,即便未能通过外部评估,仍准予其在测试结束后投入运行。然而,由于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某金融机构的风险不可能仅限缩在该机构内部,对于未能通过外部评估的创新应用,即便只是在申报的金融机构内部运行,也极易蔓延至整个金融领域。这与国家层面一直强调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理念相违背。
此外,关于创新应用退出测试的具体细则尚未出台,主体退出后的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法律问题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如何过渡以获得传统市场准入等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明晰(巴曙松,2020)[2]。
(二)机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1. 评估报告欠缺合理性。一方面,通过查阅17个入围创新项目提交的应用说明书可知,除“基于知识图谱的安全金融服务”是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外,其他项目评估报告的评估主体均为参测机构的内设部门,如招商银行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这显然难以保证评估报告结果的客观中立性;另一方面,合法合规性评估报告有效期限过长。在评估报告有效期限这一栏中,各入围创新项目无一例外地填写了三年,金融领域变幻莫测,三年的有效期不利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2. 试点应用征集不规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2020年8月24日直接在官网上④公示“首批入围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同年11月6日发布“关于广州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首批创新应用提供服务的公告”。但此前并未发布任何有关征集首批试点创新应用项目的公告⑤,这与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工作流程规范化的要求相背离。
3.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当。就广深两地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审核细则而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对申报项目的审核主体、审核时长、审核标准、審核方式、救济途径等审核细则均未予公示。2020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三项金融行业标准同样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不明确的审核细则会放大监管实施者在创新应用审核上的任意性,损害拟参测机构的权益,进而抑制其继续开展金融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广州市、深圳市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11月2日发布入围试点应用正式提供服务的公告。然而,截至2021年8月末,不论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官网,还是各入围参测机构的官网均未对测试期间的运营情况予以披露。据了解,除监管实施者外,仅有受试的金融消费者能够获取参测机构在公示测试期间的运营信息,其他社会公众没有权利与渠道对参测机构测试期间的运营情况进行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性(沈艳和龚强,2021) [3]未得到彰显。
此外,包括参测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会严格限制各自数据的对外共享。目前参测机构之间欠缺信息共享及沟通机制,由此形成的信息孤岛提高了征集阶段创新应用同质化的概率,增加了监管实施者与参测机构之间的沟通成本。
三、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柔性边界
我国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源于FCA(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创设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借鉴于此,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监管可从监管理念的创新、弹性原则的确立两方面划定柔性监管边界。
(一)创新监管理念
虽然各国或地区在引入监管沙盒模式时会对其属性参数作出改进,但在大体流程尤其是沙盒模式中蕴含的“风险防控前置化”“多元化协同治理”“鼓励创新与防控风险”的理念方面是一致的。
首先,转变以往“被动监管”的理念,强化“风险防控前置化”的主动监管、事前监管理念。在“监管沙盒”中,FCA在创新应用正式提供服务前预先设定测试时长、限定测试空间及参与者数量、范围,尽可能明确创新服务波及的范围,从而为创新项目提供真实的市场运营模拟机会且不会立即产生正常的监管后果(龚浩川,2017)[4]。与以往“被动监管”治理模式相比,一方面,“监管沙盒”可以减少因监管法规的不确定性或迟延所导致的创新应用市场运营潜在成本的增加及融资机会的流失;另一方面,通过事先对创新应用真实性的核查、测试和受众范围的限定以及受试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的健全与明确,既彰显出监管者在金融科技监管上的前瞻性,也极大地维护了原有的金融监管秩序。
其次,践行“多元化协同治理”的监管理念,促进监管机构与创新机构合作,共同拟定监管方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并在创新监管试点工作中予以明确。如FCA在对创新项目审核完毕之后,会根据创新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与其商讨具体的测试方案,针对已取得授权和未取得授权的机构分别提供不同的监管工具(廖凡,2019)[5]。之后,案件专员会将该方案提交审批,审批通过方可开始测试(胡滨和杨涵,2019)[6]。与FCA类似,新加坡货币监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根据特定创新应用的内容、所涉申请人和所提出的申请来决定对创新应用适用的法律豁免、监管方案。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HKMA)为便利创新公司与监管当局的沟通,在“监管沙盒2.0”中设立“聊天工作室”。在“监管沙盒”中,监管实施者、参测机构、受试金融消费者三方主体并非单向的监管与被监管、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是双向的、互利共赢的协作关系。监管实施者规范并引导参测机构的创新行为,增加监管实施者对金融科技行业发展趋势的了解,提高其监管水平;受试金融消费者作为创新应用测试的基本参数,在享受新型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同时通过“机构投诉”等途径为参测机构产品或服务的优化提供具体方向。
再次,秉持鼓励创新及防控风险相结合的理念。在鼓励创新方面,FCA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创新机构设定弹性的测试期,提供限制性牌照、个别指导、规则豁免或修改、无异议函、非正式引导等测试工具供其选择,降低了其将创新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的成本。在风险防控方面,FCA通过设定目标市场、创新性、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沙盒测试的必要性、拟参测机构前期所做的准备这五项标准严格审核沙盒准入。澳大利亚则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出不能参与监管沙盒的主体,制定争议解决系统、购买专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PI)等补偿规则(范云朋和赵璇,2020)[8]。一方面,“监管沙盒”通过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应用提供资金或牌照等豁免,允许创新公司在沙盒内大胆试错;另一方面,“监管沙盒”通过设立暂停、退出机制及风险补偿、争议解决等机制,实现对参与测试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等权益的保护,妥善应对因创新应用不成熟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确立弹性原则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试点工作经验尽快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关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顶层设计。一方面,明确授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作为监管实施者;另一方面,明确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整个流程,区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包括发布征集公告、拟参测机构提交创新应用声明书、审核并公示创新应用、创新应用正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参测机构定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测试进度报告、参测机构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试点工作中的有益经验修改现行监管法规,完成测试并符合条件的创新应用可推向金融市场。至于各阶段的具体时间节点,由各地监管实施者自行把握,但该标准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如对不同批次的应用采取同样的审核时间,对同一辖区内的试点应用采用同样的审核标准等。
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刚性底线
鉴于“监管沙盒”本身就可视作对金融科技创新企业授予的一种“特权”——突破现行监管框架(应尚军和张静,2021)[8],在一定程度上会显失公平性。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特权”的使用予以明确。
(一)规范受试金融消费者的征集机制
由人民银行募集受试金融消费者或对参测机构事先募集的受试金融消费者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关注样本中一般金融消费者与专业金融消费者的比重、受试金融消费者各级风险承受能力占比、受试金融消费者对创新项目风险点的知悉情况等,确保参与用户具有相应的风险判断能力且充分知悉风险。另外,人民银行与参测机构在商讨拟定具体测试方案時需针对不同类别金融消费者制定差异化风险管控措施。在测试开始前,可利用大数据筛选出合格的金融消费者,向其发出要约,并全面告知测试中存在的风险。征得其同意后,参测机构、用户、监管实施者三方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参测机构拟定契合创新应用主题的风险测评报告,对用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级。根据评级结果,对风险承受能力低的用户予以更全面的保护。
(二)增设“监管投诉”渠道
除“自律投诉”“机构投诉”外,应新增“监管投诉”渠道,畅通受试金融消费者直接向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诉的路径,拟由参测机构在创新声明书中新增“监管投诉”渠道,并载明受理单位为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及受理投诉的电话、网站、邮箱、地址等信息。受试金融消费者可匿名投诉,受理投诉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投诉,除情况复杂疑难外,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处理结果。监管部门应关注创新项目被投诉的情况并确保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限定在可控范围内,视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创新项目测试进程(马楠,2020)[9]。
(三)完善创新应用的退出机制和过渡机制
第一,对应用类型为“科技产品”与“金融服务”的创新项目应当一视同仁。即只有在通过专家论证及外部评估,报经测试管理部门后,才可在金融领域推广运行。第二,对于被准许在市场上推广运行的试点应用,应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按创新项目的功能属性,结合相关法规对其施以监管,不得对其放松监管要求。对于面临法规缺位、监管缺位等处于“空窗期”的创新项目,出箱后即由人民银行负责督促相关部门重新审视现行监管法规,尽快修改完善或出台配套措施让创新项目落地运行,帮助参测机构渡过退出沙盒后的“空窗期”。如在后续试点中允许科技公司单独作为申请机构或作为牵头机构申报创新项目,考虑到法规的修改及生效过程的漫长,可通过授予科技公司临时性牌照的方式,允许创新项目在通过测试后落地运行。
(四)提高评估报告的合理性
合法合规性评估报告的质量影响监管实施者对创新应用的风险评估结果。于评估主体而言,拟参测机构应该聘请与申请试点的创新机构无任何关联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升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在申请阶段的专业化程度,并保障后续审核、测试、评估及推广应用的公信力、权威性。而就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而言,出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的,应将有效期限定为一年,到期后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倘若测试期间,创新项目所运用的技术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通知监管实施者并要求评估机构重新作出评估后尽快提交监管实施者。
(五)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与企业权益保护
信息不对称是众多风险产生的根源。监管试点中涉及的三方主体都亟须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尤其是监管实施者与参测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优化可从试点工作流程、创新应用的审核标准、拟参测机构救济渠道的公布等方面着手。
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及保护的同时不能忽略对拟参测机构的权益保护。一是人民银行应严格划定参测机构的信息披露边界,落实“非必要不披露”原则。特别是涉及创新应用的核心技术、测试参数、测试方式、测试范围、用户信息等商业秘密,监管实施者应严格控制访问权限,采用加密技术将该部分资料分开存储,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且经监管实施者同意,否则不能对外公开。在发生参测机构、用户信息等数据外泄事件时,参测机构与受试消费者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同时,可参照澳大利亚“监管沙盒”的规定,要求参测机构在测试开始前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应对无法预知的风险和纠纷而产生的赔偿或补偿责任。二是为被拒绝进入试点的拟参测机构设置上诉机构,可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担任湾区试点工作的上诉机构,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协调沟通作用;另一方面,可增强监管实施者与地方政府的联系。
五、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配套措施
(一)协调与现有金融监管机制的关系
截至2021年7月30日,国家层面关于创新监管的框架是由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关于开展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共同搭建的。具体到粤港澳大湾区,为应对金融科技创新,广、深两市政府先后发布《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措施》)。其中,《意见》中虽明确了广州市试点工作开展的流程,然而在实际试点工作中并未遵照执行。相比之下,《措施》的规定较为粗浅,鲜有涉及试点工作的条款。可见,粤港澳大湾区在创新监管试点工作上不仅缺少总体规划,区内更是缺乏统筹。对此,亟须在湾区层面拟定统一规范,推动并保障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开展。首先,明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运行和监管实施。其次,由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为本次试点工作提供技术、人才等资源支撑,构建广深两市金融科技创新信息共享平台,主动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管工作。再次,由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统筹广深两市试点工作流程、审核标准、创新应用互认等工作。此外,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督及申诉机构,负责受理未通过审核的拟参测机构提出的申诉以及受试金融消费者对参测机构、监管实施者的投诉和反馈意见。
(二)协调与现有金融科技认证模式的关系
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启动前,2019年10月人民银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明确11项具体金融科技产品的认证规则,初步构建起我国金融科技认证体系。与创新监管试点工作不同的是,该认证规则适用对象主要为市场已经验证的、较为成熟的金融产品,如底层技术较为简单的支付类、终端类产品。面对更多的未经市场检验、创新性也更为突出的金融科技产品,该认证模式显然尚不足以应对。为此,首先,应当明确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的适用对象。创新应用的定位应属于现行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之外、创新性突出且不符合现行监管要求的产品。其次,对于已送交检测或已获得金融科技认证的产品不得提交试点申报。同样,已通过试点审核进入测试的产品也不得申请金融科技产品认证。但如果已获得认证的金融科技产品在运用的底层技术、应用场景、业务模式上确实进行了重大创新,在确保该拟参测机构具有风险管控能力且新产品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该产品可直接进入创新监管试点的测试环节,无须审核。再次,对于已经在我国香港地区通过沙盒测试的金融科技创新产品,不需在粤港澳大湾区提交试点再次申报,可通过获得产品认证的方式在湾区推广运行。
注:
①http://www.gov.cn/xinwen/2019-08/23/content_5423
691.htm,2020年12月12日。金融科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科技概念。
②粤港澳大湾区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十一个地区。其中九市位于广东省珠三角地区。
③《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http://www.doc88.com/p-99129038875748.html,2020-12-12。
④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http://guangzhou.pbc.gov.cn/guangzhou/129116/index.html,2020-12-12。
⑤因时间原因,未在官网发布征集公告。
参考文献:
[1]杨东.论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 [J].法学家,2014,(5).
[2]巴曙松.监管与合规通识 [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3]沈艳,龚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机制设计研究[J].金融论坛,2021,26(1).
[4]龚浩川.金融科技创新的容错监管制度——基于监管沙盒与金融试点的比较 [J].证券法苑,2017,(3).
[5]廖凡.金融科技背景下监管沙盒的理论与实践评析 [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
[6]胡滨,杨涵.英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制度借鉴与我国现实选择 [J].经济纵横,2019,(11).
[7]范云朋,赵璇.澳大利亚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经验与启示 [J].财会月刊,2020,(1).
[8]应尚军,张静.新形势下的金融科技监管思路——以“监管沙盒”制度框架为视角 [J].西南金融,2021,(2).
[9]马楠.粤港澳大湾区监管沙盒建设的相关问题与构建思路 [J].南方金融,2020,(7).
Dilemmas and Responses to the Regulation of Fintech Innovations in GBA
——A Pilot Project in Guangzhou and Shenzhen as an Example
Li Lisha/Yin Yinghuan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Guangzhou 510320,Guangdong,China)
Abstract:In total,more than twenty cities have joined the pilot team since Beijing opened its fintech innovation regulation pilot in late 2019.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and the Greater Bay Area as the newest Bay Area,the pilot situation of the two cities in the Bay Area,Guangzhou and Shenzhen, has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 However,compared to the normalized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the region and beyond,both Guangzhou and Shenzhen are facing realistic dilemmas in the pilot,both in terms of mechanism design and operation. Drawing on experience inside and outside the region,and combined with 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BA,the innovative regulatory work of it can be implemented from the innovative concept,the establishment of principles and other aspects of flexible regulatory boundaries,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rules,the introduction of supporting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to clarify the rigid regulatory bottom line,the establishment of innovative regulatory protection,to relieve the current pilot dilemma.
Key Words:fintech,innovative regulatory,regulatory sandbox,the Greater Bay Area(G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