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的精义
2022-04-20陈丽
陈丽
苏亦工先生是法律史学界较具个性的老师之一,是儒者,有情怀。笔者早在硕士一年级时便接触过他的作品,而若要论起对他的仰慕则要追溯至2019年7月他在清华大学毕业典礼上提出“儒者在朝则美政,在乡则美俗”。这句话来源于《荀子·儒效》“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意思是说身为儒者,无论高低贵贱,穷达沉浮,均不改初心,一以贯之,以求为天下苍生社稷谋福利。而这正是苏亦工的人生追求,他也孜孜不倦地通过言传身教感染别人,此种精神或可透过《明清律典与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得以窥见。
其实,苏亦工先生也在《修订版》中表明,他个人经过二十年的沉淀,对于中国固有法律的认识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即由“初版引言”中提到的“简陋”和“不受重视”已升华为“易简”,即“易知和简能”。何谓“易知”?何谓“简能”?苏老师也给出了说明——这种认识来源于《周易·系辞》:“乾以易知,坤以简能。易则易知,简则易从。易知则有亲,易从则有功。有亲则可久,有功则可大。可久则贤人之德,可大则贤人之业。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就具体情境而言,中国固有法律虽有繁杂的表象,然其精义却是简单纯粹的,其要核可為人所学习和把握,也是可以流传下去的至道要理,中国传统法律因其易知和简能而长久和远大。正所谓“大道至简”,苏亦工先生积几十年之力用于研究明清律例,最后得出“中国固有文化之所以能够广大精微、历久弥新,中国律典之所以能够阅两千年相沿不改,可能正在于她的易知和简能”的结论,可谓发人深思。从“易简”出发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变易”以保持内核的“不易”,传统律典在时代更迭中有所变动,亦有所坚持。同理,明清律典和条例虽迭经修改,条例、则例和事例繁复驳杂,而其内核和主干却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即所谓的“律彰显了法律的稳定、统一和简明的必要性,例则展现了法律的变通、歧异和繁复的必然性;同时也隐喻了宇宙自然广狭恒暂与人类理智情感交织并在的光彩多姿,充分印证了《周易》所揭示的不易、变易、易简的辩证统一哲理”。
苦心搜求,材料翔实是该书的一大特色。前文中提到顺治律七个版本的考证便是最好的明证,此外对于《蒙古律例》版本的研究也颇值得重视,而这些内容在书中都有专门的表格进行列举。该书一共包含二十个图表,既有省例中刑罚部分的目录、也有顺治律各版本比对,甚至涉及逃人法、比照光棍例治罪的条例的内容比较,这些图表的背后无不蕴藏着丰富的资料和作者深入的思考。进行版本溯源是研究某一时期律例实态的重要工作。尽管当代藏书机构基本建立了藏书的电子目录,也有许多目录学专家致力于编辑各种图书信息,然而囿于知识谱系的局限,很多古籍版本的作者、命名和成书时间都存在极大的问题,更有甚者,有些古籍受到重重保护而不易得见。清代律例诸版本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阐明这一旨意可见律例版本搜求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苏亦工亟亟以求探索顺治律的真相,其中倾注了他无数的心血,还有对各版本律学作品的辨析都要耗费许多精力。
同样,苏老师在书中并不吝惜篇幅援引域内、域外法史学界的经典作品,尤其是在该书修订过程中对于学界近几年最新研究成果不厌其烦地征引。其参考文献的篇幅达二十四页之多,纵横古今中外,跨越文史哲各领域,包罗万千。典型法史文献有清代官私史书、各版本明清律例和律学作品,这是所有明清律研究者不可回避的基础文献。另外对于布迪、莫里斯、陈张富美、经君健等人的作品也大加重视,在比较中将该书的论题深化和丰富,既是治学严谨的表现,更是与时俱进的象征。
需要再次点明的是该书是“律例丛刊”系列之一。从“律例丛刊”发刊旨趣也大可窥视作者的写作目的,即“既非返古,亦非泥古;而是述古、知古,着意于从中国固有文化的源头活水中发掘自新自强之动力”。苏亦工在《修订版》自序中言明其痛恨西方文化给中国社会造成了“伦理崩溃、道德沦丧、人欲横行”的恶果,重在发掘中国传统律例“不易、可易,易知、易从”的精神,致力于为中国人所追求的“可大可久”的执着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这是一本以史为鉴,饱含人文情怀的著作,其立意与旨趣已然超越了法史学界而向着广阔的人文领域方向发展。苏亦工通过多年研习《周易》的经历表明“失其守者其辞屈”,因此探索明清律典与条例的内容不仅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具有现实关照的历史命题。百余年来,国人走过了一条不断探索的法治道路,丢失了太多法律传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上,什么是“中国特色”,怎样体现中国特色,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中国法治道路的宏伟蓝图中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分能否发生一定的作用,这是法史学人应当关心的问题,也是十四亿华夏儿女应当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