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在治安管理中的应用及其规范路径
2022-04-19张莉莉
摘 要:人脸识别技术是基于人的面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智慧警务背景下,在治安管理中广泛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于提高治安管理效率和打造“平安城市”具有重大意义。但人脸识别技术具有远程识别性和识别独特性等特征,其在应用于治安管理时会存在技术滥用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有效规范,包括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原则,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完善人脸数据管理制度等。
关 键 词:人脸识别技术;治安管理;应用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2)03-0061-10
收稿日期:2021-12-15
作者简介:张莉莉,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治安管理、政府法治。
自智慧警务理念提出后,人脸识别技术逐步进入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并开始与城市发展、城市服务相关联。作为智慧生活的重要工具之一,该项技术率先在治安管理领域落地,是科技助力生活,实现科技建警、科技兴警的一次有效尝试。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公共领域的应用,对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积极意义。但其在嵌入治安管理时却存在诸多风险,如“人脸识别第一案”[1]就将该技术的应用风险暴露出来并引起了社会热议。这意味着人工智能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其有助于开展科学、长效、稳定的治安管理;另一方面,被科技数据化后的公民个人生物信息极易被盗用、滥用,从而引发侵权危机,诱发新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稳定造成新的威胁。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明确指出,人工智能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应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高度融合的特征,既要加大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力度,又要预判人工智能的挑战,实现激励发展与合理规制的协调,最大限度防范风险。因此,加强对科技应用的规范与管理既是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也为智慧城市发展划定了道德航标。分析人脸识别技术背后潜在的风险,在治安管理中对该项技术进行规范已刻不容缓。
一、人脸识别技术在治安管理中的应用
(一)在重点场所的应用
随着机场、火车站的大规模兴建,公共场所和重点场所不断增多,这给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尤其在人口流动频繁、伪装技术日趋高超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序、高效、科学的治安管理,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如在人口密集场所怎样识别高危分子,对入场人员与实际身份信息怎样进行审查核对,怎样开展在逃人员信息识别与追踪等工作,急需科技的大力投入。科技强警打造智慧警务,科技的作用在治安管理中不断凸显。2017年,湖南永州公安建立了国内首个“市县所三级联动”的城市级人像大数据系统,[2]帮助公安机关多次成功完成重大安保任务。此外,在江西南昌,人脸识别技术协助办案民警在演唱会现场精准识别在逃人员并将其抓获,后续多次在各地的演唱会上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精准识别并抓捕网上在逃人员。[3]
人脸识别技术是治安阵地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传统治安管理措施的有效补充。治安阵地控制是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领域利用专门手段发现犯罪线索、追查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管控的一项专门的基础工作。目前,治安阵地控制也是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的重要措施。随着科技强警理念的提出,公安机关开始转变思维,增强社会治安管理的科学性、先进性、智能性,人脸识别技术就是公安机关在治安阵地控制方面广泛运用的科技之一。如在火车站、机场等场所,在传统的治安阵地控制手段基础上加入人脸识别技术,包括在进出口、候车大厅安装具有人脸采集功能的摄像头,在进出口放置的过闸机具备“人、证、票三合一验证+通行”的综合性人脸识别功能,公安机关据此可以实现信息核对检验的远程操控,实现了提高治安管理效率以及加强重点人员信息布控管理的双重目标。同时,对火车站、机场等治安管理领域信息实时收集、管理和共享,创建了大数据警务信息平台。在公共娱乐场所,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对较多,伴随着国家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查禁强度的逐渐加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其犯罪行为也愈发隐秘,导致公安机关在场所内现场抓获的概率逐渐降低。依靠人脸识别技术,公安机关可以实现对场所内进出人员的远程布控和精准识别,针对现场逃跑人员,可以在重要的交通通道进行持续追踪并成功抓获,实现了对公共娱乐场所阵地信息的实时收集和精准布控。
(二)在特种行业中的应用
自2002年开始,对于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的行业,国务院要求政府部门逐渐退出管理领域。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其中,针对公安机关的管理对象主要集中在特种行业,仅保留少数特种行业采取行政审批的管理方式。如旅馆业、典当业和公章刻制业,逐漸从审批管理转向备案管理,从前置审批转为后置审批和管理。[4]这就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智能科技管理手段,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行业及其人员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如旅馆业,其兼具开放性与封闭性的特点,容易成为治安犯罪的“温床”。因入住旅客身份复杂,来往流动频繁,“加害者”与“被害者”都存在其中,依据传统的治安管理手段已不足以达到防范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伴随着人工智能高新科技的发展,公安机关逐渐开始将人脸识别技术等高新科技用于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客在办理入住时不仅要提供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同时还要在前台进行人脸信息核对,旅馆后台数据与公安系统人脸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人证合一”方可入住,如有“异常”,前台可以立即通过平台实现“一键报警”。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的管理通过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定期监督检查、创新和建立奖励机制等方式实现了实时人脸数据的收集、管理、共享。
人脸识别技术在旅馆业的成功使用可以适时推广于其他特种行业,其不仅有利于推进科技建警,也有利于实现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管理目标。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远程非接触性特征应用于特种行业,便于公安机关远程发现违法线索以及追踪识别犯罪嫌疑人。如典当铺、二手市场、旧货业等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销赃场所,借鉴人脸识别技术在旅馆业适用的成功经验,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能够堵住销赃渠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典当业,人脸识别技术可以精准辨别典当人员的身份,典当行的人员信息与公安系统后台人员信息实时共享,若犯罪分子利用典当行进行销赃就能实现“一键报警”,实现人赃并获。特种行业是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领域,科技兴警、科技强警,打造大数据警务平台,实现社会治安管理的信息化,特种行业是适用人工智能的“试验田”,在加强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过程中嵌入人脸识别技术,有利于加快智慧警务建设进程,提高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水平。
(三)在街面执法中的应用
2016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严格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确保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5]因此,公安机关开展街面执法巡逻工作,公安民警应严格佩戴执法记录仪,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以示公平。执法记录仪是一种专门研发的兼具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具有实时收集、固定现场证据、实时记录保存公安机关处置治安事件真实现场的功能,有利于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水平,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当前,国内的执法记录仪可以高达128G内部储存,不仅具备传统的录音录像功能,还增加了识别功能,不仅可以识别人脸,还可以识别车牌。如公安机关正在使用的火眼智能执法记录仪,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录制执法视频时,该执法记录仪的系统在录制视频的过程中能够同时自动提取人脸图片并与公安部和省级网上追逃信息数据库进行实时人脸比对核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快速收到信息比对结果,有助于辨别犯罪嫌疑人,提高执法效率。不仅如此,执法记录仪提取到的人脸图片还可以通过4G或者5G网络上传至公安情报平台进行存储与研判。
公安机关街面执法除了佩戴执法记录仪外,还逐渐尝试使用更多的科技产品协助其完成执法任务。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反向推动公安机关改变了街面治安秩序防控和管理执法手段。为减少人员接触,公安机关开始在一些公共场所、重点区域和交通枢纽投放无人机、智能执法机器人,协助公安民警完成街面执勤工作。无人机和智能执法机器人都具有人脸识别功能,在完成普通街面执勤工作的同时还有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如无人机可以利用高空飞行的优势协助执勤民警远程发现违法行为、识别犯罪嫌疑人。
二、人脸识别技术在治安管理中的应用风险分析
(一)技术黑箱
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其实是机器视觉的深度运用。机器视觉是指其检测系统通过CCD照相机将被检测到的目标转换成对应的图像信號传送给专用的图像处理系统,进而转变成相应的数字化信号,图像处理系统对这些数字化信号再进行各种运算以抽取转换目标的专属特征,[6]最后根据算法设计的允许度和其他条件输出最终的转换结果,实现自动识别功能。机器视觉的应用领域很广,但机器视觉并不完全可靠,如自动驾驶是人工智能的重点运用领域,在2016年极棒大赛时有参赛者仅通过贴纸就可以让机器视觉无法识别停车标志,因而其准确性一直被诟病。机器视觉在人脸识别中的运用也是如此,尽管人脸识别的优秀算法不断涌现,但如果在非特殊指定的大规模、大范围样本信息数据库条件下,其人脸识别的准确率与实际应用的需求可能相差甚远。因为识别目标越精细、越复杂,识别信息量就越大,导致最终识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就会不断增加。当前,之所以能够较好地进行人脸识别,是以牺牲一定的准确性为代价的,意味着人脸识别并不完全准确,同样会出现误差。
人脸面部观测点是人脸识别技术和分析领域的关键部分,其通过算法定位面部的若干个关键点的坐标依次串联形成一个形状向量表示脸部信息,同时实现与特定物体的匹配。1995年,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蒂姆·库茨(Tim Cootes)教授提出的经典的人脸关键点检测算法ASM(计算机视觉之统计形状模型),通过人工标定的方法先标定训练集,经过训练获得形状模型,再通过关键点的匹配实现特定物体的匹配,其近似于穷举搜索的关键点定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运算效率。[7]精确定位的关键点越多,意味着人脸识别率越高。当前,不仅是面部检测点,人脸识别技术还可以根据人的颅骨来识别对象,也就是说,在人脸识别技术面前,人们毫无隐私可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数字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技术鸿沟的影响也在深化。由于人才与技术的限制,人脸识别技术是由公安机关与科技创新公司合作开发的,这会导致采集的人脸信息存储于技术运营方或技术提供方的数据库中,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相关的存储和管理技术,甚至不具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即公安民警对人脸识别技术存在知识空白。公安机关及民警只是单纯使用相关机器进行人脸识别,但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科技原理、运行算法或数据的保存、管理、更新可能一知半解甚至是一无所知,难以跨越技术鸿沟。2018年3月,美国社交媒体公司“脸书”(Facebook)遭到黑客攻击,导致近5000万用户的数据被泄露。[8]不法分子侵入科技公司的管理后台就可以盗取用户数据,数据泄露事件频发证明了这一事实,公安机关本身欠缺甚至不具备管理和保护人脸数据库的能力,由此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安全隐患显而易见。
(二)算法歧视
算法歧视是指人们在使用人工智能的过程中,算法内部早已设定了一系列演算规则进而导致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这种违背社会公共伦理原则的算法本身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算法歧视在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大数据杀熟”。2021年“3.15”晚会曝光的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各大商店安装的人脸识别摄像头,引起了人们对人脸识别的高度恐慌。国内一些知名商店都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收集海量的人脸信息,利用人脸信息精准分析客户消费需求,以此实现价格精准定位分析的目的。当前,生活中“大数据杀熟”的算法歧视时有出现,如购物APP精准推送客户需求物品、生活APP精准推送用户关注重点内容等都是因为科技中存在的算法歧视。
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同样难逃算法歧视。如美国警方的人脸识别犯罪识别系统会认定黑人犯罪概率更高。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的最新研究报告表明,在对99个开发者研究开发的189个人脸识别算法进行实验研究后发现,其算法对亚裔和非裔美国人的误报率是白人的100倍。除却算法对肤色的歧视,人脸识别技术还会对脸上有刀疤、胎记甚至对颅骨存在特殊形状的人群设置特殊的算法以识别这类人群。因为人脸识别技术本身的不成熟以及算法自身隐藏的内在歧视,存在冤假错案就不难理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治安管理有其科技的优势,但科技并非真正的中立。人工智能算法一直都是各大科技公司的商业机密,不能公布并且无法解释,缺乏透明度必定会引发人们的恐慌和不安,人脸识别技术亦是如此。
(三)数据盗用
技术黑箱的歧视容易导致人脸数据库存储的人脸信息因科技本身的漏洞以及管理平台的问题而被人盗取或泄露。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信息中不难发现,自2013年起,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大量存在,银行、医院、高校、社交平台等上亿的用户个人信息在“暗网”上以低廉的价格被售卖。在“暗网”上,不法分子可以买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照片、家庭详细住址、银行绑定账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刑事犯罪。个人信息泄露又将诱发犯罪分子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如诈骗罪,因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当前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重点和难点。2018年,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软件将相关公民头像照片制作成公民3D头像,从而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并使用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更多的支付宝账户,从中非法获利。[9]
科技的快速发展促使公民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隐形资源并可以将其转化为财富,即掌握公民个人信息也就等于掌握了资源,所以,一些商家希望消费者能够提供更多的个人信息以便提供更精准的服务,进而利用大数据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APP专项治理工作组等组织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90%以上的受访者表示在生活中使用过人脸识别,60%的受访者认为当前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10]同时不少APP程序在新用户注册账号时会要求提供用户的人脸信息及其他隐私信息并将其与账户信息绑定在一起,所以APP用户个人账号信息泄露就是泄露绑定的所有个人信息,其后果更加严重。由此可知,当前的智能科技存在一定的风险漏洞,人脸识别技术在商业领域存在数据泄露风险,公共领域同样不可避免。公安机关将人脸识别技术融入治安管理,人脸数据泄露问题亦成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如果公安机关因管理问题导致数据泄露会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政府信用危机,因此,加强和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在治安管理中的应用迫在眉睫。
三、人脸识别技术在治安管理中应用的规范路径
(一)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原则
依据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可知,人脸信息已经归属于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个人信息,其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人脸的主体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危害。当前,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收集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现象越来越多,公民个人的人脸信息可能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捕捉、识别无数次,而不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让人们心生恐惧。如果有违法分子利用获取到的个人人脸信息实施违法犯罪,如洗钱、涉黑甚至涉嫌恐怖主义,公民本人亦可能会因此而涉嫌违法犯罪。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禁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不利于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因此,公安机关如何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治安管理执法工作就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明确其应用原则是应有之义。第一,合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依法行政原则即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首要原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时,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首先要求主体合法。即收集和识别公民人脸信息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要求过程合法。执法主体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采集公民人脸信息,而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或者诱骗等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再次要求目的合法。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领域安装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且所采集的公民人脸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社会安全与秩序穩定,明确规定不得公开或向他人提供。最后要求处理程序和结果合法。对于收集的人脸信息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不得私自泄露公民人脸等相关信息,更不能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第二,最小必要原则,也称非必要不使用原则。即公安机关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必须在最小必要的治安管理范围内使用,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该技术,以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2020年11月,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官网公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11]这一《规范》的出台正是对此原则的呼应。第三,告知—同意原则。实践中,针对必须取得公民个人同意才能收集其个人信息的要求,一些单位或机构利用其优势或者通过设置格式条款强制要求公民同意,有的机构甚至作出“全权代理”的授权许可,隐形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无法同普通商家企业一样实现对每个公民的明确告知以及取得其完全的同意,因为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完全遵守此原则的规定难以实现,但并不代表这一原则对公安机关不适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其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在治安管理范围内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地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方式实施这一原则。
(二)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
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是全世界的共识。自人脸识别技术对公民的隐私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进而引发恐慌以来,公民对加强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规范与相关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18年5月,欧盟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4条定义条款对“生物数据”进行的界定包括“面部图像”,其对于生物数据的处理遵循“原则禁止,特殊例外”的原则。数据控制者可援引“数据主体的同意”作为个人生物数据处理的例外,但该同意必须是“自由给予、明确、具体、不含混”的,数据主体的任何被动同意均不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12]美国是科技大国,亦是人脸识别技术及其立法的先行者,但当前美国也没有统一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2019年5月,美国旧金山市监督委员会通过的《停止秘密监视条例》规定:禁止旧金山市的所有政府部门(包括警察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由此旧金山市成为美国乃至全世界第一个实施人脸识别禁止令的城市。[13]同年6月,萨默维尔市也通过了《人脸监控全面禁止条例》,宣布该市或该市的任何政府部门(包括法院)获得、保留、接入或使用面部监控系统或通过该系统获取个人信息是非法的。同年7月,奥克兰市通过了一项禁止市政机构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法令,禁止该市任何政府部门获取、获得、保留、请求或接入人脸识别软件。[14]
国外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对我国的立法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立法实践。当前,我国对于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规范与立法也并非处于完全空白状态。202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2020)明确规定: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设为当前敏感性最高、泄露后危害程度最高的C3类信息,且不得随意收集此类信息,在收集过程中需要采取加密措施,不得泄露用于身份鉴别的个人生物特种识别信息。同年3月,国家标准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出台,该《规范》也明确要求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归属为个人敏感信息,同时要求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特殊保护。同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明确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草案到2021年11月1正式实施,表明我国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取得了重大进步,意味着我国针对人脸信息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
(三)完善人脸数据管理制度
当前,公安机关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体: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人脸识别技术有助于公安机关快速寻找失踪人口、识别并追踪犯罪嫌疑人;在智慧警务方面,人脸识别技术有助于普通公民快速办理业务,如居民身份证办理。同时,人脸识别技术还有助于解决黑户、重户问题,在有效避免产生社会矛盾的同时减少了相关犯罪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虽然大量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公安机关内部有关人脸识别技术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一方面,人脸识别技术具备相当严格的技术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公安机关网絡系统所采用的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先进科学技术都是与科技网络公司联合开发使用的,包括人脸识别技术,其核心科技与算法以及技术的更新和数据的保存都需要科技网络公司人员进行专业操作,因此,关于人脸识别技术方面的第一个难题就是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人脸信息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个人生物信息之一,但其采集和保存缺乏专门的法律予以详细规定,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公安机关利用人脸识别技术采集和保存大量公民的人脸信息,因技术原因及管理制度的问题会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就是说,面对国内外严峻复杂的形势,存在大量的商业间谍获取公民人脸信息或者制造社会问题的可能,因此,完善公安机关人脸数据管理制度是关键。
首先,落实人脸识别技术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于不归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科技网络公司及其专业人员而言,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其专业素养,针对违反职业操守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所属公司从行业领域加大处罚力度或者限制其再次从业。公安机关作为人脸识别技术使用主体,对技术的研发、维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对参与人脸识别技术的科技网络公司及从业人员在开发、使用、更新等环节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存在人为技术漏洞、人脸数据泄露等风险。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治安管理时可能存在公权力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即使公安机关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稳定,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开发和使用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将公权力凌驾于法律和公民之上。其次,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管理制度。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关于人脸信息的性质、安全、重要性等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公安民警是人脸识别技术的直接使用主体,掌握大量的人脸数据,因此,在治安管理过程中,需高度重视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必要性、合法性、程序性。对于公安民警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明确规范和流程,遵守相关保密纪律,严格落实使用者的直接主体责任及主管领导的间接领导责任,增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再次,建立并完善全方位、系统化的人脸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是国家职权机关,肩负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使命和职责,因此,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管理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需要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方面,加强内部直接监督,利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系统将人脸数据等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上级部门监管、考核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完善外部间接监督机制,如检察院、监察委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专门机构监督等,从总体上实现内外联动监督的目标,确保公民人脸数据的安全。
2019年5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公安机关要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15]21世纪是全新的信息时代,科技的发展瞬息万变,人工智能在给公安工作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挑战。科技强警是时代的要求,也是预防和打击新型犯罪的要求。面对新科技带来的风险,公安机关应加强防范并做好准备,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不仅是对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层面的要求,更是对公安机关掌握的公权力的约束,公安机关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治安管理应有严格、明晰的边界,真正践行科技为人服务、公安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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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
Application of Face Recognition in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its standardized Path
Zhang Lili
Abstract: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is a biometric recognition technology based on human facial feature information.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lligent policing, the wide application of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in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build a “safe city”. However,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mote recognition and uniqueness.When it is applied to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there will be the risk of technology abuse.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effectively standardize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including clarifying the application principles of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strengthening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and improving the face data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face recognition technology;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application risk;legal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