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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1919—1926)社会风俗、法律对女性身体的规训
——基于“禁止剪发”告示的思考

2022-04-18蕾,刘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国权礼教规训

王 蕾,刘 春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对身体的思考可以追溯到早期西方哲学,柏拉图(Plato)建立身体与心灵的二元对立模式,笛卡尔(Rene Descartes)将身心二元论发展到极致。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s)的哲学观改变这种二元对立的哲学范畴,提出“要以肉体为准绳”的口号,认为“肉体乃是比陈旧的‘灵魂’更令人惊异的思想”[1]。受尼采哲学观影响,福柯(Michel Foucault)开创身体政治的思考路径,指出现代人的身体受到无处不在的微观权力规训[2]。黄金麟延用福柯的身体规训理论,并基于中国语境探讨身体、礼教与法律的关系,厘清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身体法权化过程及其对身体所造成的影响[3]。但学界对福柯身体规训理论的一大争议点在于是否仅关注被动的身体。持肯定观点的学者批判福柯对结构主义矢志不渝的信奉,认为其“剥夺身体抵抗或反对纪律约束和实践的能力”[4]。与此同时,福柯也曾回应该争议:“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抵抗。然而,或应该说因此,这种反抗在权力问题上从来没有处于局外位置。”[5]基于此,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福柯规训理论中,权力和抵抗共存[6]。

由于存在上述争议,黄华的博士论文指出,在福柯规训理论本土化的过程中,女性主义虽认为有必要展示妇女不只是权力统治的牺牲品,更有主动性的一面,但福柯将个体作为驯服的身体的理解,将妇女又推回被动沉默的境遇[7]。后来的研究倾向于忽视女性身体的主动性,集中于论述近代中国女性的头发或身体被建构和束缚的力量,较少涉及其主动性。有学者讨论“晚清到民国时期的‘女性剪发运动’曾不同程度地受国权、女权、政权束缚”[8]。本文尝试阐释民国时期女性通过剪发传达出的信息,以及主动和被动身体间的张力。

二、身体规训与主动性的触发机制

1921年7月8日,成都警厅出台《严禁妇女再剪发》告示①。随后,吴先忧、巴金等人创办的《半月》②《警群》月刊发表言论批驳警厅的告示,不久遭查封,但关于妇女剪发的言论和实践活动并没有就此停止。1921年后,四川多地开始出现女子剪发现象,到1929年,女子剪发在四川城乡已经较为普遍[9]。

(一)身体规训的根源:社会风俗

禁止女子剪发令的颁布机构主要是警厅。晚清,现代西方警政制度传入中国后,中国的警察制度才开始确立,早期的警察事务负责维护地方治安,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10]。20世纪的前二十多年,由于没有正式的市政机构,警察扮演着三重角色:负责地方安全、进行城市管理、推行社会改革[11]。北洋军阀时期,警厅被赋予了极高的权力,其中包括对新闻言论的管制,曾出台过《广东警察厅取缔“造谣煽惑之新闻电报论说”之命令》、杭州警察厅《检查报纸规则》等规定[12]。

民国时期,代表北洋军阀势力的警厅通过两种方式对女性身体③进行规训。其一,颁布告示禁止女子剪发,对女性身体进行政治规训;其二,通过限制报刊言论,封锁发表反对意见的报刊,查封了刊载批评禁止剪发告示文章的《半月》和《警群》月刊。因此,学界误以为政治规训扮演着阻碍女性身体自由和解放的角色。有学者认为,在受审美影响之前,女性剪发先后经历了为国权改造身体、女性权力的想象、新旧权力转换场域的过程,女子的头发被“身体政治”不断书写[8]。又有学者认为,从1921年《严禁妇女再剪发》告示可以看出,五四时期,女性身体处于国家机构的监视之下④。近代发式变迁研究中存在政治化和简单化的问题[13],上述研究忽略被“五四”话语否定的礼教仍然对女性身体发挥着规训作用的史实,易造成历史表述和历史事实的脱离。

实际上,《半月》因刊载文章被惩罚属“事后追惩”,并非“事前审查”,后者会导致批驳警厅的文章无法见刊。相较于民国末年严密的“新闻审查”制度,民国时期的言论环境相对自由。《半月》在提倡女子剪发前,发文骂过当时四川的统治者刘成勋,鼓吹过革命,甚至否定过整个现存社会制度[14]。巴金后来在回忆录里自述《半月》遭查封的经过:关于女子剪发的禁令,《半月》上发表了一篇不客气的批判,非常率性地骂时任警厅厅长⑤,警厅觉得应该维持面子,于是态度还算客气地准备与《半月》讲条件,可是我们丝毫不知让步妥协,最后才遭到查封[14]。可见,四川警厅查封《半月》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封锁言论,而是为了“维持警厅的面子”。另一方面,《严禁妇女再剪发》告示的文本内容也并非警厅对女性施加政治规训的明证。成都警厅出台的《严禁妇女再剪发》告示称:“剪发实属有伤风俗,应予以禁止。”[9]其后,多地的相关告示均以此为禁止女子剪发的理由。如1926年天津直隶保安总司令兼省长褚玉璞颁布的《天津禁止剪发布告》称:女子剪发是“渐流所趋、风俗日坏,是或男子而饰妇女容,妇女而饰男子之状”[15]。同年,奉天省长公署发布训令《为严禁早婚及女子剪发》,认为女子剪发“妨碍社会风俗”,声称“若不从严禁止,不足以敦风化而正人心”[16]。政治规训只是表面规训力量,社会风俗及其背后的礼教才是束缚女性身体的根源。

(二)受规训身体的有限主动

历史上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低,在经济、政治上均附属于男性,但女性身体也不是完全消极被动地接受男性控制,仍然存在有限的自主性。尤其是自清末伊始,一些社会进步人士(也包括女性)衷心地为性别平等和女性解放奔走疾呼,女性的权利意识逐渐萌芽并不断增强。五四运动后,女性身体传达出多种信息,这些信息与受规训的身体发生着冲突。

首先,重新定义“美”。1919至1926年间,女性对头发的“美”作出过两次新界定,颠覆了传统审美观。一次是1919年之后,女子剪发被赋予“女子人格的保存”的内涵,一些激进的女性认为,“女子若将一切学问事业——足以发展人格的东西——都抛了不管,专去作些妖冶的装饰,博男子的欢心,习之日久,就把人格给丧失了”[17]。她们抨击反对女子剪发者是“沿袭‘女为悦己者容’的谬见,仍是把女子当作玩物”[18]。此时,女子剪发被赋予“内在美”的象征含义,但时人并不以为其“美”,直到1925年,以上海为代表的现代化城市才将女子剪发视为真正的“外在美”。其实,早在1924年就有报刊介绍西方女子剪发,刊载欧美女子剪发后的照片,并配文称“近欧美女子多有剪发者此二图,一卷一曲一平直式固有美观也”,将剪发女性的形象定义为美观[19]。到1925年后,剪发女子的美观讨论在国内开始有实物参考,“即以美观而论,已剪发如明星中之黎明晖、殷明珠、张美烈女士等,风致之佳,较编发辫者,有过之无不及”[20]。1925年《妇女杂志》刊登的“美丽女修饰所”广告也使用剪发女性的图片,以此吸引女性进店消费[21]。至此,民国时期的女性重新定义了头发的“美”⑥。

其次,追求权利。五四运动后,女性通过剪发表达挣脱两种规训力量的愿景。一是挣脱家庭势力。1920年,刘静君发表文章称:“从我挣脱家庭羁绊之初,即实行胡乱剪过一次”,当时剪发“是为节省光阴起见,并且隐含着独身主义在内”,因为“我们这边的风俗,没有头发的女子,人都不娶”[17]。刘静君期望通过剪发的方式改变家庭对自身婚配的决定权,同时也把剪发当作脱离家庭的仪式。二是挣脱社会中的男性势力。1921年,《民国日报·妇女评论》发表一篇评论称:“发·服虽然是小事,却因为是男子势力胜利的纪念品,所以非改革不可”,并比肩“西洋各国的妇女运动者——除疲软的女性主义者——无一不对于剪发易装两事表示十二分的热心”[22],呼吁中国女子学习西方,通过剪发易服挣脱男性控制。同时,女性也积极追求与男性同等的参政权,1921年,广州、四川多地的女性均不同程度地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在军阀统治和战争的时代背景下,最终被段祺瑞为首的临时执政府剥夺[23]。

再次,选择性承担国民义务。民国时期女性通过剪发传达出的民族国家意识,以及自身想要承担的国民义务与清末时期知识分子极力推崇的已经截然不同。维新派戊戌变法时期,梁启超提出对贤妻良母的新要求是“上可相夫,下可教子,近可宜家,远可善种”[24]。同古代中国相比,清末知识分子仍然强调女性对家庭的责任在于“相夫教子”,同时新增了女性在国家层面的责任“善种”,以此承担国家义务。民初时期,女性追求承担无性别差异的国民义务。女子剪发被当作一种象征,一种斗争的武器。新文化运动时期,对独立人格的强调加强了女性的民族国家意识,“人格完全的人,他总不把‘做某人的某人’算究竟,他总要做社会上一个独立健全的分子。女人被人把‘母’‘妻’两字笼罩住,就轻轻把人格取消了”[25]。当时的学生充满社会责任感,参加过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王一知回忆:不少女学生不满现状,爱国思想很浓厚,看见报纸上有丧权辱国的事,就痛哭流涕,不满于女人被男人压迫的情况,于是以“闹罢课、闹剪发”为斗争工具同“愚孝”“男尊女卑”等封建礼教、社会现状进行抗争[26]。

(三)身体主动性激发出的话语抑制

五四运动之前,国人的头发承载着两种意涵。一是来自世俗的礼教观念,其中最为凸显的是儒家孝悌文化:“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27]明清时期,对男性而言,这种对父母的“孝”上升为对民族和君主的“忠”,成为一种政治符号。二是来自未知的神秘力量,在儒家孝道的基础上,头发被赋予了非自然的意涵。《叫魂》展示了乾隆盛世时期,普通百姓对头发的态度,头发被视为吸取他人精气的介质,剪发则意味着精气尽失。头发象征着极为深刻的抽象事物,如繁殖能力、灵魂一类的东西,个人的力量等等[28]。国人的身体在“五四”之后产生了剧烈的改观,头发的意涵也不例外,清末以前,女性的发式仍然以长发为主,此后随着男性剪发,出现了女子剪发现象。

女子剪发行为扩充了上述两种意涵。

其一,礼教中的孝悌文化得以保留,同时新增了“男女有别”这一意涵。《严禁妇女再剪发》告示称“近日妇女每多剪发齐眉,并梳拿破仑、华盛顿头式,实属有伤风俗”[29],因为,这两种发式是当年流行的男发样式,女子剪发会造成男女不分。儒家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在于维持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和社会中贵贱上下的分异,礼教是维持这种社会秩序的工具[30]。正如上文所述,社会风俗是贯穿历史、隐性而又根深蒂固地制约女子剪发的规训力量,而礼教作为社会风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尊卑观念直到民国犹存。1926年,有报刊记录当时剪发的女子“身着旗袍,穿街过市,几疑为男子”[31]。女子剪发一度造成通过发式难辨性别的状况,因此男女之间的“礼”无法通行。不过幸而此时女子剪发中的政治符号还没有成型。

其二,同男性截然不同,女子剪发的非自然意涵自古以来变化较小,通常是负面且有害于男性的。据周作人记载:

女子的头发如不是挽作什么髻而披散了或是剪短,这便有一种不吉,特别将于男性身上,有如裸体,无论他们怎么想看,但看了总是不吉,如不是考不取科名,也要变成秃子!民间忌见尼姑,和尚则不忌,凡见者必须吐唾沫于地,方可免晦气,如有同伴,则分走路的两侧,将该尼姑“夹过”尤佳。为什么呢?因为她是剪发的女子,因此她有法力,能令看见的男子有晦气。[32]

清末民初,正值中国社会处于极具动荡的年代,女子剪发加深了社会的危机感。社会上的“老朽”骂剪发女性是妖怪,称“国家将亡,必出妖孽”[26],将女子剪发视为国家即将灭亡的表征。

在女性追求身体自主性与压抑这种主动性的话语权力较量中,女性处于弱势地位。

三、身体规训与主动性中的文化和法律因素

从古代至现代中国,身体在家庭、国家和礼教、法律这两个维度中的位置趋势是:逐渐接近国家和法律,相应地逐渐脱离家庭和礼教。其中,学校是这种变化的重要表现空间。

(一)国权借助父权的规训途径

清末修律之前,法家思想深受儒家影响,“礼”在“法”中的比重很大,父、夫拥有对妻、子的身体决定权,“不但可以行使亲权,并且可以藉(借)法律的力量”[33]。在“家国同构”的礼法结构下,国家把个人的身体自主权下放给家庭,即父权和夫权,形成“天子治官,官治家长,家长治家人”[30]这种逐层规训的方式。为维护礼教,必要时法律可以为父权服务。清末,父权和国权在法律中的地位逐渐发生转变。

图1 清末修律之前父权(夫权)、国权在法律中的关系

自清末修律以来,法权化的身体逐渐取代家族化的身体,与此相对应,法律条文不再以礼教作为优先的考虑,这个身体法权化的趋势一直延续到民国后[3]。在民族危亡的时代大背景下,国家为富国强民计,利用身体法权化等方式将身体的管控权收归国家,其中女性的身体是国家争取的重要维度之一。自此,女性身体的归属权成为问题,民国时期这一问题以新兴的女子剪发现象为载体被集中讨论。1903年,《女界钟》开始提倡女性为国家利益剪发,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父权向国权的暂时让步[8]。民国时期,报刊言论发表了大量以“卫生”“经济”“便于劳作”为劝解女子剪发理由的文章⑦,对女性本身而言,这些都是虚假的剪发理由;对国家而言,是提倡女性为国家利益而剪发,也是将女性身体的控制权由父权向国权过渡的过程。

但这仅仅是理论化的预计结果,实效并非如此。权力收归的过程充满反复,父权虽逐渐被国权替代,但国权通过法律赋予父权对女性身体的管控权,其最终目的仍是实现国权对女性身体的控制。《严禁妇女再剪发》告示令:女性如敢违背告示,擅自剪发,“定以妇女坐法并处罚家长”[29]。另外,“正俗的原(缘)故,要女子们既剪发的复蓄,没有剪的不得效尤,如违命的,罪其父兄”[34]。国权利用法律控制女子剪发的同时,仍肯定了父权对女性身体的管辖权(此时的管辖权重义务轻权力),带有家庭主义的遗留痕迹,同中华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的法理精神相悖离。同时,要求“女性为国族命运而剪发”只是部分男性知识分子一厢情愿的想法,因此,女子剪发长期停留在报刊讨论阶段。直至五四运动后,女性开始追求权利,呼吁女子剪发的报刊言论才得以落实。但在法律上女权始终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国权将管辖女性身体的权力继续依托于父权,女性追求权利的诉求不断被打压。

图2 民国时期国权、父权、女权在法律中的关系

(二)法律借助礼教压制主动性

民国时期的民法延用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1910),虽名为“刑律”,但其中包含了民法则编。清末民初,法律体系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一改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问题,礼教在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旋即下降[35],但在实践中,礼教对法律的影响并未退场。1921年,北洋政府控制的警厅出台了《严禁妇女再剪发》告示,其法律效力大致相当于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方性法规,禁止女子剪发的理由却是维护社会风俗及其背后的礼教。类似的禁止女子剪发告示均采用相同的模式,法律是规训女性身体的外在形式,社会风俗及其背后的礼教才是内核。

对中国社会而言,礼教有其根深蒂固性。儒家思想强调“孝子事亲,身体发肤,必以毁伤为戒”,社会对女性的礼教和道德要求更甚于男性,认为女子剪发是“无知妇女,缪学时尚,以出风头”[36]。民国时期的社会仍然受中国儒家思想中的耻感文化影响,女子剪发行为被视为违背礼教、破坏家庭名誉。1921年,成都实业女子学校首次剪发的女学生除秦德君外,还有受其影响的杜芰裳、李倩云,得知她们剪发之后,杜母急忙乘轿来校斥责女儿“剪发是伤风败俗的举动,是违背礼教的”[29]。

清末制定的法律照搬日本和德国的模式,脱离了中国实际,未充分考虑儒家文化中礼教的影响力。民国时期延用清末的法律,造成了法律表达中摒除礼教、司法实践中礼教遗留的矛盾,结果互相矛盾的二者倒出现了“相互扶持”的局面:法律需要借助礼教使其诉求得到保障,礼教也通过法律得到表面的维持。

民国时期和古代中国的法律实践所依据的法律理念已经截然不同,但北洋政府仍然施行古代的法律理念展开司法实践,与民国时期表面上愈加现代化的法律条文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矛盾。禁止女子剪发告示出台后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对女子剪发的制止作用微乎其微,这种强调从形式上维持礼教的告示不但发挥不了作用,反而会歪曲儒家文化的精髓,且加剧了北洋政府在人们心中的恶劣印象。

(三)学校抑制激发身体主动性

关于学校和国家的关系议题,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他们论述了国家通过学校管理国民,使国民的身体和精神为国家所用的机制。有学者考察了日本政府如何借助教科书、校歌等形式向人民传达军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激发人民成为战争“自愿参与者”的过程[37]。又有学者论述了学校教育中的仪式——如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对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作用,不过作者同时认为在运用得当的情况下,学校教育亦能促进社会民主[38]。

并非巧合的是,和警厅一样,学校也以剪发有伤风俗为由,禁止女子剪发。民国时期,代表国家力量的警厅和学校在身体管控上拥有共同的目标,成为女子剪发的阻碍空间。五四运动后,女性身体逐渐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中,学校成为国家控制女性身体的工具之一,是禁止女子剪发的实施空间。秦德君在回忆录中称:“五四运动兴起,我接受了新思想,首先把辫子剪了,学校当局认为‘有伤风化’,挂牌把我开除了。”[39]也有女学生愤然道:“发本来是我的,晓得他(它)无益有损,把他(它)剪了,关别人什么事呢?但处在学堂,就要受别人的支配,不得自由了。”[40]国权也会通过法律的形式要求学校执行禁止女子剪发告示,命令“教育厅分行各校,不得延聘剪发教育(即女性剪发教员——引者注),或收录剪发女生”[41]。

与此同时,学校又是女性施展身体自主性的重要空间。禁止剪发告示的对象主要是女学生和女教员,因为在五四时期的女子剪发运动中,她们是主力军[8]。此时,学校空间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首先,五四运动后,女子剪发虽然仍夹杂着国族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目的,但也开始和女权联系在一起,学校教育和社会上的运动为女性提供了“男女平等”“女性解放”等新思想,学校也为女性提供了讨论和模仿女子剪发的场所。其次,大部分家长不愿意女子剪发,而女性进入学校——一般需要寄宿——与家庭产生空间上的区隔,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父权和礼教的束缚。学校空间给予了女性管理自我身体的权利,一些女性甚至通过半工半读的方式与家庭断了经济联系,以此争取身体自主权。

四、研究结论与讨论

清末开始出现女子剪发言论和个别女子剪发的实践活动,如今女子剪发已经变得稀松平常。百余年时间里,女子剪发经历过各种鼓吹和打压。通过梳理史料和已有研究成果,笔者发现五四运动前女子剪发背后的关联因素其实较为简单。国权话语以“方便、省时”等实用主义理由,提倡女子“为国家利益剪发”,但受到礼教影响的社会风俗和审美观念阻碍着女子剪发,真正落实剪发的女性极少,因此对社会、文化和政治未产生冲击。国权对女性身体管控权的收归和礼教对女子剪发的束缚构成了其后女子剪发的社会背景。

五四运动强化了国权对女性身体的控制,有失偏颇地否定传统文化,同时带来了女权思想,这些让女子剪发不再仅停留在讨论阶段,自此开始比较集中地出现女子剪发的实践活动,相关报刊言论也更加活跃,新生的女子剪发现象成为现代和传统的话语角逐场。1921年北洋军阀统治下的四川省警厅颁布《严禁妇女再剪发》及类似的告示汇集各种权力关系于一身,本文在尽量还原该历史事件的来龙去脉并分析其告示文本后,对前人研究过度强调政治规训女子剪发的研究结论提出质疑,认为民国时期,社会风俗才是多种束缚女子剪发力量的根源。在其余历史分期中,社会风俗对女子剪发和女性身体规训的力量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女性也并非任凭各种权力关系来回揉捏,她们会通过剪发表达身体的主动性,传达出对“外在美”和“内在美”的重新界定、摆脱家庭和男性势力获得权利、拒绝“相夫教子”“传宗接代”的国民义务等信息。但这些信息均被传统话语压制,处于弱势地位,且由于福柯身体规训理论的本土化过程中存在“侧重规训、轻视主动性”的问题,加之史料运用简单化、政治化,因此身体主动性的研究需要更加深入地开展。

在上述身体规训和主动性的冲突中折射出了民国社会的文化和法律,本文将“国权-父权”“法律-礼教”“学校-警厅-家庭”三条线索串联在一起,剖析了代表传统的父权、礼教和代表现代的国权、法律,在学校、警厅、家庭三个场景之间来回交织的情景。从文化角度看,身体管控权逐渐从父权向国权过渡;从法律角度看,礼教从法律条文中逐渐退场;从场景角度看,身体从传统的家庭和私塾逐步走向现代化的警厅和学校。在北洋军阀的政治统治下,这个过渡过程既坎坷又吊诡,呈现“国权借父权规训身体、法律借礼教压制身体”的状态,代表现代法律和国权的警厅出台了需要传统礼教和家庭帮助来制止女子剪发的告示,学校成了既受国权控制又孕育女性解放文化的空间。民国社会的文化和法律环境必然导致身体的迷惘。

至1926年后,受政权争夺战和商业化的影响,女子剪发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变得更加错综复杂,超出本研究的讨论范畴,希望本文能够成为1926年后女性身体研究的背景或注脚⑧。

注释:

① 文章选取1921年《严禁妇女再剪发》告示作为主要分析对象的原因如下:首先,该事件具有冲突性。围绕该告示能够窥见法律、政治和礼教之间的张力,也形成了可供分析的报刊文本。其次,事件发生时间正值中国女子剪发蓬勃发展(女子剪发得到落实,而不是仅停留在讨论阶段)的前夜,对此进行剖析更易看清随后的“革命”话语和女子剪发行为的关联。

② 该份期刊有不同的称呼:《半月》《半月报》《半月刊》,据笔者考证,这些均指同一份刊物,文章正文统一采用《四川省志》中使用的《半月》这一称谓。

③ 清末民初时期,头发受到特殊的关注,一定程度代表身体所受到的关注。本文参考前人的研究视角,以“剪发”为研究对象,身体史为视角,将剪发和民国时期的社会风俗和法律状况联系在一起进行解读。相关研究参阅侯杰、胡伟《剃发·蓄发·剪发——清代辫发的身体政治史研究》,《学术月刊》,2005年第10期,第79-88页。

④ 程亚丽虽然在对鲁迅和周作人等人的报刊言论进行分析后,指出19世纪20年代,礼教对女子剪发的束缚力量,但在1921年《严禁妇女再剪发》告示中,程亚丽只看到了国家机构的监视和行政命令的运作。详见程亚丽《“五四”时期女性身体的美学建构——以1920年代〈妇女杂志〉为中心》,《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83-92页。

⑤ 《半月》骂时任警厅厅长的内容详见诗荛《女子剪发与警厅》,《半月报》,1921-7-15。

⑥ 姚霏也在文章中详细分析了五四运动之后女性剪发的审美价值的转变,将其界定为“道德审美”向“形式审美”的转变,据姚霏的史料考证(以报刊言论作为史料依据),1927年之后,女子剪发才完成了转变过程,但据本文的报刊考证认为:这一转变时间可以追溯到1924年。本文认为在这里不能认定为哪一种时间判定发生了偏差,而是因为女子剪发的审美观念的转变并非界限分明,由“内在美”向“外在美”的转变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另外,两种时间的判定均是以报刊言论为依据,而社会对女子剪发的审美的真实反映却无据可考,这是本文在史料上的难点和缺陷。姚霏的相关论述可参阅姚霏《近代中国女子剪发运动初探(1903—1927)——以“身体”为视角的分析》,《史林》,2009年第2期,第59-61页。

⑦ 如1912年一篇杂志文章称:“剪发一端,有利无害,利凡有三:一省时间,二省妆饰,三省衣服。”1923年,仍有文章称:“假使剪了他后,那么做教员的,可以预备教材; 做工人的,可以多做些工作; 做学生的,可以多温习些功课; 做农人的,可以多种几根稻,岂不是在社会上要增加绝大的利益么?”但受五四运动影响,此时的报刊言论也开始有了女权思想,增加了剪发“减少社会上对于男女歧视的心理”这一条理由。详阅树爱《杂俎:女子剪发问题》,《女学生杂志》,1912年第3期,第60页;梅生《女子剪发问题》,选自梅生、蔡又培《女性问题讨论集:续集》,上海,新文化书社,1934年版,第127-133页。

⑧ 值得注意的是,历史分期不会泾渭分明,女子剪发也不例外。受1924年国民革命影响,女子剪发已经初具“革命”象征符号的苗头,现有资料显示,爆发于1926年的“三一八惨案”将其推至顶点,消费主义对女性身体的影响也因地区而异。女子剪发相关的研究参见姚霏《近代中国女子剪发运动初探(1903—1927)——以“身体”为视角的分析》,《史林》,2009年第2期,第52-61页;高岛航《1920年代中国女性剪发——舆论·时尚·革命》,鞠霞译,选自石川祯浩《当代日本中国研究(第一辑 历史·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版,第77-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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