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的风险及路径探析
2022-04-16魏巍
魏巍
国内平台经济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近年来,我国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方面取得了快速发展与突破,“双创”战略的实施也为企业及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再加上网民数量的与日俱增,这些都成为平台经济发展得天独厚的条件与优势。一大批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平台企业迅速崛起,并且与传统产业持续深度融合。但是,随着平台企业的整合、重组与快速发展,个别企业在所处行业逐渐占据显著优势地位,形成一家独大的行业格局,不利于在企业之间构建有序、适度、高效的竞争关系。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这些新一代的信息技术的提升与发展,以及一些新型经济形态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也在不断加深。在平台经济发展的早期,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电商平台率先崛起。电商缩短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减少了中间环节,让消费者可以购买到更廉价的商品。消费者可以通过线上与更多商家直接沟通交流,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随着平台类型的日益丰富、与传统产业融合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以及平台型企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平台也由一种商业模式逐步发展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并且其发展态势也呈现出燎原之势。如今阿里巴巴、百度、腾讯和京东等,全球15大互联网公司均基于平台模式运营。同时,平台巨头企业现阶段正在打造自己的产业生态系统,即由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转化为同时为各类专业化第三方平台服务商提供支持、孵化和发展服务的第四方平台,发挥该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孵化器作用,并由此汇聚起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兴力量,成为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必要性
1、阻碍经济健康发展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生活中的事物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不可分,可想而知被平台企业垄断后的经济将失去创新创造的强大活力。如一些平台过度并购,使其在该领域有了充分的话语权,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别的平台的竞争。该平台在原有竞争条件下,有着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改善服务的意识,但过度并购后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大大的减少,使该平台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都会有所下降,并且不利于企业在该领域的蓬勃发展。所以强化平台反垄断,对社会经濟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2、冲击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平台的垄断行为对平台的公平竞争、对平台经济的创新型等都会有所损害,严重冲击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1]首先中小型企业很难进入该领域,(1)巨头平台所在领域有着强大的资源,如消费者、合作伙伴等,并且可以根据已有客户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进一步占领该领域的市场。(2)中小型企业在进入该领域时处于不公平的条件下,对于资源的获取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巨头在该领域的入口形成了垄断。其次中小型企业的积极性易被打击。中小型企业一些创新成果容易被巨头模仿,从而使中小型企业的创业者需要不断创新,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创业者的创新热情被消磨,从而冲击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3、损害消费者利益
平台经济是双边市场,消费者在平台经济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但如果平台经济垄断现象不断出现,消费者本身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如Apple利用自身的IOS系统,使Apple的应用程序里允许有私有的API,以此来让消费者更喜欢Apple的服务。再比如阿里巴巴强制平台商家必须使用淘宝,不能使用其它的平台,不但想要依靠此行为来冲击其他同类型的平台,而且限制了平台商家的商业活动的开展。对消费者而言,买一件商品以前可以货比三家,才能最终挑选出满意的商品。但在平台经济产生垄断后,消费者可能需支付高额的垄断价格来购买心仪的商品和服务,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自身利益。[2]
全球平台经济反垄断新动向
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新动能和新引擎。平台企业对市场份额和数据形成垄断,不利于市场的有序运行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继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打破垄断,构建竞争、开放的市场体系,才能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新技术的突飞猛进,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及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
2020年,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机构立案了一系列对平台的调查和诉讼。[3]欧盟委员会对Apple应用商店是否收取不合理的佣金方式进行了反垄断调查,Apple这种行为剥夺了消费者在其它平台选择的权力和抑制了其他平台竞争者的健康发展,以此来维持自身的地位。美国司法部对Google提起反垄断诉讼,控告Google排除竞争者来维持自身在搜索市场、广告市场的地位。通过Google自身搜索平台的信息,以不同方式对待各个领域的参与者,从而减少其获得客户的能力。我国也将平台经济反垄断作为了重要议题,既要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要解决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加强引导与监督,使经营者合法经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对所有行业适用,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4月,对其在国内网络零售平台的垄断行为作出了罚款182.28亿元的行政处罚。这种网络交易平台“二选一”的行为,已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4]
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的问题与风险
平台经济作为现代数字化经济的产物,各大平台迅速发展,在各个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在此过程中个别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日渐显现,对于这种阻碍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执法措施来抑制平台所产生的垄断。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的问题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反垄断认定困难重重
与传统经济模式不同,平台经济属于双边市场。在平台经济下,要判断平台企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法,需要综合评价对消费者和竞争者是否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平台企业利用支配地位这一优势,进行限制竞争等行为并以此获得不法收益则属于垄断行为。反垄断认定时如何进行市场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也是反垄断认定的一个难点。比如涉及网易云公司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的案件中,YY游戏公司认为其限制直播游戏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但案件审理后判定,网络游戏的内容和服务才是影响玩家选择的重要因素,单个游戏难以构成相关市场,因此网易公司在网络游戏服务市场不具备支配性地位,因而不构成垄断。判断垄断行为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一是有直接证据证明,二是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是难点和关键点,这都使得进行反垄断认定时困难重重。DB50639A-BD4D-48AD-ABC8-2651DC496A40
2、平台的垄断行为极具隐蔽性
事实上,平台企业在实行垄断行为时,还具备一定的隐蔽性。平台企业利用其在该领域占据的支配地位,通过对企业经营者实施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行为,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如搜索降权这种隐蔽的垄断行为,还可以通过搜索关键词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如果涉及流量限制行为,却很难取证。因为一个店铺流量的多少,受较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客流量、相关资源等,并不能有效证明平台对其进行了流量限制。比如在一次调查中发现,在相同的路段、相同打车软件下,使用Apple手机所产生的费用比安卓手机所产生的费用要多,但许多消费者并不知情,因此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互联网时代下垄断行为的负面效应被有效抑制
传统经济中,垄断行为具体表现在:物价的上升、物品的稀缺等,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垄断行为人因其占据的支配地位,相关竞争者的减少,其创新创造能力也会大打折扣。而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垄断行为却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一些负面效应被有效抑制。[5]比如电子商务在平台经济中被有效利用,像支付宝、微信等交易二维码的开发,简化了交易流程、降低了交易的成本,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市场下的资金要素逐渐被科技所替代,虽然降低了市场的准入条件,但是加剧了市场竞争。并且科技类产品的研发周期长、研发成本高,要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进行技术创新。小型企业的创新成果容易被巨头模仿,从而抑制企业的创新创造,最终将对科技进步产生负面影响。
4、反垄断机构及队伍体系缺乏统一协调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与西方的发展模式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面临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更加复杂。而我国的反垄断体系尚不完善:一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平台企业的垄断方式也在不断更新,而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实施细节、判断方式等没有进一步更新。二是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有存在冲突的可能性,使反垄断机构在进行认定时陷入两难境地。反垄断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要专业性强的相关执法人员,因此对相关人员的执法能力与知识储备都需做出严格的要求。但是目前专门从事反垄断工作的人员较少,并且工作人员需要掌握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多学科知识储备的人才资源更是少之又少。我国的反垄断法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可能形成三家分头执法的局面。[6]反垄断机构与队伍体系也缺乏统一协调性。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路径
更好推进反垄断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健康发展环境,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准确识别和认定垄断行为的专业能力
反垄断机构在进行垄断认定时,运用一些可量化的指标对平台的某些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进行界定,能够有效提高准确识别垄断行为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建设,定期进行培训以提升专业速能,同时,要加强经济分析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应用,使用多种科学方法对案件进行精准分析。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对垄断行为具备较强的认识与判断能力。
2、规范平台业务范围,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对平台经济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界定,其中一大难点就是相关市场界限的问题,确定了相关市场界限,才能明确双方是否成为激烈的竞争对手。可以采用“替代性”来界定相关市场,以平台模式、群体客户等因素为起始点来考虑各平台的市场界限,以此来规范平台的业务范围。并且对于各平台企业进行针对性培训,[7]规范各平台在不同领域的行为。
3、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体系
监管并不是单方面的,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远远不够,还需借助多方力量,企业内部也可以进行自我监管。一是要完善政府相应的监管体系,着力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为各执法机构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二是在平台企业内部建立相关反垄断部门,对反垄断机构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内部反垄断机构对企业进行审查,及时合规自查,加强平台自我监管。
4、加强国际合作,共创健康发展新未来
竞争与合作是国际间经济交流必不可少的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加强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一是制定详细的竞争规则和竞争政策,促进多边合作,防止部分国家实行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扰乱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要积极关注国际动向,积极发挥WTO国际组织的作用。由于各国国情存在差异,应因地制宜积极完善反垄断相关法律制度,维护自身的相关权益。加强国际间合作,才能共同促进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的发展,共创健康发展新未来。
结 论
作为新经济的产物,平台经济的许多问题与传统经济是不同的,已有的理论与知识不能完全适用于平台经济。但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一样,若形成垄断,必然会对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推进平台反垄断,增强创新创造活力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综上而言,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平台垄断行为的出现,必须增强反垄断意识、防止资本扩张的无序化。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应法律制度,营造公平公正、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有法可依。企业层面,要自觉遵守相应制度,维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消费者层面,也应增强反垄断意识,切身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吕晓停.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必要性探讨[J].大陆桥视野,2021,(04):63-64.
[2]娄旺达.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J].智库时代,2020,(40):66-67.
[3]宗良,徐田昊,叶银丹.平台经济:全球反垄断新动向与中国健康发展路径[J].新视野,2021,(03):25-30+44.
[4]何茂斌.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的法律适用[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No.337(11): 36-40.
[5]文铭.试论互联网时代下反垄断法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J].中国报业,2011,(16):143-144.
[6]刘方.我国反垄断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物价,2013,(03):8-11.
[7]车海刚.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律与规则[J].中国发展观察,2021,(08):1.
作者簡介
魏 巍 任职于中共平顶山市委党校科社教研部DB50639A-BD4D-48AD-ABC8-2651DC496A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