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
2022-04-15江思策刘晔
江思策 刘晔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离不开财政分权后的地方政府竞争。地方政府自从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为了发展本地区经济而竞相争夺经济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全国经济资源的充分流动和有效配置,从而推动了经济高速增长。而投资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流动税基尤其是资本,成为地方政府间争夺的主要目标(Wilson,1999)。实践经验表明,地方政府间降低本地区实际有效税率的税收竞争对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Xu,2011)。
我国地区间税收竞争的产生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政治晋升是地方政府官员进行税收竞争的主观动机。考核地方官员政治业绩的指标通常有地区的经济增长、就业率、收入差距、创新能力以及环境保护等诸多内容。然而,很长时期内实际考核的重点在于财政收入增长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以及就业率等易于比较的显性指标上。在政治晋升的激励和压力下,地方政府重点围绕本辖区内的财政收入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及新增就业量进行竞争是一种常态行为(周黎安,2004和2007)。另一方面,不完善的分税制是导致地区间税收竞争的客观根源。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中央集中财力的同时,由于并没有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导致改革后财权上收而事权与支出责任下移(席鹏辉和刘晔,2014)。在事权和财力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好选择与其他地方展开包括税收竞争在内的资本争夺战。而地方政府拥有的部分税收征管权为这种横向税收竞争提供了条件。基于上述现实背景,税收竞争一直是我国经济学研究的热门问题。在国际上,税收竞争研究文献也十分丰富。特别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联邦制国家中,由于地方拥有相对完整的税权,所以地区税收竞争是一个明显存在的经验事实。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税收竞争是否真实存在。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并不具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但我国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来变相降低有效税率,从而提升本地区在吸引资本上的竞争力。如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通过研究1995年和2005年的数据,发现我国省与省之间显著存在税收竞争行为;郭杰和李涛(2009)发现我国各省在企业所得税等三个税种上明显存在竞争行为;龙小宁等(2014)首次指出在本地区的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县级政府部门之间进行着较为激烈的竞争。第二,税收竞争的经济效应。不少学者指出了税收竞争对经济的负面效应。主要包括税收竞争会导致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扩大(沈坤荣和付文林,2006),全局性的社会效率损失(刘晔和漆亮亮,2007),以及地区产业结构同质化(于海峰,2008)。此外,近年来也有学者从非税收入规模超常增长的角度得出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另一种负效应(王佳杰等,2014;李一花和韩芳,2018)。第三,地方政府由税收竞争转向公共品竞争。中央政府通过集中税收征管权压缩了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活动空间(谢贞发和范子英,2015),由此迫使地方政府寻求税收“征管效率”以外的策略工具(汤玉刚和范程浩,2010),包括制度环境、公共基础设施、政府行政效率等。刘慧龙和吴联生(2014)的研究结果也表明,良好的制度环境提高了地区竞争力,可以降低地方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压力。第四,新经济地理学视角的税收竞争。近年来,新经济地理学尤其是其不完全竞争模型被引入到地区政府竞争研究中来,得出一些新的研究结论。如刘安国等(2019)从新经济地理学视角研究了地方政府税收竞争问题,并构建了渐进一体化框架下的更符合中国特征的地区税收竞争模型;杨柳和方元子(2017)基于新经济地理学的核心观点,认为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必要通过恶性税收竞争来吸引其他地区的资本,而是应该致力于提高产业集聚程度。
尽管现有文献在上述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较好刻画,但主要分析的是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都没有将地方政府与本地区企业间的博弈即政企博弈纳入考察范围。具体来看,现有研究文献在使用地区间有效税率差异来反映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时,均将其看作是各地政府通过放松税收征管等手段主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结果,却忽略了另外一个可能会造成有效税率差异的因素即地区的税收集中度。本文所提出的“地区税收集中度”,指的是地区的税收收入集中在某些企业的程度,极端的一种情况是某个地区的税收收入只集中在一家企业。目前,对税收竞争的研究文献在设计模型时均显性或隐性地存在一个前提假设:参与横向税收竞争的各辖区内企业呈原子结构状分布,从而辖区内企业不具备与政府进行博弈的客观条件。为简化模型,在分析地区横向税收竞争时,这是一个合理假设,但是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一个地区内的企业就是原子状的,即地区的税收集中度很低。事实上,很多地区(尤其是基层地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收收入的较大部分来自于少数纳税企业。而这些地方纳税大户企业,本文称之为地方主导企业,具备游说当地政府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动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政企博弈现象确实广泛存在,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还很少,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政企博弈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尹庆民,2004;潘越等,2015);二是节能环保领域的政企博弈(任杰等,2016;唐慧玲2019)。而在税收竞争领域,目前对政企博弈的分析还是空白。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如果一个地区税收集中度足够高而出现地方主导企业时,从理论上来说类似于产品市场上有市场势力的厂商能够影响市场价格一样,这些地方主导企业拥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力,也可能会对企业的有效税率产生影响。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如果地方官员在政治晋升激励和财政压力下,出于保增长、保就业和保收入的动机而与其他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的话,那么基于同样的动机,他们也有激励去考虑和迎合地方主导企业的利益诉求,包括税收利益的诉求,由此可能同样也会对企业的有效税率产生影响。
因此,本文将试图解决如下问题:地区的税收集中度会不会对该地区企业的有效税率产生影响?如果会,那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影响程度有多大?本文主要贡献在于:通过放开现有研究文献将辖区内企业视为原子状分布,从而不会对企业有效税率产生影响这一前提假设,实证研究了我国地区的税收集中度对当地有效税率的影响;基于地方主导企业政治影响力这一视角,通过税收集中度对当地有效税率影响的实证研究,将政企博弈纳入了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行为范畴。由此有利于拓宽税收竞争研究的视角,即其不仅仅是地方政府间的博弈,还包含了地方政府与辖区内企业之间的博弈;通过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沿海地区和非沿海地区的异质性分析,围绕地区税收集中度对企业有效税率的影响做了更为细致的分析。这对地方政府在税收竞争过程中制定和执行本辖区内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科学评估税收政策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本文接下来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研究假说与模型设定;第三部分是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与启示。
二、研究假说与模型设定
(一)研究假说
在税收竞争研究方面,已有文献往往假设地区内纳税企业呈原子状分布,本文将放开这一假设,并由此具体回答,地方主导企业的存在是否会对该地区的有效税率产生影响?因为这些地方主导企业可能具有很强的动机去游说当地政府以承担更低的税负(申小林,2001)。地方主导企业不必是全国性大企业或跨国企业,它们的主导性体现在相对本地区内其他企业而言规模更大,它们的纳税额在该地区预算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地方主导企业的这两点特征给予了它们在当地的政治影响力(Siegfried,1972;袁鹏和程芳,2015;Bischoff and Krabel,2017)。原因在于,它们的纳税额占当地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这些地方主导企业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此外,它们的经营状况还会直接影响当地的经济增长以及就业率等指标,而财税收入等经济指标与地方官员的政绩相关。由此,地方主导企业在当地具备了较强的政治影响力。
当地区的税收集中度较低时,区内企业无论是从企业规模还是企业纳税额来看都十分接近。此种情形下,企业一般选择各自为营,缺乏关注和影响地方政府行为的足够激励。因为各企业所面临的营商环境和税收政策待遇都差不多,而影响政府行为的成本高于自身可由此获得的利益。只有当潜在收益大时,企业部门才会考虑从事寻租活动。由此,若企业部门能发挥的政治影响力较弱,那么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压力较小,企业的有效税率则较高。相反地,当地区的税收集中度较高时,会明显地出现地方主导企业。无论是考虑到短期内税收成本,还是谋求更有成长性的长期发展,凭借其拥有的当地政治影响力,地方主导企业都会选择去获得政府部门的税收优惠。在政治晋升的激励和压力下,地方政府为了能够留住企业或者帮助企业实现更好的经营,也有动力选择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以减少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企业发展得越好、创利越多,当地政府部门的税源也就越充裕。即使税率有所下降,但下降的幅度小于税源上升的幅度,当地的总税收收入还是增加的。由此可见,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关系:当地区税收集中度较高时,该地区企业的有效税率较低。
此外,地方政府之所以选择给予企业税收优惠这种留住或吸引资本的方式,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在其他成本相等或相差不大时,特别是在我国企业普遍反映税负较高的背景下(钱金宝和常汝用,2018),低税率至少在短期内依然是地方政府吸引资本的主要手段之一。其次,法定和实际税负之间所存在的差距为此提供了可操作性空间。在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拥有巨大的“征管空间”(高培勇,2006),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实施较为宽松的税收征管等方式给予企业税收优惠。
税收征管规定作为规章制度,除了特殊规定外,对于企业是统一标准的。因此,地方主导企业的游说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活动。地方主导企业之所以愿意从事游说活动,是因为它们的纳税基数大,通过游说能获得更多的减税好处。另外,地方主导企业往往牵头组织整个地区的企业一致行动(李世刚等,2016),该地区所有企业均会获得不同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据此,我们提出本文核心假说即假说1。
假说1:地区税收集中度越高,企业有效税率越低。
从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特征出发,本文拟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异质性分析。鉴于我国国有企业税收贡献度可能更为集中,而且国企高管有特殊的身份并享受相应的行政级别。因此,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可能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更大的政治影响力。所以,在具有同样的避税动机的情况下,预计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国有企业中应更为显著。据此,本文提出假说2。
假说2: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国有企业中更为显著。
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差异较大这一特征事实出发,本文拟进行沿海地区与非沿海地区的异质性分析。沿海地区企业数量众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数量多,无论从企业规模还是纳税贡献看, 均不逊色于当地的国有企业,从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特征在沿海地区表现得相对不明显。相对于非沿海地区而言,沿海地区非国有企业可能具备更大的政治影响力,在遵循利润最大化准则下,它们会充分行使其拥有的政治影响力,尽最大限度地压低其实际承担的税负。此种情形下,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之间的负相关程度较高。据此,本文提出假说3。
假说3:两者间负相关关系在沿海地区和非沿海地区均显著存在,但在沿海地区的负相关程度高于非沿海地区。
(二)模型设定
本文构建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对上文提出的研究假说进行检验:
其中,ETR表示企业有效税率,Index表示企业所在地区的税收集中度;Control为一系列控制变量;λi和ρt分别为个体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ε为随机扰动项。对上述各变量的度量指标说明如下:
对被解释变量企业有效税率(ETR),我们以(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息税前利润来度量,其中,息税前利润等于利润总额与财务费用之和。它是ETR的一种常用的计算方法(本文称之为ETR1)①在后文中,我们再采取公司的当期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作为企业有效税率的另一种衡量指标(本文称之为ETR2)来做稳健性检验。。ETR1数值越大,表明企业的有效税率越高。
对主要解释变量税收集中度(Index),我们使用赫芬达尔指数来衡量,赫芬达尔指数是针对集中度测量指标中较好的一个,同时也是经济学界和政府部门使用较多的指标。具体公式如下:
其中,n表示该地区内某一年度的纳税企业数量,i表示企业个体,t表示年份,Tit表示该地区内企业i当年度的纳税额,TTt表示当年度该地区内所有企业的纳税总额。我们可以看出,Index是指一个地区中各企业纳税额占该地区纳税总额比例的平方和。当地区纳税额仅由一家企业贡献时,Index等于1;当地区内所有企业的纳税额相同时,Index等于1/n,并且随着企业数量n的增加而下降。当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时,地区税收总额增加,该地区每家企业纳税额占比下降,从而赫芬达尔指数值变小即地区税收集中度下降。
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主要纳税项目之一,本文采用企业实际缴纳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额来计算各地区在不同年份的赫芬达尔指数值。根据前文提出的假说1,本文预计Index的估计系数为负。
模型(1)控制变量(Control)包括一系列可能会影响被解释变量(ETR)的主要因素。根据既有的研究文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占比(Fixed)、存货占比(Inv)、公司成长性(Growth)、公司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盈利能力(ROA)、人口规模(Pop)、财政收入压力(Fisc)以及个体和年度因素等,具体说明如下:
固定资产占比(Fixed),其为固定资产净额除以总资产。Gupta and Newberry(1997)研究发现,固定资产占比与公司税负两者呈现负相关关系;Wu et al.(2007)指出,固定资产占比也可能与公司税负呈现正相关关系,甚至有时还有可能没有关系。所以无法预计固定资产所占比例的估计系数。
存货占比(Inv),其为存货净额除以总资产。Gupta and Newberry(1997)、Wu et al.(2007)都认为存货占比和公司税负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所以预计存货占比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
公司成长性(Growth)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来表示。Kim and Limpaphayom(1998)、Gupta and Newberry(1997)、Derashid and Zhang(2003)以及Wu et al.(2007)的研究结论都认为公司成长性与公司税负既有可能呈现正相关关系也有可能是负相关关系。所以,无法事先判断公司成长性的估计系数。
公司规模(Size)为公司总资产的对数值。一类文献研究发现大公司与中小公司相比很有可能得到更多的税收优待,原因在于其具备更大的政治影响力(Siegfried,1972);另一类文献则认为大公司更容易受到关注,可能导致公司有效税率较高(Zimmerman,1983)。所以无法事先判断公司规模的估计系数。
财务杠杆(Lev)为总负债除以总资产。Wu et al.(2007)认为公司的财务杠杆与公司税负两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所以,本文预计财务杠杆的估计系数为负。
盈利能力(ROA)为公司的营业利润除以公司的总资产。诸多文献发现了盈利能力与公司税负之间既可能是负相关关系也有可能是正相关关系(Kim and Limpaphayom,1998;Gupta and Newberry,1997;Derashid and Zhang,2003;Wu et al.,2007)。所以我们无法事先判断公司盈利能力的估计系数。
人口规模(Pop)为各省份当年以百万为单位的人口数量。Wilson(1999)发现,人口规模对企业实际税负会产生正向影响。因此,预计人口规模的估计系数为正。
财政收入压力(Fisc)为地区上年的财政收入增长率。本文采用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来衡量财政收入。一般来说,地方政府在确定财政收入增长目标的过程中会考虑往年的增长情况。如果往年的财政收入增长率较高,则本年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要求通常较高。刘慧龙和吴联生(2014)发现上年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越快,地方政府财政创收压力越大,公司税负越高。因此,预计财政收入压力的估计系数为正。
三、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的原始样本为2000-2018年中国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和非ST上市公司年度合并报表数据。对于那些有效税率大于1的观测样本,本文根据Adhikari et al.(2006)和 Wu et al.(2007)的处理方法将这些观测样本予以剔除。对于那些有效税率计算公式中分子小于 0 的观测样本,本文根据Gupta and Newberry(1997)及Adhikari et al.(2006)的处理方法,在保留这些观测样本的同时,将这些样本有效税率统一取值为0。对于那些有效税率计算公式中分母,即那些上市公司的税前利润小于0的观测样本,本文根据Wu et al.(2007)的处理方法将这些观测样本予以剔除。此外,本文还剔除了其他变量存在数据缺失的观测样本,以及公司的营业收入为负的观测样本。考虑到模型的自变量中有一些财务指标出现了极端值的情况,所以本文均对其在上下1%分位上进行了Winsorize处理,最后得到了21682个样本观测值。本文所使用的财务数据来自于CSMAR国泰安数据库,地区财政收入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库,各省份人口数据来自于CEIC全球经济数据库。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二)描述性统计
表1报告了全样本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其中,企业有效税率(ETR1)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172和0.157,表明平均而言,我国企业实际承担的所得税负低于名义税率水平;地区税收集中度(Index)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146和0.112,并且其最小值到最大值的跨度范围很大,说明了我国各个省份的税收集中度差异明显,从而并不符合以往研究文献中参与税收竞争的各地区内企业呈原子状分布的隐含假设。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表2报告了模型(1)的回归结果。第(3)列表示基准回归结果,Index的估计系数为-0.042,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地区的税收集中度越高,该地区的企业有效税率越低。第(2)列表示去除宏观层面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第(1)列为仅保留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两种结果均表明Index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总之,表2的回归结果支持了本文的核心假说1。
在控制变量方面,Fixed、Lev、ROA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固定资产占比、财务杠杆以及盈利能力均对企业税负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Inv、Pop、Fisc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存货占比、人口规模以及财政收入压力均对企业税负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
(二)异质性分析
1.区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本文采用国泰安数据库的分类标准将观测样本分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表3结果显示,赫芬达尔指数与企业有效税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国有企业中较为显著,而在非国有企业中表现为不显著。这一回归结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说2,并且表明,我国地区税收集中度对企业有效税率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主要是由国有企业引起的。
本文从两个方面对此结果进行解释,一是避税动机,二是政治影响力。首先,地区税收集中度对企业有效税率产生影响的首要前提是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避税动机。尽管在经济现实中,人们普遍直觉是非国有企业的避税动机一般强于国有企业,但是事实上国有企业也存在相当强烈的避税动机。如王章渊和刘美纯(2019)以2014-2017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发现高管薪酬攀比心理对国有企业的避税度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且这种正向作用在国有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彭效冉和许浩然(2016)以中国1998-2013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公司产品市场势力越大,其避税行为越激进,具有产品市场势力的国有企业避税行为更为激进。陈冬等(2016)则实证检验了国有企业在面对宏观经济变化时适时地调整避税程度。其次,较大的政治影响力是税收集中度能够对企业有效税率产生影响的关键客观条件。在我国,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具有更大的政治影响力,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在纳税贡献度上,国有企业一直是地方经济的支柱,是政府税收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之一,不少学者的研究也进一步验证了相对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在纳税贡献上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赵丽芬等,2011;蔡昌等,2017;
刘啟仁等,2018;白彦锋和王中华,2019);二是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国有企业的高管与政府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潘越等(2015)研究指出,鉴于中国国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确定政企关系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国有企业的高管有着特殊的身份,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因此,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更大的政治影响力。综上,国有企业同样具有避税动机且拥有更大的政治影响力。所以,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国有企业中显著存在。相比较而言,虽然非国有企业具有更强的避税动机,但由于其在我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拥有的能够对政府部门进
行游说的政治影响力较小。因此,在总体上,两者间的负相关关系在非国有企业中并不明显。
表2 基准回归结果表
表3 异质性分析结果:基于企业性质
分所有制回归结果差异还说明了,我国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之间的负相关程度可能不高。具体地,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者之间的负相关程度。一方面,国有企业具有避税动机以及游说政府的政治影响力,这有助于国有企业得到一个较低的有效税率;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具有公有制的性质,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和基本公共职能的实现,不会无底线地任由国有企业寻求过低的税率,政府更可能会通过融资便利、地区保护、政府补贴等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因此,由于公有的所有制性质,国有企业最终实际承受的税负会低于名义上的税率水平,但偏差幅度不大。假设经济主体为非公有经济,在遵循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准则下,非国有企业会充分行使其拥有的政治影响力,尽最大限度地压低其实际承担的税负。此种情形下,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之间的负相关程度可能就会更高。
表4 异质性分析结果:基于地区性质
2.区分沿海地区和非沿海地区。根据《中国海洋统计年鉴》关于沿海地区的定义,沿海地区包括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海南省(不含港澳台地区)。表4的回归结果显示,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非沿海地区,Index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分别为-0.062和-0.030,表明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沿海地区和非沿海地区均显著存在,并且两者在沿海地区的负相关程度高于非沿海地区。这一回归结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说3。
通过分样本的异质性分析可以发现,两者在沿海地区和非沿海地区均呈现负相关关系,并且两者之间负相关程度存在差异。具体地,两者在沿海地区的负相关程度高于非沿海地区。沿海地区企业数量众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数量多,并且无论从企业规模还是纳税贡献看均不逊色于当地的国有企业,从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特征在沿海地区表现得不明显。在沿海地区,非国有企业的纳税额占当地纳税总额的比例更高,所以,与非沿海地区相比,沿海地区的非国有企业具备更大的政治影响力。由上文的分析结论可知,如果非国有企业的政治影响力较大,那么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之间的负相关程度较高,所以,两者在沿海地区的负相关程度更高。
(三)稳健性检验
为使结论具有稳健性,本文采用了其他有关有效税率的计算方法来替换本文之前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在此被解释变量用ETR2来表示。ETR2的计算公式为公司的当期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吴联生,2009)。本文通过使用ETR2来重新进行上述回归分析。表5报告了全样本下,因变量分别为ETR1和ETR2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Index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很显然,通过使用ETR2替代ETR1所得到的回归结果依然支持了本文的研究结论。
本文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层面的实际有效税率,核心解释变量为地区层面的税收集中度。单个企业的有效税率对整个地区税收集中度的影响很小,因此,反向因果效应不明显。此外,本文使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遗漏变量的内生性问题。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表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结果发现:税收集中度在不同地区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地区税收集中度对该地区企业的有效税率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这一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地区税收集中度的上升,地方主导企业的政治影响力增强,地方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压力增加,企业有效税率趋于下降。通过异质性分析,本文发现,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两者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在国有企业中较为显著,而在非国有企业中不明显。由于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特点,这种显著性差异意味着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两者之间的负相关程度不高。此外,与沿海地区相比,非沿海地区的税收集中度明显更高,非沿海地区政府面临的来自地方主导企业的压力更大。通过本文上述研究结论,还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地方政府应根据区域内税收集中度,优化税收竞争策略
明晰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地区政府更明确自身在横向税收竞争上的策略选择。当本地区税收集中度较高时,提高有效税率将使地方政府面临较大的压力。此种情形下,可选择以较低的有效税率留住原有企业,同时也有利于吸引新的外来投资者。而当自身税收集中度较低时,地方政府提高有效税率的空间相对较大,但此时应充分保障改善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制度完善所需的财政支出,以期为投资者打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由此,也有利于投资者建立对当地政府的稳定预期,提升当地税收政策执行的公信力。
(二)对于非沿海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应积极寻求降低地区税收集中度的途径
短期内,非沿海的相对欠发达地区可能需容忍地方主导企业所要求的税收优惠条件,但在长期后,应积极寻求降低地区税收集中度的可能途径。一个地区的有效税率如果长期处于低水平,很有可能会影响该地区政府部门社会公共职能的实现,最终导致该地区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低下。地区税收集中度较高还可能会抑制当地经济发展的创新活力。相比于通过艰苦创新来维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地方主导企业更倾向于凭借拥有的政治影响力对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游说,这种维持竞争优势的途径更加轻松且节省数额巨大、充满不确定性的研发成本。因此,税收集中度较高的地区政府需要警惕和及时遏制当地企业发展的此种倾向。
(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限制资本影响力
本文的分析结论说明,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区税收集中度与企业有效税率之间的负相关程度,从而保障了地区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应有的独立性。如果政府部门失去在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应有的独立性,那么会影响其公共职能的实现,公共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不管地方主导企业拥有多么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它也不可能决定政府部门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由此,应继续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相应限制资本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