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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古音在某部”的解析

2022-04-14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古音六书体例

孙 珊

(北京语言大学 北京文献语言与文化传承研究基地,北京 100083)

段玉裁在著书立说时格外注重标注体例,他在全书首字“一”后说明道:“凡注言一部、二部、以至十七部者。谓古韵也。”这说明他标注的归部为“古韵”即上古音的归部。但段氏此处解释较为简略,后人读来或有不明之处。张道俊在讨论《段注》韵部考辨的多篇文章中曾指出段氏为每一个篆字在徐铉切音后所标注的韵部为古韵部,这体现段氏古音思想。[1-3]但文中并未对古音归部的标注法作以详细解说。刘忠华[4]进一步提出标注某部是古本音所在的韵部,而标注“古音某部”则包含了音转的概念。同时他还认为这种标注的不同隐括了段氏归部的依据有所不同,两种不同标注涉及是否以大徐所引切音为正。在此基础上李艳辉[5]在对《段注》中标注“古音在某部”的字进行穷尽式统计时发现段玉裁标注古韵部的首要依据为押韵,而对非韵脚字则采取同韵系联的方式。

上述讨论固然有可取之处,但仍未一语道破两者的区别。我们在统计中还发现,有的篆字上古音与中古反切音虽归部相同,但仍旧采取“古音在某部”的标注体例。并且在标注“古音”的体例下还有几种不同的情况。本文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从标注体例的不同角度着眼,对《段注》中的古音归部与今音的矛盾做进一步的阐释,并试图发掘标注体例中蕴含的古音思想。

一、《说文解字注》中的注音

(一)反切注音

(二)古音归部

清儒离析唐韵,首要以先秦韵文为依据,或从谐声字声符系联角度,或依读若、异文、假借等材料为古韵分部。段玉裁分十七部,分部的系统科学思想见于《六书音均表》。因此段玉裁为收录的字标注的某部均为上古音归部。但在标注时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体例,“天,他前切。十二部。”该标注法直接说明“天”字的上古音归部。另一种标注法如“帝,都计切,古音第十部。”在归部前加“古音”二字。

对上述两种注音方法进行统计发现标注“古音”的全书共有1483例,占全书总字数的15.9%。若上述两种标注方法相同,则无需多此一举。可见这两种标注法在本质上存在差别。

二、两种不同标注方法的区别

直接标注“某部”,说明这一反切不但适合中古音,也适合上古音,即反切下字与被切字在中古韵书中的归韵和上古音中的归部一致。如“天,他前切。十二部。”“天”“前”都是《广韵》下平声一先韵的音,此二字上古音也都是第十二部,其反切读音与上古音分部没有矛盾。

而标注“古音在某部”,意味着该字反切仅适合中古音,并不适合上古音。音随时代迁移,段氏为每个字标注的是上古音韵部,或与中古读音异。戴震也在《答段若膺论韵》中也提及“古本音不同今韵”。[6]P215-223反切下字与被切字在中古音中的归韵与上古音中的归部不一致所以需要在反切读音之后特别指出其“古音”的归部。如隶部“隶,及也。”段注:“徒耐切,古音在十五部。”按“徒耐切”在《广韵》是去声十九代韵的读音,按《六书音均表一》,《广韵》十九代韵属上古音第一部,按《六书音均表二》,反切下字“耐”为“而声”,也在第一部,而“隶声”在古音十五部。二者归部矛盾,因此段注要特别标明“隶”字上古音在十五部。按,段氏特别强调古音第一部、第十五部与第十六部的区别。在段氏之前,顾炎武、江永的古韵分部都没有区分“之”“脂”“支”(即段氏的第一、第十五以及第十六)这三部,段氏第一次把它们三者区别开来,这是段氏对古音学的大发明大贡献。

因此,反切归韵与上古音归部没有矛盾的字,段注直接注“在某部”;当中古音反切与段氏的上古音归部不一致时,段注就要格外注明“古音在某部”。

“古音在某部”与“音转”并非同一概念。段氏标注“古音在某部”的情况不一定发生音转,具体情况可见下文详述;而发生音转之例,也可不进行标注。如“天”上古音in韵母,中古音发生in>ien的变化,主元音敛侈转移,归部未发生变化,仍旧标注“在某部”。

三、标注“古音在某部”的几种情况

了解了段注标注古韵归部时强调“古音在某部”的特别用意,对我们理解段玉裁的古音分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需说明,这些注明“古音在某部”的字,还是有不同的情况需要分别清楚的。

(一)某字中古反切读音与上古音归部并无矛盾,但仍标注“古音在某部”

反切注音与上古音归部没有矛盾,却仍旧标注“古音(在)某部”,看似不合体例,其实是有原因的。原因可分以下五小类进行解释。

1.全书第一字的标注

第一篇上一部,“一”字,段氏注音曰:“於悉切。古音第十二部。”按,切下字“悉”中古是入声五质韵的字,上古亦归第十二部。与“一”字归部并无矛盾,但作为全书第一字,段玉裁特加说明:“○凡注言一部、二部、以至十七部者。謂古韵也。”这是段玉裁在说明他的注音体例:在反切之后所注的某部某部,是按照某字的上古音进行归部,所以特地加上了“古音”二字。

2.说明声训体例

一篇上示部:“神 天神引出万物者也。段注:“‘天神引’三字同在古音第十二部。从示,申声。食邻切。”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此处“古音第十二部”之注出现的位置是在许慎释义的部分之后,而不是在释音的部分之后。因此这里是段氏为《说文解字》说解体例之一的“声训”作说明。按“音同义通”之说,采用音同音近字训释为声训的条件,格外强调“天”“神”“引”古音均归十二部。而在释音部分,段氏仅仅注了反切,而省去了“十二部”三字,以免与上文重复。

3.对某字古音归部的格外说明

如一部“元”字许慎曰:“从一,兀声。”段注:“愚袁切,古音第十四部。”,这里以“古音”二字标注,是为对其归部情况进行格外说明。按,兀声在十五部,段氏以“古音‘元、兀’相为平入也”释之。据段氏提出的平入相配的理论,“元”属阳声韵十四部,而其入声“兀”在十五部,因此段氏为十四部阳声配以十五部入声,也即“异平同入”之理。同时,八篇下儿部“兀”字许慎曰:“讀若敻”,段玉裁注“敻今韵在四十四諍,古音在元寒部。”即说明其声符“兀”古亦有十四部的读音,因此标注“古音十四部”进行说明。

同时,“元”是《段注》全文的第二字,段氏有意在开篇将全文的标注体例解说清楚。

4.段氏古无去声说

自来各家对于上古声调的问题意见不同,段玉裁在 “古四声说”中提出周秦汉初仅有平上入三声,至魏晋时期,上声入声多转而为去声。是以周秦时期并无去声,若某字归去声,则该读音并非上古音。

段氏将“古无去声”的古音思想融入了他的标注体例中。如二(上)部“二(上)”,时掌、时亮二切,中古“掌”归上声三十六养韵,“亮”归去声四十一漾韵,虽归韵未发生变化,但段氏此处仍旧注明“古音第十部”,这是为了说明去声读音“时亮切”应不是古音。其实阳声诸韵部,《音均表》都只有平声,连上声亦无。

但需说明,归在此一类下,反切与归部无矛盾而标注“古音(在)某部”的多见于一字二音,其中之一为去声者,因而作以说明。若非一字二音,被切字与反切下字都是中古去声字,上古归属同一韵部者,段氏就直接注“某部”,不加“古音”二字。例如一篇上示部“禷,从示,类声”,段注:“此当曰从示类,类亦声。省文也。力遂切,十五部。《礼》以类为禷。”在《六书音均表四》中“类。遂”都归十五部入声。

5.修改大徐本反切

《说文解字》的反切注音是后人添加,今所见大徐(徐铉)本《说文解字》的反切注音或有与其他注音材料不相符合,段氏进行修改,标注说明。

如木部“橚”字,大徐音“山巧切”,《广韵》“蘇彫切”。而按《广韵》巧归上声三十一巧,彫归下平声三萧。《六书音均表一》巧韵、萧韵均归古音第二部,与段氏所注“古音在三部”不符。段玉裁继而又引《玉篇》“息六切”,归入声一屋,屋韵在三部。与段氏所注古音归部吻合。

段氏更改大徐,内容涉及声韵调诸方面,并非仅仅着眼于古韵归部。倘若大徐反切与被注音字在古韵归部上没有矛盾,所更正的是其他方面的问题,那么,在该字古音的段注中就不采用“古音在某部”的形式,而仅仅注“某部”,这是与全书通例一致的。如人部“傭”字“从人庸声,余封切。”段玉裁注:“九部。依《广韵》,《说文》当丑凶切。”两切音的切下字古音归韵相同,因此未标注“古音”二字。

(二)某字古音归部与其谐声归部不一致

段氏首先提出“同谐声者必同部”的论断,揭示了谐声的本质,在汉语上古音研究上具有极大的价值。在对某字进行古音归部划分时往往以谐声为依据,某字谐声归部大多应与古音押韵归部一致,但也有不合之处的存在。

《段注》中仍旧存在谐声偏旁分在不同韵部中的情况,该情况可有如下几种解释。

1.合韵之例

这种古与古不合的情况应是发生了合韵,但这些字又标注了古音在某部,显然是在合韵之外又发生了音转。荆铃铃[7]曾明确指出段玉裁的“韵转”说包含“合韵”“音转”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相糅杂。虽不糅杂,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关联。施向东先生指出段氏提出的“古本音”论与“古合韵”“音转”理论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8]

如禾部“移”,“弋支切,古音在十六部”,切下字“支”中古音在五支。而按《六书音均表二》,其谐声符“多”在十七部,与段氏所注上古音归部产生矛盾。且多部多,十七部;辵部迻,从辵多聲,古音在十七部;木部栘,从木多声,古音在十七部;言部誃,从言多声,古音十七部。可见多本为十七部字,但考虑到在先秦韵文中实际通押的情况,或有多与其他韵部字通押而转入其他部的情况。按《六书音均表四》,第十七部古本音“侈”“哆”字下注多声在十七部,然“哆”“侈”今入五纸,“移”今入上平声五支,均在十六部。

可见“移”字在实际使用时发生音转。音转的时间较早,且广泛使用,因此注段氏还是为其标注“古音十六部”。

清儒在为某字划分上古音归部之时,多依照《诗经》韵脚系联,辅以谐声偏旁系联。但所依材料并非出于同一时,所以段氏所提出的“合韵”具有泛时性特点,很难与音转的发生时间完全区分开来。

2.疑是刻误之例

一篇上玉部“珠”字,段注:“章俱切。古音在三部。”按:“章俱切”属《广韵》上平声十虞,按《六书音均表一》归上古音第五部。但是按《六书音均表二》,“朱声”属上古音第四部。段注谓“三部”,应有讹误。《说文》朱声之字凡14见,除本例外,段氏均注曰:“古音第四部”。按《诗经韵分十七部表》朱声字多与四部字押韵,后多转入虞韵,唯有咮转入四十九宥韵,由此可推测“珠”古音当在四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或有二:其一为刻误之由;其二为段氏标误之由。“珠”为《说文解字注》中首例出现的朱声字,且出现篇数较靠前,疑为段氏标误而随后未校对之故,当改之。

虽有上述例外情况存在,但不可否认段氏“谐声同部”的贡献,施向东先生曾指出:“‘同谐声者必同部’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谐声的本质的基本状况,而例外只是少数,并且是非常有价值的。”[9]且经统计,符合“同谐声者必同部”的占到97%以上,这充分说明段氏的谐声理论是禁得起考验的。[8]

(三)段氏标注古音归某两部的情况

竹部“籋”,段氏为其归部为“古音十五、十六部”,按《六书音均表二》,爾声在十五部。“爾”下明确标注“周时在十五部,汉时在十六部”,可见其发生音转。按《六书音均表四》第十五部古本音中“爾”“濔”“邇”明确注释说明古本音在此部,而今入纸韵,明确标出了这种音转的现象。故而段氏在进行归部时,标注古音十五、十六部,相当于说明古音十五、十六部合韵。如“帴,古音十四、十五部合韵”所标。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上一类亦有合韵情况在内,但按照标注体例不同来进行划分,此另归一类。

(四)“在某部”与“古音在某部”两种标注方法俱存

1.一字二音,说明其归部

2.后人常用今韵部,而段氏须格外说明

隹部“雕”,段氏引大徐切音“都僚切”,为其注“二部”,而后又标注“古音在三部”。

按“二部”应是说明该字中古音归部,而后所标“古音在三部”应是为特别说明发生音转的情况。其切下字僚在《广韵》中归下平声三萧,下平声三萧在二部。其谐声符周声在《六书音均表二》中归三部。王力提到“雕”字汉代已从幽部转入宵部,可见其音转发生时间较早,该字常与宵部字相押。[10]P94故而段氏要在这里说明后代作二部字使用,但实际上“雕”古音第三部。

其余无上述几种特殊情况,中古音反切与段氏的上古音韵部分部不一致,段注格外注明“古音在某部”者,可另归一类。具体例子已见上节,兹不复举。

四、标注体现的段氏古音观

施向东先生曾提出段玉裁“双线二论”的古音观,段氏的古音观有两条主线,“古音韵至谐”观是段玉裁的古音大局观,“音韵随时代迁移”观是段玉裁的古音历史观。[8]

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以“在某部”和“古音在某部”两种不同的标注方法区分某字上古音归部与中古音反切下字归韵是否相同,也即区分某字中古音是否发生音转,是其“音韵随时代迁移”观的具体表现。

而为这些发生音韵转移的字划归古音韵部,则展现了段氏的古音至谐观。段氏在考古本音时首要采取的理据是韵文押韵,而对于未入韵字,以及一字多韵部通押的情况也有自己的处理,上文有所阐释,此处不必详述。由此可见段氏为某字标注古韵部的标注方法体现了他的古音观。

同时,我们在上述讨论中发现有些字的切下字归部与本字上古音归部并未产生矛盾,或是由于说明标注体例,或是出于修改大徐音反切,但仍旧标注“古音”,特意强调说明。这也大大增加了《说文解字注》的可读性,同时也可体现段玉裁审音之功力,以及其严谨的态度。虽间或有糅杂不清之处,或疑为标误之处,但亦有段氏引证经典,修改其古音或考证合韵情况抑或格外标注说明音转情况,可见其之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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