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有声读物内容生产和版权保护的关系研究
2022-04-14孙旭柳
摘要:在传媒行业迅速发展的当下,儿童有声读物也在迅速繁荣发展并将获得更广阔的市场。对于不同年龄段与识字程度的儿童受众,儿童有声读物的内容生产有一定的差异。文章针对儿童有声读物相关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分析在儿童有声读物的内容生产中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结合具体案例,文章发现由于儿童有声读物的内容具有复合性,文本、语音、音乐音效、其他衍生物等众多元素整体或者部分都可能涉及侵权。提出要在提升儿童有声读物内容质量的同时进行版权维护,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引入科学技术以及向民众普及相关版权知识。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生产出健康优质的儿童有声读物,营造健康的市场。
关键词:儿童有声读物;文本;版权;侵权;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2)02-0094-03
一、儿童有声读物市场和相关侵权现象
在互联网对社会进行深度雕刻的时代,随着信息展现技术、交互技术的进步,人类获取知识的方式也与时俱进。有声读物作为这种变化的表现之一,作为传统阅读与新媒体阅读的衔接品,走向了市场化繁荣的阶段。调查资料显示,在中国有声书行业用户群体中,0~17周岁未成年人的听书率为34.7%,其中0~8周岁的用户比例达到36.5%。“听故事”这一行为,一直是广大儿童喜闻乐见的亲子互动形式,同时兼具有娱乐、教育双重属性。出于填补亲子互动间隙,缓解用眼压力,以及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识字水平不同等,儿童有声读物在儿童成长教育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同时,由于三胎政策的落地,以及中国父母在教育投入方面一向有较高的积极性,儿童有声书市场的前景非常乐观。
儿童的知识接受特点决定了有声读物的儿童市场,尤其是在识字、识字不全、不识字三种状态下看和听的感官协调的必要性。在面向不识字的低幼儿童受众时,有声读物的功能往往在于通过简单重复的童谣、旋律欢快的儿歌、简单易懂的故事协助完成幼儿语言启蒙、基本生活常识的教育等。而在面向识字不全的学龄前左右儿童受众时,有声读物除了在内容上较前一个受众群体更复杂之外,还会为受众进入小学学习进行内容对接,拓宽表达方式和词汇量。而当受众群体年龄到基本跨过识字门槛,进入稳定学校学习阶段时,有声读物就能够成为语文学习的补充以及文学阅读的拓展。同时,在繁忙的课业活动之余,有声读物由于碎片化的传播与接收方式,也适用于上放学路上,缓解用眼压力等碎片时间。而且在教育部“双减”政策下,儿童有声读物的普及也符合“双减”政策的要求与初衷,能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加其知識积累。
但在有声读物市场中,存在大量明显侵权、权属不清、维权困难等现象,儿童有声读物市场也不能幸免。“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以‘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选取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例,到2018年9月15日截止,共获得279篇生效裁判文书。”[1]而在2017年11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图书内容制作为有声读物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上海虎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著名网络音频APP“喜马拉雅”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阿凡提的故事》《西游记》《葫芦兄弟》《黑猫警长》四部经典儿童作品。从以上维权案例中可以看出,经典儿童作品在有声领域的侵权时有发生。但其实有些国人不是特别熟悉儿童作品的侵权现象,在有声领域更是屡见不鲜。受众或者受众父母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所收听的节目内容可能涉及侵权。有些内容制作者自己可能都没有意识到,上传的内容已经涉及版权纠纷。所以这也是儿童有声读物市场内容质量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保护版权才能更好地保护创作,保护创作才能更好地保护作用于儿童的有声读物的质量,这对于儿童成长至关重要。
二、内容生产与侵权问题间的结构关系
在儿童有声读物的内容生产中,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文本与声音均为原创
儿童有声读物内容从文本到声音制作、播讲方式均由产品生产者原创。如《凯叔讲故事》,“在内容生产上,《凯叔讲故事》通过筛选版权明晰的作品,先进行语音文本的创作,如《凯叔西游记》,再创作语音产品并编辑图片文字,并以夸张的语言形态为表达手法,以准确传神的声音造型为特征,注重对语速语调的调节,实现角色形象的灵活造型”[2]。这样的产品本身内容版权是明晰的。同时,这样的儿童有声读物往往由于其内容生产者由专业的团队构成,在文本内容筛选上会更加专业,内容会更贴近相应年龄段儿童的审美和文学需求,语音播讲也更加优美动听。有些内容还会辅以与语言内容相符的音乐或者音效,整体质量较高。但同时存在制作周期相对较长、团队人员较多、制作成本较高等问题,而且极易出现盗版的现象,如被其他声音传播平台翻录,未经授权就被传播从而不当得利等。
(二)文本主体内容非原创,声音创作时进行原创加工
在儿童有声读物生产过程中,内容文本主体本身非原创,甚至存在版权争议,但在有声化的过程中,产品生产者进行了原创加工,如在播讲方式、音效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二度创作。这样的情况在内容生产者为个人生产者时较为常见。如在家庭亲子阅读活动中,家长为孩子读纸质出版物的故事书并不构成侵权。家长将读故事的声音录制下来,用于孩子之后需要时自行收听,也不构成侵权。但将录制的故事上传到公共平台,理论上就已经构成侵权。
同时,这样的儿童有声读物在传播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儿童有声读物账号,完全用于创作者个体纯兴趣化使用,没有进行营销和推广,长期处于自娱自乐状态,几乎没有点击量和收听量,没有构成广泛传播,并没有事实的不当得利。而有些儿童有声读物的个人账号,使用有版权争议的文本主体内容,在进行二度创作的播讲、编辑后进行本账号的营销和推广,形成了一定的受众群体,存在不当得利的可能。以上两种不同的方式,无论是在受众朴素的版权维权认知上还是在法律实际的版权维权上,都存在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维权往往非常困难,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难度大的问题。“在涉及有声书的相关案例中,缺乏一个统一的业内认可的赔偿标准。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按照“千字80元”的标准来确定侵权赔偿额’是否适用于有声读物的侵权赔偿案还有待研究论证。不能忽视的是,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维权,获得赔偿的额度却很低,往往得不偿失。”[3]同时,在一些观念社会中,民众会认为上传自己录制的有声故事只是自娱自乐,并不会构成侵权,法律意识淡薄。
(三)文本主体内容版权不清晰,在创作时进行原创加工
在儿童有声读物生产之前,产品生产者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相关内容的版权,但由于版权较为复杂,最终版权存在争议。如上文提到的2017年11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图书内容制作为有声读物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就存在以上争议。上美影厂公司认为喜马拉雅公司将文本改编为有声读物的行为,侵犯了上美影厂对《葫芦兄弟》的改编权。而喜马拉雅公司则认为,相关有声读物不是从上美影厂版权故事改编而来,而是对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与葫芦娃相关的童书改编而来。而自己已从对应出版社取得了相关的授权。这在当下的版权纠纷中十分常见,如在一些经典名著的版权纠纷中,文本版权的权属可能是开放的,但当儿童有声读物使用某一文本作为音源文本时,就可能涉及侵权。随着文本创作者版权意识的增强,一些文本作者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就已经明确有声书版权的权属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儿童有声读物制作者通过某种渠道拿到了文本的版权也不等于说就拥有了有声化的版权。
(四)文本主体内容以外的其他元素版权不清晰
儿童有声读物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音乐、音效,产品包装时使用的图片等版权不明晰,存在争议。而且在对儿童有声读物进行包装的过程中,为了吸引儿童的兴趣,有些创作者会给产品配以相应的封面或者图片,甚至有时候因为故事与个人账号广受好评,相应的儿童有声读物制作者会制作一些周边进行售卖变现。在这些衍生产品的制作与使用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侵权的行为和现象。
三、解决之道
儿童有声读物市场出现以上版权问题,会对儿童有声读物的良性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利用科技手段对内容生产的软门槛与制度的高压线进行有机结合,对儿童有声读物进行版权管理和保护。
(一)高压线
在政策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保护制度。
1.完善法制机制
“应该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对有声读物的规定。只有在法律层面对有声读物的性质作出明晰的界定,才能明确有声读物的权利边界。”[4]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产业不断细分和深度创作,无论是儿童有声读物还是其他有声作品,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与进步,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跟上时代的发展,为现实的创作者、版权持有者服务,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才能有效保护儿童有声读物的版权。
2.完善保护措施
在完善与有声读物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要加大对被侵权人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权人的惩处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在前文所举例子中,儿童有声读物侵权事件极易发生,只有在法规和技术上提高侵权的门槛,才能有效遏制侵权现象。制作者在上传儿童有声作品至相应平台时,如设置为公开传播,则必须提供相应的版权证明,若制作者无法提供版权证明,作品仅限于自娱自乐或完成学校作业,则不能进行公开传播,抑或必须加上明显的非营利、教育需要等标识。
3.加大追查力度
与科技发展相结合,完善侵权取证的手续,简化取证过程,降低维权成本。在现有的文字类版权维权过程中,已经出现用于文字重复度、相似性等对比的软件。而在声音版权的维权过程中,由于涉及文本、语音、音乐音效、其他衍生物等众多复杂元素,取证过程复杂,取证难度较高,还需要科技的推进,进而简化取证过程,提高维权胜算。
(二)软门槛
在内容生产层面进行有效引导。
1.鼓励提高儿童有声读物内容的质量与艺术性
有声读物承载与传播的平台,应当在内容上鼓励原创与高质量的儿童有声读物生产。对于确认原创优质产品,给予优先推广、优先主页显示、点击量加权等政策。让优质的原创儿童有声读物被更多受众关注、收听、订阅,鼓励优质内容付费等文化内容变现形式,形成优质儿童有声读物的良性循环。
2.相关有声读物平台进行动态保护
有声读物承载与传播的平台应当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健全完善的有声读物原创性内容审核機制,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传播侵权作品。
3.增强民众的版权意识
通过多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增强普通民众的版权意识,引导民众了解并非个体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并非没有盈利就不构成侵权等。
(三)科技护权
运用科技手段保护版权。
1.设置保护壁垒
发展相应的科学技术,保护儿童有声读物版权。如发展声音水印等技术,在儿童有声读物上传公共平台时,可仿照图片等标记版权水印的做法,在不影响收听的情况下进行版权标记。或在作品展示平台,限制儿童有声读物的下载和二次传播,上传者可根据意愿设置是否允许下载以及可下载范围。发展相应技术手段,防范儿童有声读物声音被翻录,如设置无法剪辑的版权提示音等。
2.充分利用个人信息锁定能力
相关技术领域应发展相应的技术,在维权方提出证据后,相关平台或者机构要能够对侵权者进行个人信息锁定,并在达到一定侵权程度后,禁止相关ID等在今后继续传播声音产品。此举一方面需要科技的支持,如对侵权者实际身份进行追踪和审核,发展限制其今后继续进行相关侵权行为的限制锁定技术。此举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法律政策的支持,如网络实名制,认定为相关侵权行为后,设定行业封禁期等。
3.发展语音等相关内容的对比审核技术
在有声读物维权的过程中,维权者往往需要进行声音产品与文本内容的对比或者对声音产品本身进行直接对比,这提高维权的成本。维权者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人工对比,侵权内容与版权内容的相似程度、重合度和相关度有时还无法成功举证或者被认定。所以相关技术产业应当研发相应的对比审核技术,在产品上传、审核、维权等多个阶段,简化程序,加大保护力度。
四、结语
儿童有声读物由于传播总量少于成人有声读物,又由于侵权形式复杂多样,有时得利较少,影响不大,往往没有成人有声读物侵权事件所受的关注度高。同时,儿童作为儿童有声读物的接受主体,往往不具备判断版权的能力。但儿童作为社会的未来,理应得到质量更高、合理合法的有声读物服务。一方面,版权完备的儿童有声读物往往质量更有保证,另一方面,儿童从小就接受版权保护等法律知识的启蒙,也能为其未来成为懂法、守法的社会人打下基础。总之,儿童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应当在依赖中发展,在复合中探索新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王涵.数字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现状实证研究:以“喜马拉雅FM”为例[J].出版发行研究,2019(2):69-72.
[2] 吴瑜.自媒体儿童有声读物的品牌建构与传播策略:以《凯叔讲故事》为例[J].传媒,2017(24):68-69.
[3] 初晓旭.新媒体环境下有声书版权侵犯问题与应对策略[J].出版发行研究,2018(9):34-37.
[4] 韩雨潇.网络时代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新思路[J].出版广角,2017(15):40-42.
作者简介 孙旭柳,硕士,讲师,教师,研究方向:新媒体内容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