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内部治理结构、外部支持与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参与行为*

2022-04-12郭锦墉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22年1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社员成员

郭锦墉,肖 剑

(1.江西农业大学江西省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南昌 330045;2.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州 510642)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民以食为天”,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是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但近些年发生在农产品供应链环节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毒奶粉、瘦肉精、蔬菜农残超标等),使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担忧。出于对食品安全的考虑,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要求更多地了解农产品在生产链条中的细节信息。在该消费环境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作为一种新的质量控制手段应运而生,该技术体系涵盖了农产品生产、检验、储运、销售、消费、监管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记录、存储、跟踪系统,最终达到对农产品来源可追溯、生产可记录、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社会总体目标(修文彦等,2008)。但我国农产品以小农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农产品经过农户、产地批发商、销地批发商、零售商等多个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中间环节复杂,交易主体过多,导致产品质量追溯成本高,监控难度大(古川等,2011)。因此,减少供应链中间环节,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找到适合的产业组织形式是目前解决农产品质量控制难题的关键。因此,我国早在2008年就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产品流通模式,组织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鉴于“农超对接”在优化农产品供应链方面取得的初步成效,2011年我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农超对接”作为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合作社与超市垂直协作的二级新型农产品供应模式,不仅能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还能从源头上对农产品质量加以控制(浦徐进等,2012),从而更好地发挥合作社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载体的作用。在国家倡导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中,“农超对接”模式因其供应链短、交易主体少,加之供应端的农民合作社具有的生产空间集中,规模化、规范化生产程度高等特点,“农超对接”中的合作社被认为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的理想组织,而建立可追溯体系也成为“农超对接”的主要任务之一。从理论上讲,相较于自由市场交易,更为紧密的纵向协作方式——“农超对接”为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更好的制度安排和途径(李晓晟等,2009)。在该模式下,以超市为核心的采购商为了减少委托代理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合作社道德风险,加强采购农产品的质量控制,一般也希望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并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刘增金等,2014);合作社基于生产区域集中、组织化水平较高、成员利益联结紧密等特点也更容易实现对农产品质量的控制(高锁平等,2011),对于可追溯体系的参与理应更为积极和主动。但现实状况是,合作社对可追溯的采纳不容乐观,已有研究和课题组的实地考察发现,“农超对接”模式下的合作社实际质量可追溯参与程度并不高,出现了追溯信息不完整、追溯效果差、追溯专用资产废弃严重等现象(胡定寰,2012;黄彬红,2013)。从理论与现实不符的角度看,“农超对接”模式下的合作社并非都能有效参与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建设,其参与行为可能存在异质性,即不同内外条件下的合作社其参与可追溯的行为可能存在差异性。因此,为厘清不同内外因素对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影响,促进合作社对可追溯建设的参与,有必要对“农超对接”下合作社参与农产品质量可追溯行为的内外影响因素展开研究。

从已有文献看,针对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机制分析及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建议。刘刚等(2014)指出农产品潜在的信任品属性诱发的农户投机行为以及市场结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农户质量投入动机不足是农产品供给质量问题的内在因素,而合作社的权力约束机制对农户的投机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利益联结机制则对农户的质量投入动机产生拉动作用。赵建欣等(2010)对浙江临海合作社的调研发现,合作社可实施的质量追溯机制、信息传递机制及检验检测制度为农产品质量控制提供制度保证。在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上,许多学者提到合作社可通过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标准化生产、建立额外激励措施、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提高合作社对农产品的控制水平(王军,2011;肖湘雄等,2015)。虽然多数学者都肯定了合作社是规范农户生产行为,保障农产品供给质量的有效载体,但也有学者注意到,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农户依然是合作社内部的基本生产单位,很多农户的入社初衷仅是分享合作社的收益,而不愿意为合作社的声誉和品牌创建做出相应的贡献,从而导致合作社内部成员“搭便车”行为盛行,致使合作社陷入集体质量控制行动难以进行的困境。因此,合作社质量控制行为的影响因素成为近年来学者关心的话题。刘刚等(2016)、吴学兵等(2014)都基于集体行动理论,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得出适当的成员规模、成员异质性、产品的排他性属性等合作社内部结构和产品特征能减少农户的“搭便车”行为,利于合作社控制行为开展。除了合作社的内部结构特征外,外部环境变化也是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因素。黄胜忠等(2014)运用多案例分析法得出环境应对、消费者需求响应对合作社质量控制行为的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胡定寰(2012)和黄彬红(2013)在探讨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问题时指出要实现“农超对接”下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可追溯,就要发挥超市对合作社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协助作用,通过对合作社的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激发合作社参与可追溯的兴趣,破解合作社参与可追溯的难题。在实证分析方面,蔡荣等(2013)采用合作社的实地调研数据分析得出,合作社的社员规模及内部治理机制对合作社的农产品供给质量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李凯等(2015)实证研究发现,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有积极作用,但不同合作社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差异较大,且这种差异与其成员规模和成员异质性显著相关。

综合已有文献发现,学者对于合作社质量控制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基本停留在对典型合作社的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上,而缺乏相应的实证检验。为数不多的实证研究,仅探究了合作社内部结构和治理机制对控制行为结果的影响,而忽视了外部环境的支持作用,未从合作社内在治理结构和外部支持的综合角度实证分析。从更为细致的角度看,在结构分析上,已有文献更多探讨成员结构对质量控制行为的影响,未考虑产品结构特点,虽然有学者提到产品属性对质量控制行为的作用,但未实证检验,而将合作社参与质量可追溯作为具体控制行为的实证分析更是罕见。鉴于此,本文基于扩展型的集体行动理论,从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结构包含成员结构和产品结构)和外部支持两方面对“农超对接”下合作社参与质量可追溯行为进行实证研究,以期弥补合作社农产品质量控制行为方面研究不足。

二、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框架构建

针对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Olson)基于三个假设提出集体行动理论,将集体行动能否成功归结为三个关键因素:集体规模、成员异质性与治理规则。后续诸多学者针对上述三个假设对集体行动难题展开解答,即强调外部资源、集体认同感等因素对集体行动的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性。奥伯肖尔(Obserchall)指出集体组织若能获得外部资源的支持,就很可能克服成员“搭便车”问题,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雪诺(Snow)认为成员在集体行动实践中产生的集体认同感也能促进集体行动的形成。经过贝茨(Bates)、奥斯特罗姆(Ostrom)、埃尔斯特(Elster)等学者从博弈模型、公共产品细分等方面的进一步修正与拓展,集体行动理论成为近现代学者研究集体行为的重要理论框架。由文献综述可知,国内学者在针对中国合作社质量控制集体行动难以成功的原因分析上,同样从集体行动理论的角度出发,发现除了合作社结构特征和治理机制外,来源于市场管理部门的政府及“农超对接”中的对接方超市也能对合作社质量控制行为产生积极作用。此外,具体到农产品质量控制行为上,学者还考虑了产品的属性特征。综上,本文在奥尔森集体行动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增加产品排他性属性、成员组织认同感、政府扶持、超市支持四个变量,提出一个扩展的集体行动分析框架用于解释合作社的可追溯参与行为,该框架主要从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支持两个方面探讨合作社的可追溯参与行为,其中合作社内部结构包括成员结构与产品结构,成员结构由成员规模、成员异质性和成员组织认同感组成,产品结构由产品的排他性属性表示;内部治理机制包括产品交易制度和入社退社制度。在外部支持中,第三方的政府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另外,本文考查的是“农超对接”模式下合作社可追溯行为,外部支持因素中还涉及到零售终端的超市,故外部支持主要指政府的扶持与超市的支持,如图1所示。

图1 内部治理结构、外部支持与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参与行为分析框架

(二)研究假设

1.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与可追溯参与行为

适度规模的合作社不仅能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帮助其在农产品产业链利益博弈中获取更高价格谈判权,还能产生一定的规模经济,降低农产品质量控制的平均成本,实现产品在市场中的“优质优价”,进而增强社员生产高质量农产品的动机,推动农户积极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但奥尔森等(1965)认为一方面,当集体成员规模过大时,群体之间相互监督的可能性降低,个体成员容易产生利己的机会主义倾向;另一方面,过大的成员规模使组织全体成员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大幅提高。在合作社“农超对接”过程中,随着成员数量的增加农户通过合作社“公共物品”(品牌、声誉)获得的额外收益减少,但按照合作社和超市的可追溯要求进行农产品安全质量生产的成本却不会减少;反而,随着农户数量的增加,参与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带来管理及技术上的分摊成本将进一步加大。因此,在自我利益得不到即时满足,而未来收益不明确时,农户生产低质量农产品的动机更加明显,社员参与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的可能将更小。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合作社规模与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呈显著的倒U型关系。

已有研究表明,组织内成员间的财富不平等性越强,集体行动就越有可能成功,主要原因是少数资源充裕的成员从集体行动中所获的收益份额具有绝对优势,即便由其承担全部组织成本,采取集体行动的激励依然较强(Baland等,1999)。现有文献证实了这一观点,如Cardenas等(2002)等在哥伦比亚森林社区进行的一项实验研究发现,社区内财富的不平等性有助于形成森林资源管理的集体行动,拥有较多财富的村民更愿意承担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成本;蔡荣(2017)等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结论,资产分配的不平等性显著负向影响合作社内部搭便车程度,即不平等的资产分配具有促进集体行动的作用。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2:成员异质性越强,越有利于合作社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

合作社成员对集体身份的感知和组织绩效的认同,能将组织目标内化成个体的价值观和行为动机,进而对合作社绩效产生积极影响。国外学者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论证了成员组织认同感能显著影响组织成员的行为,且认同感越高,成员合作意愿越强(Dukerich等,2002)。在集体行动受阻时,高认同感能减少成员自利行为、提高成员的合作社满意度,进而为实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易形成合力推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3:组织认同感有利于合作社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

如果产品具有排他性,合作社就能降低社员“搭便车”行为的发生。合作社是否参与质量可追溯等安全质量控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控制行为的结果——安全优质的农产品能否额外增加收益。如果合作社可以以区别于一般农产品的方式实现安全优质农产品溢价,社员就有动力去排他,使“质量安全控制”成为一种收费产品;反之无法实现额外收益,则无动力进行质量控制。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4:产品的排他性有利于合作社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

在合作社农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合作社有效的治理机制具体表现为是否有入社退社制度和产品交易制度。制定入社制度能提高农户的入社门槛,吸纳遵守组织纪律、按合作社生产规范进行生产的农户;灵活的退出机制能对社员的败德行为产生约束作用,利于农产品质量控制行为的开展。合作社的产品交易制度为可追溯体系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在该制度下,合作社提供的详细、完整的产品交易记录为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提供产品的流通信息,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方便合作社实现对农产品的追本溯源。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5:入社退社制度和产品交易制度有利于合作社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

2.合作社外部支持与可追溯参与行为

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和公共性。单独依靠市场力量难以保证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追溯的实现。因此,政府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是可追溯体系得以进一步推广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技术、资金及管理水平严重不足的农产品生产端,政府的扶持在调动合作社参与可追溯建设的积极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Tonsor等(2006)、Canavari等(2010)等国外学者的研究也都表明,政府资金和技术等扶持政策能够降低可追溯食品的生产成本,是促进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6:政府的扶持有利于合作社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

“农超对接”二元供应链下,超市作为零售终端,是实现农产品全程质量可追溯的重要一环。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源头的控制,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和忠诚,针对合作社在产地编码、生产工序记录、数据库溯源档案建立及可追溯流程运作等方面的经验不足,超市会指导和培训合作社如何进行标准化生产及如何实现农产品可追溯运行,合作社因此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建设的外部支持和推力。此外,农产品可追溯并非仅生产端一个子系统,还包括零售端的消费子系统。合作社在与超市对接过程中,超市作为零售端反馈给供给端合作社的售卖与消费需求等可追溯信息能减少合作社与超市的信息不对称,增强双方的信息互通和信赖,利于实现“农超”供应链中的农产品信息全程全链条可追溯。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7:超市的支持有利于合作社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变量说明、模型选择与数据来源

(一)变量说明

1.因变量

国家大力推进“农超对接”目的之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对于农产品生产中间层组织而言,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可采取不同措施,就现实状况而言,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是农产品流通中间层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有效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把可追溯性的概念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包括生产、加工包装、运输与销售多个子系统和生产档案、产品、企业等多个数据库,显然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供应端不可能参与到全部的子系统和数据库建设中来,更多是以产品编码或生产档案记录的形式,对生产的农产品的种类、生产日期、生产者、生产区域、产品等级等信息编码或档案记录,形成产品标识码,为农产品全程可追溯提供生产源头的数据记录。本文在参考周洁红等(2007)对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定义的基础上,将合作社是否对农产品进行产品标识或生产档案管理作为农民合作社是否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依据,当合作社主要管理者回答该合作社进行了农产品的标识或生产档案管理时,则认为该合作社参与了可追溯体系建设,变量Y赋值为“1”;反之,则赋值为“0”。

2.核心自变量

本文以合作社现有的实际成员人数表示合作社成员规模,同时,为考查成员规模对合作社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是否存在倒U型关系,添加二次项合作社成员规模的平方(Scale2)。关于组织成员的异质性,奥尔森的界定主要依据组织内部的权力和利益分配。在对中国合作社的研究中,也有学者将社员异质性扩展为集体内部权力、利益分配上的异质性。故本文将社员之间所持股份差异程度作为成员异质性的测量指标,差异程度越大,合作社的利益和权力分配越集中,合作社成员异质性越强。社员的组织认同感是指社员对合作社认可和接受的程度,通过五级量表测量,数值越大,集体认同感越强。产品的排他性属性是指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能否区别于一般农产品,进而实现产品溢价;相比于普通农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具有更强的溢价能力,故合作社农产品是否通过“三品一标”认证能够作为合作社产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属性的代理变量。在治理机制上,本文主要选择可能对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产生影响的入社退社制度和产品交易制度。“农超对接”下,合作社与超市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购销合同是保障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稳定的重要方式,合作社借助超市销售的农产品比例越大,合作社的农产品销路稳定性越强。根据实地考察和已有相关可追溯扶持政策文件,政府对合作社可追溯建设的扶持,主要集中在资金(包括建立数据库配套软硬件设施补贴、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建设的设施补贴、维护可追溯项目日常抽检、评审、验收等补贴等)和技术(包括安全可追溯农产品的生产和记录培训、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运用和操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理念的宣传和教育等)上,由于二者(资金扶持和技术扶持)计量单位不一致,无法获得政府对合作社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总扶持力度,只能通过五级量表间接测算资金和技术的扶持力度,再加总,得到政府对合作社的总扶持水平。在“超市的支持”指标选择上,结合实地考察情况,超市对合作社可追溯建设的支持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超市提供给合作社的关于标准化生产及可追溯流程运行管理的培训,二是作为零售端反馈给合作社关于市场售卖及消费需求方面的可追溯信息支持,同样分别通过五级量表的方式间接测算加总得到超市的总支持力度。具体的核心自变量赋值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说明及赋值情况

3.控制变量

为增加模型的解释力,减少估计结果的偏误,本文将合作社的注册资金、运行时间、类型以及合作社成员对参与可追溯的预期收益作为控制变量。合作社注册资金的多少能反映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通常而言,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合作社更有可能参与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合作社的运行时间是指合作社从成立到当前已有的年份,运行时间越长,合作社的内部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越完善,管理水平越高,越有能力建设可追溯体系。结合实际考察情况,根据创办主体身份的不同,将合作社划分为生产大户、村经济组织(村委会)、龙头企业、政府涉农部门(农技服务部门、供销社等)4种领办主体。一般而言,生产大户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规模以便获取规模效益或减少经营风险,其追求短期利益的小农思想比较突出,对采纳可追溯系统的积极性可能不高。而村经济组织、政府涉农部门为响应国家农产品质量监控的号召,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更能推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龙头企业由于资金、技术、管理等各方面的优势,出于争取政府的税费减免目的,也更有可能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基于此,本文将合作社分为“生产大户领办”和“村经济组织、政府涉农部门、龙头企业领办”两种类型,前者赋值为0,后者赋值为1。同时,根据合作社是否为示范社,将合作社的类型分为示范性合作社和非示范性合作社,一般而言,示范社各方面的实力都优于非示范社,为保持其示范社的身份和地位,更有可能响应国家和社会的呼吁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故有必要控制该变量。显然,从经济行为研究出发,合作社对于可追溯行为的选择是基于该行为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换言之,产品追溯体系能否改善合作社经营的利润状况是决策的关键。考虑到部分合作社参与可追溯的先后顺序及程度的不一,参与可追溯后的经营利润的数据获取难度大,选择合作社经营利润作为控制变量不切实际,加之在模型中加入经营利润变量,易产生经营利润与可追溯行为互为因果的内生性问题。综合考量,本文参考周洁红等(2007)等研究,选择合作社社员的预期收益作为控制变量,当大部分社员认为参与可追溯建设能在未来获得更高收入时,合作社才更有可能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当社员对预期收益呈悲观态度时,合作社参与可追溯的行为概率将降低。

(二)模型选择

考虑到“农超对接”下合作社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行为属于二元分类变量,故选择二元Logit模型分析合作社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行为的影响因素。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本文构建二元Logit模型如下:

式(1)中Pi表示合作社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概率,i为合作社编号;β1、β2、β3、β4、β5、β6、β7、β8、β9表示影响因素的回归系数,是本文重点关注对象;xi是其他控制变量,包括合作社注册资金、合作社运行时间、合作社类型和预期收益。

(三)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民合作社“农超对接”行为、绩效与扶持政策——基于江西的抽样调查》课题组在2016年7~12月进行的问卷调查。调查地区为开展“农超对接”较早、覆盖较广的江西省,调查对象主要为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为减少样本选择偏差,增加样本的代表性和可靠性,课题组采用固定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方式调查,首先根据全国总社和江西省农业厅(2013)公布的江西省11个地(市)示范合作社和普通合作社的数据选择至少拥有6家及以上的生鲜类示范合作社的县(区)作为样本县(区),共得到24个样本县(区),在24个样本县(区)中将生鲜类示范社(国家、省级、市级)设定为固定样本,然后按相同比例在24个县(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普通生鲜合作社。针对选出的样本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调查访问,共得到198份调查问卷,剔除无效及不完整问卷9份,最终得到有效问卷189份。样本的主要变量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由表2的平均值可知,在189个合作社中,有102家合作社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占比为53.97%,但仍有87家合作社未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占比46.03%,说明即使在“农超对接”如此适配的供应链组织形式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也并不能无障碍地建立起来。由此,本文提出猜想:不同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受不同程度外部支持的合作社的可追溯行为存在差异性。为此,根据各项指标的得分以及实际有无情况,将合作社分成不同的高低组和有无组,如表3所示。从内部治理结构特征分组看,成员规模较高组、成员认同感较高组、产品排他性较强组以及有产品交易制度组的合作社更愿意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成员异质性和有无入社退社制度分组的合作社参与情况差别不大。从外部支持特征分组看,受到政府和超市更多支持的合作社更愿意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虽然根据描述性统计可得出“农超对接”下的合作社的可追溯参与行为存在一定内在治理结构和外部支持的异质性,但仍需通过实证进一步验证。

四、实证回归结果检验与分析

实证回归之前,为避免模型中解释变量之间出现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对模型中的核心自变量进行了相关性检验。从表4中的检验结果可知,模型中的核心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性,即自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共线性问题。

表4 核心解释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运用STATA15.0软件检验“农超对接”下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特征和外部条件对合作社参与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行为的影响大小、方向和路径,具体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二元Logit回归结果

为确保模型分析结果的稳健性,本文最终确定模型三为本文的最终解释模型,主要是因为:首先,模型一为未引入成员规模平方项的实证结果,发现忽视成员规模平方项易产生成员规模与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呈显著正相关的误解。其次,模型二为引入成员规模平方项后,主要核心自变量的系数估计结果,发现成员规模与可追溯行为并非简单的正相关关系,且未对重要的控制变量加以控制,会使系数及其显著性缺乏可信度。为验证模型结果的稳健性,模型三在引入成员规模平方项的基础上对重要的控制变量进行控制,对比模型一和模型二的结果显示各项变量的系数及显著性表现更稳定。

(一)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与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1.合作社成员规模与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模型一的回归结果得出合作社成员规模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向影响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但引入成员规模平方和其他控制变量后发现,模型三的成员规模二次项系数显著为负,且一次项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说明合作社成员规模与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存在一定的门槛效应,即合作社成员规模对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影响为正且边际递减,两者呈倒U型的关系,假设H1成立。原因在于,虽然合作社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户面对市场时的组织化水平,为可追溯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提供了经济支持和技术服务,但随着成员规模的逐渐扩大且达到一定门槛后,高昂的组织成本以及内部监督难度的加大却不利于合作社组织成员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具体而言,当成员规模增大到使得个体认为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支出成本大于社员从公共产品获取的期望收益时,个体也就放弃了进一步合作,且过大的成员规模表现为社员在空间上的分散,加大合作社对农户农产品生产信息的获取难度,阻碍合作社建立可追溯体系。

2.合作社成员异质性与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由模型三可知,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对可追溯参与行为的正向影响不显著,假设H2不成立。原因可能在于,理论上合作社成员所持股份的差异越大表明合作社内部权力和股份越集中,若按股分配,所持股份多的少数成员具有获得合作社利益的绝对优势,也就符合奥尔森的成员异质性有利于促成集体行动成功的假设。但现实中,我国合作社的收入一般是按社员的交易额或交易量与所持股份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并非单纯的按股分配。这意味着所持股份多的社员在获得参与质量控制带来的额外收益上并非具有绝对优势,权力与利益的不匹配最终导致具有明显权力的少数成员难以作出参与可追溯建设的集体决策。

3.成员的组织认同感与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由模型三可知,成员的组织认同感显著正向影响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假设H3成立。原因在于,一方面,当成员的认同感较高时,合作社的集体目标易转换为成员的个体目标,当个体的力量形成合力时,合作社越能朝着符合其长远利益的农业现代化方向前进,合作社采纳可追溯系统的可能就越大。另一方面,组织认同感高的成员在行为和观念上更能和合作社保持一致,在实施可追溯系统过程中,能降低合作社对成员产品进行追溯时的交易成本,促进可追溯的持续进行。

4.产品的排他性与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由模型三可知,产品的排他性显著正向影响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假设H4成立。原因在于,相比于普通农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农产品借助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将农产品属性由更多的信任品属性向搜寻品属性转变,产品质量的隐匿性大大降低,使得该类农产品更大概率得到消费者青睐,增强了此类农产品的溢价能力。反之,促成的质量溢价又使得合作社的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由一般的公共品向收费品演变,为合作社参与可追溯建设提供了经济动力。

5.合作社入社退社制度与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由模型三可知,合作社的入社退社制度显著负向影响可追溯参与行为,假设H5部分不成立。可能存在以下多方面原因,首先,农民合作社的先天性(合作社制度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与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决定了合作社并非是唯利是图的一般组织,还承担着扶贫攻坚、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多种社会责任,纸面上的入社退社制度很难发挥实质性治理作用。其次,在熟人网络突出的农村社会,社员与农户以及社员与社员之间存在很强的地缘关系,部分合作社管理人员碍于维护自身在农村的社会关系,很难对违反合作社生产规范的社员作出退社处理;最后,由于合作社目前大多没有针对质量控制行为做出具体的奖惩措施,导致社员的违规成本较低,合作社灵活的退出制度反而成为社员不参与质量安全控制的一种“激励”,加剧部分社员投机行为的产生,阻碍合作社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开展。

6.合作社产品交易制度与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由模型三可知,合作社的产品交易制度显著正向影响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假设H5部分成立。原因在于,合作社制定的产品交易制度一定程度对社员生产的农产品提出了品质要求,对社员在合作社内的农产品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化管理,为合作社可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定基础。在该制度下,包括价格、产地来源、种养户、交易量等在内的详细农产品交易信息记录又为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可追溯提供了现实的数据支撑,促进可追溯体系追责到户功能的实现。

(二)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与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1.政府的扶持与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由模型三可知,政府的扶持显著正向影响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假设H6成立。原因在于,一方面,政府的技术指导、资金补贴等扶持方式能直接推动可追溯体系在合作社生产流通端的建立;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市场的引导者,在可追溯体系方面的投入也能增强合作社参与可追溯建设的信心,激发合作社的积极性。

2.超市的支持与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由模型三可知,超市的支持显著正向影响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假设H7成立。原因在于,超市通过一系列标准化生产培训和操作管理指导,一方面,确实能提高合作社在可追溯技术应用上的能力,另一方面,合作社在超市的培训接触中也能减少可追溯技术的感知风险,增强该技术体系的兴趣和信心,利于合作社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此外,超市反馈给合作社的售卖及消费者需求信息不仅方便合作社做好生产经营决策,减少经营风险,还能减少双方的信息沟通障碍,实现农产品生产、销售等多个子系统的信息互通,为农产品全程可追溯提供现实基础。

(三)控制变量与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实证结果检验

由模型三结果可知,一方面,相较于生产大户领办的合作社,由村经济组织、政府涉农部门以及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概率更高;另一方面,相比非示范社,示范合作社在管理和生产上的优势也令其具备开展可追溯建设的条件,合作社社员预期收益显著影响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这说明上述三个变量都达到了控制变量的选取标准。但另外两个控制变量,合作社的成立时间与注册资金对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的影响不显著。可能是源于运行时间较长并非是一个合作社实力的有效体现,现实中部分合作社名存实亡,亦或者为达到地方政府要求而艰难维持;而注册资金只能代表合作社初始的资金实力状况,未必能体现现在的经济能力和生产管理优势。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第一,扩展的集体行动理论能够解释合作社的可追溯参与行为。合作社的可追溯参与行为是在内外部资源环境要素协同作用下作出的集体决策。“农超对接”下的合作社可追溯参与行为不仅受到成员结构、产品结构以及治理机制的内部治理结构特征影响,也受到包括市场管理者政府以及合作方超市的外部影响。

第二,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对合作社的可追溯行为产生不同程度和方向的影响。具体而言,合作社成员规模与可追溯参与行为并非一般的线向关系,而呈现倒U型关系;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并未对可追溯行为产生显著影响;在合作社具体治理机制中,入社退社制度显著负向影响合作社可追溯行为,与一般理论推断相悖,而产品交易制度则显著正向影响合作社可追溯行为。此外,合作社主营产品的排他性和成员对组织的认同感也有利于合作开展可追溯建设。

第三,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作为一项多方参与建设的系统工程,除了合作社在产品供给端需要作出自身的努力外,也需要其他市场主体和管理部门给予强有力的支持,而来自于政府和超市在资金、技术、信息上的支持能显著推动合作社参与可追溯体系建设。

(二)政策建议

一方面,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发挥合作社规模经济对可追溯建设的推动作用,提升规模化合作社的组织程度,避免合作社盲目扩张产生的规模不经济;对于低效死板的治理制度和条框(如起反作用的入社退社制度),合作社应根据实际发展需要作出内部治理机制的灵活调整,按可追溯要求建立选择性的生产奖惩机制,量化对社员产品质量的最低收购标准,减少部分社员以次充好的投机行为,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奠定产品基础;进一步强化产品交易制度在可追溯建设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完善该制度的内在条目,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细化产品交易信息,为产品提供真实可信的追溯依据;积极引导和鼓励合作社参与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打造地方农产品个性IP,争取创造更多的溢价空间,为实现可追溯参与提供经济动力。加强合作社的民主化管理,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鼓励社员参与可追溯建设的讨论和决策,真正践行自愿、自治等合作原则,构建更为公开公正的盈余、投票权分配制度,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员对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另一方面,在外部支持上,强化政府部门的技术服务和经济支持,促进与超市的合作关系。可追溯体系作为系统的农产品质量控制工程,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属性,单独靠市场的力量难于推广,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技术层面,相关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需做好技术指导和操作示范工作,树立合作社可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点,借助典型合作社由点及面进行推广;推广层面,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有关追溯的法律政策,普及追溯知识,传播追溯理念,提升合作社可追溯的理解和信念;补贴层面,相关部门要针对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合作社在追溯装备设施配置、信息采集和标识使用的补贴力度,提高合作社实施追溯的积极性。合作社应继续维护和促进与超市的合作对接关系,将超市提供的生产管理要求和零售端的需求信息,利用到生产端的优化和提升上,实现农产品的按需供应,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追溯信息的要求,实现农产品全链条的追本溯源。

猜你喜欢

集体行动社员成员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几百万鲱鱼的集体行动
让文学激扬青春
人民公社女社员
集体行动的逻辑与公共治理理论
网络风险事件中的集体行动研究
什么帖子容易被“小秘书”删除
同劳动 心连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