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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语言降级基本原则研究

2022-04-08和雅卓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降级民警成人

和雅卓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民警与事件相关人员或围观群众的语言沟通是不可缺少的,这恰恰说明语言沟通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执法语言规范化也逐渐引起各位专家学者的重视。2010 年11 月,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创新执法理念、加强执法管理、强化执法培训,并提出执法既要严格公正,又要理性平和。即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民警需提高其用语亲和力,根据实际情况,抓准大众心理和群众情绪。如遇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该运用恰当的执法语言,通过有效的沟通协调、合理疏导等方式来积极回应诉求,并尽快解决矛盾纠纷,使得案件相关人员既敬畏法律的权威,又感受到民警的关怀,达到法、理、情三者的有效统一。2016 年5 月,《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审议通过,其中提出执法场所标准化改造要与民警执法言行统一规范相结合,推行执法资格考试,尝试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1]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部分民警忽视了语言的力量,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语言的作用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反而在沟通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甚至激化矛盾。语言降级作为冲突降级的方式之一,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基本原则,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语言沟通过程,与事件相关人或围观群众高效、准确地传递信息、交流情感,以达到将现场矛盾降级的目的,从而以最小代价顺利完成执法任务的方式。这一冲突降级方式理应在执法语言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走进大众的视角,引起我们的重视与思考。

一、现场执法中运用语言降级的意义

(一)提升现场执法效果,提高执法效率

这是在现场执法中运用语言降级这一手段最基本的价值,也是最重要的价值。民警在执法现场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安全的状态下顺利完成执法任务。成功运用语言降级这一手段,有很大的概率可以稳定对方的情绪。只有稳定对方的情绪,才能让对方更好配合民警的工作,才有机会顺利开展接下来的执法工作。同时,顺利运用语言降级,可以避免民警对于徒手防控、警械具以及武器的使用。一方面,降低了民警及群众受伤的概率;另一方面,避免了执法对象罪加一等的可能性。在执法过程中运用语言降级处理警情实际上是民警在努力保证现场安全的前提下,试图以最小代价的完成执法任务。显然,成功运用语言降级的民警不仅可以顺利完成任务,还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获得更好的执法效果,避免执法后遗症。

(二)树立良好警察形象,密切警民关系

大部分民警都能意识到如今在现场执法时,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仅要考虑到执法对象的感受还要考虑到围观群众的感受,甚至要注意有无群众在偷偷进行拍摄。尽管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会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拍摄并且会导出执法视频进行保留。但有时也会发生群众将私自拍摄的执法视频通过剪辑等手段上传至社交媒体的情况,如果视频中的民警存在不恰当的行为,那么这个行为极有可能会被放大,在互联网上掀起一阵舆论风波。虽然警方会积极出面澄清,但是谣言的力量是可怕的。“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澄清时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警力远比想象的要多。更严重的问题是在警方澄清以后还是会存在部分群众不再信任警察,警察的形象在他们心中已经带上了污点,警民一家亲的关系也就产生了裂痕。因此,在执法现场,民警如果可以成功运用语言降级的方式顺利完成执法任务,那么不仅可以坦然面对群众的监督,而且有利于增加群众对于警察的好感,加强警民和谐关系。

二、当前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沟通问题与原因

(一)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沟通问题

1.部分民警不愿沟通。这主要表现为少数民警不愿倾听以及部分民警不愿进行深层沟通。一方面,倾听是沟通的起点,是解决矛盾的基础。在执法过程中民警不愿意沉下心认真听对方说,必然会影响双方之间的沟通,延误办案时间甚至存在激怒对方,使冲突升级的可能。另一方面,部分民警只愿对现场情况就事论事,不愿与对方进行案件相关的深层沟通。实际上,很多案件都是由表层原因与潜在原因共同引起的。这种情况下只围绕表面情况进行执法工作,很容易造成执法遗留问题。

2.不敢沟通。在执法现场,面对紧张的现场气氛或是情绪不稳定的执法对象,少数民警不仅不能主动采取措施缓和现场气氛、稳定对方情绪,甚至连被动回应都做不到。具体表现为民警面对执法对象的疑问表现的支支吾吾,不做正面回应或者直接以不变应万变,始终保持沉默。民警这样的表现无疑会影响执法沟通效果,还存在制造民警与执法对象之间矛盾的可能。

3.不会沟通。在与执法对象沟通过程中,有些民警做到了与执法对象积极沟通,但是可能存在以下问题:部分民警表达能力不强,无法准确表达需要传递的信息,影响沟通效果与办案效率;少数民警执法语言过于随意,造成沟通障碍,影响警察形象;还有部分民警缺乏沟通技巧,无法获得执法对象的理解与配合。

(二)造成沟通问题的原因

1.特权意识限制沟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服务人民是每位民警牢记于心的立警之本。但仍有部分民警存在官本位的思想,将自己摆在高人一等的位置,认为处理案子自己说了算,不需要与执法对象进行深入沟通,这样错误的思想定位必然影响到执法现场的沟通效果。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部分民警居高临下的办案态度会直接影响公民对办案民警的配合程度,甚至影响公民对公安机关的整体印象。另一方面,“官本位”的错误思想也会让民警走上错误的道路,例如:采取错误的沟通方式,不愿与对方沟通甚至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以偏概全、随心所欲进行处理。

2.情绪化执法影响沟通。每个人都会被情绪所影响,部分民警还可能存在急躁、缺乏耐心等缺点,再加上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民警每天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突发警情,与形形色色的执法对象打交道,在工作过程中更是难免会产生各种情绪。由于受到情绪的影响,在沟通过程中民警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对执法对象带有偏见、出现口不择言甚至带有不文明话语的情况。对于民警来说,解决好情绪问题,是进行有效沟通的基本条件。无论民警带着愤愤不平的情绪还是垂头丧气的情绪,都会在沟通过程中影响当事人的情绪,进而影响到彼此之间的沟通,而且可能影响民警对案情的判断。

3.缺乏沟通技能。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民警通过沟通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就是将自己需要传递的信息准确无误的传递给对方。作为发出信息的一方,民警理应通过对方可以理解的话语清晰完整的传递想要表达的内容。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语言表达能力,部分民警在沟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逻辑性较差、表达不清晰、内容不准确……这些问题必然会影响执法质量、降低执法效率。同时,由于民警在工作中会遇到类似的案件,导致部分民警对于相似案件的不同执法对象采取同样的沟通技巧,不懂得变通,没有充分考虑到执法对象的不同特点,更没有考虑到执法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尽管民警的本意是希望提高执法效率,但却可能弄巧成拙。如果不对这些外界因素多加考虑,一味按照执法经验对案子进行处理,就算可以完成执法任务,也存在伤害执法对象的感情,造成执法遗留问题的可能性。

三、现场执法沟通中的沟通形式

人格结构PAC 分析理论又称为人际关系相互作用分析理论,由加拿大心理学家伯恩(Eric Berne,1919-1970)1961 年在《心理治疗中的相互作用》著作中正式提出。[2]在PAC 分析理论中,伯恩提出每个人都存在三种不同的自我状态,即Parent(父母自我状态)、Adult(成人自我状态)、Child(儿童自我状态),在简单的沟通过程中,一般只涉及两个自我状态,而复杂的沟通过程中则涉及多个自我状态,需要注意一个人的自我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外界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一)父母自我状态

在父母自我状态下,沟通对象的外在行为会表现的像父母辈的人,而且内在的想法感受也是如此。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NP(照顾型父母自我状态),一般表现为劝告、赞同的言语行为;另一种情况是CP(控制型父母自我状态),大多表现为教导、指责的言语行为。

(二)成人自我状态

成人自我状态下的沟通对象大多都会用成人化的思维进行思考、分析、判断,可以做到理性、冷静的处理问题。

(三)儿童自我状态

儿童自我状态下的沟通对象一般都是以儿童的角色与对方进行交流沟通。与父母自我状态一样,儿童自我状态也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AC(适应型儿童自我状态),在AC 状态下,一般表现得胆怯、较为顺从;另一种是FC(自然型儿童自我状态),这种状态下一般会表现为任性、乱发脾气。

人格结构PAC 分析理论将交往类型分为三种。一是互应式交往,又称平行、互补式交往。这种类型中,当一个人以某种自我状态向对方发送信息时,接受的一方以发送方所期待的自我状态作出反应。[3]在现场执法沟通中警察—执法对象的沟通类型中主要包括:成人—成人沟通、父母—儿童沟通、儿童—父母沟通。二是交错式交往,其共同点是对方给出的不是适当的反应或预期的反应。[4]现场执法沟通中警察-执法对象的沟通类型中主要包括:成人—父母沟通、成人—孩子沟通、父母—父母沟通、父母—成人沟通、孩子—成人沟通、孩子—孩子沟通。三是隐蔽式交往,是较为复杂的交往类型。其交往行为中至少一方有一个表面层次和一个不显露出来的深层心理层次,即沟通对象往往包含着两个自我状态。[5]

根据上述可知,互应式交往更有利于实现民警与执法对象在执法现场进行有效沟通,因此在沟通过程中,民警应努力将彼此之间的沟通类型调节为互应式交往。具体来说,首先民警应明确对方处于何种自我状态,在此基础上根据对方的自我状态相应的调整自己的自我状态以形成互应式交往。其次,民警应在合适的时机积极主动以成人自我状态与对方沟通,并引导对方调节为成人自我状态,以形成便于沟通交流、解决冲突的成人—成人沟通。最后,民警在沟通过程中应注意识别对方是否隐藏着另一个自我类型,以便看清对方的真实意图;还要注意时刻跟随对方的自我状态调节双方间的交往类型以保障沟通顺畅,顺利解决现场矛盾。

四、民警在现场执法中运用语言降级的基本原则

(一)倾听原则

要做到真正的倾听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于执法现场的民警来说更是如此。倾听意味着民警要在理性平和的状态下,从执法对象的言语中获取对案件有帮助的信息,不仅要理解执法对象的字面意思还有挖掘出执法对象所想要表达的深层意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现场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执法对象说出的话很可能并不是他们内心的真实意图,而民警正是需要对他们话语背后的真正含义作出回应。另外,在某些时候,例如当执法对象说的话与此次案件并无关系时,民警既不能着急打断对方也不能对此表现出敷衍的态度。这种情况下,民警既可以保持全程认真的听也可以表现的像是在认真听,做出一副让对方认为你在认真听得样子,但实际上民警可以在此时梳理案件的思路,准备接下来的执法策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人们总是会更相信自己的眼睛和感受。

(二)专业化原则

作为人民警察,必须时刻牢记自己在工作中,代表的是自己的工作单位、是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执法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代表的都是警察组织,产生的任何影响也都将会影响到警察队伍中的每一个人。因此在执法现场中,民警可以选择暂时将自我隐藏起来,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例如,民警可以提前准备好多幅“执法面具”,在面对不同的执法案件、不同的执法对象时,戴上不同的“执法面具”灵活应对。这样不论民警自己内心怎么想,都可以表现的无懈可击。同时,民警在与执法对象进行沟通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声音,具体而言包括语调,语速,音色和声调。同样的沟通内容通过不同的声音进行表达,对执法对象产生的作用自然是不同的。民警在沟通过程中,应将自己的声音与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保持一致。

(三)尊重原则

人都是希望被尊重的,只有自己得到尊重,才会想要去尊重别人。民警在面对执法对象甚至在面对罪犯时,也需要给予对方一定的尊重。需要说明的是,尊重对方并不是要去尊重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不是要求民警对于执法对象的不配合行为进行包容。民警要做的是尊重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尊重。对于某些行为恶劣的执法对象,作为专业的执法人员,民警也要对他们表现出表面上的尊重。通俗的讲,民警在执法现场与执法对象沟通时,要给足对方面子。

(四)共情原则

共情原则也就是要求民警在沟通过程中要做到换位思考,只有将自己摆在对方的位置,才能了解对方的所思所想。在此基础上,民警更有可能与执法对象进行有效的沟通,更有希望通过说服沟通获得对方的配合。当然,民警与执法对象产生共情,并不是对其产生同情心,更不是去赞同他的看法、他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站在他的角度思考,搞明白对方想要的是什么,从而决定采取何种沟通方式以便于完成执法任务。

(五)人性化原则

人性化原则意味着民警在与执法对象进行沟通时,谨慎使用命令式或否定式话语。要尽可能多的为对方留出余地,给对方提供选择。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执法过程中,让执法对象随心所欲的说自己想说的,做自己想做的,民警采取的每一种策略都应该具有目的性,换言之,民警应掌控全局,牵着对方的鼻子走,最终实现执法目标。此外,人性化执法还要求民警对于不同的执法对象采用不同的沟通技巧,这一点主要通过共情原则进行体现。

结语

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危险的职业,公安队伍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民警伤亡情况,同时实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目标,不仅需要民警实现执法语言规范化,还需民警进一步重视语言沟通的作用,掌握语言沟通的基本原则,熟练运用语言降级这一手段,最终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此外,语言降级并不是要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逆来顺受,更不是去乞求对方的配合,而且通过沟通的艺术达到更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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