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識產權法治視角談深合區法治保障建設
2022-04-04長江
長江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是國家戰略,並且是一系列國家戰略(從《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到《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綱要》)的聚焦及燃點。新形勢下做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開發開放,是深入實施《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等國家戰略的重點舉措,是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重大部署,是為澳門長遠發展注入的重要動力,有利於推動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對深合區法制保障問題的理解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保障,在2021年9月發佈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中,在法治保障部分表述為:“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在遵循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前提下,逐步構建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的制度體系。研究制定合作區條例,為合作區長遠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強化拓展橫琴新區法院職能和作用,為合作區建設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筆者對此的基本理解是:“粵澳深度合作區涉及內地與澳門兩個法域,差異性的法律規則是對粵澳深度合作的一個挑戰,新鮮出爐的橫琴粵港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在‘法制保障’上讓人眼前一亮,有新意有特色,總體上方案在法治保障上可總結為:憲法、基本法為前提,私法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公法為創新性的內地規則,注重民商事爭議解決。”深合區立法、執法、司法等法律實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之內進行,以憲法、基本法為前提,是深合區法制保障的基本原則。深合區戰略定位一為產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平臺”),二為民生(“便利澳門居民生活就業的新空間”),並且私法規則的法域外效力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具有合理正當性。公法規則具有強烈的屬地性質,其法域外的效力還是一個爭論的話題,因此深合區行政管理規則大原則適用內地規則,考慮到深合區的跨法域主體、從零開始的產業發展,故深合區公法規則應因應性的變通: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從以上分析來看,深合區適用的法律規則是複雜的,加上深合區將涉及大量人員、貨物、資金、數據及技術等多種要素的跨域流轉,相關爭議將會呈現數量多、法律關係複雜的特點,所以爭議解決機制需提前從長計議,“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綜合上述看法,深合區建設法治保障宏觀設計高屋建瓴、邏輯清楚,但微觀上如何深化、細化、具體化,無論是從理論到實踐、立法界到學界,大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些莫衷一是。
知識產權法治保障與深合區建设
以下筆者結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知識產權法治保障談談對這個問題的淺見,以求交流學習。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規劃綱要》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要目標之一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瞄準世界科技和產業發展前沿,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大力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加快形成以創新為主要動力和支撐的經濟體系;扎實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充分發揮粵港澳科技研發與產業創新優勢,破除影響創新要素自由流動的瓶頸和制約,進一步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建成全球科技創新高地和新興產業重要策源地。”,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進一步將深合區產業定位為:“立足粵澳資源稟賦和發展基礎,圍繞澳門產業多元發展主攻方向,加強政策扶持,大力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為澳門長遠發展注入新動力。”重點發展的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中醫藥等澳門品牌工業、文旅會展商貿產業及現代金融產業,都是知識產權集聚產業,特別是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產業及中醫藥產業,更是需要高質量的發明專利作為核心競爭力。
從以上規劃我們可以預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將是科技創新的樂土、知識產權發展的熱土。人所共知,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定權利,需要制度的支撐。J.弗蘭克曾指出,法律現實主義者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多地回應社會需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存在著發展知識產權的內因及外在推動力,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知識產權法治也應該回應這種社會需要。“作為財產權的知識產權既然是立法主體創設的, 就必定要體現立法主體的意願。顯然,立法主體不僅要考慮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 還要考慮知識使用者、消費者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以及知識的傳播擴散對社會進步的利益。這是由立法主體代表所在國家社會公眾(權利人只是其中一部分)整體利益的屬性決定的。”對知識使用者、消費者和其他社會公眾利益以及整體社會進步的回應是深合區知識產權法律法治不可回避的,這也對深合區知識產權法治的設計提出了新主體、新類型、新手段、新規劃要求。
深合區知識產權法治是深合區達到國家戰略要求的基本保證,雖然知識產權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內地及澳門域內立法都明確其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私權,但由於知識產權的發展與一個國家及地區的科技創新能力、軟實力密切相關,知識產權的權利來源與權利保護也與公權力密切相關,故深合區知識產權法治既涉及民商事規則也涉及行政管理等公法規則。本文試圖較深入討論並釐清深合區知識產權法治保障中幾個關係,以點帶面,期待對整個深合區建設之法治保障提供一點啟示。
深合區知識產權法治保障應釐清三個關係
筆者認為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知識產權法治保障中應釐清深合區知識產權政策與知識產權法律的關係、深合區知識產權法律規則與相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之間的關係及深合區知識產權爭議不同解決方式之間的關係。
首先,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知識產權法治保障中應釐清深度合作區知識產權產業政策與法律之間的關係。深合區的產業發展是深合區建設成功與否的關鍵,產業促進與調控中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關係的理解應該從一種動態和歷史性的視角來觀察,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相互獨立,又功能互補,在產業促進與調控中發揮著相輔相成的作用。純粹的產業促進調控的法律化,抑或完全的產業促進調控的政策化都不合理的擴大了法律與政策的功能,在深合區知識產權法治保障中,政策與法律的邊界需要清晰,在此基礎上法律萬能主義和政策萬能主義是我們需要堤防的兩種極端的法律思想。
筆者認為,深合區產業政策法律化不應當是將產業政策全部上升至法律形式,不區分法律與政策的功能差異,同時也不應當走到產業政策法律化的對立面,拋棄法治而一味的追求實效與經濟發展。筆者期待在深合區知識產權法治保障的理想狀況是:在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產業政策的積極作用的基礎上,一方面以知識產權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確保產業政策的落實和穩定;另一方面以法律來約束政策的隨意性,將權力鎖進制度的籠子中,防止政府對產業經濟過多的干預。
其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知識產權法治保障中同樣應厘清域內法與國際條約之間的關係。當今知識產權跨域保護中,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作為協調機構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就目前知識產權跨域保護的現狀來說,呈現出以國際條約為基礎的國際保護體系,以解決國際上的知識產權法律衝突。由於中國內地與澳門同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共同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主要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也同時在兩個法域適用。深合區法治保障建設時應該考慮到以上國際條約適用的情況並充分利用該利好,因為深合區預期是新產業、新高地、新平臺,所以相關的法治規範也應高標準,這個高標準就是參照這些國際規則的標準出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知識產權發展與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與法律。
與時俱進、高山仰止,中國剛參加並生效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全稱是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號稱最“全”最“實”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規則),以及中國在積極準備參加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簡稱CPTPP,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學界普遍認為最“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規則),在深合區知識產權法治建設中也可以作為將上述兩個公約作為參考的標本。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深合區建設知識產權規則出臺時,立足於“知識產權法益保護的共同價值”立場,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之規則中,尋找兩法域立法、司法中的“最小公約數”,厘清深合區所涉及不同法域知識產權體系的“差異性”與“局限性”問題,出臺與深合區國際性先進性相適應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則,以築巢引鳳,吸引全世界的頂尖人才與尖端產業集聚深合區。
最後,大灣區知識產權三法域知識產權制度之差異性決定了深合區知識產權爭議的多樣性與複雜性,故有效、及時及公平的跨域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是深合區知識產權法治是否完善的試金石。可以預想到的深合區建設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知識產權爭議與糾紛,特別是知識產權的私法爭議,在深合區知識產權法治保障方面應該厘清知識產權司法解決機制、行政解決機制及非訴爭議解決機制之間的關係,這些爭議解決方式應該在保持獨立性基礎上、在公平公正原則下、資訊共用溝通順暢的一個大的有機體系: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確權、行政執法、調解、仲裁、公證存證等環節的資訊溝通和共用,促進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統一,形成有機銜接、優勢互補的運行機制。
因為司法保護與行政確權的法律淵源的同源性,所以在這方面首當其衝的是知識產權司法判決與知識產權行政裁決方面,應構建公正統一的裁判裁決標準。橫琴法院一直走在內地司法改革的前列,可以預期的深合區產業大發展將進一步對橫琴法院在知識產權案件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與保障提出要求。
除了司法判決及行政裁決的爭議解決機制,目前大灣區及深合區已經在知識產權跨域爭議解決方面有了非訴的爭議解決機制與平臺,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及廣州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知識產權仲裁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調解中心”的跨域知識產權調解服務等。這些已有的機制和平臺與深合區新產業發展還是有一些不適配性及爭議解決服務供給不足。在這方面2021年10月28日國家出臺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協同保護知識產權”的目標可以是我們關注的重點:“在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培育和發展知識產權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和資訊溝通機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調解、仲裁、公證、社會監督等人才的選聘、培養、管理、激勵制度。推動完善知識產權糾紛投訴受理處理、訴訟調解對接、調解仲裁對接、行政執法與調解仲裁對接等機制。探索維權援助社會共治模式,鼓勵高校、社會組織等開展維權援助工作。建立完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鑒定工作體系,加強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專業化、規範化建設,推動建立知識產權鑒定技術標準。”這其實對在大灣區特別是深合區建立及時及公正的跨域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機制起到了制度供給的作用。該協同保護的規劃非常值得在深合區細化、落實與推廣:在知識產權司法方面,鼓勵當事人選擇深合區之外澳門的知識產權法律作為準據法,這會有利於當事人跨域知識產權私法爭議的解決;在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突破專利案件非現行雙邊協議不予認可與執行的安排。
筆者建議可以再深合區進一步深化知識產權爭議的仲裁及調解解決機制,珠海國際仲裁院可以參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仲裁解決的規則與機制,在深合區提供與國際接軌知識產權仲裁服務;同時以可以在知識產權仲裁方面借鑒香港在知識產權調解仲裁方面的成功經驗,鼓勵仲裁機構的跨法域擇地仲裁。在橫琴的知識產權專業服務機構可以開創性的爭取政策與法律的支持、司法的保障,開展專業的知識產權調解服務。通過三地聯營所推進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專業性與時效性等等,進一步推進知識產權跨域爭議解決機制便利化及體系化。
“路漫漫其修遠兮”,深合區建設中的知識產權法治完善是一個需要各利益相關者耐心傾聽、真誠協商並共同努力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