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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学校“微腐败”生成原因与治理路径*
——基于421项典型案例的分析

2022-03-31胡梦琪

教育与教学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微腐败小微腐败

马 寒 胡梦琪

(郑州轻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2)

“微腐败”是指基层组织或单位在使用小微权力的过程中造成的较为轻微的腐败情节和腐败行为的一种腐败现象。相对于重大腐败而言,“微腐败”因其数量多、涉域广、辨识难、治理难度大、群众关联度高等特点必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败斗争焦点与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1]高校作为现代社会的细胞体和重要民生领域,不可避免地会映射“微腐败”的负面扭向。以近年来发生在高校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加大“微腐败”精准治理力度,对于推进新时代高校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巩固党在高校的领导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微腐败”意蕴分析

高校“微腐败”具有廉政话语和学术话语双重特性,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而言有着独特的内涵与特点。因而,开展高校“微腐败”问题研究首先应厘清蕴含其中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

(一)高校“微腐败”内涵分析

高校“微腐败”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其必然拥有多重语义。从高校廉政建设、文化建设、基层治理等视域观测,高校“微腐败”具有三个向度的基本内涵。第一,高校廉政视角下的“微腐败”是相对于因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而受到党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大腐败”而言的,主要指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公务行为中因小微权力使用不当而引发的利己行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其与“大腐败”相比,既具有同质性也具有异质性。同质性是指两者均表现为公权力的滥用,体现的是腐败主体之间的权力与利益交换关系;异质性是指两者的危害程度、惩罚限度、行为显现度具有显著的不同性。第二,高校文化视角下的“微腐败”是指因受社会不良文化、校园亚文化交互影响而产生的与高校主流文化相悖的一种行为结果和文化现象。从本质上讲,高校“微腐败”隶属于校园亚文化范畴,一方面,作为一种文化存在,它影响着腐败主体的价值塑造,为“微腐败”向“大腐败”转化提供了文化土壤;另一方面,给高校其他行为主体带来了不良的同化效应,为潜在贪腐主体的形成构筑了文化空间。第三,高校基层治理视角下的“微腐败”是指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相背离,已发生但不在上述法律法规惩处范围之内的不正之风和轻微腐败现象。从治理视角看,“微腐败”的存在是对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否定,严重损害了高校的法治生态、行权公正和治理效能。

(二)高校“微腐败”特点分析

精准治理高校“微腐败”的首要工作是通过典型案例的数据分析来确定其展现出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特征,即通过具有相对精度的数据统计和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解析得出较为客观的属性特征。通过查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纪委监委官网,以及其他媒体公开报道的高校腐败案件,共收集整理出典型案例421项①(2000—2019年),范围涉及16个省市区的305所本专科高校。以此为数据基准,蠡测高校“微腐败”的特征。

1.高风险领域。从数据对比来看(如图1所示),基本建设、图书仪器采购、招生、科研、人事、后勤服务、干部选拔排名靠前,分别占统计数据总量的13.30%、13.78%、9.98%、11.64%、8.79%、10.69%、11.16%,这些领域可以说是高校腐败尤其是“微腐败”的多发部位和高风险区。

2.易发人群。在甄选出的421项典型案例中,多数已经触犯党纪法律,并受到了相应的党纪法律制裁。通过梳理发现,这些典型案例均由“小微腐败”肇始。这说明发生在高校内的任何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都与“微腐败”有着直接的联系。分析数据显示,421项违纪违法案例中,涉及同案或并案人员484名,因犯罪判刑的有112名,占比为23.14%。其中,厅级干部8名,占犯罪判刑总数的7.14%;处级干部35名,占比为31.25%;科级干部49名,占比为43.75%,科级以下干部或管理服务人员20名,占比为17.8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372名,占涉案人员总数的76.85%。其中,厅级干部17名,占受党政纪处分总数的4.56%;处级干部62名,占比为16.66%;科级干部198名,占比为53.22%;科级以下干部或管理服务人员95名,占比为25.53%(如图2所示)。

图1 高校腐败案件发生领域及数值对比(依据自收集数据)

图2 高校腐败案件易发人群数据对比(依据自收集数据)

从数据对比来看,无论是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员还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其数据比值都呈现出三个突出特点。第一,从整体上看,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员少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这一方面说明情节严重的腐败案例毕竟占少数,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党内立法精神[2]。第二,从职级上看,在受到法律制裁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两类情形中,科级干部所占比重最大,分别为43.75%和53.22%。而受到法律制裁人员中处级干部次之,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中科级以下人员次之。这表明,在两类情形中科级干部是“微腐败”的易发人群。第三,从发生规律上看,从科级以上人员到厅级干部的增长曲线呈倒“U”形,即职级越高反而“微腐败”总量越小。

3.发生时段。从数据上看,2000—2013年,为高校腐败案件发案率均值期,该时段腐败案件为102起,占比为24.22%;2014—2016年为高峰期,该时段腐败案件为277起,占比为65.79%;2017年之后又进入低发期,该时段腐败案件为42起,占比为9.97%。如果仅从数值来看,那么似乎2014—2016年腐败情况比较严重,但如果联系当时的时代背景,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重拳治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着力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包括高校在内的一大批存续时间较长、情节相对较轻的腐败案件被发现并得到了整治。这就导致了2014—2016年的三年间腐败案件数据高居不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决遏制腐败案件高发势头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方位扎牢制度的笼子”[3]。这说明随着管党治党制度体系的逐步健全,越来越多的权力被关进了制度的“笼子”,腐败案件的发生率随之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三)案例解剖的典型性分析

毛泽东认为要解决问题必须“要从个别问题深入,深入解剖一个麻雀,了解一处地方或一个问题”[4]。运用“解剖麻雀”的方法,通过典型案例探寻高校“微腐败”的特征,是精准查找造成“微腐败”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的有效途径。

1.典型案例样本选取。为精准分析高校“微腐败”的表现形态与发生机理,试从421个案例中选取四个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案例Ⅰ,基建领域:河北某大学连续三任基建副处长相继违纪违法案。该校原基建处三任副处长利用学校新建教学楼、工程基建项目招标施工之际,多次接受宴请、收受小额礼金,通过让施工单位为其报销个人应付费用、低价销售学校钢材等手段牟取私利。案例Ⅱ,采购领域:湖南某大学成教学院原学生科副科长,在购置教材的过程中,采取先开发票报账、付款后在购书单位领取购书余款等手段侵吞公款。案例Ⅲ,后勤服务领域:四川某大学原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主任伙同下属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宿管办向非统招生收取的住宿费及临时工工资、奖金,向计划内学生收取的洗涤费等,受到纪律处分。案例Ⅳ,科研领域:浙江某大学某学院院长授意其博士生、硕士生数百次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并非法占为己有。

2.典型案例的差异性分析。通过研究四个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它们既有特征上的差异性,也蕴含共性的腐败生成机理。其差异化主要表面在五个方面。第一,分属不同部门领域。这说明高校腐败现象繁芜庞杂,不能完全依据岗位风险高低来判定腐败尤其是“微腐败”发生几率。第二,贪腐手段多样。通过统计,四个案例的当事人贪腐行为涉及14项,主要有接受宴请、小额礼金贿赂,违规报销个人应付费用、低价销售学校资产,违规开具发票报账、侵占多余款项,私分学生住宿费及临时工工资、奖金,收取洗涤费、暑假期间办班收取住宿费,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套取科研资金等。这说明小微腐败行为更多是采用间接获利的形式,因而手段多样、形式多变。第三,贪腐心理预期不同。四个案例中案例Ⅳ的心理预期最大,当事人初次涉案的贪腐程度就远远超过前三个案例。这说明,拥有高职称、高社会影响力、高岗位位阶者手中掌握的贪腐资源比一般岗位人员要多,因而心理预期也更大。这就导致了初期小微腐败的权力兑换值的不同。第四,涉案主体不同。案例Ⅰ、案例Ⅱ为单一性主体,案例Ⅲ、案例Ⅳ为多元主体。单一性主体与多元主体表现形态的不同成为判定单例性案件和串窝案件的基本尺度。其实,在现实案例考察中,就小微腐败而言多为单一性主体,这是因为主体权力兑换能力有限、利益兑换值小,较难多人共享。第五,影响范畴不同。就四个案件的标的而言,差异化不大,贪腐均值不足万元。然而就影响的深远度而言却有不同。案例Ⅰ影响的是行权公正、案例Ⅱ影响的是赋权监管效能、案例Ⅲ影响的是学生对教育事业的公信度、案例Ⅳ影响的是学术声誉和学生的价值观。比较来看,案例Ⅲ的侵权客体是学生,案例Ⅳ的侵权客体虽然不是学生,但整个贪腐过程都有博士生、硕士生参与实施,这将间接影响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塑造,为这些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成为“潜在”贪腐主体培植了错误的思想土壤,因而性质更为恶劣。

二、高校“微腐败”发生成因的剖析

从以上数据对比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高校“微腐败”的诱因是多维度的,包含制度构建、管理机制、社会诱导、亚文化影响、价值观异化等。因此,对于高校“微腐败”发生的考察应当结合案例特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视域进行精准分析,以期为防御直至消弥“微腐败”现象探寻路径。

(一)高校“微腐败”发生的内因分析

1.理想信念缺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5]分析高校“微腐败”案例不难发现,当事人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矮化直至丧失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的根源在于对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不掌握、不认可。吉林某大学原后勤中心主任,任职期间基本不看报、不读书、不学习,甚至嘲讽别人阅读《求是》《党建》等党的理论刊物是“没啥用”“浪费时间”。河南某职业学院财务处会计科原副科长坦言从来没有学习过党的理论和党章党规,对党的宗旨性质只知道“是建立了新中国的党”,对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一无所知[6]。在如此肤浅的认识下,正确的理想信念自然无从谈起。

2.集体道德缺失。有学者将高校小微腐败案件频发归结为知识分子自身人格特质上存在着固有缺陷,认为这是构成高校职务性小微腐败的内在动因,“知识分子中绝大多数都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政治素质。但极少数人在思想认识上往往存在无主体、多元化倾向。他们在不同的政治气候或社会环境中有时会显现若干异样化甚至相悖互逆的表现”[7]。虽然不能武断地将高校小微腐败归结于知识分子的人格特质,但应当看到基于特定人群的保守性“集体性格”具有一定的存在适洽性。这种“集体性格”在某些个案中突出的表现就是集体道德缺失。在广东某学院设备科科长典型案件中,涉及从处长到一般工作人员十余名,属于典型的集体道德缺失。当事人在忏悔时讲到,自己之所以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领导和所在集体的默许甚至“鼓励”。

3.法纪意识淡薄。思想是行动的向导,一切“微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腐败主体角度讲都是因认知不到位造成的。高校腐败主体认知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知识欠缺。部分高校领导干部虽在学术上的造诣很高,但在思想认识上往往重教学与科研而轻视对法律政策的学习,导致其法治意识淡薄,对腐败现象没有警惕之心。二是思想蜕化变质。一些高校领导干部堕落为腐败分子,虽然不乏客观方面的诱因,但归根结底是自身丧失了党性原则,抵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最终沦落为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主体。三是存有封建主义思想残余。人治思想、特权思想、等级差别、任人唯亲等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在高校仍有市场,表现为贪腐主体处处高人一等,习惯于发号施令,缺乏民主作风,对群众意见和组织监督置若罔闻。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正是高校“微腐败”频发的思想根源。

(二)高校“微腐败”发生的外因分析

1.制度执行虚弱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突出强调将思想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切实扎密扎牢制度“笼子”,党内立法立规实现了数量和质量的双提升,为防范小微腐败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然而制度制定的质量并不能代表制度执行的效度,“制度的执行力,是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执行越有力,治理能力越有效……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执行力,也往往流于形式,成为摆设”[8]。这说明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执行比制度制定更为重要。以河南某职业学校案为例,从2010年9月到2019年12月案发的九年间,当事人先后通过篡改工资、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养老金等200多人次,少量多次进行贪污。九年间虽然各项制度都有但一直未被执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失教漏管、监督缺位”,各项本应严格执行的出纳程序、收支管理、财务审计等制度均被虚化、弱化。从案例数据看,小微腐败案90%以上都与制度执行不力、不严直接相关。

2.监督问责轻量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要通过监督问责,“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10]。就高校小微腐败整治而言存在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问责机制未发挥应有效力,选择性、专项性监督监察较多,常态化、全覆盖式监督监察体系和运行机制未能形成。二是重个人问责、轻组织问责,党组织负责人“一岗双责”作用发挥不够。三是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部分高校虽构建了党风廉政制度体系但形同虚设,监督问责机制流于形式,在遏制高校“微腐败”方面未能发挥关键作用。同时,缺乏社会媒体和社会成员的监督,尤其对相关党员干部的监督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

3.法纪宣传教育和反映反馈形式泛在化。法纪宣传教育是增强高校管理干部和师生法纪意识的前置条件。从典型案例看,法纪宣传教育泛在化、不精准是小微腐败丛生、频发的重要原因。一是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涉及面宽泛,常态化定岗定人定事的法纪宣传教育不够,导致部分管理干部对法纪要求不熟悉、岗位约束不清楚、行权规程不掌握。二是高校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由校纪委和基层党组织双重领导,而在新形势下高校的监督监察工作涉及领域众多,这就要求高校纪检监察人员具备法律、经济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储备。但在现实工作中,基层纪检员在这些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从而导致监督监察很难深入。三是反映反馈形式化。目前高校虽然普遍设有信访、校领导接待日、(部)处长开放日等正常反映反馈渠道,但由于没有形成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造成了各种反映反馈渠道形式化。同时,由于综合协调制度和运用管理机制不健全,党办、校办、纪委、组织、人事、教务、科研、后勤等接收师生反映的问题不能形成有效解决合力,造成了推诿扯皮现象。

4.政治生态人情化。高校“圈子文化”是政治生态人情化的重要表现。从调研情况来看,高校主要存在四个“圈子”。一是“校友圈”,即以学缘关系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二是“老乡圈”,即以地缘关系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三是“亲属圈”,即以盘根错节的血缘关系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四是“学术圈”,即借学术研究为名,以排斥圈外人员为目的而结合的利益共同体。这四类“圈子”相互交织又各自独立,在高校形成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立山头、占地盘等不良文化氛围和政治生态,成为滋生各类小微腐败问题的土壤。

三、高校“微腐败”的治理路径

高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主阵地,具有“知识的权威、学术的权威、思想的权威、文化的权威和道德的权威”等特征[11]。高校的性质、特点决定着大学精神与腐败必然水火不容,因而必须针对高校“微腐败”的生成机理进行精准治理。

(一)守护大学精神以回归高校本位

高校现行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垂直管理体制,各级负责人都是向上级赋权主体负责,而不是向服务主体负责,这就造成了权力行使过程中赋主体与被赋权主体、权服务主体与被服务主体、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之间的矛盾。让高校回归本位实质上就是优化现行管理体制,破除高校行政化、部门衙门化、行权官僚化,使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级管理、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等科学化管理模式真正回归高等教育。

约翰·亨利·纽曼在《大学的理念》中认为,大学的使命来自于大学的精神,这种使命就是“培养有文化修养、具备行为和思想上一切优良品行的绅士”[12]。要从根本上解决大学小微腐败问题,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从精神根源上解决。第一,回归大学精神,即用知识共同体标准和学术共同体标准重塑大学价值观。第二,切实推进破除“五唯”,改变现行绩效评价模式,警惕业务管理部门对教师权利的剥夺。第三,改善大学的治理结构,将决策权、管理权、学术权、监督权设定为平行权利关系,以界限和程序保证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第四,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借鉴西方大学的办校治学模式和大学精神塑造的有益经验,将大学承担的非学术职能和非教育教学职能剥离出去,回归大学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二)严格制度规置以约束高校权力行使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制度是保证,制度文化建设更具有基础性作用[13]。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4]加强高校制度建设、完善高校治理的现代化制度体系是解决高校小微腐败的治本之策。

1.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被《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的法定治校模式。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是确保大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使中国大学区别于西方大学的最显著标志。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出了具体说明,并对高校党委、校长行权权限、行权方式、行权监督、违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的多轮巡视反馈情况来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还是存在漏洞和风险点。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点主要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严格党委会决策权,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二是规范校长办公会行权范围。在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行权的同时,加大对校长行权的监督和规制。

2.坚持民主管理基础上的分级管理。从前期梳理的典型案例来看,绝大多数违规违纪干部都是因为所在高校权界模糊,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到位。改变目前状况需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明确各级别授权权限,使行政权、管理权、学术权、监督权等各自独立又相互支撑。以学术权为例,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课题研究等涉及学术评判权时,应明确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等具体部门只具有学术事务服务职能而非管辖职能,把权力交由学术委员会和各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并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第三方监督机构负责行权监督。这样才有利于事权与学术权、监督权分置而又相互制约。二是明确各领域行权界限,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事管理、学生服务、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实行一事一授权。授权主体来自三个层面,即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教代会及其常委会、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学代会及其常委会,即把学校、教师、二级单位、学生四方主体有机统辖起来。三是强化民主监督管理,避免教代会、学代会、学术委员会等重要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组织形式虚化,促使教师的事归属教师、学生的事归属学生、学术的事归属学术。

(三)转换执纪向度以形成强大威慑作用

研究发现,高校小微腐败的发生遵循“从众法则”,即政治学和传播学概念范畴中的“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理论。如果不消除高校师生和社会层面对高校小微腐败“沉默的螺旋”(较高容忍度),就很难从根本上消除小微腐败的发生。从当前情境看,这需要执纪监督实现由单向度向多向度、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由单一惩戒向教育惩戒并重的转变。

1.强化事前预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15]当前,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坚决、力度猛烈,但为什么仍有腐败增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小微腐败现象的事前预防还不到位,以致于由小微转向大患。当前应从三个方面进行事前预防。一是将监督的重心和关口前移,对高校小微腐败易发多发部门和领域派驻专职巡视员或进行定期巡视巡察,形成威慑作用。二是对干部尤其是新晋干部进行党纪党规知识考核,不合格的暂缓或取消任职资格,以增强干部的法纪意识,提升法纪水平。三是发挥党组织作用,运用好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活动形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做到以发现问题让有关人员“红脸出汗”,形成自我警醒和“群体免疫”的效果。

2.改变单向度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群众是最好的监督员。针对高校小微腐败,当前必须改变不发动群众或发动群众不充分、不彻底,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单向度执纪的方式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些人认为现在有点小问题、小毛病的人很多,国家管不过来,单位无暇顾及,与其保持操守,不如随波逐流。即使何时清查,也是法不责众,检查一阵子,幸福一辈子。”[16]对于总书记描述的这种行为,仅仅靠纪委、审计等部门来监督,或者靠本单位自己监督自己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充分发动群众、相信群众、认同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发动群众进行监督。高校二级单位的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分党委会或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教代会等民主议事组织进行论证和立项,并在立项完后将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或引进第三方评议组织进行综合监督。

3.发挥校内巡察提醒、威慑作用。高校巡察工作是党的巡视工作在基层的延伸,是党内监督在基层的延伸。实践证明,要整治发生在师生群众身边的小微腐败,就必须充分发挥校内巡察提醒、威慑作用,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牢牢把握政治定位,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盯住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加强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是总要求不能变。二是改变“一托二”“一托三”等巡察方式,实行定点定向巡察,改变过去面面俱到的做法,提升巡察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三是重点针对“蝇贪”等小微腐败开展专项巡察。通过专项巡视问责,将重心下移,实现由被动巡视变为主动巡视。

(四)净化校园政治生态以消弭发生环境

优良的校园政治生态对于抵制校园“微腐败”、打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起着关键作用。当前,净化校园政治生态应从加强理论武装、开展精准化法纪教育、培育良好校园文化等方面推进。

(一)用科学理论培根育魂

坚定理想信念是防范高校“微腐败”的关键点,是完善个人思想和行为的重要精神力量。坚定的理想信念说到底就是能否自觉确立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问题。当前,抵御和防范高校小微腐败必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内涵、内在逻辑和价值旨归,将这一科学理论自然蕴涵的从严治党理论和方法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同时,必须开展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四史”为内核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干部师生“知来路、明去路”。

(二)开展精准化法纪教育

有学者认为,全媒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传播生态格局和高校教育生态格局的深刻变化,必须立足高校特点实现包括法纪教育在内的整体教育模式的精细化转换[17]。所谓精准化教育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含义:对重要部门的重点人员上岗前开展针对性岗前培训,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开展常态化的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利用典型案件和身边的事例对师生和一般岗位服务管理人员进行法纪教育。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和进路。一是高校要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成立廉洁教育领导小组,把廉洁教育嵌入到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二是要根据主体的差异性进行不同的廉洁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要侧重于理想信念及法治观念的教育,对教职工要侧重于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广大学生可通过教学和校园文化活动进行思想教育。三是要充分利用媒体和社交平台比如校园广播、微信微博进行廉洁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师生在反对“微腐败”问题上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四是相关组织应紧盯作风问题的新动向、新表现、新变种,提高综合决策应对的能力及手段;同时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到位,加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力度,形成“微腐败”惩处高压态势和威慑氛围。

(三)培植良好的校园文化

个性和特色是增强廉政文化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基础。在廉政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通过“深度挖掘高校历史文化资源、建立健全高校历史名人档案、提炼大学精神、汲取地域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建立历史文化育人长效机制等措施,充分发挥高校历史文化资源的‘以史育人、以德树人、以文化人’的综合价值”[18]。具体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要大力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制度建设。高校除了要根据具体的廉政要求制订相应的制度措施外,更要把廉政作为一个长期建设、系统建设的过程,着力规划中长期发展目标,注重与高校教学、管理、科研、服务等相关制度的融合与协调,形成大廉政制度建设格局。二要创作具有高校特点的廉政文化作品。高校应结合地域优势,充分挖掘本校的特色廉政资源,创作高质量的廉政文化作品,以形成良好的廉政文化生态。三要推进廉政理论创新工作。高校应把廉政理论研究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廉政理论研究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融合,注重廉政理论研究与廉政实践的融合,不断提升廉政理论研究的深度、广度和针对性,为高校“微腐败”治理提供理论支撑。

注释:

①421项典型案例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监督曝光(http://www.ccdi.gov.cn/specialn/jdbg3/index.html,选用时段2015年12月31日到202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http://www.moe.gov.cn/,《教育部简报》(选用时段2000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选用时段2008年12月31日到2021年12月3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编,《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选用时段2011年至2021年);全国电子报纸全文数据库(https://paper.qgdzbz.com/auth/login/0,选用时段2000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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