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适用性探思
2022-03-29吴琼
吴琼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社会进程的推进,行政法中的民法规范也逐步渗透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帮助人们改善生活质量、提升生活品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的诸多行政诉讼中,民法规则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所以,在实际的行政案例中必须要充分利用民法规范,以其作为断案的主要依据,公平公正地进行诉讼审理,基于此,笔者将在本文中对行政法中的民法规范的实用性进行探究。
关键词:行政法;民法规范;适用性探索
人生百态,人性复杂,但在法律面前众生平等。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遵循依法治国理念。行政法诞生于资本主义末期,迄今为止,我国的行政法涵盖范围已经非常广,不可避免也就带来了难以细化的缺陷问题,但民法在我国却拥有着近千年的历史,迄今为止已经发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成熟的体系。在实践中,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行政案件,应用民法规范后可以得到更好地解决,保证人民利益的最优化。
一、民法规范适用于行政法的意义
民法的最核心作用是对社会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做调整,保障每一个个体的权力和义务是对等公平的,保障公民的个体利益。行政法的最大作用是监督行政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和关系等情况的监督。把民法规范应用到行政法中,有利于保障行政法的落地施行,并能够对行政法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进行补充和完善。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制国情来看,行政法过于强调国家大局观念,也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国民作为个体所存的社会作用,这对于行政法的落地实施不利。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公民所发挥的社会作用也随之越来越大,将民法规范应用到行政法中,也是对行政法中只针对行政个体的局限性的一种弥补,让为个体服务成为了行政法的新理念,这必将是未来行政法发展的趋势[1]。
在实际的案件中,要充分理解民法和行政法两者之间的联系,依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真正实现对公民利益的保障。民法规范中的一般原则完全可以用到行政法中,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要结合行政原则和理念进行,从某些意义上来说,还需要扩大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民法规范应用到行政法中,这样能有效防止一些行政单位的“寻租行为”,杜绝了其为自身利益而特别制定一些专制的规定等现象。尤其是在行政审批事件中,合理地选用民法规范为法律依据,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所以,将民法规范应用到行政法中势在必行。
二、行政法中适用民法规范的必要条件
现阶段,在实际的行政案件中,民法并不是可以融合到所有的行政法中,民法和行政法的融合也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行政法作为行政法制的核心法律,所要遵循的原则是不可更改的。毕竟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民法规范中针对的个体范围则更大更广。其次,在行政法中融入民法规范,实质上是对行政法的一种补充完善,换言之,当所要处理的案件是行政案件,且符合行政法中规定的行政关系时,才能真正将民法规范应用到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在此等案件中占据着的还是主体地位,而民法规范则更多地是起到一个对行政法漏洞的补充作用。在实际的案件中,还是要以行政法律优先,两者同步推进,达到真正的行政法治结果。另外,尤其要注意行政法和民法融合的有序原则,在案件使用到民法规范时,要以民法为先,坚持“行政法中有明确要求的优先行政法,行政法中未涉及到的规定以及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必须适用“民法规范”的原则[2]。
三、行政法中适用的民法规范
(一)直接适用。在处理有争议的行政案件时,可以直接融入民法规范进行决断。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现状,满足民法规范可以直接适用到行政法中的情况有以下三种:第一,民法规范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可以直接适用到行政法中,并且在适用时,民法规范中规定的当事人年龄、姓名等身份基本信息,行政法可以直接对这些信息进行适用核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基本信息不包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作为司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判定的标准。第二,民法规范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诚信”和“自己审判自己”的原则按理来说适用于所有法律,但是在行政法中并没有对这一原则有具体的条文规定,这就导致一些行政官员的案件存在有颇大的争议。其实对于这些有争议的案件,完全可以融入民法规范,依据民法规则中诚信和禁止自己审判自己的原则进行重新审理。第三,民法规范中的一般法律制定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适用。在一些不当得利的争议行政案件中,也可以依据民法规范中的一般法律制度直接进行适用,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的共通性。
(二)類推适用。将民法规范融入到行政法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上文中的直接适用,具体有三种情况,另一种则是类推适用。所谓的类推适用,也就是针对行政法中一些缺漏和不完善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正,修正方式就采用民法规范中的相应规定,主要是为解决带有争议的特殊行政案件。具体的类推适用要有一定的实施标准依据,并且着重要注意的就不再是可适用的法律缘由,而是运用后可以产生的法律效果。例如,当法院按照规定需要收押公民的私有财产时,可能会遇到公民询问财产是否可以归还以及对收押财产的后续售卖情况,这时就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的方法依据民法规范进行争议处理。如果行政法中有相似的规定,也可以采用优先适用民法规范的行政法进行处理。
四、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具体适用方式
(一)民法规范的适用。在我国,行政法是一项综合程度很高的法律,涉及到的领域诸多,范畴巨大[3]。但也正因为范畴太广,所以有些方面难以细化。在行政法中,民法规范主要适用于法律主体、法律行为规范和与物相关的规定这三个方面。所谓的法律主体也就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民法中公民享有的任意一项权利都可以使用到行政法中,但两者本质上还是存在着较大区别,在真正的融合应用方面还是该当慎重。比如说,民法中的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财产清算问题,就不能将民法规范融入其中。法律行为规范最早源于《德国行政法》,应用到实际的行政案件中,也就是说民法规范中的发生条件和日期在行政法中也同样适用。所谓与物相关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将民法规范中任何与物相关的法律规范都可以适用到行政法中,但要注意的是,公物和私物的处理原则和方式还是不尽相同的。
(二)债权法规的适用。债权问题是民法规范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一般的债权问题都会涉及到合同问题,一个是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另一个是合同的担保问题。其实这两者也都可以作为民法规范融入到行政法中的典型例子。行政法同民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不同,行政法涉及到的当事人多是行政主体,而民法规范中多是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行政法中赋予了行政主体优先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权利,这样一来,合同的关键条约也需要优先以行政主体的这一优先权力进行施行。实际上,行政法和民法在法律债券中的本质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行政法保障当事人作为行政主体的权利,并承认其可以利用这种权利来进行担保。
五、结束语
民法规范可以适用于行政法是毋庸置疑的,还能补全和完善行政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备之处,并能够提供有理有据的完备法律依据。对于某些特殊的行政案件,要综合多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内容规范,有选择性地进行选用,避免引发更大的争议。总而言之,在行政法中有选择性地使用民法规范,能够更好地解决行政案件,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充分根据案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融合,从而促进推进我国法制化社会的伟大进程,形成更为健全成熟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杨贞祥, 柴瑞娟. 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适用范围探讨——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 35(5):8.
[2] 向钧. 行政法中民法规范的适用内容[J]. 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 2021(28):2.
[3] 周作平. 《民法典》高空抛物条款中"公安等机关调查"的行政法规范价值与适用[J]. 中外企业文化, 202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