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卜辞所见商代寇贼的犯罪与惩罚

2022-03-26

关键词:卜辞殷墟甲骨文

殷墟卜辞包含大量的法制史内容,寇贼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具有颇高的法律史研究价值,有助于揭示商代法制的基本面貌,可以推进我们对于刑罚的认识。不过,以往学界对于卜辞“寇”字的释读存在争议,对其身份也有不同说法,且相关资料梳理亦有不足,致使对于商代寇贼的研究并未充分展开,尚有较大遗漏。笔者拟在既有研究成果基础之上,从卜辞“寇”的释读与用法、寇贼的犯罪与抓捕、商王朝对寇贼的惩罚等方面展开对寇贼的系统深入研究。

一、卜辞“寇”的释读与用法

殷墟卜辞屡见一字(下文用“△”代表),其主要写法作如下之形:

A是“△”的完整字形;B则省略了人形大部,仅保留手形;C则将手形亦省掉,属于最简体。C形与甲骨文的“宓”字相近,裘锡圭指出C形乃A形的简体,“与‘宓’字不能混为一谈”。(4)裘锡圭:《释“柲”》,《裘锡圭学术文集(甲骨文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4页。刘钊主编的《新甲骨文编》亦将A、B、C视作同一字,(5)刘钊主编:《新甲骨文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97-198页。可从。

既然明确了“△”当释为“寇”,我们则有必要梳理一下该字在殷墟卜辞里的用法(残辞或意不明者除外),具体分析如下:

(一)用作动词,表示劫掠、侵犯之义

据上文知,“寇”的本义当为入室行暴、劫掠,可引申为侵略、进犯。如《左传》文公七年云:“兵作于内为乱,于外为寇。”(22)《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九,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46页。殷墟卜辞有相关的用法,如:

《拼集》308(23)黄天树主编:《甲骨拼合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10年。本文简称《拼集》。[典宾]

《契合》265(24)林宏明:《契合集》,台北:万卷楼,2013年。本文简称《契合》。[典宾]

《合集》592[典宾]

己卯卜,贞:冓方其寇我戉。

《屯南》2260[历二]

(4)的“壅田”指的是“去高填洼、平整土地和修筑田垄等工作”。(28)裘锡圭:《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农业》,《裘锡圭学术文集(甲骨文卷)》,第261页。丁卯日的两条卜辞似有关联,即商王先占卜是否要进行壅田,然后贞卜是否派征集其族众前往,地点在商都之北。“冓方”为方国名;“寇”用作动词,可训为侵扰、侵略。(2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小屯南地甲骨》下册,第994页;姚孝遂、肖丁:《小屯南地甲骨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2页。按:“冓方”的“冓”字似有缺笔,以往释读不一,但均认为是方国名。丁卯、己卯时间前后相继。商王于丁卯日占卜壅田事宜,至己卯日又占卜冓方是否会来侵扰。这两件事或有联系,似反映出商王担心农业生产遭到外来不利的影响。

除甲骨文外,“寇”在西周金文中亦有用其本义的例子。如西周中期曶鼎铭文(《集成》2838)云:“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这里“寇”用作动词,意为劫掠。

(二)用作名词,表示寇贼之义

(三)用作名词,表示人名、地名、族名

殷墟卜辞的“寇”还用作人名、地名、族名。卜辞中载有一人名曰“子寇”,有时亦省称为“寇”,如:

(6)戊[申]卜,宾贞:寇亡忧。 《合集》590正[宾一]

(7)丁未卜,[宾贞]:寇亡[忧]。 《合集》591正[典宾]

(8)贞:唯备犬寇。 《合集》565[典宾]

(9)惠王命侯归。

惠王命目归。

□[酉]卜:惠寇命。 《合集》32929[历一]

(10)贞:命寇归。 《合集》9809[宾三]

朱凤瀚指出,“子某”习见于师组、宾组卜辞,有时省称为“某”,如师组卜辞中的“子妥”亦称作“妥”。(36)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1-43页。故“子寇”可省称为“寇”。而“子某”之“子”一般可理解为族长,(37)参见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裘锡圭学术文集(古代历史、思想、民俗卷)》,第126-129页;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72-177页。子寇应该是寇族的族长。宾组、历组、花东子卜辞的时代相近,上述材料中的“子寇”“寇”似为同一人。

(5)似是占卜子寇之事,惜辞残难以细察。(6)(7)二辞表明商王对子寇的休咎很关心。(8)的“犬寇”之“犬”为职官名,主司田猎,间或参与征伐。(38)参见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514页;王宇信、杨升南主编:《甲骨学一百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458页。“犬寇”之称,表明子寇担任王朝犬官。(9)(10)二辞占卜是否命子寇归来。(11)属于非王卜辞,占卜主体是与时王武丁关系密切的高级贵族“子”,其身份是与商王同姓的亲族。(39)按:“子”的具体身份有说是先王之后,有说是武丁之子。可参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第598-599页;姚萱:《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初步研究》,北京:线装书局,2006年,第40-55页。“子亦唯侃于寇”如同花东卜辞中的“丁侃子”,即子因子寇而喜乐,有喜欢、赞赏子寇之意。(40)参见裘锡圭:《“花东子卜辞”和“子组卜辞”中指称武丁的“丁”可能应该读为“帝”》,《裘锡圭学术文集(甲骨文卷)》,第516-518页。以上卜辞反映出当时子寇与商王及高级贵族的关系很密切,亦十分受宠。

在商代,人名、地名、族名往往是合一的。子寇的族居地亦名“寇”,见于如下卜辞:

上述二辞似是讲商王在寇地休息,并关心寇地的农业收成。寇地可能属于商王朝的农业区,二辞亦体现出商王与子寇的亲密关系,与上揭(5)至(10)辞相合。此外,“寇”用作族名,见于如下卜辞:

《合集》138 [典宾]

(15)庚午卜:寇刍示千。○ 弜[示]千。

《合集》32008+《合集》32747+《合集》34560+《合补》6909(41)参见周忠兵:《历组卜辞新缀》第15组,https:∥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547.html#_ftn,2007年3月26日。[历二]

(14)又见于《合集》139正,残辞可相互补足。“寇刍”应指属于子寇家族的刍人,刍人即“打牧草的工作的人”。(42)裘锡圭:《说殷墟卜辞的“奠”——试论商人处置服属者的一种方法》,《裘锡圭学术文集(古代历史、思想、民俗卷)》,第180页。(14)属于验辞,记载寇、二族的刍人从爻地监狱逃逸了六个人。(15)的“示”意为交纳、付与,(43)参见方稚松:《殷墟甲骨文五种记事刻辞研究》,北京:线装书局,2009年,第33-37页。贞卜是否要交付寇刍一千人。据此可知,子寇家族拥有的刍人颇多,反映出其宗族经济实力较强。不过,(14)(15)属于王卜辞,占卜主体是商王,卜辞提及的寇刍应该是子寇向商王进献的,主要当为商王从事农业生产劳动。(14)的寇刍有可能是因犯罪而身陷囹圄,后又趁机越狱逃亡。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子寇是寇族的族长,其本人与商王的关系颇为密切,在王朝任职犬官,自身拥有族居地,家族实力雄厚。据此判断,子寇的身份似属于商王朝的贵族。

下面我们还需要辨析一个问题,即子寇家族作为与商王关系密切的家族,似非敌对势力,故卜辞所见被抓捕、施刑及用为人牲的“寇”可能并不是寇族人,指的应是寇贼。以往有的学者混淆二者,误将寇族类比羌人,认为亦属商人之敌,遂遭商人的打击。(44)蔡哲茂:《说卜辞中的“寇”与商王朝对异族的统治政策》,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等编:《古文字研究》第33辑,第20-28页。此说并不可信。在殷墟卜辞中既有“执寇”(《合集》553)、“追寇”(《合集》566)、“取寇”(《合集》557)、“以寇”(《合集》551),也有“执羌”(《合集》223)、“追羌”(《合集》490)、“取羌”(《合集》891正)、“以羌”(《合集》32021),二者虽然表述相同,但是行为性质并不见得就一致。萧良琼曾分析指出,“执”的内涵“不一定直接与战争有关,或是零星偷袭掳获,或是追捕逃亡者”,(45)萧良琼:《“臣”“宰”申议》,王宇信主编:《甲骨文与殷商史》第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67页。可见行为性质是复杂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非简单的比附。事实上,不同于羌人,殷墟卜辞中并未有寇族遭到商人征伐的任何记载,而据前文卜辞来看,寇族与商王保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卜辞中被打击的“寇”当指的是寇贼,而非寇族。

二、寇贼的犯罪与抓捕

上文既已梳理“寇”的用法,本节主要探讨作为名词表示寇贼的“寇”,基本见于宾组卜辞,年代大致为武丁、祖庚时期。

(一)寇贼的犯罪

寇贼作为破坏社会安定的犯罪分子,其罪行在殷墟卜辞中有所反映:

(16)[癸巳卜],争[贞]:旬[亡]忧。二(正)

《拼五》1048(46)黄天树主编:《甲骨拼合五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19年。本文简称《拼五》。[典宾]

《合集》583反+《故宫新》180886反(47)黄天树缀合,参见黄天树:《甲骨文“寇”“农”二字补释》,《出土文献》2020年第1期,第19-21页。[典宾]

戊戌日一天两次的暴动事件,破坏了作为国之大事的祭祀活动所需的场所与作为经济命脉的农业生产活动,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引发了商王的忧虑,遂“不惜使用整版的牛胛骨,大字涂朱,几次记载这项危急的重大事件”。(56)胡厚宣:《甲骨文所见殷代奴隶的反压迫斗争》,《考古学报》1976年第1期,第16-17页。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当时寇贼的犯罪活动,对于这种危害社会安定的罪犯,商王朝予以严厉地打击。

(二)商王朝的抓捕

商王对于寇贼的抓捕是十分重视的,大量见于宾组卜辞。从选派人员到抓捕过程、结果,每个环节均有相关占卜。人员选派方面的卜辞如下:

(18)癸丑卜,宾贞:命彗、郭以黄执寇。七月。

《合集》553[典宾]

癸丑卜,宾贞:命邑、竝执寇。七月。 《契合》1[宾三]

乙未卜,贞:呼先取寇于□。○ 贞:勿呼。 《缀汇》905[宾三]

在选派完人员后,商王亦关注抓捕寇贼的过程,卜辞有如下记载:

(21)贞:呼追寇,及。

《合集》566[典宾]

(22)贞:唯逆寇。 《合集》567[典宾]

(23)□[巳]卜,宾贞:王曰行逢(61)此字从蔡哲茂读,乃逢遇之义,参见蔡哲茂:《说卜辞中的“寇”与商王朝对异族的统治政策》,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等编:《古文字研究》第33辑,第22-23页。寇,求(咎)。 《合集》586 [典宾]

(24)贞:遘寇。 《合集》569[宾三]

(25)贞:逸寇见(现)。 《合集》568正[典宾]

(21)贞卜追捕寇贼,能否追上。《说文》:“逆,迎也”;“迎,逢也”;“逢,遇也”;“遘,遇也”。(62)许慎:《说文解字》卷二下,第40页。(22)(24)二辞是占卜能否遇见寇贼。(23)的“行”是商人贵族,受王命去抓捕寇贼,商王关心他遇到寇贼后的休咎。(25)贞卜逃逸的寇贼是否会出现。

相比抓捕过程,商王显然对抓捕结果更为看重,相关卜辞较多,如:

事实上,从宾组卜辞来看,大约武丁、祖庚时期,商王朝的对外征伐颇多,同时国内矛盾也非常尖锐。胡厚宣、(67)胡厚宣:《甲骨文所见殷代奴隶的反压迫斗争》,《考古学报》1976年第1期,第1-18页。裘锡圭、(68)裘锡圭:《甲骨卜辞中关于俘虏和奴隶逃亡的史料》,《裘锡圭学术文集(古代历史、思想、民俗卷)》,第3-14页。齐文心、(69)齐文心:《殷代的奴隶监狱和奴隶暴动——兼甲骨文“圉”“戎”二字用法的分析》,《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第64-76页。王子杨(70)王子杨:《甲骨文字形类组差异现象研究》,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248-250页。等先生对当时商王朝受剥削、压迫之社会底层的大量逃亡、监狱暴动等做了充分的研究,揭示了当时社会的动荡不安。商王对此十分忧虑,将逃亡、监狱暴动、犯罪等纷纷视作灾咎事件,记录在验辞中,如《合集》137正、《拼集》303反、(16)(17)等。因此,稳定社会、巩固统治无疑是商王的当务之急,为达到迅速镇压的目的,大规模地发动贵族抓捕逃亡者、罪犯等,亦属合情合理。另外,需要补叙的是,寇贼本是群行攻劫的暴徒,能闯入商人宗庙劫掠,手上当持械(从字形亦能看出),他们成群结队,攻击能力似不弱。故(23)辞占卜遇到寇贼后的休咎也属正常。

总之,据宾组卜辞,我们得以窥视当时寇贼的部分犯罪活动(应非全部),即(16)(17)二辞所载寇贼闯入商人宗庙大肆劫掠之事,严重危害到商王朝的统治。商王对于寇贼的打击是不遗余力的,发动了大规模的抓捕行动,从选派人员到抓捕过程、结果,商王频频占卜,十分关心。有鉴于当时社会的动荡不安,商王的大规模镇压也是应有之道,力求早日安定社会,巩固自身的统治。

三、商王朝对寇贼的惩罚

寇贼作为犯罪分子,一旦被商王朝抓获,就将面临严酷的惩罚。据卜辞所载,当时的惩罚措施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施以肉刑

据卜辞来看,对寇贼所施肉刑以刖刑较为多见,相关记载如下:

(32)贞:刖寇八十人,不昷(昏)。 《合集》580正[典宾]

(33)贞:刖寇,不昷(昏)。 《合集》581[典宾]

(34)贞:其刖寇,昷(昏)。 《缀集》26反(71)蔡哲茂:《甲骨缀合集》,台北:乐学书局,1999年。本文简称《缀集》。[典宾]

(二)处以死刑,用为祭牲

除了被施以肉刑外,寇贼亦被商王用为人牲以祭。卜辞有用寇的记载,如:

(37)甲寅卜,永贞:卫以寇率用。

贞:卫以寇勿率用。 《合集》555正 [典宾]

贞:五百寇勿用。

癸巳卜,亘贞:翦。七月。

王占曰:其用。

王占曰:丙戌其雨,不吉。(反) 《合集》559 [典宾]

(40)癸巳卜,宾贞:翌丙申用寇。 《合集》561[典宾]

(37)贞卜是否要将卫所送来的寇贼全部用为人牲。(38)从干支来看,癸丑[50]、壬戌[59]、甲子[1]、戊辰[5]、戌[23]、癸巳[30]前后相继。据此,我们似可将事件过程梳理为:三月癸丑日占卜是否要将五百名寇贼用为人牲,至一旬中的壬戌日实际仅用了一百名寇贼。甲子日商王进行告祭,又贞卜是否要用五百名寇贼作为祭牲。戊辰日贞卜征伐土方之事,至七月癸巳日再占卜能否将土方消灭。据此推断,商王将寇贼用作人牲乃是征伐土方前所进行的祭祀活动中的一环。(39)的干支、贞人及事项皆同于(38),或亦属同事所卜。(40)的干支丙申、贞人宾不同于(38)(39),且不记用寇数量,或为另一事。

据上述卜辞来看,寇贼用为人牲基本见于典宾类,而且用牲规模似较大,可达五百人之多,用牲之法有“”。那么,作为罪犯的寇贼被用为祭牲,能否视作刑罚呢?杨升南以“伐”为例做了阐释:

甲骨文中作为“大劈”之刑的“伐”,多与祭祀有关,即“杀人以祭”。但以戈割去人的头髗,而被“伐”者之身份皆为罪犯、奴隶,这实质上是一种极刑,只是商人把这种用刑与祭祀结合起来。从法律角度讲,应是刑罚的一种。(76)杨升南:《甲骨文法律文献译注》,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36页。

杨先生之说有一定的道理,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比如徐义华亦指出:“商代罪犯的死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死刑,即单纯的剥夺生命的刑罚;另一种是将罪犯用作牺牲,将其作为祭品献给神灵。”(77)王宇信、徐义华:《商代国家与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592页。其说可从。

(三)用为对外战争的工具

关于使用寇贼作战,林沄曾解释道:“古代用罪徒作战的例子并不少”,并举“史有明文者”。(78)林沄:《商史三题》,第110-111页。其说可信,我们亦可补充例证。如《左传》定公十四年云:

吴伐越,越子句践御之,陈于檇李。句践患吴之整也,使死士再禽焉,不动。使罪人三行,属剑于颈,而辞曰:“二君有治,臣奸旗鼓。不敏于君之行前,不敢逃刑,敢归死。”遂自刭也。师属之目,越子因而伐之,大败之。(79)《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六,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51页。

引文的“罪人”乃触犯军令的罪犯、罪徒,勾践用之战场,逼令自杀,以此大败吴师。可见罪徒在战场中的境遇并不太好,可能用在最危险的场合,生命亦无保障。目前所见,殷墟卜辞所载商王使用寇贼作战仅见于典宾类,年代主要是武丁晚期,相关材料如下:

(49)贞:勿呼以寇。 《合集》551[典宾]

(50)贞:勿呼沐(?)以[寇]。 《合集》552[典宾]

李发通过干支与事件,将(44)(45)(46)与其他相关卜辞系联为同一件事,大致过程是某年十三月方自商王朝西部来袭,商王于是发动作战,至次年二月取胜而告一段落。这次战事规模较大,从商王发动的兵力来看,除组织多寇外,还包括“登人”(《合集》6177正)、“供人”(《合集》6172、6173)、“登人三千”(《合集》6172)、“以戈人”(《英藏》564正)。(81)参见李发:《甲骨军事刻辞整理与研究》,第98-103页。关于“登人、供人”,刘钊已指出“皆为征集人众之义,所征集者都是族众,即所谓民兵”。(82)刘钊:《卜辞所见殷代的军事活动》,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等编:《古文字研究》第16辑,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94页。商王征集的族兵主要是商人各家族的武装力量,“戈人”类似“雀人”,这里指戈族的宗族武装。(83)参见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第183-187页。

需要指出的是,商王朝采用的征集族兵之法亦见于其他对外战争中,而“多寇”却仅见于伐方之役,似可说明征兵之法乃当时的常制,而使用“多寇”则比较特殊。结合“登人三千”的记载,我们推断此次作战的主力应是商人宗族武装,而“多寇”仅是特殊的辅助力量罢了。林沄、黄天树皆言作为罪犯的寇贼编入军队乃属特殊情况,(84)林沄:《商史三题》,第110页;黄天树:《甲骨文“寇”“农”二字补释》,《出土文献》2020年第1期,第22页。是说诚然。我们不宜夸大“多寇”的地位与作战水平。商王将多寇用为战争工具似不多见,虽然在战场上可能有死伤,但这恐怕并非是对寇贼的主要惩罚方式。

据上分析,商王朝对于抓捕来的寇贼有着严厉的惩罚,主要方式是肉刑与死刑。在肉刑方面,商王对寇贼主要施以刖刑,一次受刑人数多达八十人。在死刑方面,商王将寇贼与祭祀结合在一起,把寇贼用作人牲,一次用寇的规模可高达五百人,用牲之法则有“”。除此之外,寇贼还沦为战争工具,但仅见于商人伐方的战役,属于特殊情况而且并非主力,似不能高估。

四、结 语

本文从释读入手,确定了殷墟卜辞“△”当释为“寇”,在卜辞中的用法有三:(一)用作动词,表示劫掠、侵犯之义;(二)用作名词,表示行劫掠的寇贼(或言盗贼);(三)用作名词,表示人名、地名、族名。在此基础之上,本文主要研究了作为名词表示寇贼的“寇”的犯罪、抓捕与惩罚。其材料基本见于宾组卜辞,年代大致为武丁、祖庚时期。

在犯罪方面,寇贼曾闯入商人宗庙大肆劫掠,严重破坏了商王朝的社会秩序与政权稳定,被视作灾难事件,而其罪行当远不止于此。商王对于寇贼的打击是不遗余力的,发动了大规模的抓捕行动,选派人员涉及大量的包括同姓亲族在内的商人贵族。而商王对抓捕寇贼的过程与结果也十分看重,频频占卜。有鉴于当时国内矛盾尖锐,出现了社会底层的大量逃亡、监狱暴动等事件,社会动荡不安,商王为迅速稳定社会与巩固政权,采取大规模的镇压实属必然。

在惩罚方面,商王对作为罪犯的寇贼予以严酷的惩罚,主要表现为刑罚,即肉刑与死刑。在肉刑方面,寇贼主要被处以刖刑,受刑规模较大,亦具有生命危险性,幸存者往往被安排在守门一类的工作上。在死刑方面,商王采取了与祭祀结合的方式剥夺寇贼的生命权,即将寇贼用为人牲,献祭于诸神祇。用寇的规模可以高达五百人之多,用牲之法有“”。除了刑罚之外,在特殊情况下寇贼还被商王用为战争工具,仅见于商人与方的战事,但并非主力,不宜高估。

《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85)《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044页。一般认为商代在开国伊始即建立起基本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已无法详考。但卜辞所见商王对于寇贼的惩治则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当时法制运作的面貌,同时使我们对当时的刑罚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这里,我们有必要廓清商代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甲骨文中是否有体现刑罚存在的材料。中国学者大多认为是存在的,而日本学者往往表示怀疑,这方面以籾山明为代表,也最具影响力。籾山氏认为甲骨文“五刑”的受刑者皆为敌对异族,人数往往较多,有与祭祀名连称的情况,据此推断“‘五刑’都不应该在刑这个范畴理解”,其真正含义应该是损毁异族人的身体使之被奴役,或直接将之用作祭牲的行为。(86)籾山明:《甲骨文中の“五刑”をめぐって》,《信大史学》第5号,1980年,第21-30页。现在看来,这种说法似有修正的必要,理由如下:

首先,受刑者并非皆为敌对异族。籾山氏所列含有“寇”的卜辞有(32)(33)(35)(45)(51),将之视作异族名,并不可信。我们前文已经指出,这些卜辞中的“寇”应即寇贼。另外,籾山氏认为《合集》861的“逸”不能解作受刑者,实误。近年张宇卫将《合集》861与《合集》17150缀合,文辞始完整,作:“□□卜,争[贞]:刖逸,不昷(昏)。四月。”(87)张宇卫:《甲骨缀合第一百廿五则》,https:∥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4338.html,2014年9月15日。“逸”为名词,指逃逸者,这里表示受刑者的身份。逃逸者当属于商王国的社会成员,因其逃亡而遭逮捕处刑。“刖逸”意为对抓回来的逃逸者施以刖刑,明显属于罪罚相应。事实上,对于逃亡者的打击,传世文献亦有记载。如《左传》昭公七年云:“周文王之法曰‘有亡,荒阅’,所以得天下也。”杜预注:“有亡人当大蒐其众。”(88)《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四,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048页。文王时在商末,其法或源自商王朝之制,与上述卜辞亦可相合。因此,籾山氏对于受刑者的研究似乎过于简单化了,商王国内的罪犯(如寇贼)、逃亡者皆在受刑之列。

其次,籾山氏所言“五刑”与祭祀名连称的情况,主要分析的是“伐”“又伐”。关于这一点,前文所引杨升南的解释似更为妥帖,即“商人把这种用刑与祭祀结合起来。从法律角度讲,应是刑罚的一种”。(89)杨升南:《甲骨文法律文献译注》,第136页。最后,从研究方法而言,籾山氏的研究局限于处刑这一环节,而我们应系统地去考察犯罪、抓捕到刑罚这一全过程,避免孤立探讨刑罚的存在问题。

总之,殷墟卜辞关于寇贼的内容是典型的商代法制史料,通过全面爬梳与脉络分析,我们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商代法制的运行体系,并以此确证了商代刑罚的存在,对于推动商代法制史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猜你喜欢

卜辞殷墟甲骨文
午组卜辞的分类与断代新探
小屯南地甲骨大版之卜辞关系对比研究
殷墟非王卜辞的再整理与研究
论历组卜辞时代争论与“两系说”使命之终结
殷商故都 甲骨之城
图说汉字
殷墟
图说汉字
安阳洹北商城考古启动
甲骨文构形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