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种子法》,护航中国种业发展
2022-03-25潘家永
潘家永
俗话说:“春种一粒子,秋收万颗粮”。作为“农业芯片”,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事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事关“中国饭碗”。为了进一步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知识产权,保证种业市场健康和安全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对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再度做了修改。修改后的《种子法》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它进一步扩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给种业侵权者戴上了“紧箍咒”。
遭遇伪劣种子侵权,可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老王是位种植大户,2021年春节前,某种业公司的广告宣称其某品种青椒“产量高、市场畅销”,老王看到后遂汇款600元购买了10袋。老王拿到货后,仔细看了包装袋上的说明,其中标明出芽率为90%~95%,于是就放心地播种了。尽管他精心护理,可种子发芽率并不像商家所说的那样。经当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其发芽率仅为46%。老王联系种业公司协商处理。可是种业公司只同意退款,拒绝赔偿。那么,种业公司应当向老王承担赔偿责任吗?
【说法】种业公司应当退款并赔偿老王的损失。《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以及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为劣种子。”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本案中,种业公司出售给老王的青椒种子,经种子质检站检测其发芽率远远低于包装袋标注的指标,属于劣质种子,并由此给老王造成了生产经营损失,因此,不能仅以退款了事,还应当对老王的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育苗的投入等相关损失给予赔偿。
农户对受托制作的种子,不得为繁殖而私自储存
【案例】2021年1月,某育种基地的农户陈某与种业公司签订了育种合同,约定由陈某代育种业公司的授权“玉米C”品种的繁殖材料。由于种业公司给付的费用低于自己的投入,为了弥补损失,陈某在交货时就私自截留了200公斤的繁殖材料,准备下一年与自己的自交系A玉米品种进行杂交,培育新品种,后被其他农户举报。那么,陈某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说法】新修改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与原规定相比,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
本案中,陈某擅自截留他人的繁殖材料予以储存,意图与自己的玉米品种进行杂交,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育种合同约定,还侵犯了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承担赔偿责任。《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二是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种子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种业公司有权向陈某索赔,农业主管部门也应当对陈某做出行政处罚。
加大惩罚性赔偿数额和处罚力度,保证种业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2021年秋种前,皖北地区部分种子经销商反映,一些不法分子把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名称、无国家审批文号的“三无”麦种,销售给当地农户。由于每斤售价要比正规种子低,许多农户为了降低成本而选择购买。那么,新修改的《种子法》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是否加大了打击力度?
【说法】一方面,为了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修改后的《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于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难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另一方面,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力度。原《种子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除了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乃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要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在罚款数额方面,修改后的《种子法》提高了额度。对于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