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农村金融制度的百年演进与展望
2022-03-24洪艳
洪 艳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期刊社,湖南 长沙 410006)
金融既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又是市场体系中的一项独特经济活动,具有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功能。它既涉及人民物质财富的安全,又关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影响政治稳定与社会公平的实现。农村金融是“建立在二元经济基础之上的城乡二元金融制度,是一国或地区在实现经济总量增长与工业化的同时保证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金融资源筹集和运用机制”[1]。“金融制度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全部规则的集合或制度安排。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金融制度:(1)金融制度的最上层是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2)金融制度的中间层是金融体系的构成,包括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3)金融制度的基础层是金融活动和金融交易参与者的行为。”[2]在中国共产党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党的农村金融制度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不同历史阶段的创立、改革和完善,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金融工作指导与服务,积累了坚定党的领导是发展农村金融的根本保证、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农村金融政策的根本立场、农村金融制度既要服务中心工作又要遵循金融规律等宝贵经验。对党的百年农村金融制度演进进行仔细梳理,对党领导农村金融工作基本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进一步探索创新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进行前瞻展望,将有助于推动农村金融更好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并且为党的农村金融思想在新时代继续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一、中国共产党农村金融制度的百年演进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年以来,先后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总结这几个时期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发展特点和实践经验,对于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提出了独立自主具有工农属性的金融主张,逐渐建立了以农民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主的金融机构,解放了受高利贷剥削的广大农民,解决了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匮乏问题,不仅有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有力推进了农民运动发展。
1.大革命时期
新民主主义农村金融事业的萌芽是随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而产生的。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投入伟大的工人运动中,同时发动和领导农民运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蓬勃发展,有力地配合和支援了1926 年的北伐战争。有农民运动的地方就有农民协会,各区乡农协还建立了分社。农民协会成立后,组织和发动农民开展减租斗争、开办平民夜校、组织合作社进行革命斗争和经济自卫。毛泽东曾对农民问题进行过深入调研,他非常重视发展合作社,1927 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剥削,卖出农产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很迫切要解决这三个问题。农民要在经济上摆脱土豪劣绅的盘剥,实现自救的最好手段就是组织合作社。”[3]这一思想对农民在经济斗争中创办自己的金融事业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党在红色金融的探索上,先后创立浙江萧山衙前信用社、广东省农会、湖北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衡山县农民银行和消费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广大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资金难题。
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农民大众的金融事业方面开始了探索。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广大农民深受高利贷和市场上货币流通繁杂、混乱的盘剥之苦,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农民协会,撼动和剥夺了封建地主的特权,农民协会的革命目标在于打破封建制度,建设民主政治,向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等进行斗争和经济自卫。中国共产党在农民运动中先后采取的农村金融措施主要有:建立农民银行、发行货币、实行低利借贷,成立信用合作社和农民借贷所,代表广大农民利益的金融机构出现在中国历史舞台。
2.土地革命时期
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忌惮中国共产党强大的群众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革命失败以后,为总结经验教训并纠正右倾机会主义错误,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八七会议”以确定党今后的斗争方针和任务。在“八七会议”精神的指引下,党先后在全国300 多个县领导组织了工农武装起义,创建了约15 个农村根据地,成立苏维埃红色政权,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根据地初创之期,经济建设是当务之急,军民日用必需品和现金十分缺乏,这是红色政权面临的极大问题。面对严酷的经济形势,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根据地党员群众开展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将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开天辟地壮举,并且建立金融机构,发行根据地货币,从物质上保障红军供给,支援革命战争。从1929 年到1936 年苏维埃政权共创立46 家革命根据地金融机构,共有77 个货币发行机构,发行400 多种货币版别。红军长征之前,海陆丰革命根据地建立了海陆丰劳动银行,赣西南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东固平民银行,赣南革命根据地建立了江西工农银行,闽西革命根据地建立了闽西工农银行和多个区县信用合作社,陕北根据地建立了陕甘边区农民合作银行、陕甘晋苏维埃银行等。1934 年5 月1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财政人民委员会颁布《为发展信用合作社彻底消灭高利贷而斗争》的布告,将“信用合作社”定位于“便利于工农群众的借款机关”,大力号召发展信用合作社,大大拓宽了信用合作社的募股吸储渠道。苏区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根据地的商品贸易和经济发展。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金融战线在整个经济斗争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地的金融体系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强有力工具,在支持革命战争、发展工农业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巩固工农民主政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信用合作社,它成了调剂农村金融的枢纽机构。各级工农民主政府极为重视信用社的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发展苏区经济、改善工农生活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3.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八路军和新四军开辟了大片敌后抗日根据地,到抗战胜利前夕,全国共有19 个抗日根据地。抗日战争初期,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大部分仍以国民政府“四行”发行的法币为流通货币,这既造成了根据地物资紧缺、经济停滞,又因国统区通货膨胀日益加剧影响到根据地的商品流通,严重地扰乱了根据地金融和商业贸易。为改善人民生活、调剂军需支援抗日、防止敌伪钞的入侵和流通,抗日根据地先后建立了近40 家金融机构,形成了自己的金融体系。有代表性的根据地金融机构有晋绥抗日根据地的金融机构和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的金融机构。抗日根据地银行的信贷活动及利率政策与土地革命时期一样,实行低利率政策,禁止封建性高利贷剥削,为发展生产服务,为贫雇农服务。减租减息后,在抗日根据地借贷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低利率借贷,原有的高利贷受到打击。
抗日战争中的农村金融在落实执行中,总结出了4 条农贷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一是在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上,要坚持生产观点与阶级观点相结合,防止把两者对立起来,既避免只强调生产,贫雇农有生活困难借不到款,又避免只强调阶级路线,贷款变成救济。二是在解决农村资金问题上,要坚持农贷资金与群众资金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结合生产互助运动,解决银行资金有限的问题。三是农贷发放要有重点、有计划地逐步解决一些农村生产中的重大困难,防止“撒胡椒面”的做法。四是农贷偿还期限要从生产季节与农民偿还能力实际出发制定。延安《解放日报》于1943 年1 月19 日发表了《迅速发放农贷》的社论[4],这一社论论述了农贷的意义、原则、对象和办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将此事作为重要工作之一,使农贷发挥更大作用,促进边区经济进一步发展。
4. 解放战争时期
抗战胜利后,1945 年11 月7 日,在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四分之一,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三分之一的解放区,中共中央明确指示:“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5]1172;“政府发放农贷、工贷,是必不可少的步骤”[5]1173。与此同时要求“各地务必在1946 年,在一切新解放区,发动大规模的、群众性的、但是有领导的减租减息运动”[5]1175。接着在1946 年5 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这一文件又被称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把抗日战争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土地政策的重大转变。随着土地政策的改变,各解放区的银行随着解放区的扩大和连片而不断兴建和撤并, 主要有成立于1945 年11 月的东北银行、成立于1948 年6 月的内蒙古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 年8 月的中州农民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和北海银行等。解放区的这些银行以发放农牧业生产贷款为主,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不仅如此,解放区的各家银行信贷制度日益完备,战后解放区的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有所扩大,有效抑制了高利贷。
1948 年1 月,中共华东局财委会专门发布《关于银行工作的决议》,其中明确指出:“由于中国约占人口的80%是农民,而雇贫农、中农又约占农民90%,银行基本上是为农民服务,自然银行也是农民银行。”[6]375。1948 年7 月,中共华东局财委会总结并制定了新的农业贷款章程。同年12 月,华北人民政府发出布告,布告提出在得到山东省政府、陕甘宁晋绥两边区政府同意后,决定将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并且统一华北、华东、西北三区货币。同一天,作为三区统一货币,以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本位货币的人民币正式发行。至此,各解放区分散的金融机构和货币制度开始走向统一,以农村金融为主体的解放区金融事业也扩大到覆盖整个国民经济。国家银行和合作社的农村金融业务仍在持续发展,它为统一的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全面推进农村金融改革阶段,初步建立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但在国内外复杂形势的制约和影响下,我国农村金融建设和改革比较曲折,在逐步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中探索和前行。
1.社会主义革命时期
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速度较快的阶段。刚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百废待兴的农业大国,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基础与重点在农业和农村。中共中央在1950 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家金融体系的决定(草案)》中从整体上规划了农村金融的体系框架。首先在各级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农村金融管理局,明确农村金融工作是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主要任务,然后建立了农业合作银行。1951 年普遍试办成立了各种农村信用合作组织。1953年在农业合作化得到大量推广之后,为更好指导信用合作事业,1955 年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并设立分支机构。1956 年全国基本实现了农村信用合作化。其中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体系框架的双核,农村金融体系初具雏形。
2.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1956 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在探索中向前发展。1956 年1 月,中共中央出台《1956 到1967 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对于农村金融明确提出:“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积极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和农村储蓄业务,帮助农业合作社和农民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6]423
党的“八大”在正确分析当时形势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党的工作重心从革命转移到建设上,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以及经济上的一系列方针,所以,它是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一次大会。大会既反保守又反冒进,但在会后,还是出现了冒进趋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兴起,要求各项工作为它服务,出现了银行工作的“大跃进”,农村金融也是如此。1958 年10 月实施的“两放、三统、一包”的财贸管理体制将农村财贸机构下放到人民公社。
1963 年,中共中央总结三年经济严重困难的教训,开始调研并调整政策,彻底清理“一平二调”,并重申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重要任务是授权银行严格控制货币发行,加强信贷管理。与此同时,农村金融政策相应进行调整,1963 年在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上对农村金融政策调整取得的五个方面成果进行了总结。
十年动荡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在推进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规定对农村合作信用社实施“两重”管理体制[7],农村合作信用社逐渐演变为国家银行基层机构,农村金融组织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农业银行为辅的结构体系。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合作化的三种形式之一。它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在农村信贷领域中巩固农村社会主义信贷阵地的重要力量,是国家银行的有力助手。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这种残酷的剥削制度被取缔了,并在农村成立了农民集资入股的信用合作社,几乎遍布全国所有乡镇。自计划经济体制后,特别是1956 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农户不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信用合作社由合作经济变成集体经济,成为农村集中工业化建设资金的主渠道。“1953 年至1979 年间,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存款1941 亿元,发放贷款530 亿元,农村资金净流出超过1400 亿元。”[8]在这期间,农业银行几次反复撤立,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合作社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
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涵盖了农村和农业的各个领域,农村金融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国营农场和农民两大类。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和推进主要围绕和解决实际的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为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需求,在农业领域构建起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网,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业防灾减灾、种植业、渔业、牧业、农机建设等。尽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整体上比较健全,但在服务结构上还存在“二重二轻”问题。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1978 年,改革序幕率先在农村拉开,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农户又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乡企崛起,集市活跃,农民进城自由了,经营领域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束缚彻底破除。建国以来建立起来的农村金融体系在特殊时期受到重创,为了使农村金融更好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为了恢复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激活农村金融活力,中央以农村金融机构调整为主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逐步展开阶段
实行改革开放后,农村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经济主体转变为农户和各种经济联合体。为适应农村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1979 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被国务院批准恢复,在全国建立了农村信用社网点,农村信用社成为真正的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同年6 月,农村信用社被划归中国农业银行领导,成为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农信社自主开展存贷业务,并成立农信社的县级联社。1981 年5 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1984 年河北芦家营乡正式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到1991 年底全国已有乡(镇)总数的36.7%和村总数的15.4%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9]开放民间金融管制以弥补农业银行和农信社的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2.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加速推进阶段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加速推进阶段又可分为改革的转型期和深化期。[10]1994 年是实行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年,在这一年,农业银行启动了商业化改革,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剥离出来,同时成立农业发展银行,专门承担农业银行原有的政策性职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建立实现了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时隔17年后,国务院决定解除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并以基层社为一级法人恢复其合作金融性质。1997 年,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农业银行纷纷削减县及县以下经营网点,农村金融业务大幅度萎缩。1998 年,农业发展银行专门发放粮食收购贷款。为整顿农村金融秩序,1999 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全面清理。同时,人民银行利用再贷款推动信用社发放农户联保贷款和公益性小额信贷。2000—2003 年,农村信用社开启了商业化改革的试点,进入到“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的时期。
1995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农村金融体系进入新一轮以农信社改革为中心的重构期。2003 至2004 年,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在全国铺开。2005 年5 月,央行明确“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在4 省试点,有7 家小额信贷公司成立。2006 年7 月,农业银行开启“整体改制、服务三农、择机上市”的改革之路。2006 年底,经银监会批准农业发展银行可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业务。2006 年12 月,资金互助组织、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被银监会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试点。2007 年3 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不承担政策性业务,服务城乡基层金融。2008 年5 月央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这四类农村金融机构增量的出现推动农村金融改革进入深化期。
这个阶段农村金融组织是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和融资方式为补充的多样化结构。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以合作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三大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多元化组织结构,可称之为农村金融改革转型期。但是即使经过了上述农村金融改革,这些新生农村金融机构还是没有完全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少村镇银行亏损严重。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金融既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也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的服务作用对于实体经济而言非常重要。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切处于基础地位的农业实体经济,要求解决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贷款难这一“老大难”问题,用普惠金融为农业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好支持。
普惠金融要求家庭和企业能够方便得到和有效使用金融服务,而且这些金融服务必须是有担当的和可持续的,并处于良好的监管之下。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的是那些遭到金融排斥的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2013 年11 月12 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2013 年12 月下旬,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体制机制。2013 年12 月,中央出台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完善金融服务机制”。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力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供销社可办5 项金融服务。2016 年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公司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健全全国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2017 年5 月,国务院部署大中型商业银行设普惠金融部,开始构建普惠金融体系。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 2019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7 个任务之一就是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央非常重视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注重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2020 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普惠金融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平台。当前,普惠金融机构在为广大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地方大力推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业务以及生活惠通电商平台,农村只要通电、通网,农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现代化的金融服务与生活便利。这些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大大提高了农民对现代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二、百年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经验启示
梳理百年农村金融的各个发展阶段,农村金融发展成就很大,但也比较曲折,百年来从创立、发展到改革,党的农村金融制度建设有得有失。通过回顾和梳理不难发现党领导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主要经验有:
一是坚定党的领导是发展农村金融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把发展农村金融事业作为党的重要任务,为夺取革命胜利与农村经济改革成功提供了经济保障。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来看,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事业不仅成功打破了敌人经济封锁的威胁,而且更重要的是粉碎了敌对势力利用金融系统封锁根据地经济的图谋,为革命与抗战的胜利提供了经济保障。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为土地改革的胜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成功奠定了经济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新时代新征程,农村金融工作更加需要不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压紧压实党委领导责任,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形成良性循环,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在乡村振兴中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农村金融政策的根本立场。毛泽东一贯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有无限的创造力,必须尊重和发挥群众首创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11]。农村金融制度建设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紧密依靠群众推动党的金融事业发展。中国国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是中国共产党农村金融政策出台的依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及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金融制度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帮助广大农民从剥削性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为开展农业生产提供资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金融在萌芽时期创办的信用合作社和农民银行,都是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参与才能办成办好。三年困难时期党广泛宣传发动人民群众积极认购公债,推动了经济的快速恢复。新时代习总书记也强调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农村金融制度建设只有坚持人民至上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当商业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以小农户为主体的农村资金需求时,我们党把保护农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推动发展普惠金融,从根本上破解农民贷款难这一“老大难”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三是农村金融制度既要服务于中心工作,又要遵循金融规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各个历史阶段,农村金融的建立、发展与改革都服务于当时的中心工作,比如金融直接支持根据地农民武装的发展壮大、金融保障人民军队物资供应、金融保障农田水利建设与国家农业机械化战略实施。但一旦忽视金融的基本规律,比如有借有还、还本付息、内生性生长,不能清晰划分金融与财政的职能,农村金融工作就不可持续。所以农村金融既要服务于中心工作,又要遵循金融规律,只有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三、创新农村金融制度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前瞻展望
结合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实际与新时代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要求,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需要以建立合作金融为基础,积极探索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多种模式相结合的金融制度,以此确保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普惠性农村金融体系能够落地生根。培育适应时代发展的农村金融理念、创新农村金融制度激发市场活力、把握供求规律防范系统性风险是创新农村金融制度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持续深入探索的三个基本维度。
一是在全社会持续深化培育新时代农村金融理念,提升农民主动参与金融服务的主体意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位农民都能平等自主享有金融服务的权利。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实践说明,只要建立了合适的贷款机制,贷款农民的违约率是很低的。我们要大力发展农村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中心下沉到农村,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到金融活动当中来。只有持续深化培育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理念才能让我国持续发展的红利浸润到农村每一方土地、每一个个体。
二是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农村金融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供求关系的一般逻辑是必须遵循的规律。首先,需要立足于找到乡村发展的客观规律,高质量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孟加拉国格莱珉乡村银行的实践证明,农村金融是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只要有一套适宜的贷款传递、偿还机制,与富裕阶层相比较,农民事实上更守规矩,贷款农民的违约率更低,值得为其提供信贷。其次,应当在规范金融机构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应该鼓励辖区内农商行(社)回归本源、坚持主业并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准入门槛,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规模和覆盖面,从量质齐升的角度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力。再次,利用好产品和服务平台,加强问题研究和新风控技术运用,深入推动大数据技术应用,扫除“农村金融成本高和风险大”两只拦路虎,从市场细化、定位精准,以及应用大数据、发掘软信息操作等手段与维度入手,对比乡村与城市差异、乡村与乡村差异,构建对应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金融模式。最后,要实行差别化监管创新,确保农村金融监管权限下移,以此消解因农村地域网点分散和各网点所面临的经营环境不同所带来的监管困境。
三是防范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这是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的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本保障。首先要以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目标,锻造好服务农村金融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探索和完善以建档授信为抓手的“联保授信”模式。其次是既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整体提升农民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又要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分散和转移市场风险。最后要积极探索与落实各种形式的抵押担保制度,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农业订单担保、保险担保、乡村集体资产抵押等制度来破解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所有权、集体经济股权缺乏相关权证导致的质押难题。
结束语
回望过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金融制度百年变迁,确保金融服务落地生效是发展农村、富裕农民的基本方略。展望前方的奋进路,一个适配当代乡村振兴整体发展战略的普惠性的农村金融体系一定会逐步建立、丰富和完善起来,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