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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特质

2022-03-24杨叶红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杨叶红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期刊社,湖南 长沙 410006)

守正即坚守正道,坚守被历史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正确方向、立场、道路不动摇。创新即开创新局,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开创理论与实践的新篇章。二者相辅相成,既不能因循守旧失去发展动力,又不能盲目创新误入歧途死路。新时代,面对中国与世界的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1]。“自信自强、守正创新”是新时代的精神内核,法治领域同样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乱云飞渡仍从容”的定力与“主动识变、应变、求变”的自觉高度统一起来,既有“守正”的坚定与自信,又有“创新”的自主与自觉。“守正创新”的独特精神赋予其法治理论强大的思想魅力。

一、守正创新:回答时代之问、绘就法治中国理想图景的科学选择

新时代,为适应世界与中国的历史性变革需要坚持守正创新,既要把牢正确方向、又要勇于开创新局。从世界来看,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使得资本主义政治体制获得极大的话语优势。宣扬西方政治体制的人根据萨缪尔·亨廷顿的“自由市场一定导致政治自由”理论,判断中国将走向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把改革开放解读成走资本主义道路;有的甚至扬言社会主义会从地球上消失,资本主义自由民主政治是历史的终结。从国内来看,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前三十年以阶级斗争为纲,后三十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人误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用后三十年否定前三十年;有人抨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犯了方向和道路错误,用前三十年否定后三十年。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两个三十年不能互相否定,他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定不能丢,丢了就丧失根本。同时,我们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2]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要想澄清思想认识上的分歧与误区,必须有清醒的认知、坚强的定力与强大的自信,既能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做到方向不变、道路不偏,又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开拓创新。守正创新是新时代的精神特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在总结新时代历史成就时明确提出党领导人民“自信自强、守正创新,创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3]。

因为法治与政治的密切关系,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一些人唯西方法治马首是瞻,将西方法治理论视为先进理论,照搬照抄西方法律制度,缺乏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自觉。一些人认为法治只有一种模式,即资本主义法治模式,凡是不亦步亦趋照搬照抄这一模式的就是“另类”,就不是真正的法治。一些人虽然不赞同照搬照抄西方法治模式,但却在法治的方向、立场、道路等重大问题上东张西望、六神无主。“中国法学往何处去”在二十一世纪初成为时代之问。有识之士明确提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4]开启法学新时代首先需要守正,要有定力有自信,行进在正确的方向与道路上,不能偏离马克思主义法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华法系精髓、人类法治文明要义,这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方向、立场、道路。中国法治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体制机制、自身国情来打造自己的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开启法学新时代也需要创新,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世界法治文明要旨进行创造性转化,描绘一幅属于当代中国自己的法治理想图景。

守正与创新是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有机整体。守正是创新的前提条件,创新是守正的发展演进。二者的辩证统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守正创新,遵循着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的基本逻辑,确立了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建设法治中国统一起来的核心命题,展示了把立足我国国情与放眼世界推动全球治理变革融合起来的宽广视野,具有深远的时代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意义,为我们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强大思想武器。

二、守正:志不改道不变

守正就是坚守正道,坚守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正就不能偏离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5]。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件崭新而复杂的伟大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一程又一程接续奋斗。但是不管时代如何变迁,必须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法治实践,坚持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不能在领导力量、价值追求和道路选择这些根本问题上出现偏差。只有始终保持对正确政治方向的坚定自信与坚强定力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否则就会迷失方向、站错立场、偏离正道,付出再多的努力也终将一事无成甚至误入歧途。“守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基和血脉,在其核心要义当中居于首要位置。

(一)在法治的根本保证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政党是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纽带,是多元分化的社会利益和集中统一的国家意志之间的中介。现代民主国家以政党制度为基础配置国家权力、构建权力运行机制,政党通过争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政党政治对一国法治建设产生深刻影响。与西方国家政党相比较,中国共产党有着鲜明的特征,西方国家政党是部分利益党、选举党、轮流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整体利益党、领导党、长期执政党。西方法治文化排斥否定我国政党制度,指责中国共产党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党长期执政与法治不相容。这些观点暴露了西方法治文化的局限与狭隘。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优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显著特征。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看,西方政党代表部分群体利益参与立法,而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整体利益领导立法,可以使立法更加接近人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西方政党因受选举政治所限不能持续有效领导法治建设,中国共产党则是领导核心并长期执政,可以做到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并带头守法。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坚定信念。革命战争年代,虽然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一个真理,但毛泽东在1938 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绝不容许枪指挥党”[6]。建国以后,党中央一再重申“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1962 年1 月,毛泽东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7]改革开放以后,面对复杂的思想局面,邓小平明确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将党的领导确立为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并要求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82 年宪法在序言中写入了党的领导,奠定了党的领导的宪法地位。2018 年宪法修改以后将党的领导写入总纲,进一步巩固了党的领导的宪法地位,增强了党的领导的宪法权威。

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诸多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强法制”的重大决定,1997 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02 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重大命题,2004 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具体部署,党中央随后颁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15-2020)》《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历经百年风雨,中国共产党对于党法关系的根本性质、正确处理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与重点内容有了清楚认知,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本领不断增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自觉主动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每一个重要节点的突破、每一次重大的飞跃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没有党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推进,涉及多元利益重大调整变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能在短短四十多年取得如此显著的成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8]35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居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之首,正确认识和处理党法关系,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的宪法地位,不断加强和改进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法治化变革,这些以“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为中心展开的理论阐述和实践探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中之重。

(二)在法治的根本立场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马克思主义法学反对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利维坦式”的国家与社会,主张人民通过革命维护自身利益,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无产阶级新型法制要以充分实现人民权利为依归。对于法治的价值追求,马克思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句名言进行了经典概括。列宁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创设者把“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确立为立法的出发点,要求社会主义立法要坚持以人民意志和利益为最高准绳。共产党人一直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价值追求,法治领域同样如此。毛泽东把“为人民服务”确立为党的宗旨,这一宗旨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就写入党章成为共产党人的共同遵循。建国以后毛泽东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政权的人民性,推动开展了一系列保护人民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立法活动。邓小平也常说自己是中国人民的儿子,他提出“三个有利于”,其中之一就是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民主”是改革开放以来重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价值追求。1978 年12 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9]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立法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执法和司法有力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了内容广泛、层次丰富的人民当家作主。良好的法律制度让人民活力迸发,全体中国人用前所未有的热情与努力创造了经济社会发展奇迹。

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显著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10]107他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10]2

“为了人民”要求法治建设必须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0]229一是坚持“立法为民”,把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加快了民生领域立法步伐,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制定就是一次顺应民意、反映民声、汇聚民智的具体实践。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构把人民意愿置于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委托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公民意愿开展专项调查,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草案全文并征求公众求意见,多次赴不同地方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让人民群众在立法时“唱主角”,不断根据人民共同意愿完善立法草案,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二是坚持“执法为民”,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同基层群众联系最紧密,是影响群众法治获得感的重点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下大气力集中整治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办关系案、当“保护伞”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三是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原则不断完善司法管理体制,不断改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如实施法官和检察官员额制、推行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公开、改革立案登记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出台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这些司法体制改革的硬招实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依靠人民”要求尊重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使人民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法治建设源源不绝的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表明,许多重大法律制度都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发推动形成的。上个世纪70 年代末,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用一纸契约探索出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农村改革大幕。但在改革开放初期,包产到户一直被质疑。面对分歧,1980 年5 月邓小平发表的《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内部讲话,明确表态支持“大包干”。1982 年1 月1 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这是著名的中共中央1982 年一号文件,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198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党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2002 年8 月,全国人大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群众实践经验和党中央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可以说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全民所有制到多种所有制共存,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自下而上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演进,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三)在法治的根本道路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关乎命运,道路的选择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跟随,而要立足国情理性抉择。中国法治道路如何选择?是做一个西方法治道路的跟随者还是做一个自己法治道路的开创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核心问题的回答。西方实证主义法学家强调君主权力对法律的影响,认为法律来源于权力。马基雅维利认为法律是贯彻统治者意志的一种手段,法律不过是君主手中的工具。霍布斯更是直接提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命题,主权者的理念和命令构成了法律。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主权者的权威,低层级法律来源于高层级的法律,宪法是法律的最高来源,法律与道德、社会无关,只能从法律自身理解法律。西方自然法学派法学家则认为法律以自然理性为依归,法律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要从人类精神发展中理解法律。欧洲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上帝是理性的化身,代表上帝意旨的永恒法是最高法律,人定法反映了人的理性要求,要顺应永恒法的要求。近代以来,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人类法必须以自然法为渊源;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人类在法律制度之先建立的永恒的公道关系,这种公道关系是人类理性的呼声,法律就是这种普遍人类理性的体现。黑格尔同样把法看作是精神的东西,认为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是人类自由意志的实现。马克思批判分析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哲学,他提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1]随后,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认为物质的现实的前提是法律产生的基础,法律表面上看是统治者的意志,但归根结底是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表现。马克思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命题,即“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12],立法者不是法律的创造者和发明者,而是经济政治社会客观规律的观察者和表述者,任何脱离实际的法律规定都是不可能实施的。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各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法律制度自然也千差万别,法治道路也就多种多样。没有一条法治道路能够放之四海皆准,任何国家都不能照搬照抄别国道路,只能扎根本国土壤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

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人走上了一条立足本国国情独立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程。1956 年4 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我们虽然要向外国学习,但是不能一切照抄、盲目地学,而要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走苏联走过的弯路,他强调:“我们要学的是属于普遍真理的东西,并且学习一定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13]改革开放以后,对于发展道路的选择,邓小平反复强调在学习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能照抄别国的模式与经验,办好中国的事情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领导人民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具体分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坚持独立自主探索法治道路,一方面主动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快速跟上现代法治发展步伐,另一方面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维护自身制度优势,立足本国实际成功开辟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8]24这条道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是用来管总的,既关系到方向选择,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资本主义道路;又关系到制度性质,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非资本主义制度为基础;还关系到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指导而不是盲目遵从西方法治理论。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向国内外释放的明确信号,是统一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思想与行动的鲜明旗帜。习近平总书记将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这条道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最为显著的特征,相较于西方法治奉行三权分立、彼此制衡从而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治理难题,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具有强大的动员力、号召力、组织力、推动力,能够有效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确保这条道路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我们要坚持党对法治的全面领导,坚决不走西方法治那种多党竞选、轮流坐庄、三权鼎立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这条道路的制度基础,建党百年积淀的党内法规制度和建国七十多年实践形成的国家法律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是中国共产党人科学总结管党治党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智慧结晶,确保了这条道路有着明确的制度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这条道路的理论指导,这一理论集合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千年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确保了这条道路有着深厚的学理支撑。

三、创新:谋新篇开新局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既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又面临着许多需要征服的“娄山关”“腊子口”。“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创新是引领新时代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第一动力,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创新,把创新摆在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多次就创新发表重要论述,他强调:“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创新能力,从根本上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14]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时代脉动,坚持不断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15]。“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力量源泉,是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

(一)新定位: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法治建设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局当中进行部署推进,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定位。这个新定位里面有三个关键词:现代化、国家治理与法治。从1840 年鸦片战争至今的中国历史就是一部追求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我们对于什么是现代化,如何实现现代化经历了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建国以后,我们确立了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明确指向。“四个现代化”强调物质与技术层面的现代化,注重发展国家硬实力。时至今日,“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基本达成,我们国家硬实力已经充分展现并得到世界普遍认可,但制度和文化的影响力还不强。硬实力倒逼软实力发展,软实力助推硬实力强大,两者相辅相成,只有兼具软硬两方面实力才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回首中华文明的发展历程,中国作为世界的引领者就是在软实力强大的时期,向世界输出制度和文化,中华法系深刻影响着周边国家并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纵观当今世界,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已经从硬实力的竞争深入到软实力的竞争,只有软硬实力兼具的国家才是真正的现代化强国。因此,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继“四个现代化”之后的“第五个现代化”,制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就是主要由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共同组成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就是制度执行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有着密切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8]6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一个国家最大最重要的制度,经济社会越向前发展、矛盾风险挑战越多越复杂就越是要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纳入法治体系的国家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制度是我们国家最大最重要的社会共识,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规范表达,是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制度执行能力首先是依法办事能力,法治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首要能力。

把法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密切联系在一起,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和实践达到了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已经由前半程走向了后半程。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社会主义实践的后半程需要全面发展国家综合实力,只有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因此,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以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2035 年远景目标之一,这一远景目标将法治作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使法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紧密相连,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擘画了法治蓝图。

(二)新命题:法治中国

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法治中国”这一崭新命题,“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篇。2014 年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部署后号召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随后,“法治中国”成为经常出现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法治建设愿景。2021 年1 月,中共中央为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首次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使法治中国建设迈进了新的“规划时代”。

“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崭新命题,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历史底蕴。首先从内涵上来看,相较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命题,“法治中国”这一崭新命题的内涵更丰富。“国家”是相对于“社会”而言的,“国家”指国家机器,是公权力的代表,“社会”指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构成的整体,是私权力的代表。法治国家主要是指国家层面的法治,要求公权力依法而行,而法治中国则不仅要求国家公权力依法而行,而且要求社会私权力也依法而行,全社会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次从历史底蕴来看,“法治中国”是指传统中国要实现从人治中国到法治中国的大转型。新时代,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第五代领导集体要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领导中国完成执政党治理和国家治理,朝着现代化强国迈进。要完成这些重大任务必须以法治为基础。法治与现代化相伴而生,是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率先开启的一种国家治理形式,是人类实现现代化的制度支撑。现代化愈向前发展,法治愈完善,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一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然是一个法治强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8]12所以“法治中国”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是一个更具复合性、更具历史厚度的新时代命题,它包涵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多个维度,它回应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需求,连接了中国的传统与现代。

(三)新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以后,法治建设从原来的“各自为阵”走向“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涉及的领域广泛、环节众多,如何从千头万绪中找到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总抓手,以此来总揽全局、牵引各方,这是关系到能否顺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问题。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求以此为主线谋划开展各项工作。总抓手明确以后,纲举目张,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全面推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当中具有主体性与原创性的统领性概念,是法治诸要素、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有机整体。首先,这个“总抓手”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做到“两个形成”:一是形成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具备的法治体系,也是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共同规律;二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实施体系和保障体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政治保障,是坐镇中军帐的“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准确体现了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国情特色。与党的领导的重要地位相匹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样具有法规则的一般属性,都有严格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都有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明确的效力位阶,都有高效的运行机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党内法规起到了管党治党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法治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党的领导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轨道。其次,这个“总抓手”实现了静态的制度体系与动态的运行体系的有机统一。从依法治国层面来看,既有法律制度体系,也有法治的实施、监督和保障体系,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整体;从依规治党层面来看,党内法规体系也涵盖了制度体系、实施体系与保障体系,也是一个结构完整的有机整体。继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目标和抓手更具完整性、科学性,更能准确概括中国法治模式区别于西方法治模式的显著特征,这也表明我们党对于法治体系的认识与思考进一步走向深入与成熟。

(四)新方法:系统思维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加强法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相伴前行,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的实施、监督和保障体系也已基本建立。但是与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较,法治建设还存在不少短板,还面临着诸多难啃的硬骨头,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注重增强各项改革措施的关联性、系统性与协同性。法治领域同样如此,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两字要求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单兵突破、各自为阵,而要组团协作、齐步前进,这要求新时代的法治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深入研究法治各领域改革的关联性,强化各项法治举措的耦合性,努力实现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的有机联动。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运用了系统思维方法,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10]89

运用系统思维破解法治难题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方法创新,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风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10]4系统思维方法是在整体观与全局观的指导下,系统认识事物的整体与部分,抓住要害、统筹全局,注重总体效果。全面,不是你“你半斤我八两”,而是有轻有重,有缓有急,强调法治各领域各要素的之间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把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结合起来。

为了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习近平总书记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了重要部署,即工作布局、首要任务、重点任务和组织人才保障。

从工作布局来看,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都是相互关联的,不能割裂开来看待。“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国家厉行法治,就要求依法治国,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要建成法治国家必须首先建成法治政府,大力建设法治社会。法治领域的各要素需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很难想象“各拉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能够建成法治中国。“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突出了工作布局的系统性,包涵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容纳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不同层面的法治建设任务。

从首要任务来看,要求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一首要任务的提出是因为宪法的重要地位。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居于统帅地位,必须把推动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摆在首要位置。

从重点任务来看,要求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较于“老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树立了鲜明的法治价值导向,体现了法治建设良善化的发展方向,明确了法治各环节的重点要求,形成了一个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科学立法”在既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好不好”的问题,强调提升立法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多元利益群体的意见。“严格执法”针对的是执法领域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强调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职,要通过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等举措来建设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公正司法”着力于破解司法不公的难题,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全民守法”聚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

从组织人才保障上来看,既要求夯实“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这个人才基石,又要求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领导机制上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

这些具体部署既抓住了当前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又能统筹兼顾考虑全局,使法治各领域各环节的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从各自为阵、单项突破走向全面推进、系统集成。

(五)新布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外法治

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密切、越来越频繁。但是世界局势并不稳定,国际力量格局正在经历一轮新的深刻调整与变革。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从参与全球治理体系重塑的新视角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外法治”的新布局,这是新时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际、国内事务的基本要求,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重大创新。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外法治”这个新布局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开放性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既立足于中国实际,又放眼世界百年变局,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国际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社会组织与公民不断走出国门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同时一些奉行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国家出台并执行一些损害我国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权益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增强涉外法律斗争的本领,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对抗和回击,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合法权利。这个新布局也是对中国在全球治理格局调整中角色变化的积极回应。随着国家实力的显著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中从跟随者、参与者转变为引领者、推动者,为全球治理体系重塑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我们需要不断提高法治站位,加快推动国内法治和国外法治的协调对接和良性互动,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制度基础。

结语

“守正创新”是中华文明传承千年不曾断流的民族智慧,是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推向前进的宝贵经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之道。“守正创新”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精神特质,只有坚持守正创新才能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才能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有“守正”的坚定与自信,深深扎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积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沃土,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领导力量、价值追求和道路选择这些根本问题上保持坚定自信和坚强定力,确保法治中国这艘航船行稳致远;又有“创新”的自主与自觉,始终坚持回应时代需求不断革故鼎新,提出一系列新定位、新命题、新抓手、新方法、新布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更高更新发展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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