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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

2022-03-24罗丹红

江苏建材 2022年5期
关键词:鉴定人异议工程造价

罗丹红

(福州中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0)

0 引言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速的背景下,我国建筑工程行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之相伴随的是滋生出各种工程合同纠纷问题。很多工程合同纠纷会牵扯到工程造价,承包商的普遍做法是先维护自身利益,当纠纷事件存在无法调控的因素时,通常会寻求法院的帮助,期许通过法律途径处理问题,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时而生。

1 工程造价产生纠纷的问题

1.1 投标时低价处理或对工程量漏估

近些年我国建筑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建筑施工单位数量不断增加,甚至明显高于项目数量,在这样的发展格局下,很多建筑单位试图通过低价投标的形式去获得建设项目的竞争优势,部分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出现漏估部分工程量的状况,期许采用降低价格的形式去实现中标,以上这两种不端正的行为均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长效发展。尽管很多建筑单位会考察、评审项目方,依照既有的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等给出相对较合理的投标报价,以上过程中工程项目方提供的报价信息仅发挥参考作用,其针对真实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基本不承担责任。

1.2 约定固定总价

为了减少成本支出,多数项目建设方会运用固定总价的方法。比如,实体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受政策、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建材价格可能会上涨,如果此时依然运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则很难及时有效的调整材料费用,直接导致建筑单位施工成本增多[1]。再如,现实施工中部分工程价格出现变更情况无法完全规避,若在工程合同签署阶段没有科学约定这一问题,那么实体工程量增减带来的费用改变或其他局部工程款项计算规则发生变动时,可能使单独一方提议参照现阶段建筑市场报价开展计价工作,但有的则认为,根据投标时拟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作是比较合理的。

1.3 签证索赔

在开展建筑施工时,签证索赔会遇到很多问题,相关问题类型及影响程度等可能存在着显著差异。比如部分零星分部、分项工程可能签证不及时或忘记执行签证过程,一些项目未依照工程合同设定的期限提出索赔的事项、条件等,这些数据记录不完善,或是报告的内容过于模糊。

为了处理以上不良状况,要求建筑单位密切关注项目签证、索赔事宜各自设定的条款,在设定的期限范畴中以书面文件或者电子邮件为载体精准发送项目索赔内容。明确要求施工方依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呈交部分工程的索赔申请书,以上这些规定在时间维度上提出要求十分苛刻,现实工作中要指派专人严加把控管理。

2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1 鉴定人认识存在偏差

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不足,职业素质较差,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价之前没有深入分析及严格认证有关材料的状况下,就直接认定了材料。另外,从法律视角出发,工程建设方、建筑方对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理解上不一致,甚至存在着较大的偏差,而鉴定人代表法院机构进行认定时主观意识起主导作用,容易做出不够公平、公正的结论。

2.2 计价方式的确定

建筑工程的项目价格是在市场长期竞争中形成的,故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价格和合同自身一样,均应得到现有法律规定的保护。但是如果直接运用某个行业形成的统一标准时,也要基于工程合同的形式将其完整的记录下来。条件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并且也缺乏其他可以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合同凭据时,才允许运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造价鉴定的依据。

2.3 现场勘察工作的缺失

既往大量实践表明,工程现场勘察工作执行情况也是影响工程造价高低的一个主要因素,基于细致、深入的现场勘察能及时探查到现实完成结果和设计图纸之间存在的出入。全面采集相关资料进行数据整体分析与判断,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进行现场勘察以科学鉴别基础图纸,借此方式确保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顺利推进。

2.4 监督工作不到位

目前的法律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作为一名鉴定人,其本身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同时执行鉴定工作任务,但是实际情况下部分管理体制及规范制度落实不深入,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创建一个专门机构执行鉴定和登记相关工作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整个行业有序、长久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增加了工程施工造价监督管理的难度。

2.5 鉴定意见书质证效益不高

一些情景下,人民法院会把司法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作为案件审批的一个凭据,可见其对最终宣告的审判结果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鉴定人员理应帮助法官深入了解相关依据的意义所在,由法官做出最后的审判结果。实际实施期间,法官个人从哪个维度出发解读司法鉴定给出的意见,鉴定人应如何高效、精准的执行好鉴定工作任务,并且把有关信息快速、完整的反馈给法官,以上均影响着建筑工程争议问题的最后处理效果。

3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分析

案例介绍: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主要施工内容为桥梁工程。原被告双方对实际施工人所施工的桥梁工程款有争议,故法院委托造价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施工的桥梁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案件主要的争议问题为:①合同中约定的大型土方、石方开挖及利用、大桥便道措施费、碎石稳定层、水泥稳定层及沥青砼面层为被告自行施工,而原告提出该三大项为原告施工,却未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为其施工,那么这三大项内容是否能计入桥梁工程造价中。②在总价包干合同的前提下,工程结算时,合同清单内少算的工程量能否按实际工程量调整。③合同约定按工程结算价应扣减8.5%综合管理费,原告提出被告实际未参与现场管理,不予扣减管理费。以上争议问题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在充分阅读鉴定资料的基础上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对其中无充分证据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单列,由法院审定。为了确保工程造价鉴定中争议问题的处理效果相对合理,应按照如下处理措施进行整改。

3.1 提出质证异议

(1)横向出发:首先最大限度的提升专业水平,即不断提升工程项目异议信息的专业化水平。其次从法律视域出发做出较为合理、公平的异议,例如只是单独一方提交了相应的鉴定资料,两方都没有按时予以签字确认,此时鉴定单位就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对该份材料进行质证以及认定,对于法律问题,合同双方都有权提出问题。同时,在提出问题基础上,对所有存在的异议进行汇总、分析,并且依照现实状况提出相应的要求,例如要求限期进行补充阐明、重新鉴定等。最后,始终要将现实状况作出异议提出的基础,比如工程合同上约定的内容、现行文件的要求等。

(2)纵向出发:一是结合实际问题提出想法,同时根据鉴定报告的某一内容、作用点进行分析。二是所提出的异议是明确的、透明的,且有指向性的特点。简单来说就是需要针对哪项问题而提出看法,且具体内容是什么,其异议是什么。三是提出异议之后,需要仔细说明其中的理由,且理由理性清楚、充分。

3.2 专业人员进行质证意见准备工作

一定要指派专业人员执行质证意见的准备工作,例如律师、代理员、管理者等。质证意见是由专业和法律两类问题所组成的,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要落实自己的责任并做好准备。面对专业问题时则要求有关工作人员,以认真的态度开展工作。

虽然工程造价鉴定事项及范畴是法院确定的,但鉴定人若对法院确定的鉴定事项、范围存有异议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释明,鉴定人及时释明具有很大现实意义。实际中鉴定工程造价时,确定具体鉴定事项、范围时牵扯到判断法律与事实的问题,尽管法律判断隶属于审判权行使范畴,鉴定人拥有的职权时依照科学的工作方法、专业知识等鉴别诊断专门性问题,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部分待鉴定事项及范畴时常会出现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互为交织的状况,以致法院在确定鉴定事项及范围时可能出现偏差。

3.3 全面掌握报告的具体内容

在阐述进行质证意见之前,工作人员要深入研究剖析鉴定报告,整体、扎实的掌握报告内的具体内容,以从根本环节提升异议提出的精准度与合理性。允许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向鉴定人员透彻阐释或提出异议,借此方式一方面确保被提出问题自身的条理性,程序的合理性愈高清晰度,另一方面也能协助法官更深入的了解现实问题,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效率,确保结果的准确。质证工作完成后,也要提出要求,如说明在之前解答时的各类问题,以及补充鉴定的造价报告书。

3.4 引入外部力量启动鉴定

造价鉴定中时常会出现部分当事人主观拒绝进行鉴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可引进外界鉴定力量去应对以上不良状况,借此方式确保正常鉴定程序能顺利启动。例如,法院可以邀请专家去科学、合理判断当前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搭建业内专家库等,确保司法鉴定活动正常进行有可靠的动力做支撑。

3.5 专家辅助鉴定人出庭质证

可以采用创设专家辅助机制的形式处理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争议,等同于法院邀请专业人员配合开展质证活动,借此方式更加专业化、权威化的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而使鉴定结果精准度与整体效率得到保障,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3.6 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

既往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如果鉴定范围、依据、材料的确定工作均不是由法院进行,而是由造价鉴定单位确定时,容易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故而,一定要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司法审判权的应用规则,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均要深刻认识到,只有法院才有权行使司法审判权,进而防控发生以审代裁以鉴代审的问题。

4 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是一个系统化、复杂化的过程,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有条不紊地执行该项工作,真正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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