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理论指导下侦查人员的角色定位和讯问观念的转变
2022-03-24丁鼎
丁 鼎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了包括讯问人员、讯问地点和时间、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讯问监督等在内的讯问规则体系,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以约束侦查讯问权的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2013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无间隙监控、讯问场所中对讯问双方的物理隔离以及落实到个人的办案过错追责等制度的实施,使得刑讯逼供现象大量减少。[1]但立法在引导讯问活动逐步走向法治、文明的正轨的同时,也留给了侦查人员一个令人头疼的难题。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意味着强压式的审讯方式逐渐失去了生存土壤,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无法通过肉体上的痛苦来打破,只能通过言语上的说服教育来瓦解,这无疑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如果不及时转变讯问模式和讯问策略,保障供述自愿性的同时,必然会导致讯问效果的大打折扣,甚至进一步影响破案率,导致案件真实无法被发现。
一、问题的提出
(一)对抗性讯问
传统的对抗性讯问,是指侦查人员采取富有攻击性的威吓、施压等讯问方法和手段,通过恐惧、压力破坏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从而获得供述的一种讯问模式。对抗性讯问常常带有刑讯逼供的色彩,在很长一段时间占据讯问的主流,但其却存在以下问题:
1.容易触碰法律底线。对抗性讯问利用氛围营造和强压的方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有时间成本高、不确定性强的特点。传统的对抗性讯问对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都是一场艰难的拉锯战,比拼的是耐心和毅力,虽然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之前会伴有哭号、垂头丧气等信号出现,但嫌疑人究竟会在讯问开始多久后才承受不了侦查人员所制造的恐惧,以及侦查人员如何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造出嫌疑人难以承受的恐惧,都是难以精准预测的。[2]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人员重点关注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传统的强压式讯问更容易触碰到法律的边界,直接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启动,且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情绪极度激动的情况下供述的全面性和自愿性。
2.忽视了人际关系的积极作用。以恐惧和压力为主导的讯问过程容易让嫌疑人产生逆反心理,在持续否认指控中自然而然地将自己置身于侦查人员的对立面。对抗性讯问模式忽视了和谐尊重的人际关系对讯问的积极影响,容易将讯问导向绝对的对抗而没有合作可能的结局。犯罪嫌疑人出于强烈的对抗心态对案件三缄其口,因此许多行为模式和心理状态都没有得到评估,侦查人员无法获得更加全面的信息、线索和情报,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后续诉讼程序中的定罪量刑。虚假供述和冤假错案的关联性极高,一些冤案便在硬性讯问下产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没有得到保全。
3.关注的利益焦点具有局限性。在对抗性讯问模式下,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所追求的利益都具有绝对性和局限性,双方往往更容易将焦点放在作为有形利益载体的口供上,双方就认罪与否这一单一问题展开旷日持久的拉锯战,而忽视了对其他因素的关注。侦查人员受传统审讯理念的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天然定位是被动的追诉客体,或采取“有罪推定”的态度直接默认为罪犯,因此常常忽视犯罪嫌疑人对保全人格尊严、简化诉讼程序、换取量刑优惠等无形利益的需求。由于缺乏适当的引导和正确的策略运用,犯罪嫌疑人同样容易忽视潜在利益,无限放大认罪与否并将其作为唯一利益,咬紧牙关拒不供述,造成讯问僵局的出现。
(二)非对抗性讯问
有的学者认为,非对抗性讯问,是侦查人员间接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客观地向犯罪嫌疑人描述目前处境,提供选择机会,与之进行和平谈判和利益交换。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担任着中立调停人的角色,身份是脱离于国家利益和犯罪嫌疑人利益之外的第三方。非对抗性讯问强调侦查人员的中立性,只有淡化自身正义化身的角色定位,作为法律法规和刑罚的介绍者和推荐者,才能真正做到平等、尊重地对待犯罪嫌疑人,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出现。在这种模式下,侦查人员要充分发挥人格魅力,调动人际关系中的积极因素,比如尊重、礼貌地对待嫌疑人,适时展现自身的专业能力等,令犯罪嫌疑人心甘情愿地作出有罪供述。有的学者甚至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比作售货员和顾客之间的关系,售货员应以良好、热情的服务态度向顾客推销商品,促进交易的完成。[1]然而,非对抗性讯问存在以下问题:
1.主体定位矛盾。侦查人员的角色定位在侦查的不同阶段自相矛盾,难以界定其身份。在取证阶段,侦查人员是犯罪事实的发现者和追诉者,代表着国家机关行使侦查权,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但到了讯问阶段,其角色定位却要转变成象征性的中立第三方,身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却要跳脱出国家利益进行调停,这于情于理皆不符。无论是对于侦查人员自身还是犯罪嫌疑人,这种角色转变都过于突兀和虚伪,充其量只能算作一种讯问策略。
2.非对抗性是悖论。非对抗性无法掩饰讯问活动对抗性的本质,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本质上是对立的双方,无论表面如何以尊重的态度和礼貌的言语粉饰太平,其最终目的还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只要存在利益冲突,就一定会有对抗。讯问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说出不利于其自身的犯罪信息,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相矛盾,这也决定了侦查人员注定做不到如售货员和顾客一般和谐友好的交流。侦查人员被国家公权力赋予威严和正义的精神形象,必然会对嫌疑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制和震慑,是一种先天的优势,也是谈判理论下的有利筹码。即使要削减国家机器强大的威慑力,从而平衡和保障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对抗实力的平等,这种最大限度弱化对抗性的方式也存在矫枉过正,过犹不及的嫌疑。
3.非对抗性讯问的效果存疑。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并被发现后,意识到即将面临法律的追究和惩罚,具有一种天然的脱罪心理,必然会千方百计地回避和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即使到了万不得已,也更倾向于作出真假参半的供述。有的犯罪嫌疑人是“二进宫”“三进宫”的与侦查机关打交道的老手,拥有一套熟练的反侦查、反讯问的套路和方法。更有甚者,是油盐不进、亡命天涯的穷凶极恶之徒,他们明白一旦作出有罪供述,等待自己的必然是严厉的法律追究。在对抗中,侦查人员稍有不慎,就会落于下风,甚至被反客为主,失去讯问的主动权。如果一味以友好的态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而缺少国家公权力的适当压制和推动,相当于将本来有利的谈判筹码拱手让人,暴露出己方的弱点和漏洞,给对方暗中掣肘的机会。犯罪嫌疑人一旦意识到侦查人员对自己无可奈何,本来的敬畏之心很容易变质为脱罪的希望和侥幸心理。
非对抗性讯问概念的提出,为讯问活动开辟了另一种区别于传统审讯模式的可能性,对其结构模式的理解和研究为改变现状提供了思路。以谈判理论的视角来理解非对抗性讯问,“非对抗性” 并不意味着单纯追求审讯活动的和风细雨,[3]否定审讯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对抗性,而是强调侦查人员尽快转变角色定位和讯问观念,不一味使用强权压制讯问对象,将讯问引导向以协商性、自愿性为主的更文明、更智慧的讯问模式。
二、谈判理论指导下侦查人员的角色定位和讯问观念的转变
近年来,诉讼模式的变革使得讯问的发展方向更加趋向于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种谈判。从禁止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严禁刑讯逼供等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审讯方式越来越规范化,讯问在法律的指导下向着更文明、更智慧的方向转变。[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将法庭庭审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法庭对证据的审查采信也不再严重依赖于侦查机关。这要求侦查人员进一步关注和重视取证行为的规范性、科学性,理性和平的审讯方式是未来讯问模式发展的主流。同时,立法也赋予了侦查人员更多的谈判筹码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激励机制。2018 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认罚的方式与国家达成合作,以换取实体和程序上的宽大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从压制型诉讼到权利型诉讼再到协商性诉讼模式,[4]顺应了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司法模式的内在规律。讯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同样要走向以协商为主的谈判式讯问模式。讯问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谈判,但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立性和冲突性天然存在,讯问中更有可能存在少供、拒供、谎供、乱供等现象,谈判更有可能被导向零和博弈的结果。如何推动讯问从零和博弈向互利共赢转变成为了实现讯问模式转型的关键点。
(一)角色定位
美国米德教授提出的社会角色理论认为,应当根据人们所处的社会角色来解释人的行为并揭示其中规律。[5]社会角色是个体因其在社会中的位置而表现出的态度和行为模式的总和,角色的形成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角色地位、角色义务、角色行为和角色形象。也就是说,一个人处于什么样的角色,会根据其所处的社会地位、行为模式、自身对角色的认知以及他人对角色的期待,来进行“角色扮演”,做出符合角色本分的决策和行为。因此在谈判理论下构筑新型讯问方式,首要问题就是侦查人员角色定位的转变。角色的概念说明,一个人常常对应着多个角色,角色之间可能会存在差距和冲突。侦查人员既可以是己方利益的维护者,也可以是对方利益的创造者,[6]其扮演的角色绝非片面的,而是立体的、复杂的、多样化的。以往强权者的角色不再适应谈判式讯问模式的需要,中立调停者的角色也并不恰当,那么侦查人员应被赋予何种角色呢?
1.角色地位:公权力的代表者和个人权利的保护者。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侦查人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有充分的身份基础捍卫国家利益与法律尊严。侦查人员天然具有公权力后盾赋予的权威性,代表国家与犯罪嫌疑人开展谈判,进行利益交换时,常常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和控制权,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自身也对英雄主义的角色深信不疑。然而,这种片面的身份定位不仅不利于讯问工作的开展,也背离了刑事诉讼法的初衷。侦查人员具有双重角色,在执行公务时是公权力的代表,在日常生活中是一名普通公民。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无限扩张的权力的受害者,任何个体都有可能受到力量差距悬殊的国家机器的无情碾压和惩罚。张氏叔侄冤案的受害者之一张高平曾在法庭上说过:“今天你们是法官、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检察官,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很有可能和我一样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因此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时,应时刻提醒自身与犯罪嫌疑人在享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上的共性,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保护自己将来可能用来捍卫个人利益免遭国家侵犯的武器。从这个方面来看,侦查人员也有充分的角色基础,保护同为公民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角色义务:在讯问中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由于刑事诉讼可能剥夺公民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极为严厉的特性,使得其成为了在和平年代最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领域,其核心思想是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08 条将侦查定义为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一规定明确了侦查的任务和目的,但也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一种认知偏差,即侦查的唯一和终极目标就是查明事实和收集证据。然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并不能因为侦查阶段打击犯罪迫切需求而让位,彻底退出刑事诉讼的舞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性规定,恰恰展示了刑事诉讼法对公权力的警惕和遏制。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同样要坚持人权保障的理念和精神,这是其除了打击犯罪之外的第二义务。犯罪嫌疑人享有在法律限度和授权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利,如有权聘请律师,有权不受到刑讯逼供,有权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有权对讯问中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这些正当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在谈判中的重要筹码,侦查人员不得以打击犯罪或任何其他理由加以剥夺,并且应当进行告知、说明和解释。侦查人员应当牢记角色义务,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守住保障人权的底线,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听取嫌疑人的辩解,保证其在讯问中必要的吃饭喝水休息等需求。侦查人员不再承担着单一的追求有罪证据的义务,同时也应当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3.角色行为:以言语说服为主的行为模式。为了回应讯问法治化的倡导,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被严格禁止,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刑讯逼供的弊端和危害数不胜数,但不得不承认,这些强压式方法是传统讯问模式下最为快速、便捷的获取犯罪信息的手段。谈判理论下,语言是交流的媒介而非筹码,无论说得多么天花乱坠,双方的关注焦点必然会落在利益交换的实处。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负责定罪量刑的主体是法院而非侦查人员,侦查人员不具备通过影响量刑而换取如实供述的条件。由于缺少谈判的筹码,侦查人员只能以压迫、质问、斥责、怒吼等方式逼迫嫌疑人供述,当言语说服无效的情况下,别无选择的寻求最有效的武力解决办法来打破讯问僵局。然而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换取量刑上的优惠和程序上的简化,为侦查人员提供了有利的谈判筹码。言语说服的空间和成功率得到了拓宽和提升,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沟通和交流,引导嫌疑人参与到利益交换中来,通过对话而非暴力的合法方式实现讯问的目的。
4.角色形象:理性的追诉者和感性的共识者。在角色形成的过程中,个体往往要通过回应社会和个人对角色的期待,创造角色信任,来更好地扮演理想中的角色。侦查人员作为执法者,无疑要回应国家对打击犯罪的期待,因此其形象应当是理性的犯罪追诉者。这要求侦查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淡化根深蒂固的“正义化身”的角色定位,不以自己主观上的喜恶推测犯罪嫌疑,而是以证据为依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活动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是追诉犯罪,讯问活动指向的对象既不是社会大众,也不是被列为涉嫌犯罪的无辜个体,而是犯罪活动的实施者。当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状态没有经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正当程序加以打破之前,侦查人员无权自行将其作为罪犯惩罚。另外,谈判式讯问的特点是通过建立人性化的关系展开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谈判,这是激发犯罪嫌疑人合作欲望的前提。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只有厌恶、憎恨和恐惧的情绪,会不断地自我强化讯问中的对抗性和对立面,拒绝供述有效的线索和信息,使得对话的质量和效率大大降低。因此侦查人员在回应国家的期待之外,还要回应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期待。在我们调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期待的实证研究中,希望侦查人员坦诚和善与耐心细致的讯问、不要刑讯逼供、不要言语侮辱的选项位列前三。[7]这其中也许有犯罪嫌疑人出于维护尊严和减轻压力等方面的考虑,但是强权者、暴力者的形象显然不利于开展对话、心理感化和说服教育。通过扮演感性的共识者的身份,能够在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建立相对平和的人际关系和对话环境。侦查人员通过表达对犯罪嫌疑人的理解和同情,使犯罪嫌疑人对自身产生亲近感和信任感,在建立良好的讯问关系的基础上,降低嫌疑人因犯罪产生的耻辱感和心理压力,为其供述提供台阶和道路。
(二)讯问观念
讯问观念的确立以角色定位的转变为基础,两者相辅相成。侦查人员在角色扮演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心理和行为上的不适应、不协调状态,出现实践角色和理想角色之间的冲突。为了缩小这种角色差距,有必要通过确立讯问观念来对角色进行调试,从根本上对传统的固化思维进行改造。
1.无罪推定为根基。谈判式讯问观念的确立,首先要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根基。传统讯问模式中不文明、不合法现象的出现,一大部分是由于讯问主体法律观念滞后的原因。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默认为罪犯对待,以强制性、纠问式的模式开展讯问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传统,固定的模板和套路,思维模式趋于僵化,不情愿也懒怠于舍易求难、开发更文明和更智慧的讯问策略和方法,习惯了走暴力和强权带来的捷径而忽视了其危害性和长远视角下的讯问效果,也忽视了法治社会要求的基本的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但证明犯罪的需要并不是剥削被追诉者的理由,而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壁垒,是正当程序的构成要素。[8]每一个侦查人员,都要强化法治思维,牢牢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默认推定其为“无罪”状态,而这个状态需要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对于一个状态待定的个体,既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可能是无辜者,这就失去了对其进行强压式讯问甚至刑讯逼供的基础,人类普遍的正义观和道德观会在心理层面自动阻却。侦查人员会更倾向于客观的收集犯罪证据,听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从而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2.人性化讯问为辅助。要充分关注讯问中人的因素,进行人性化讯问。谈判理论下,谈判双方一般不会无视对方的利益诉求,反而会充分地加以关注。即使摆在谈判桌上的利益诉求无法满足,也存在间接利益的实现和无形利益的需要。体现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应尽可能地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和利益诉求,化解尖锐的矛盾状态,缓和其抵触和对立心理,建立人际吸引与信任,作为和平协商的基础。只有将犯罪嫌疑人作为平等主体而非被强迫的纠问对象,以尊重、平和的态度对待,才能从心理层面上打动、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其与侦查人员之间建立特殊的联系,尊重、信任与敬畏并存。有些犯罪嫌疑人看似油盐不进,实际上对亲人和家庭存在愧疚和思念的情绪,侦查人员要察觉其心理敏感点和转折点,在恰当的时机表示对其流露的人之常情的认同感,进行说服教育。有的犯罪集团的嫌疑人对团伙中的其他成员存在报复和怀疑心理,这是激发其利益诉求、与侦查人员开展合作的关键点。要时刻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情感反应,抓紧战机出示筹码,比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动摇和瓦解其心理防线,促进利益交换的完成。
3.智慧型谈判策略为支撑。侦查策略是侦查对抗的产物,讯问中要灵活运用谈判策略,引导犯罪嫌疑人关注间接利益和无形利益。犯罪嫌疑人的间接利益,包括在认罪认罚后可能获得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从宽处理,尤其是程序上的从宽处理,以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为代表,能带给犯罪嫌疑人生理和心理上极大的慰藉。无形利益,主要包括其在讯问中被尊重的情感需要、认罪后心理负担的减轻以及良知的唤醒和回归。侦查人员应巧妙运用讯问策略,扩大讯问对象的利益面,转移利益焦点,与犯罪嫌疑人展开利益交换和合作。需要注意的是,在谈判中要树立底线原则,夯实谈判的基础。侦查人员应向犯罪嫌疑人阐明,对已经有充分证据印证的犯罪的追究不可避免,不存在商榷和谈判的余地,谈判是在刑法对犯罪的追诉已成必然的前提下开展的。同时,侦查人员应站在犯罪嫌疑人视角,帮助其分析在有形利益的减损不可避免的前提下如何争取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让嫌疑人意识到有罪供述不等于承受完全性的损失,帮助其克服畏罪、对立心理,作出明智的选择。此外,犯罪嫌疑人只有在确信侦查机关完全掌握了其所有罪行时,侥幸心理才会达成真正意义上的消灭,因此在讯问中应注意模糊性语言的运用,在策略意义上营造出侦查机关已经或迟早会掌握其全部罪行的假象,犯罪嫌疑人出于敬畏之情,再不敢欺瞒,只能坦白交代。但在这一过程中,模糊性语言的运用要适度,不能超过法律的边界,不得使用欺骗性的语言诱供、骗供,使犯罪嫌疑人作出违背自身意志的陈述。讯问策略的适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如以龙宗智教授为代表提出的对象特定原则、必要性原则、方法限制原则、防止虚假原则、用途正当原则等等。[9]通过精妙的内容设计和节奏把握,侦查人员能在讯问中充分展现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国家机关的威严性、神圣性,使犯罪嫌疑人放弃抵抗,心甘情愿地作出真实供述。
三、结语
时代在变化,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是一个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法治的发展趋势要求讯问活动走向更加规范、文明的正轨,也为讯问模式的变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工具手段。谈判理论下应立足侦查人员角色定位和讯问观念的转变,以利益诉求为中心,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筹码,激发犯罪嫌疑人的合作欲望,共同构筑谈判式讯问模式。讯问活动应乘着诉讼制度改革的东风,不断推进自身的发展和进步,成为推动当前刑事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