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研究
2022-03-24杨永
杨永
(菏泽学院 政法学院,山东 菏泽 27401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把地理标志定义为“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受到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也可称之为“地理标志农产品”①我国分别在2007年、2008年、2010年、201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其中,2008年、2013年、2019年使用的是“农产品地理标志”,2007年、2010年使用的是“地理标志”,2017年、2018年、2020年、2021年使用的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狭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②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从定义来看,地理标志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并无本质区别。从国际条约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只有地理标志而没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从保护对象看,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我国地理标志也主要是保护农产品,且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存在种属关系。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与黄河文化旅游有着融合发展的内在机理与外部动力。发展黄河文化旅游是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已经写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黄河流域“构成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带”[1]。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2],独特的地理环境与文化孕育了大量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出台,国家要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概况
(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特点
1. 发展速度快。农业农村部自2008年开始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核准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454个。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快速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逐年增长。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的数据,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平均每年增加约266个,高峰时期一年可以增加490个。二是发展速度与国外相比较快。与国外相比,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截至2020年,地理标志保护历史长达一百多年的法国,其地理标志只有692个,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最为完善的欧盟也只有3093个[3]。
2. 区域分布广。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分布。总的来看,我国东部和西部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分布相对均衡,如东部地区的山东有351个、浙江有152个、江苏有137个。其中,山东是果品和蔬菜生产大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最多,这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种类有关。西部等边远地区也有大量的农产品获得保护,如四川有200个、甘肃有132个、青海有77个。
3. 产品种类多。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2月底,在3454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中,保护的产品主要有果品类943个、蔬菜类670个、肉类431个、粮食类409个、水产类266个、茶叶类235个、药材类230个、其他类产品270个。其中,果品类和蔬菜类受保护的产品较多,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重点。
(二)黄河流域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特点
现黄河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9个省区,流域分布着大量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其他区域相比,黄河流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有着独特优势和特点,具体如下。
1. 区域优势明显。截至2021年年底,黄河流域9省区共有农产品地理标志1406个,其中山东351个、四川200个、山西175个、河南160个、内蒙古134个、甘肃132个、陕西117个、青海77个、宁夏60个。黄河流域9省区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较多,省均156个,约占全国总量的40%,而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省均只有88个,农业较发达的东北地区省均只有97个。总的来看,黄河流域与其他区域相比优势明显。这是因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形成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文化因素密切相关,黄河流域丰富的生态资源和文化资源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形成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2. 特色优势明显。黄河流域9省区农产品地理标志类别中数量排名前十位分别是:果品类404个、蔬菜类280个、肉类195个、粮食类180个、水产类84个、茶叶类42个、药材类108个、油料类35个、蜂类产品26个、香料类21个。黄河流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普遍具有地方特色,大多发展成为地方名优特产。黄河流域许多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基地种植区域广、产量大、品质优,生产的农产品不仅在中国知名,还出口至世界各地,如陕西苹果就因色泽艳丽等特点深受消费者喜欢。
3. 规模优势明显。规模优势往往能够在地理标志的命名中体现。地理标志的命名反映了产品保护范围的大小,保护范围越大意味着规模越大。地理标志的命名主要有四种形式:第一种是以“行政区划名称+商品通用名称”命名,如金乡大蒜、章丘大葱等,这是地理标志的主要命名方式,大多数地理标志都是采用此种方式命名;第二种是仅以商品产地的名称命名,产地演化成产品名称,如龙井、波尔多等,这一类地理标志往往历史久远,产品的知名度甚至远远大于产地的知名度;第三种是以“行政区划的简称+商品通用名称”命名,如鲁锦、苏绣等,这一类产品也打破了地理标志的区域知名的局限;第四种是以“山、水、湖、河等名称+商品通用名称”命名,如泰山绿茶、黄河鲤鱼等,这类地理标志的产地往往是历史悠久的风景名胜区,产地的知名度远远大于产品的知名度。黄河流域有不少以“省行政区划+商品通用名称”命名的地理标志,如宁夏大米、宁夏枸杞、四川泡菜、内蒙古肉苁蓉、陕西苹果、青海冬虫夏草等。这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广,发展基础好,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机理分析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能产生共赢的经济效益
我国在2020年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其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客体。知识产权具有经济属性,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建设创新型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4]。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当然也具备经济价值,合理利用地理标志能有效推动乡村振兴、农村发展、农民增收[5]。地理标志保护的多为农产品或由其生产和加工而来的产品,如果品类、蔬菜类、活禽类、茶叶类、中草药类以及酒类等。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地理标志在促进“三农”发展中的作用,如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及利用地理标志促进“三农”发展。近年来,地理标志促进“三农”发展和乡村振兴的作用也在不断深化。
黄河文化旅游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肩负着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把文化旅游产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的重要经济功能。我国人民素来就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淳朴理念,发展黄河文化旅游有利于实现“一方水土养一方人”[6]。在这一点上,地理标志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山东地理标志产品黄河口大米、黄河口蜜桃、黄河口文蛤等作为地方名优特产,有着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能有力地推动黄河文化旅游发展。黄河文化旅游发展带来大量游客,必然又会促进这些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由此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有利于推动形成黄河文化旅游“搭台”、地理标志产品“唱戏”的双赢局面。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能获得共荣的生态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态价值表现为产地的生态环境决定产品的质量、特色,而这种质量、特色能够为产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产地的生态环境得到可持续发展。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农产品地理标志特别强调“地理来源”对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的决定性作用,而不仅仅是与“地理来源”存在着一般联系。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7]。《欧盟委员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计划的1151/2012 法规》和《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都强调了“地理来源”的决定性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理来源”包括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自然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土壤、水流、气候、物种等,人文因素包括生产技艺和诀窍等。我国相关立法都强调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在地理标志形成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地理标志形成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如地理标志产品黄河鲤鱼、黄河乡西瓜、黄河口大闸蟹等。正因为如此,地理标志产品的永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辅相成,能够将生态嵌入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8]。
黄河文化旅游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良好的生态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基础,生态环境的破坏意味着地理标志的消失[9]。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提高了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这是一个从生态资源向生产力转化的过程。从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的实践来看,我国特别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要求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提交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也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GB/T 17924-2008)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提出了要求。由此可见,黄河文化旅游需要生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发展能够促进生态保护,二者融合发展,有利于形成文化旅游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10]。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能形成共鸣的文化意涵
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包含着农耕文明的重要文化记忆和文化因子,代表一种新的文化现象[11]。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不仅强调生态系统对地理标志形成所发挥的作用,而且重视人文因素对地理标志的影响,地理标志独特的文化内涵与生态体系共同构成其品牌的核心价值[1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提出农产品地理标志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欧盟委员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计划的1151/2012法规》都认为地理标志取决于其地理来源,例如《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指出“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地理标志具有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商誉承载的功能[13]。这些功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确认、传递和传播,与地理标志相关的人文因素很好地完成了这些任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地理标志申请人说明产品的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系。《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同样要求申请人对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描述。
农产品地理标志形成过程中的人文因素可以分为以下类别:一是生产技艺和诀窍类,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产品的品质产生直接影响[14]。如中草药的炮制等,若不遵循一定的生产方式,就无法突出产品特色。二是消费方式类,地理标志产品多为农产品或其加工产品,消费方式会对消费体验产生重要影响,如葡萄酒的消费过程就有各种要求。三是民俗类,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与消费一般都有特别的礼节,最后演变成特定的生产或消费仪式。如“捕鱼节”“赏花节”等,成为农产品营销的重要手段[15]。四是文学类,包括民间传说、地方史志以及诗词歌赋。文学类人文因素具有增加产品美誉度的功能,如诗人李白“黄河三尺鲤,本在孟津居。点额不成龙,归来伴凡鱼”的诗句就增加了黄河鲤鱼的神奇色彩。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经济地带,也是中华文明的核心发祥地,黄河文化旅游不仅有生态优势,而且有文化优势。依托黄河流域生态优势和文化优势而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自然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可谓相得益彰。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能取得共生的社会价值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具有专有性。农产品地理标志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都处在公共领域,属于区域公共资源,而其名称通常以“地理区域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命名,也占用了公共资源[16]。一般而言,无论是“地理区域名称”,还是“产品通用名称”,都不得落入私人领域被独占使用。但这些公共资源却被允许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使用,是因为其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能是一个国家的标志,也可能是一个省域的标志,还可能是一个设区市、县、乡镇、村庄的标志,如哥伦比亚咖啡、宁夏枸杞等。这些产品往往具有一个区域的风土人情、文化特色、历史传承等印记,成为联结国家、民族、个人的纽带[17]。地理标志往往以区域公共品牌的形象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使用,如日本通常将地理标志视为区域公共品牌[18]。欧盟也认为地理标志所拥有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来自其来源地,属于地理环境中固有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这些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反映了特定地域的风俗习惯、民族性格。地理标志把人、物、文化有机地聚集在一起,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支柱和文化名片,其在社区认同、社区治理、民族团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助力形成诸如地理标志特色小镇、“一村一品”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发展模式[19]。
黄河蕴藏着宝贵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其中部分资源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这些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也是黄河的文化旅游资源。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不仅能够推动城市建设,而且能够促进乡村振兴,彰显其社会价值;黄河文化旅游则可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如在文化旅游活动中突出特色民俗和名优特产。由此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能取得共生的社会价值。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保护不完善,未能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要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很好地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必须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然而,从目前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保护仍面临较多问题。
总的来看,国际上地理标志法律法规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如下:其一,地理标志法律还不够成熟。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地理标志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是由原产地名称演化而来。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第一个把地理标志作为与商标、专利等一起保护的国际协议。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地理标志条款的达成是欧美国家妥协的产物,至今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其二,世界各国出于对自身地理标志资源状况和获益程度的考虑,对地理标志保护所持态度不统一。地理标志资源丰富、获益程度大的国家的保护态度积极,如法国、德国等;地理标志资源不丰富、获益程度小的国家则保护态度消极,如美国、日本等。其三,世界各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式的选择上存在争议。从保护方式来看,各国的保护方式不同。有的国家主要采用专门法保护方式,如法国;有的国家主要采取商标法保护方式,如美国;有的国家主要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如英国[20]。其四,相关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程度差距较大。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地理标志保护提出早但保护水平低;《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保护水平高但成员少、影响力不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产品进行区分,对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高水平保护,对其他产品进行低水平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进行了区分,对地理标志保护水平低,对原产地名称保护水平高。
由于发展时间较短,且受国际影响较大,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法律法规层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其一,商标法与专门法保护方式并行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一直在摸索中前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是依据国际公约,产品保护数量少,主要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采用商标法保护与专门法保护相结合模式,产品保护数量快速增长。我国商标法保护与专门法保护并行的模式不仅导致法律依据、管理机关之间的冲突,而且加重了生产经营者负担,易造成市场混淆。其二,保护水平定位不明确。一般而言,商标法保护是一种低水平保护,专门法保护是一种高水平保护。我国采用商标法保护与专门法保护并行的模式,这一模式中只存在保护方式的不同,没有保护水平高低之分。然而从目前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来看,地理标志不断增加,对不同产品进行分层次保护是有必要的。其三,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产品不清晰。我国自然资源丰富,历史人文底蕴深厚,受保护的产品范围十分广泛,但是重点保护的核心产品不突出,这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产品保护清单就能看出。该协定附录三、附录四中分别列出了双方各100个地理标志,其中欧盟葡萄酒地理标志多达54个,体现出葡萄酒是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产品,而我国产品则相对分散。
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还存在多方面有待解决的问题,未能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黄河文化旅游发展基础较弱,未能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虽然黄河文化旅游资源丰富,但是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却较为薄弱。黄河流域不仅造就了诸如乐陵金丝小枣、冠县鸭梨、肥城桃等农产品地理标志,还形成了与之密切相关的中国金丝小枣文化、梨文化、桃文化。这些产品与文化要融入黄河文化旅游产业,需要发达的基础设施作为保障。但是,现今黄河流经的9省区中,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属于中西部地区,只有山东属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的区位交通条件相对处于劣势,而区位交通条件的优劣恰恰是游客考虑的主要因素。黄河流域的旅游资源主要集中在甘肃、宁夏、陕西,其旅游资源禀赋属于黄河流域旅游高值区,但其交通区位条件却在低值区[21]。对于消费者来说,旅游资源的可达性十分重要。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们对出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旅游资源不仅要具有可达性,而且要旅途快捷、安全、舒适。一般情况下,短距离的旅游可以选择自驾,中距离的旅游可以选择高铁,长距离的旅游可以选择乘飞机,这就对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飞机场形成较大的依赖,而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较高。从我国《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构筑的“八纵八横”高速铁路主通道来看,西部地区的甘肃、宁夏、内蒙古和中部地区的山西的高铁建设相对不足。此外,星级饭店作为旅游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旅游体验有着重要影响。中西部地区不仅星级酒店数量少,而且星级饭店商圈的空间集聚度与效率也不高[22]。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的黄河文化旅游资源虽然丰富,但其星级酒店的竞争力较弱,满足不了黄河文化旅游发展的需要,更难以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创新不足
1. 制度创新不足。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经过实证研究认为:制度创新能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另一位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思认为:通常情况下,只要制度创新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就会产生制度变迁[23]。国内外实践已经证明,地理标志能够与文化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并创造出新业态。我国也注意到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文化旅游的融合发展的重要性,不断出台促进二者融合发展的政策。但是,总的来看,当前不仅法律法规等宏观层面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创新,微观层面具体措施的创新也较为缺乏。就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来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尚未建立,相应的保护方式、保护水平也未能确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地理标志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也只是提出纲领性的意见,还未细化成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
2. 融合发展的措施创新不足。要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需要采取措施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即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什么?农产品地理标志为什么能与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如何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就第一个问题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亲农性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保护,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方面具有优势。然而,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保护模式、保护水平以及重点产业的选择上还存在模糊、不确定的因素,没有根据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进行创新性的应对,这极大地影响到管理者、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认知。就第二个问题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与文化旅游产业有着相同的价值取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核心要素是生态与文化,这是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的基础。但是,目前促进各价值体系协调发展的办法创新不够,存在过度开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他价值的问题。就第三个问题来看,要将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中,就要借鉴成功经验、发挥制度优势、确立优先发展重点,做成一批示范项目,引领一批跟随者。就此而言,我国还存在创新不足的问题。例如,法国是地理标志的发源地,也是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我国一开始是学习法国专门法保护的经验,后来又借鉴美国的商标法模式,在模式创新上存在不足。又如,与欧美国家相比,文化资源丰富是我国地理标志发展的优势,这种优势已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但是在实践中,文化因素往往成为自然因素的点缀,没有充分发挥其驱动力。再如,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需要核心产业起示范作用,但是我国至今尚未明确重点发展的核心产业。
3. 切入点创新不足。农产品地理标志要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需要找到有效的切入点。通常来说,有三种切入方式:一是把地理标志产品嵌入文化旅游产业,重心在文化旅游。这种融入方式中,地理标志产品搭了文化旅游的“便车”,并没有实现价值的深度融合。对游客而言,文化旅游活动是第一位的,地理标志产品借力于文化旅游,购买地理标志产品是可选项目。二是把文化旅游引入地理标志产品发展中,重心在地理标志产品。这种方式是地理标志产业壮大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文化旅游是发展地理标志产业的手段。对游客而言,购买、品尝地理标志产品是第一位的,文化旅游借力地理标志产品,起到辅助作用。三是地理标志产品与文化旅游融为一体,互相借力、互相成就。在这种方式中,地理标志产品与文化旅游缺一不可。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黄河文化旅游的融合发展切入方式创新不足,比较单一,以第一种方式居多。第一种方式在融合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可行的,但随着地理标志保护的多元化发展,第二种方式就应成为知名地理标志发展的主要选择,并逐渐过渡到具有综合性的第三种方式。
4. 资源整合创新不足。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发展需要对资源进行整合。但是目前既存在各自资源整合不足的问题,也存在二者相互整合不足的问题。从各自资源整合来看:一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中的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整合不充分,普遍存在偏重自然资源的现象。二是相同地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没有充分整合,存在单打独斗的现象,没有抱团发展。三是文化旅游资源之间整合不充分,缺乏协调机制。如黄河文化旅游与运河文化旅游在资源的整合上并没有协调机制。从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文化旅游之间相互的资源整合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文化旅游资源整合不充分,地理标志产品没有嵌入文化旅游的全部要素中去。从资源属性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实物商品,是可以移动的资源,整合相对容易;文化旅游是服务产业,文化旅游的目的地、交通基础设施、餐饮住宿设施是不可以移动的,整合相对困难。在二者融合发展中,相关人员未能充分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移动的特点在文化旅游景点、交通枢纽、餐饮住宿的所有场景中对其进行展示营销。同时,也未能充分利用博物馆这一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文化进行实物展览。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
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地理标志产区已经发展成集美食、文化、旅游于一体的热点旅游目的地。例如,作为地理标志的发源地,法国的地理标志制度建设围绕着葡萄酒产业展开,不仅将其作为保护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工具,而且将其作为保护文化遗产、推动地理标志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法国许多与地理标志有关的产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有力地推动了地理标志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其他国家也努力尝试将地理标志产区申请为世界文化遗产,以使其发展为经济支柱产业。这些融合发展典范有着很好的经验,我们可以予以借鉴。
1. 尊重传统。法国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不仅坚持对传统的继承,还强化对传统的尊重,如法国葡萄酒因其优良的品质、厚重的历史感而享誉世界,这是法国人重视继承和发扬传统的结果。又如哥伦比亚咖啡,其是世界上少数冠以国名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有着独特的种植传统。哥伦比亚咖啡豆传统种植方法主要是在乔木林中进行小块种植,经过多年生产经验的累积,克服了高山环境的不利影响,最终生产出品质优良的哥伦比亚咖啡。正是因为哥伦比亚对传统的尊重,使得其咖啡生产方式、诀窍得以留存,与之相关的厂房、生产工具、设备得到很好的维护并绵延至今,成为文化遗产,为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提供宝贵资源。
2. 重视法治。地理标志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不仅需要健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需要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予以保护。前者保护地理标志资源,后者保护文化遗产资源。法国在地理标志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文化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得益于其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法国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发祥地,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巴黎签署,拉开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序幕。此后,法国陆续通过了保护地理标志的《1905年8月1日法令》《原产地名称法》《制止虚假产源名称法》。1992年颁布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与《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或地理名称的使用、注册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法令、法律和法规构成了法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并对其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众多,比较重要的法律有《历史性建筑法案》《纪念物保护法》《历史古迹法》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力地推动了地理标志和文化遗产保护,也为其融合发展提供了契机。
3. 协会自治。法国的地理标志和文化遗产保护,得益于发达的协会自治体系。行业协会在推动政府立法、引导民众守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法国葡萄酒协会一方面维护农民和酒商的利益,另一方面指导和约束农民和酒商的行为,制定葡萄种植和葡萄酒生产的规则,对农民和酒商遵守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负责推广和保护地理标志品牌。法国各个地方遗产保护协会主要工作目标就是促进乡村遗产保护、推动建立跨地区的互助保护机制、整合资源与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如法国乡村和特色小镇协会主要职能就是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推动遗产资源整合、宣传推广遗产资源。民间协会不但较好地完成了国家所分派的各类工作,而且在管理过程中使法国的地理标志与文化遗产保护有机融合在一起,使有关地理标志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得到普遍的认可与支持。
(二)发挥制度优势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把人文因素与自然因素并列,这就极大地丰富了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资源,从而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契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形成以创新为基础的新动能及新的增长模式,制度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件与核心要素。我国与地理标志保护和黄河文化旅游密切相关的正式制度主要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等。非正式制度主要有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讲话、生态文明思想等。地理标志与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应做到以下两点。
1. 坚持生态优先。生态因素是地理标志形成的核心要素,优质的地理标志离不开优良的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要求“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农业知识产权,具有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列为重点发展的知识产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推动地理标志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生态保护是黄河文化旅游的首要原则,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必须以生态改善和良性循环为基础。坚持生态优先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象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就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24]。要以地理标志为抓手,在黄河流域大力发展特色乡村休闲旅游。坚持生态优先,推动产业生态化转型和生态产业化发展,是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人文生态资源保护与文化旅游相互促进的发展机制。
2. 坚持文化引领。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区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集体智慧的结晶,人文因素是其核心要素之一,文化因素是其形象中的关键因子。我国与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强调人文因素的重要作用。地理标志申请材料中必须包含与人文因素相关的资料,并对人文因素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正因如此,地理标志的发展促进了与其相关的人文因素的挖掘、整理、传承与活用。黄河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同样依赖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黄河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根”和“魂”。这些“根”和“魂”不仅仅留在记忆和文献中,还遗落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例如,我国素有“春节吃鱼”的习俗,而且一些地区偏爱鲤鱼,并形成了鲤鱼文化,黄河两岸更是鲤鱼文化兴盛之地。黄河流域的乡民借助河水之利,长期从事渔业生产,至今兴盛不衰,渔业成为黄河流域极具特色的产业。坚持文化引领不仅可以产生文化认同和共鸣,而且有利于促进黄河流域的乡村文化振兴。
(三)贯彻新发展理念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具有统摄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创新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保护地理标志就是保护创新。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是一种新业态,需要持共享、开放的态度,既可以由黄河文化旅游“搭台”、农产品地理标志“唱戏”,也可以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搭台”、黄河文化旅游“唱戏”,从而使二者相互嵌入对方的发展中去。此外,二者在经济、生态、文化、社会等价值上具有契合性,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各价值体系的协调共振。具体而言,文化与生态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黄河文化旅游的核心价值。从目前来看,在黄河文化旅游中,生态价值得到普遍的重视,“要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已经达成共识。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过程中,经济价值得到普遍的重视,消费者愿意对地理标志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发展地理标志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要更好地实现黄河流域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就要维护其生态价值、挖掘其文化价值。贯彻新发展理念,不仅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黄河文化旅游各自发展的需要,也是二者融合发展的需要。
(四)确立重点领域
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我国已经发展成为地理标志大国,可选择具有优势的地理标志产品融入黄河文化旅游产业,实现强强联合,做大做强地理标志产业,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多元化发展。基于此,应重点发展以下三个领域:一是休闲渔业。黄河渔业资源丰富,可以依托黄河渔业资源,选择优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促进休闲渔业的发展。如作为黄河特产的黄河鲤鱼已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把黄河鲤鱼融入黄河文化旅游发展,让消费者在观黄河水、品黄河鱼的同时领略黄河文化,从而实现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融合发展。二是休闲农业。黄河流域发展休闲农业要依托黄河生态资源和文化资源,这是其最大的特色。黄河两岸的沙土地出产大量特色瓜果蔬菜,其中很多产品申请了地理标志保护,依托这些产品可以发展休闲农业。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宁夏贺兰县稻渔空间乡村生态观光园时指出,“积极发展节水型、高附加值的种养业,保护好黄河水资源”[25]。三是乡村旅游。乡村旅游不仅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黄河文化旅游各自发展的重点领域,也是二者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目前,二者共同的着力点是中国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项目。这些项目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系统、文化系统和生产系统,有的已经成为著名的文化旅游景区,也有着相应的产品输出,而且这些产品大多获得了地理标志保护。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融入黄河文化旅游能促进双方协同发展。
总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黄河文化旅游发展在价值取向上一致,在实践上已经展开。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需要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总结国内发展态势,立足资源优势,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制度设计,构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黄河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