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中国化理论旨归
2022-03-24王威
王威
(西南政法大学 人权研究院,重庆 401120)
人民群众是如何创造历史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作为经过唯心主义理论、旧唯物主义理论的洗礼之后建立的科学唯物主义理论,其认为思想动机确实是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过程中的支配力量之一,然则单纯的思想动机是无法真正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引起该动机的物质原因才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力量;具有一时的、经过深思熟虑或凭借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有生命的个人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生命个体,即“人民”,其主体意志的觉醒程度极大地影响了历史的发展。马克思人的主体本位之地位理念的关键在于坚持人民主体性,该理念贯穿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也是马克思主义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目标理想的政治基础。因之,贯彻科学的人民主体观,完善并发展“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体系的基本要求便是,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人民”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直接地表述了一个可能的主体概念即“人民”,凸显强烈的人的主体性意蕴。“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继承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人民观点和立场,遵循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并在长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与思考中不断形成与完善,集中展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可见,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而言,深刻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准确界定“人民”概念,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主体概念,即秉承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无产阶级政党的人民属性,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与实践进程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一、“人的形象”之本质溯源
西方的人本主义理念思潮是以人为本位的哲学思潮。反对神权是西方人本主义理念思潮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人则是其基本出发点和价值目标。纵览西方人本主义理念思潮中反对神权的发展历程,鼓励发挥人的潜能、注重人的内在价值的实现均是人本主义的核心价值面向。然则,其中意识形态存在于资产阶级固有的理论原则与架构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理论局限性。19世纪以降,科学理性对西方现代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哈贝马斯认为,科学理性的迅猛势头带来的不仅仅是科技革命,更是对人性的不断挑战。科技在意识形态化的过程中,在不断压抑人性的同时,最终演化为维护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工具。因之,人类不断将理性思考作用于科技更新,忽略人类自身精神被压迫的现实异态,社会政治与制度对人性空间的压缩程度愈加深入。由此,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并分化为两大对立阶级。资产阶级有赖于科技——这一维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无产阶级的控制愈演愈烈,两大阶级的矛盾不断尖锐化,人的异化则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蔓延。
在启蒙思想的日益影响下,人的本质被理解为绝对理性,即个人被定义为“抽象化”的独立主体,而并非作为“社会化”的人格。资产阶级将该种理性视作丈量社会发展的“标尺”,以此为根基形成了以个人本位为核心的人本哲学。“人是一个几乎没有人性的抽象物,因为他已经放弃了所有构成人类个体的特征。”[1]在现实中,这种抽象的人实际促进了资本主义中少数的、具体的资产阶级的个人利益。“在资本主义社会,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2]。马克思的人民观在最根本的意图上对脱离社会关系的抽象的人性论予以最彻底的批判,并从“人的解放”之“人”的角度去言说“人民”概念,这意味着,马克思是在其“人”的概念统摄之下阐述“人民”概念的,进而从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历史运动中,即社会关系的总和方面去研究人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黑格尔对人本主义有着辩证法及其理论学说的阐述。黑格尔将他的“绝对精神”与人的本质予以结合,即将人的本质精神化,使自我意识抽象为人的本质,并将人的生命过程当作人表现出来的神灵过程。在黑格尔看来,人类的产生与发展史无外乎是“绝对精神”在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历程,他认为:“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全部消除,不过是抽象的、绝对的思维的生产史,即逻辑的思辨的思维的生产史。”[3]由于他把人和自然界精神化,“人的本质的全部异化不过是自我意识的异化”[4],因而他把人的真正本质剥夺了。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中提出了“现实的人”的概念,这一概念是对宗教神学“抽象的人”的批判和发展,他认为宗教的秘密就是“人本质的对象化”。尽管费尔巴哈把人从宗教神学的神秘化和抽象化的窠臼中解救出来,却因为缺乏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考察与探究,陷入了新的“泥潭”。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费尔巴哈所设定的‘人’,不是‘现实的历史的人’”[5]。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缺乏对人在具体的社会和历史进程中的主观能动性的把握,导致其陷入形而上的思辨,不能具体地、历史地看待人的发展。这也进一步导致费尔巴哈形成了“在感情范围内承认‘现实的、单个的、肉体的人’”[6]的错误立场,不能把“现实的人”理解为从事一定物质实践活动的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也称《巴黎手稿》)中对“人的本质”的论述,首先是从整体的“类”这一角度进行的,并得出了人是“类存在物”的结论。“类”之本体意蕴所指为“一类事物在其繁多个体的所有属性中为全体共同拥有的‘原则’,即本质”[7]。所谓“本质”,就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它是事物之间具有区别的根本性所在。因此,所谓“类存在物”,我们可以将之定义为一类事物所具有的共同“原则”,这个共同“原则”正是其与其他存在物最根本的区别。马克思认为,站在现实角度来思考,人并不是单独存在于世间的抽象化主体,而是社会关系的综合体。人本身具备社会关系属性,是在现实社会中生活着、在历史中行动着的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8],“人”的主体性地位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发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与肯定。“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9],“人”之本身不仅随着历史与时代的发展进步,随着现实的社会关系形成,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归宿。
“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0]。马克思和恩格斯力求在思想上实现“人的解放”,并将该思想投身于实践,而并不是依赖于抽象化思维的形式化解放。社会中的个体必须在社会环境中独立存在,才能被认定为独立个体。如果一个主体要依赖其他的物质或者主体来生存,那么其就会被认定为附属品。如果一个主体的生活是别人创造的,维系生活也需要别人来帮助,那么这个主体就是完全的附属品。因此,创造是一个很难从人民意识中排除的观念[11]。从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角度来看,对社会发展的把握是同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联系在一起的。在其看来,社会发展目标的最终指向是人类的自由与解放、人的全面发展,即“为我”的状态。满足人类发展所需要的不同条件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理路,人类的需求从基本的物质需要发展到不同方面与程度的需要,这是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时刻贯穿的一条主线。
二、“人民”概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人民观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通过批判以费尔巴哈、鲍威尔和施蒂纳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使其唯物史观得到系统的论证和阐发,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此奠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以往哲学和资本主义的经济私有制进行了多重批判,进而充分彰显了人民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12]。马克思主义人民观正是以唯物史观为思想内核,以实践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石,并基于现实生活与实践而形成的。
人的观念是对人的本质认识的折射[13],人的本质是“人民”的基础概念。“人”产生于历史发展中[14],具有历史性、现实性与具体性特质。“人民”起源于人的本质,是对“人”的本体进行理论与话语转述,其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的人民主体观。因此,“人”之本体所蕴含的“人民”的理论内容,是对“人”的概念的理论转述与集中表述,更是深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内核。关于人、人性、人的需要和人的本质的不同理解与解释塑造了迥异的“人”之观念,进而形成了人民观的分野。人之本身作为主体在历史发展中呈现出一种非连续的、“辩证的”螺旋式发展,阶段之间的转变是突破性的。黑格尔认为人类每经历一个历史阶段,都会形成一种矛盾化关系,即观念之间的碰撞,主要表现为行为和制度之间的矛盾[15]。这种矛盾关系会让社会中的原则和权利发生冲突,而人的意识和思想是基于自身利益的,如果两个存在矛盾的主体不断斗争,就会影响人的情感、思想和行为,从而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助力。每当矛盾趋于白热化阶段,或者处于实践极点,就会产生冲突,人类就会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概念,就其最直接的表述来看,具有浓厚的阶级意识[16]。有生命的个人是马克思“人民”概念中“人的现实性”的根本出发点。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来,“人民”群体,并非观念的抽象,而是从社会现实中抽离出具有现实的共同利益与处境的社会阶层。马克思认为,人民,即劳动阶级。又则,马克思对人民群体中的概念要素予以明确阐述,即将“劳动者阶级”的无产阶级、农民和小资产者称为“真实的人民”[17]。由此观之,劳动者阶级既是“人民”群体的关键要素之一,也是与社会生产力密切关联的生产集体,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占据着关键的理论面向与主体地位。阶级性是“人民”概念的基本因,而在理性思考与物质生产的不断发展与对冲的历史背景下,“人民”的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不断理解与阐释中被赋予了更接近于人类精神的理性面向,并涵括于“人的解放”理念之中。“人的异化”的产生则是劳动关系被目的化的结果。社会关系的基础是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联系与相关规范,劳动关系也在此中形成。劳动关系本身的合理性能够促进人的发展及其实现,然而,资产阶级却将劳动关系作为人类发展的目的,并将其进一步制度化,使其发展成为国家的法律关系。阶级之间不平等关系进一步固化,人的发展和实现都面临巨大的制度与阶级对立障碍,“人的异化”更加凸显,资产阶级所谓之人的权利也“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18]。
马克思强调,批判本身并非目的,而是为了去伪存真,即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人的解放”就是克服“人的异化”的根本方向,是马克思以新的真问题取代旧的伪问题的重要方法,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根本价值目标。同时,对异化的指认更是直指人的本质的丧失:人的现实存在与其类本质相抵牾,由社会存在物降低为原子式个人。质言之,“人的解放”在此时被赋予了更具根本性的内涵,即对人的异化的克服和扬弃,以及“人的类特性”①“人的类特性”,就是能够进行“自由而有意识的活动”,即创造性劳动,而非利用单纯的谋生活动实现片面的自我保存。的成就与复归。“人的解放”就是将人本身所具有的人与世界的关系重新赋予人的历史过程,并在此过程中激活“人的类特性”。人类通过自由而又有意识的创造性劳动,创造出人类自身的各项属性并取得与他人及外部世界的联系,从而以“创造者”的身份成为自身以及各项关系的主人[19]。
三、“人的形象”与“人民”的逻辑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观
“人的形象”是“个人”与“主体性地位”的共同塑造。马克思在塑造“人民”概念的过程中,对“人”的本质予以理论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人的形象”进行了部分吸收与主动转化,在奠定“人民”主体性的同时,赋予“人民”以身份属性与集体属性,最终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之“人民”概念。因此,“人民”概念既是一个表述现实社会有机主体的概念,也是表达个人之社会成员身份的概念。“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观集中地表达了“人民”概念本身所具有的主体属性、身份属性与集体属性的本质内涵,凸显了其理论基底与价值属性。
(一)“人民”的主体属性
“人民性”作为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理论核心,其表现在“人民”的主体属性十分鲜明,人民的主体性地位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得到充分实现,主体实现了责任和权利的统一担当。
人民主体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我们可以从社会关系领域中寻求到人民的主体性,而其根本在于,将受到压迫与约束的人民释放出来,使其变成社会主人。人的主体意识与精神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逐渐苏醒,人自身的个体人格意识朗照着人,尤其是经过黑暗漫长的中世纪,“人”的精神得以彰显。但是,资产阶级主体意识并没有展现出“人”的精神及“人民性”的主体理念。原因在于,社会分化造成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对立,掌握财富的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一跃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同时产生了虚伪的资本主义平等等不完整的人民主体理念。分等级的人格主义的虚伪是再明显不过的了,我们必须拒斥这种人格主义,故而,人民应当如何成为社会的主人是理论与实践均需要理性思考的题中之义。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应当是一个不断发展与实践的过程。在理想状态下,共产主义社会应当是人民作为主人的目标社会,但是人民本身也是需要经过不断的实践发展与理性增长的过程,进而成为社会的主人。从这一层面分析,这是现实实践过程中最真实的可能。此外,实现社会关系中的平等是人民成长为社会主人的最重要一环。平等地实现要以当前的社会经济结构作为基本依托,并与社会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平等观的提出需要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作出改变,并且这一观念本身就已表现出阶级性与历史性的特点。“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20]。因此,在实现社会主义中的人民平等时,应当注重实际的实现,而不能仅浮于表面,且要保证其能够从社会发展与经济方面体现出来。
(二)“人民”的身份属性
“人民”概念不仅指向集体主体,也可用以描述个人的某种身份或存在状态。马克思以“市民社会成员”和“共同体成员”两个概念分析了近代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度下的人的主体[21]。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成员”和“共同体成员”,是人的两种身份,即人的本质的两重分化——“公人”和“私人”。马克思批判启蒙话语过于片面地以“私人”身份理解个人,从而将人的主体孤立化,仅仅将个人涵盖于人的主体之内。在他看来,资本主义人民观设想了一种脱离于社会的原子式的人之形象,所抽象的人之形象是一种违反历史和科学的假设,从而形成了人与社会对抗和背离的假设,体现了作为异己力量的物质力量对人性的支配和扭曲。因之,资产阶级在理论上难以解决权利和权力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也未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在马克思主义人民观中,个人与社会既不是对立的,也不是能相互替代的,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个人生活活动均在社会中进行,并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才能意识到自己作为人的存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并非“孤立的原子”,人虽然直接地作为个体而存在,但应当是生活在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的社会成员。“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22]“社会发展最终要体现到每个人的发展上来,要通过每个人的发展来实现。”[23]马克思对“人的解放”的最初构想,正是要消除现实的私人与抽象的公民之间的分裂,使“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24]。西方资本主义传统人本观念仅将个人视作原子的个人,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与人的敌对和孤立状态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强调个人的意志和利益;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成员”的批判,旨在强调实现个人之社会性,即社会成员的身份属性,恢复个人的生活本初。“人民”的概念统摄于“人”的概念,并且作为每一个个人个体的有机联合的集体,“人民”的现实社会性及其社会性身份也应当是概念的应有之义。在这个意义上,将人民作为主体,并非将其作为一个与个人对立的集体主体,而是对个人这一主体的社会成员身份的强调。
(三)“人民”的集体属性
把人从欧洲中世纪那种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承认个人追求利益的权利,发挥个人的创造性,是“人民”中个人本身所承载的重要因子。虽然,“人民”是一个个具体个人结合而成的集体,但并非具体的独立个人之简单相加。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人民”并非个人原子式的松散的集合,而是一个有机的具备充分现实性的整体。“现实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观的重要面向。一个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发现和界定自我,因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始终是在“社会性”的角度去言说“现实性”。人的现实性的体现在于,个体人格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在相互交往的社会关系中确认自己与他人的存在方式。在“现实的个人”之间,存在着将人之个体需要和个人彼此相互需求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并客观地将每个“现实的个人”连成一个现实整体的现实纽带,为此人们在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和交往的过程中,也必然形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实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地指出:“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25]正是这样的现实具体的纽带,将“现实的个人”现实地联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因此,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也必然是现实的有机体。
四、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中国化:“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人民”之权利建构逻辑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6]。马克思认为,“人民”是实践主体。“人民”作为主体意义的呈现依赖于“人民”本身的自然与社会实践。虽然社会历史条件会对实践过程产生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是实践本身能够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自身予以改造,激活“人民”的主体能动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中国化的理论产物,是结合中国的现实实践并突出关怀“人民”的重要思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现实要求,即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理论的实践反馈。中国的人民之权利建构应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依托,以人民的利益为重要依归,确立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价值先导性地位,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体系,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话语体系,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彻底实践“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根本要求。
(一)“人民”之权利价值逻辑:确立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价值先导性地位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任何一种东西,必须能使人民群众得到真实的利益,才是好的东西[27]。一直以来,中国共产党都将权利实践作为保障人民利益的必由之路,“人民”被天然赋予为“权利”的本源和应然主体,即“人民之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所蕴含的“人民”之权利体系是一个宏观复杂的概念,在该体系中包含了多种“权利”项,质言之,它是一种“权利簇”。“权利簇”是开放的,它会随着人们对自己的认识以及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不断深入而不断扩大。然而,在有限的社会资源背景下,对权利予以合理且有效的序列性、阶层性排序,推进各项权利的平等保障是世界各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随着权利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生存权主体直接指向社会弱势群体,如贫困者、失业者等。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群体中提振经济、解决贫困吸引了全球各地的智识精英的研究与讨论,得出的意见和结论也不在少数。然而,却并未形成真正行之有效的“良策”共识。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为解决人民生存与发展的难题,以本国国情为实践基础,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将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国家保障人民生活的第一序列。在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人民坚定而扎实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非凡成就,赢得了各方专家和民众的普遍赞赏,为破解发展中国家向现代化迈进和消除贫困的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坚决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设计出贴合国情、符合发展规律的“五年规划”,通过阶段性地完成规划目标,提升综合国力,带动经济发展,从而改善人民大众的生活水平,对西方的无理指摘进行了有力的回击。自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九大以来,我国持续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刺激经济活力,解放生产力,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为实质性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作为一项综合性权利,发展权的充分实现也备受关注。中国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积极落实联合国的《发展权利宣言》,通过发展权的广泛布局来实施保障人民生活与发展的权利实践,搭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之权利保障体系,彰显了中国保障“人民利益”的传统特性。在实践领域,中国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结合人民需求与现实国情,规划了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中国对发展动能的界定,并没有采取像西方那样片面追求私有制与市场化的做法,而是抓住了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关键,即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稳健增长与优化民生权利的核心动力来自人民群众,只有激发人民群众的内在动力,促使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社会发展与创造中,才能够使社会获得长久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发展生产力、提高生产力水平一直被放在首位,而且在我国生产力水平达到阶段性目标时,政治、文化等领域也得到了协调发展。发展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享受真实的自由,而最终的目的则是实现人们所渴求的幸福与利益。
(二)“人民”之权利保障路径: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治理体系
“以人民为中心”就是一种国家治理观[28]。“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观主张把“人民”纳入国家治理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之中。这种治理观认为,国家治理不是一个纯技术性的概念,而是由价值性要素和技术性要素综合构成的复杂系统;“人民之权”与国家治理既具有功能性联系,又具有构成性联系;国家在“人民”的生存、发展与利益保障方面承担着无可推卸的责任,是当然的义务主体,保障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标志。另则,“以人民为中心”治理观并不是简单的权利堆积,它还关系着义务、责任设计,如果不能确立权责法律基础,那么体系建设就犹如“空中阁楼”,随时都会倾倒。质言之,在经济市场化、政治文明化的今天,国家治理体系必须作出创新性的调整。治理本身并不是刻板的规则程式或制度模板,而是一个协商、共识的过程,只有树立共同的权利与责任观念,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随着人民需求与社会发展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国家为此不断调整制度政策,以期满足人民的利益需求和应对社会发展的各类问题,并提出要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注重发挥法治重要作用,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9]。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四大精神支柱”:“‘善治’是根本、‘共治’是方式、‘自治’是基础、‘法治’是核心”[30],以使国家治理形式更完美、更符合中国实际。在小康社会已经全面建成的背景下,人民生存与发展的保障标准更明确,保障水平更高。此外,国家强调要强化法治建设,夯实法治基础,保障群众的权利、自由。这些都说明,我国对人民各项权利的保障已经纳入国家治理的目标之中,保障水平将会逐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形态在党领导人民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
受充分保障的“人民的利益”是善治的标准。国家治理的主体是“人民”,治理的核心和优先价值以及国家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充分考虑“人民之所需”,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人民提出的时代课题,开启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能力的全新认识与探索,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的保障与关怀。
(三)“人民”之权利话语再造: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话语体系
人类生活的现时代,是权利观念普及、权利话语盛行、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时代,有学者称之为“权利时代”[31]。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总要目下,“‘人’产生于历史发展中,具有历史性、现实性与具体性特质”“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等“人民”概念问题的基本论断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话语方式。“以人民为中心”之“人民”概念在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人”与“人民”概念统摄的基本前提下得以阐述,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话语方式也得到了中国化的话语转述。质言之,“以人民为中心”权利话语体系的基本观点、分析框架、特定视角等构成是奠立在马克思主义根本话语方式之上的,基础是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和实践论。话语是对概念的阐释,概念是话语的载体。不同国家在发展中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所建立的标准并未统一。国家在建立属于自己的权利话语体系时,要以本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在充分了解人民需求的基础上建立权利话语体系。因此,我们在阐释权利概念时,要体现出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原则。“人民的利益”是构建“以人民为中心”权利话语体系的理论内核与价值先导,并在国家治理实践、制度构造、法律制定等规范化建设中处于最优先级。
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是指运用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观念、理论、价值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进行系统表达。话语权是指话语体系凭借其自身所负载的思想力量获得的权威性和影响力[32]。故而,建构权利话语体系既要总结历史和现实,又要把握时代发展方向,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追求,保证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权利能够有机统一,实现彼此协调。以“发展权”为核心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话语体系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工作的理论核心与实践基础。党在这一时期的首要任务就是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积攒力量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努力前进,持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世纪梦想输送动力。此外,新发展理念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话语体系能够与其产生良好的“化学反应”,并借助“新发展”话语与实践得到更有效的落实和阐释。其次,“发展权”作为一个成熟的概念,具备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几乎可以涵盖其他全部权利。“发展权”的要求是人的各项能力与状态的发展,无论是“自由”“民主”,还是“人格权”等,其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发展,都可以成为“发展权”的内容,这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认同。最后,在衡量权利实现时,我们可以以人民当前的幸福感、获得感以及安全感作为评判依据与标准。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只有全面理解、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而解决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形成良好的制度,如何促进整个人类的良好、协调、持续发展以及为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等问题,才能够满足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注重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新时代背景下,“以人民为中心”是构建以“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为核心考量的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之奠基性思想,只有在“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指引之下,才能始终把人民的需求放在首位,探索契合中国发展的可行性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