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家庭教育新理念新要求探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解读
2022-03-24王芦君
王芦君
新时代家庭教育新理念新要求探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解读
王芦君
(宁波国家高新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宁波国家高新区社区学院,浙江 宁波 315040)
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探析新时代家庭教育的新理念新要求。新时代家庭教育的性质从传承传统家庭教育以教子做人为根本目标,转成以为国教子作为价值取向的新模式。新时代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基层组织都要承担起促进责任,公检法等政府部门要承担起干预责任。新时代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要善于运用符合家庭教育规律的方式和方法。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新时代
一、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着高速发展,我国社会向着现代化方向快速转型,尤其是近些年生育政策的调整,人口结构、家庭关系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家庭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一些家庭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问题日渐凸显,亟需构建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就家庭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浙江、江苏等多个省份相继出台地方性促进法规,但在国家层面仍缺少一部专门法律,仅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涉及的条款,已不能满足家庭教育发展的需要。
基于上述现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审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的专门立法,是处理家庭教育事务的基本要求、最高准则,其出台意味着传统上被认为是“家事”的教育子女问题已上升到“国事”层面。本文尝试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解读,理清新时代家庭教育的性质、主体、内容,进而更新我们的传统认知。
二、家庭教育的性质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教育。在古代,孟母三迁、岳母刺字等家庭教育佳话广为流传;到了近代,清朝在列强入侵的情况下,颁布《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试图把家庭教育纳入国家教育管理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支持各地推广优良教育经验,不断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向前发展;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1]。毫无疑问,新时代家庭教育首先应继承重视家教的优良传统,但也要认识到与传统的本质差异。
(一)传统家庭教育以教子做人为根本目标
在社会教育不发达的年代,传统家庭教育可以说比官学、私学更重要,它不仅是第一教育,而且几乎是唯一教育。因此,传统家庭教育承担着多重使命,既要建立血亲伦常的伦理规范,还要传承一般的文化知识,也要传授前辈的生活经验,并要在家族内部确立日常行为规范。我国传统家庭教育有着鲜明的特点,重视做人教育,使人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尤其是孔子的“君子”观念和孟子的“大丈夫”观念,成为我国古代社会向往的基本人格。传统家庭教育还特别重视伦理教育,强调从教“人伦”,提倡孝敬父母、和睦相处、诚实守信,力图通过道德观念的灌输让孩子学会做人。
在教育方法上,传统家庭教育重视言传身教,以自身的行为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2]。孝道教育在传统家庭教育中具有极大的普遍性,《三字经》有言“首孝悌,次见闻”,孝是最高价值观,家族内部以孝顺为第一,家法族规、家训家范都是为了规范家族内部子弟的德操言行。
(二)新时代家庭教育以为国教子为价值取向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3]。这对家庭教育的性质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的全新理解。当代社会,所谓“家”主要是小家庭,而非传统家族。尽管家庭是私人空间,但是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而是国家的公共“财富”。孩子不仅是家族延续血脉的中间物,更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体,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因此,新时代家庭教育,不再以传统的“光耀门楣”为最高目标,而是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价值取向,把爱家与爱国统一起来。
正是认识到家庭教育不是“私事”而是“国事”这种新的本质属性,国家层面才颁布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规范引导,理顺了教育领域中的家国关系,推动了家庭教育从个体家庭家族的家传、家训、家规等传统模式,向全社会的以法治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新模式转换。
三、家庭教育的主体
家庭教育,既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也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具有公共利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4]。因此,不同教育主体需承担起不同的责任。
(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明确“家长是第一任老师”。这个不言自明的观点在立法过程中却有着极为慎重的考量。首先,家庭关系是非常亲密、复杂的,家庭成员间不仅是血缘共同体,也是情感共同体,从法律上很难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其次,教育是一种全方位的影响,家庭成员间的影响是相互的,父母影响子女,子女也影响父母。与我们一般理解的家庭教育主要是家庭成员间相互教育和影响不同,法律学界倾向于认为家庭教育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教育和影响关系。因此,立法的目的更多地通过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5]。这是对《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的专门化和系统化,便于明确父母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很多条款都体现了这一立法意图,第二十一条更是规定:即使在未成年人已经被委托由他人监护,其父母亲仍然应当了解、关心其身心状况,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说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更加宽泛,不因是否为监护人而免除。
(二)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基层组织要承担起促进责任
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外,政府部门的引导支持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服务也是家庭教育不可或缺的条件。政府部门的责任主要在于管理、指导、提供服务,尤其是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该指导机构应当全面承担起统揽辖区内家庭教育的各种事宜。我们认为专门机构的成立必将推动家庭教育的发展。此外,政府部门还有制定教育大纲,编写符合实际的教育读本等工作可做。
除政府部门外,学校也应与家庭教育形成配合,通过办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家长进行教育观念、方法等方面的辅导。此外,医疗、文化机构也应结合职能,为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总之,家庭教育不是“家庭”自身可以完成的,而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立家庭教育的社会服务体系,营造家庭教育展开的社会条件,至关重要。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公检法等政府部门要承担起干预责任
近年来,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特别在偏远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教育缺失问题频发,甚至发生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由于法律的模糊,使得一些家庭的求助难以获得必要的帮助。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这类社会现象做出积极回应,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责任,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建立了层次分明、软硬兼施的责任体系[6]。第四十九条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强力机关在家庭教育中扮演的角色进行了规定。法律认为,相关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教育过程中实施侵害行为的,或者未成年本身存在犯罪行为的,应当进行积极干预。法律的出台,为强力机关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提供了依据。政法机关介入家庭教育,不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相反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迫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真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对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而言尤其重要。
四、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不同的时代,民众对家庭教育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当前,中国正经历巨大变革,思想观念日趋多元,从立法层面加以引导很有必要。《家庭教育促进法》着眼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目标,对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提出了与时俱进的理解。
(一)“教什么”
《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是立德树人的第一课堂,父母在德育方面的榜样作用往往胜过老师的说教,家庭内部潜移默化的熏陶效果往往大于学校教学。这一方面是对传统家庭重视思想品德教育的继承,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新时代思想品德的具体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描绘了美好社会建设的理想追求,提出了公民个人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当代中国的指导性价值观,理应成为家庭教育的重中之重。
除此之外,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社会主义的其他先进文化也应成为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家庭教育,培养起未成年人的“文化自信”[1]。法律第十六条提出了应当培养未成年人具有几种意识,包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个人品德意识、法治意识、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这些内容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最基础的层面是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第二个层面是注重将未成年人培养成对社会有用的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第三层面,也是最根本的一点则是培养未成年人践行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家国情怀。这些意识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落实。
(二)“怎么教”
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由于家庭教育的重点是品德培养、习惯养成,而不是具体知识技能的传授,这就决定了家庭教育的方法是身教重于言教。家庭教育中,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是亲人关系,这就要求教育过程中严厉和温情并重,既不能一味严格,如古人奉行的“棍棒出孝子”,也不能一味温柔乃至纵容而忽视了教育本质上必须的严肃性和严厉性。因此,关爱与严格并重是比较合适的教育方法。现代社会是一个尊重差异、保护个性的社会,家庭教育中父母应调整自己的心态,尊重不同代际的差异,保护孩子的个性特征,并加以适当引导。平等、尊重、理解、鼓励,应该成为家庭教育的主要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家庭教育规律的把握和尊重,既具有操作性,又富有人情味。
五、结语
家庭教育是每个人接受教育的起点。《家庭教育促进法》充分阐明了新时代家庭教育的新理念新要求,为家庭教育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所言:“我们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在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应新时代需求,以法治的力量来推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7]我们相信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良好家风的形成,会起到积极作用。当然,学习贯彻这部法律的精神,还任重而道远。
[1] 朱永新. 一本微言大义的家庭教育指导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J]. 人民教育, 2021(22): 21-25.
[2] 张良才. 中国家庭教育的传统、现实与对策[J]. 中国教育学刊, 2006(6): 36-3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N]. 人民日报, 2021-10-25(13).
[4] 苑宁宁. 《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J]. 少年儿童研究, 2022(2): 34-36+54.
[5] 邓静秋.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宪法逻辑. 苏州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2021(4): 64-71.
[6] 冯添. 家庭教育促进法: 小家之事, 大国之治[J]. 中国人大, 2021(4): 46-48.
[7] 栗战书.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J]. 中国人大, 2022(1): 6-9.
Exploring New Concept and Requirement of Family Education in New Era——Based on Interpreta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WANG Lujun
(Ningbo Culture Academy for Adults, National High-tech Zone/ Ningbo Community College, National High-tech Zone, Ningbo 315040, China)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ew concepts and requirements of family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 by interpreting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nature of family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 has changed from inheriting traditional family education with the fundamental goal of raising a decent human being to a new model that takes educating children for the nation as the value orientation; the first responsible person for family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 is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bu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and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must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motion,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uch as the public security, procuratorial, and 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must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tervention; family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 takes moral cultivation as the fundamental task, and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ways that conform to the laws of family education.
family education;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new era
G78
A
1009 - 2560(2022)05 - 0098 - 04
2022-01-09
王芦君(1981-),女,浙江宁波人,一级教师,研究方向:家庭教育。
(责任编辑 张文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