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引入判例教学法的必要性证成与应用
2022-03-24张艳琼
魏 旭,张艳琼
法学教学引入判例教学法的必要性证成与应用
魏 旭,张艳琼
(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不同于传统法学课程理论讲授方式,判例教学法以判例为核心着重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逻辑思维和辩论技巧等法律职业技能,具有补齐成文法教学短板、符合法源发展趋势等明显应用价值,但对授课教师和受训学生都提出更高要求。我国本科法学教学有必要引入判例教学法以适应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需求,并在授课教师培训学习、课程设置、激励机制等方面做适当调整,促进判例教学法的适用和推广。
判例教学法;法学本科教学;互动式教学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逐步深入,尤其是“一带一路”等对外开放政策向纵深发展,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逐步发生实质性变化:法律人才培养不仅要在范围上涵盖中外法律制度,更需要从学习思维能力和融合不同法系司法适用技能的更高层次逐步对接社会法制发展需求。判例教学法为我国传统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带来契合时代发展的创新路径,但如何有效融入我国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仍然需要调适与完善。
二、判例教学法的内涵意蕴与创新价值
(一)判例教学法的内涵外延
判例法(Case Law)是以法律传统为划分标准对各国法律体系进行分类,以因循前例作为案件审判根据的司法传统。判例教学法首创于美国,契合其判例法传统而存在,是指以司法判例为教学素材,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对比、归纳,总结学习案件裁判规则和技巧的法学教学方法。我国本科法学教学一直以讲授法为主,案例教学法为辅。判例教学法到了近年才为学界和法学教育工作者所关注,现有研究多有将判例教学和案例教学混为一谈。事实上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第一,案例教学对案例的定位仍是辅助型教学手段,课堂教学将符合讲授内容需要的、经过筛选甚至人为加工的案件嵌入讲授过程,仅将案例作为讲授内容的举例说明之用。判例教学法以司法判例为依托,围绕司法判例的演绎过程将其中析出的观点、结论及推理方法归纳沉淀,作为讲授内容本身。
第二,案例教学的教学目标并未脱离对课本、法条的解读,案例分析仍是为印证某一法律规范的运用规则,分析目标多为追求正确裁判结果,属于封闭式思维教学;判例教学法旨在将学生嵌入案件当事人利益立场视角,要求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法律应用进行思辨,教学过程并没有唯一答案,鼓励学生根据对方的分析意见作临场发挥,课程考核侧重思辨能力和现场辩论技巧,属于开放式思维教学。
第三,案例教学过程包括“讲授制度—引入案例—案例分析—总结案例结论”的线性闭环过程,判例教学法的教学步骤则是包括“判例阅读—课堂角色分配及立场预设—各方观点陈述及辩论—判例适用规则总结”“判例阅读—课堂角色分配及立场预设—各方观点陈述及辩论—各方未能取得压倒性优势—对现有制度规则要点进行评述”等多种路线的多元开放系统。显而易见,判例教学法对学生的培养并不止步于知识点的掌握,更包含思辨能力、辩论技巧、逻辑思维等多维能力的培养。
第四,传统案例教学法固守教师的主导定位,筛选案例(甚至编造案例)、将案例嵌入讲授内容、在课堂教学中讲授并主导案例解析,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型的学习模式;判例教学中学生居于核心地位,授课教师虽也需要在课前筛选整理判例资料,一旦进入课堂教学,教师的作用在于引导学生作为主导对判例进行分析、辩论和总结,学生属于主动型学习,极大地提高学生对课堂学习的参与度。
相比之下,判例教学法更加注重对司法判例的事实总结、裁判理由推导、逻辑分析过程,“判例教学法由于其“案例真实”“有案有判”而在教学效果上优于案例教学法”[1]。其既具备案例教学的“以案说法”功能,以判例为基础衍生多元法律思维和法庭技巧培养目标,以诱导学生主动研习为主要教学方式,以适应真实法律实践为教学导向,完美契合当前我国深化对外交往过程中对本科法律人才的时代需求。
(二)判例教学法的效用价值
舒国滢教授曾指出,“实践性构成法学的学问性格”[2]。在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目标的求索上,判例教学法以其突出的模拟实战操作特点完美契合了法学教育的需求。为此,许多学者将其奉为“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最好方式”[3]。笔者认为,判例教学方法从法学学科实践性的视角具有以下应用价值:
第一,符合成文法与判例法融合发展的趋势。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两大法系逐步朝向互相混合的方向发展,“大陆法系在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变迁和发展,与其他法系的界限其实已经日渐模糊。特别是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使得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在向全球化发展,法律当然也不会例外”[4]。顺应这种趋向,法学教育既要有符合成文法司法传统的、以法条解析为主要内容的讲授式教学,又亟须以判例分析、法庭论证技巧为主要内容的判例教学。
“判例教学法不仅仅(使受训者)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律理念或法律原则,更重要的是要让受训者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需要来自于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的精神,而不是依靠‘填鸭式’的灌输”[5]。这种以激发学生主动思考和学习为特征的教学手段,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又不似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受制于场地等外在因素,能够在成文法传统教学中融入判例法教学思维,扭转被动接受、缺乏自主学习动力的学习模式,“能够有效弥补讲授法模板化、僵硬化的不足”[6]。
第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专业实践能力。“法学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但它的主流和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而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7]。法学对社会问题的观察、解析和应对,都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因此法学教育对法律概念、原则、规范的传授,最终仍然是以受训者能够具备应用法律制度的职业技能为目标。
重视和加强判例的教学,能从根本上推动法学教育专业实践目标的实现,从单纯的法条教义式教学走向从法条到实践、从实践到经验的技能式教学,让学生“了解和掌握诸如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庭辩论和控制技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技能等法律工作所必备的技艺”[8]。
第三,促进教学专业素养。判例教学法并不是单纯在某一规范中引入经过处理、符合教学目的的案例,而是从不经加工的司法判例中发现、推导、吸纳其裁判的精华所在。这个过程不仅对学生提出更高要求,也极大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难度:从典型司法判例的筛选,到课堂教习中对学生的引导、意见回应、观点点评和总结,再到学科教学目标体系的规整和实施,都对教师的专业素养及教学技巧提出新的挑战。尤其是教学课堂与学生的意见交锋中,如何恰到好处地对学生做方向性引导、防止形成过于片面或过于极端的理解,又要适度放开让学生亲身经历逻辑推理、辩论、观点总结等过程,对教师是一种临场教学技巧的考验,能够极大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三、判例教学法的应用实施路径
虽有突出应用价值,判例教学法毕竟是起源于英美国家的教学方法,如何将其植入我国本土教学实践,是其真正发挥功效的关键。笔者结合自身在美国佛蒙特法学院(Vermont Law School)做访问学者期间亲历美国法学课堂的判例教学和所在单位法学本科教学经验,阐述将判例教学法融入中国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路径:
(一)教学预备阶段
授课教师课前筛定典型判例材料,对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代理意见、法院认定的证据链条、法官的判决意见等内容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出判例中事实认定的关键和控辩双方意见焦点;设计若干课堂讨论问题,并对课堂讨论可能出现的观点进行预判,并提前将判例材料和问题发放给学生。课堂讨论问题的设计应当具有开放性视角,例如:“假如你是原告/被告的代理律师,你会对对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提出什么反驳意见?”“假设本案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你是二审法院主审法官,你会从哪些方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和论证?”等。
学生在课前完全浸入式反复阅读司法判决书内容,围绕教师设计的问题,选择其中的立场设定代入角色进行思考,自主进行资料搜索,形成可能的代理意见、判决意见或对案件判决意见的评价。学生课前准备在判例教学中至关重要,只有充分熟知、掌握案件事实和相关司法判例,才能为课堂讨论奠定坚实基础。
(二)课堂教学阶段
首先,授课教师提问学生概括案件事实经过。裁判文书都有认定案件事实部分,但囿于时间限制,应要求学生对裁判文书中的案件事实进行浓缩精炼。其次,学生自愿组队,一般分为原、被告及法官三组,各自按照所选角色提出代理或判决意见。其重点在于,要求学生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规定提出见解,并依据学生临场发挥引导其进行对抗性回应。例如,在原告方意见陈述之后,根据其内容直接提问被告方针对对方意见及其举证内容如何回应。再次,要求学生站在客观角度点评原被告双方及法官的意见,引导学生对案件进一步发展做学理探讨,并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作评析,升华判例的教学主旨。
(三)课堂点评、总结及比对阶段
若止步于课堂互动教学,整个教学目的只能达到一半。法学本科教学从基础知识积累走向法律实战技术水平和法学素养的提高,依赖于判例分析技巧的长期训练和经验归结、梳理。授课教师应在课堂辩论后,对各组学生的表现从其对判例的理解、辩护的技巧、案件事实归纳能力、辩护思路的选择等方面作点评,指出其不足之处,提炼整个判例分析中终审法院的观点结集,适当拓宽判例学习的延展性,比如,搜索相似判例,对案件事实和判决意见进行对比,找出“类案同判”“类案不同判”或者“同案不同判”的根源所在。
(四)课程考核方法
“法律本科考试是检验教师授课效果和学生具体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更应该成为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一种训练。”[9]判例教学法伴随着两大法系融合的世界趋势进入我国的法学教学体系,不能仅取其教学手段而忽视与之相适应的考核体系。一旦采用判例教学法,其动态、互动的特点要求建立一套灵活、动态、开放型的配套考察方法,考察重点也不再是对某个知识点的死记硬背,而是对知识点的运用、现场发挥、逻辑思维等多维能力的综合评价。
美国法学本科课程考核方式多样灵活,其中课堂发言和参与讨论占据绝大部分占比,课程考核多采用开卷(包括现场开卷和“Take-home”即居家开卷①)、研讨会、口试、课程小论文等方式。笔者认为,我国现实情况下,居家开卷、研讨会或课程小论文等由于教学传统、本科生人数众多以及论文写作课程并不普及等现实因素所限,不适合在判例教学法中广泛推行,但口试可作为判例教学的考核方式。笔者曾在合同法课程尝试采用现场口试方式,将学生以每组5~8人规模分为若干小组,每组分配一个判例并设置若干问题,小组成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讨论,之后授课教师提问每一位小组成员,以学生回答的认知水平、反应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等多项评分依据给出综合评分。事实证明,该考核方式十分契合判例教学法的教学要求,学生纷纷表示不需要死记硬背、能够真正体现自身水平,且能够锻炼多种法律职业技能,对这种考核方式给予高度评价。这与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查和学生能力评价”②的要求高度吻合。
四、判例教学法本土化障碍及其克服
(一)授课者面临的困难及解决路径
在整个判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始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而不是纯粹‘教师’的角色”[5]140。判例教学对授课教师的学术造诣、教学投入、教学能力等都提出了远远高于传统讲授方法的要求,难点有二:一是对判例资源的搜索和组织,二是对课堂讨论的引导与驾驭以及课后判例总结的提炼。
我国司法传统中并没有判例公布、整理制度,判例教学法首先面临的就是“无米下炊”的难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改变现有部门法案例教材采用的以“典型案例”说明法律条文核心的惯例,建立面向法律实践的判例分析类教材编写思路[10]。笔者认为,配套的判例分析类教材的编写固然可能减轻授课教师搜索、筛选判例时的工作负担,但是太过依赖教材、照本宣科式的解释和讲授本身就与判例教学法相悖。即便市面上能够出现比现有的部门法案例分析类教材更加符合判例教学法特点的“判例分析类”教材,判例教学资源仍然主要依赖授课教师对司法判决书等未经加工原始材料的筛选和整理,否则,判例教学法将很可能落入案例教学法的窠臼。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在网络公开司法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网站已经运作多年,授课教师从网络获取真实判例素材不再困难。与其寄希望于判例分析类教材的创新,还不如重视提高授课教师本身的教学水平,通过教学示范、研讨会、业务培训等方式促进授课教师的判例筛选和整理能力,由授课教师直接取材、筛选、整理,完成判例资源的准备。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服务于成文法的法教义学模式,催生授课教师纸上谈兵的理论式教学能力,而对实践教学能力为大部分法学教育工作者所匮乏。笔者认为,要使授课教师成为“经验丰富的引导人”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关键是加强教师的司法实践和学习,鼓励授课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司法咨询专家、立法起草专家等社会活动,加强高校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邀请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专业人员参与判例教学课堂,举办司法部门与高校之间的学术沙龙、专业研讨会等,提高判例教学的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
(二)受训学生面临的问题及其克服
对比其传统的讲授教学方法,判例教学法中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迈向主动参与、积极表达意见和反驳对方观点的学习模式,其中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用于课前判例资料熟悉和搜索、课堂深度参与、课后积极思考,学生可能出现缺乏学习动力、对判例驾驭能力不足、相关基础知识不稳固等问题。
除了加强专业基础学习、逐步适应判例教学的实践学习模式外,从教学机制设置的角度可做以下尝试:课程设置上,选择司法实践纠纷比较集中的学科展开教学。各高校对专业必修课的管理一般比较严格,选修课则相对宽松。基于判例教学法“初来乍到”,且考虑到学生的学科基础、学习动力等因素,笔者建议先以中高年级(本科法学大二以上)、实践性明显的选修课实施判例教学法,待其在我国法学教学适用比较成熟后,再纳入必修课教学并变通相关课程设置要求。此外,可以设置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吸引”学生选读开展判例教学的课程。例如,将其作为推荐参与模拟法庭、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或其他专业技术竞技类比赛资格的优先条件,或者适当提高适用判例教学法课程的课程权重系数,提升课程绩点,以此吸引和激励学生修读该课程并为之全力以赴。
(三)判例教学在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体系的融合与推广
必须强调的是,判例教学法只是法学本科教学的诸多教学方法之一,本文写作目的也并非呼吁将判例教学法“独霸天下”而排斥、忽略其他教学方法。事实上,短期内我国成文法传统不可能消融,即便传统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诸多弊病,也必将长期存在于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方法谱系。只是在传统教学方法已经弊端频出且法律职业培养需求日益旺盛的现实情况下,判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的融合能够为法学本科教学带来多元选择和完善空间。
笔者认为,融合推广路径有二:其一,将课程理论部分采用讲授式授课方法,而实践性突出部分采用判例教学方法。例如,笔者所授合同法课程,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涉及合同共通基础知识,可按照传统讲授教学方法合并案例教学方法教学;分论中各个典型合同法律规制的实践性非常突出,可主要采用判例教学方法或者在对各合同具体规则进行理论讲解后嵌入判例教学法。其二,在实践特征比较突出的学科(例如民法、商法、劳动法等)同时开设理论课和判例研习课程,分别侧重理论讲授和判例教学,吸引有浓厚兴趣的学生进一步深入研习部门法运用技巧,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
五、结语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学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11],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也决不能脱离社会实践而进行。判例教学法契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实践性特征,在我国的兴起与勃发是必然趋势。如何在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中对判例教学法进行改良性适用,以符合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和高校教学实际,是法学教育工作者需要不断摸索、践行的学科建设方向。
① 居家开卷考核方式中,学生只需要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试题和提交答案,中途可自由利用各种资料和学习资源答题,但必须签署诚信协议,严禁考生相互之间对试题答案进行任何讨论,一旦违规则将面临取消学位的后果。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第(五)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中提出“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向学生开放。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查和学生能力评价”。
[1] 肖鹏. 判例教学法应⽤初探——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J].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1): 46-48+110.
[2] 舒国滢, 王夏昊. 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3
[3] 李益民. 从美国法学院注重判例教学引发的思考[J].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8(1): 79-81.
[4] 张霁. 简述大陆法系的变革及发展趋势[J]. 法制与社会, 2018(6): 23-24.
[5] 邹育理. 从美国的法律教育谈“判例教学法”[J]. 现代法学, 2000(2): 139-141.
[6] 秦力. 应用型本科法学教育中判例教学法的应用——以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民法实务》课堂为例[J]. 智库时代, 2019(50): 124-125.
[7] 陈金钊. 法学的特点与研究的转向[J]. 求是学刊, 2003(2): 60-67.
[8] 江国华. 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J]. 河北法学, 2012(4): 48-65.
[9] 翟羽艳. 审视与展望:全面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本科考试制度的改革[J]. 大连大学学报, 2020(5): 128-133.
[10]周建勋. 论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及其启示[J].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1(6): 98-104.
[11]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506.
The Necessity to Introduce Case Teaching Method & Its Localization Implication in Law Education
WEI Xu, ZHANG Yanqiong
(School of Humanities&Law,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42, China)
Case teaching method based on cases, emphasizes students’ legal professional skills such as ability to think and analyse, logic thinking, and debating capacity, which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law course teaching methods. It possesses the application values of supplementing the shortages of written law teaching and keeping accordance with law-source developing trends, but put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on teachers and students. It is very necessary for the undergraduate law teaching in China to introduce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law profession training requirements. To realize that, appropriate adjustments shall be in need in training teachers, curriculum design, excitation mechanisms for improving and popularizing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case teaching method; undergraduate law teaching; interaction teaching
G642
A
1009 - 2560(2022)05 - 0062 - 06
2021-12-28
广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一带一路’ 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教育国际化研究”(2020WQYB017)
魏 旭(1981-),女,广东汕头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高校法学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 张文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