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的歧义性
——以布伦塔诺、胡塞尔、齐硕姆的使用为例
2022-03-23梁家荣
梁家荣
(香港中文大学 哲学系, 香港 999077)
意向性是当代哲学的一个热门话题,在欧陆哲学与英美哲学中皆然。自从胡塞尔在1900年发表《逻辑研究》第一卷以来,意向性便一直是现象学意识研究之标志性概念。相对而言,意向性在英美哲学界的传播较晚。首先对之作严肃讨论的应是英国哲学家赖尔 (Gilbert Ryle)。早在1927年,赖尔便在一篇为英伽登 (Roman Ingarden) 1925年出版的《本质性问题》(EssentialeFragen:EinBeitragzumProblemdesWesens) 一书所撰写的书评中简短地介绍了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并指出英伽登受其启发。(1)Gilbert Ryle, “Essentiale Fragen: Ein Beitrag zum Problem des Wesens by Roman Ingarden”, Mind, 1927, 36 (143), pp.366-370.虽然在接下来几年的数篇论文或书评中,赖尔都继续讨论过现象学和意向性(2)Gilbert Ryle, “Sein und Zeit by Martin Heidegger”, Mind, 1929, 38 (151), pp.355-370; Gilbert Ryle, “Are There Propositions?”,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929—1930, 30, pp. 91-126; Gilbert Ryle, “Phenomenology”,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932, Suppl. 11, pp. 68-83.,但真正在英美哲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的却不是赖尔,而是美国哲学家齐硕姆(Roderick M. Chisholm)。正如金在权 (Jaegwon Kim) 为悼念这位前辈兼同事所写的文章中指出的,是齐硕姆在20世纪50—60年代的工作把“意向性难题”引入了分析哲学,以至于今日在心智哲学中已不能回避“意向状态”“意向对象”“意向关系”等术语。(3)Jaegwon Kim, “Chisholm’s Legacy on Intentionality”, Metaphilosophy, 2003, 34 (5), p.650.
随着“意向性”一词的使用范围变得越来越广,其意义也不可避免地变得稀薄和模糊起来,以至于令人开始怀疑不同学者在使用“意向性”时是否在谈论相同的事情。布洛克 (Ned Block) 在发表于1995年的一篇著名论文中提出,“意识”是一个“混杂概念”(mongrel concept):“‘意识’一词意谓 (connote) 数个不同概念,并且指谓 (denote) 数个不同现象。”>(4)Ned Block, “On a Confusion about a Function of Consciousness”,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 1995, 18, p.227.跟“意识”关系密切的“意向性”现时亦同样有歧义性之困扰。有鉴于此,我们将在下文分析三位哲学家对“意向性”之使用,以考察其意义演变与分化。这三位哲学家是布伦塔诺、胡塞尔和齐硕姆,他们在当代意向性观念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无论欧陆或英美哲学家,都公认是布伦塔诺首先将意向性引入当代哲学讨论中。在布伦塔诺的弟子中出色者不少,但若论对后世欧陆哲学的影响,则首推胡塞尔。而在将“意向性”带入英美哲学界主流的学者中,则如上言,以齐硕姆贡献最大。
一
当代哲学中有关意向性的讨论,以布伦塔诺1874年出版的《出自经验立场之心理学》为起点。对此,学界难得毫无异议。布伦塔诺在书中一段被广泛引用的文字中表示:
凡心理现象都以此为刻记,即中世纪学院派所谓对象之意向的(盖即心智上的)内存在 (Inexistenz),我们将称之为关系于一内容、朝向于一客体(于此不要理解为实在性)或内在的对象性,尽管这些表达非全无歧义。(5)③ Franz Brentano, 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 Erster Band, Duncker & Humblot, 1874, S.115.
这段话的脉络可以通过其所处篇章之标题“论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之差别”而清楚地显示出来。布伦塔诺旨在界定心理学之研究对象,为此他试图找出一切心理现象所共有而物理现象所皆缺的特征。虽然布伦塔诺的时代距今不远,他所用的文词亦大致为我们所熟悉,但很多时候他的用法却不尽相同,“物理现象”即其一例。他既非以此词指物理学所研究的现象(如质量、速度等),亦非指平常大众以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如石头、桌子等),而是指感官经验和以之为基础的想象经验之对象,大抵相当于我们所谓的“感觉材料”。概言之,他所谓的“物理现象”乃指眼、耳、鼻、舌、身五官之对象——色、声、香、味、触。(6)参看Franz Brentano, 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 Erster Band, S.104。Oskar Kraus在其所编注的1924年版的《出自经验立场之心理学》中对此有详细讨论,参看Franz Brentano, 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 Erster Band, hrsg. von Oskar Kraus, Felix Meiner, 1924, S.266-268。心理现象(如眼识)与物理现象(如颜色)有何差别?布伦塔诺在书中提出了数个心理现象之特征,上面引文所在的小节专论其一,标题为“刻画心理现象的是关系于一客体”。③从引文可见,虽然此节旨在论述单一特征,但布伦塔诺却使用了多个语词来表述之,包括“对象之意向的内存在”“关系于一内容”“朝向于一客体”“内在的对象性”,而这些表达中的每一个就其本身而言亦“非全无歧义”。如果布伦塔诺这段文字是当代意向性论述之源头,则我们可以说,从起源之初它便溢满支流,充满歧义,布满解读的空间。
学者们根据对上述不同表述之倚重而提出不同的解释。其中,有一些学者把焦点放在“朝向于一客体”这一表述上,提出“布伦塔诺以‘意向性’单纯指意识之朝向于某物”(7)Liliana Albertazzi, Massimo Libardi, and Roberto Poli eds., The School of Franz Brentano, Springer, 1996, p.14.,也就是把“意向性”等同于“对象朝向性”(object-directedness)(8)Dale Jacquette, Alexius Meinong, The Shepherd of Non-being, Springer, 2015, p.8.。于此,我们必须先指出一个重要的区分。如前所讲,上引文字旨在提出一个为一切心理现象所共有的特征,学界现在惯于把上引整段文字旨在表述的心理现象特征称为“意向性”。既然其中包括了“朝向于一客体”这个表述,如果我们以“意向性”一词来意指布伦塔诺于此所欲描述的特征,则似乎可以说“意向性”即等于“对象朝向性”或“客体朝向性”,或至少可以说“朝向性”是对“意向性”的其中一个限定。不过,我们必须注意,这不是布伦塔诺本人对“意向性”之用法。(9)严格而言,布伦塔诺本人在其所发表的作品中从未使用过“意向性”(Intentionalität)这一名词,只是如引文所见使用形容词“意向的”(intentional)。不过,据说其手稿中名词形式最少出现了两次,参看Robin Rollinger, “Brentano’s 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 Its Background and Conception”, Franz Brentano’s Metaphysics and Psychology, Ion Tănăsescu ed., Zeta Books, 2012, p.263。他并没有用此词来意指这里所要展示的心理现象特征,反而是用了相关的形容词于其中一个表述中:“对象之意向的内存在”。(10)另参看Franz Brentano, 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 Erster Band, S.115, S.116, S.118, S.133。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如果“意向性”是指心理现象之特征,则我们可以说心理现象都是“意向的”,而物理现象则不是“意向的”,现在的学者即普遍如此使用此词。但布伦塔诺本人在书中却从来没有把“意向的”用于心理现象。相反,他在上述表达中把“意向的”用于心理现象之对象或客体——或更精确地说,用以表述对象之“内存在”。换言之,在布伦塔诺本人的用法中,“意向的”应为心理对象之描述,而非心理行为之描述,在此义下物理现象就其为心理行为之对象而言也是“意向的”。依此,我们发现了“意向性”的第一则歧义:以今日用法来说,“意向性”指心理现象之特征,其内容为“朝向性”所限定;以布伦塔诺本人的用法来说,“意向性”指心理对象之特征,在此义下“意向性”不同于“朝向性”。
二
另一些学者把焦点放在“内在的对象性”这一表述上,主张“意向的”意义等同于“内在的”,“意向性”等同于“内在性”。(11)参看Tim Crane, “Brentano’s Concept of Intentional Inexistence”, The Austrian Contribution to Analytic Philosophy, Mark Textor ed., Routledge, 2006, p.26; Hamid Taieb, Relational Intentionality: Brentano and the Aristotelian Tradition, Springer, 2018, p.88。必须注意,有些学者同时抱有上述两种看法。相较上一者而言,此看法似乎有一明显的优点,即:“意向的”与“内在的”二词在布伦塔诺那里均用于客体,上面引文的其一表达就是“内在的对象性”。不过,要进一步理解两者之关系,必须先廓清“内在的”之义。我们在上面已经指出,布伦塔诺对很多字词的用法跟我们不尽相同,前面指出了“物理现象”与“意向的”两词之不同,现在“内在的”又是另一例子。自胡塞尔以来,学者惯于把“内在的”理解为在意识或心智之内,而相对地把“超越的”理解为在意识或心智之外。依此,则布伦塔诺言“内在的对象性”,便是主张一切心理对象都是内在于意识或心智的。笔者曾详细考证,布伦塔诺并非以此义使用“内在的”。(12)Ka-wing Leung, “Intra-mental or Intra-cranial? On Brentano’s Concept of Immanent Object”,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21, 29, pp.1039-1059.他在《出自经验立场之心理学》一书中,在“对象”或“对象性”之前冠上“内在的”一词,是为了区别“对象”一词之平常义与他自己所使用的意义。(13)参看Franz Brentano, Wahrheit und Evidenz, hrsg. von Oskar Kraus, Felix Meiner, 1930, S.87-88。换言之,“对象”也是另一个在布伦塔诺那里用法跟我们有别的字词,而要明白他所谓的“内在的”之义又必先理解他所谓的“对象”之义。
对于布伦塔诺所谓的“对象”之义,他在上引段落中其实已经有所透露,只是学者一般都未加留意而已。“我们将称之为关系于一内容、朝向于一客体(于此不要理解为实在性)或内在的对象性”(14)Franz Brentano, 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 Erster Band, Duncker & Humblot, 1874, S.115.,对于这段话,学者一般将之解释为包括对有关心理现象特征(即俗称“意向性”之特性)的三个表述,即:(1)关系于一内容;(2)朝向于一客体;(3)内在的对象性。但这并非其唯一解读方式,我们亦可将之解释为只包括两个表述,即:(1)关系于一内容;(2)朝向于一客体或内在的对象性。(15)这样解读的学者例如:Marvin Farber, The Foundation of Phenomenology: Edmund Husserl and the Quest for a Rigorous Science of Philosophy, third edition,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68, p.12; Liliana Albertazzi, Immanent Realism: An Introduction to Brentano, Springer, 2006, p.109。后一解读最少在两点上优于前者。第一,它维持了不同表达之间在结构上的平衡:“关系于”对应“朝向于”,而“内容”对应“客体”。第二,它显示了“内在的对象性”这一表达其实是对“客体”一词之注释。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客体”一词,布伦塔诺自己在上引短短的一句话中其实已经作了两个自注:(1)在括号之内的“于此不要理解为实在性”;(2) “内在的对象性”。为什么他在一句话之中竟然要对“客体”这一平常术语加入两个自注呢?原因无非是他自知对此词之使用与流俗不同容易引起误解。
在布伦塔诺书中,Gegenstand与Objekt两词没有明显的意义差别。我们将前者翻译为“对象”,将后者译为“客体”,但英语没有两词之便,只能一概翻译为object。以今日英语用法而言,object相当于entity,皆指客观实在的东西。(16)参看A. D. Smith,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to Husserl and the Cartesian Meditations, Routledge, 2003, p.33。从布伦塔诺的论述看来,其时德语用法亦如此,因此他在“客体”一词后面加上括号内的按语,谓“于此不要理解为实在性”,其目的即在于告诉读者他所谓“客体”不同于日常之义。然则他以何义使用此词?我们可从他附于“意向的内存在”一词之脚注中取得线索:“他们也使用此表达‘对象地(客体地)是在某东西中’(gegenständlich [objective] in etwas sein),如果我们今天想采用之,则反而会被以为是标示精神以外的现实存在。”(17)Franz Brentano, 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 Erster Band, Duncker & Humblot, 1874, S.115, n.2.这里所谓“他们”自然也是指“中世纪学院派”。布伦塔诺想指出,在他们的用法下“意向的内存在”与“对象地是在”两术语意义相等。但使用后者却易生误解,会被以为是指“精神以外的现实存在”。何以有此误解?无非是因为这是objective一词当时的常用义,按此义翻译为中文即“客观地是在”。
与其常用义相对的是此词在中世纪学院派中的意义,其实object或Objekt原来就是拉丁文,于中世纪学院派的论述中始成为哲学术语,所以此义亦可谓其本义。当布伦塔诺言“对象”或“客体”时,他所用的正是中世纪的意义。他在“客体”一词后自注“于此不要理解为实在性”“内在的对象性”,都是为了表明他用的不是当时的通用义。object之中世纪义其实就是其字面义,意指“处于对面者”,中文翻译为“对象”甚得其义。此词最初出现于亚里士多德的灵魂论,灵魂的不同资能各有其相应的适用之境,称为其“对象”(18)参看梁家荣:《布伦塔诺的亚里士多德与中世纪的对象概念》,《哲学研究》,2019年第2期,第90-98页。,例如:视觉对颜色、听觉对声音。相反来说,即使声音是客观存在者,但它不会激发视觉能力产生视觉行为,故此不是视觉对象。由此可见“对象”之今义(客观存在者)与中世纪义之区别。布伦塔诺用“内在的对象性”一词来表达中世纪的意义,他所谓“内在的”与胡塞尔所谓“内在的”意义并不相同,很多读者(包括他的学生)由于不谙中世纪哲学,往往误解其意。他用“内在的”一词只是想表达心理行为与对象之间有某种内在的关系,类似于文法上所谓“内在的宾语”(internal accusative),并非谓对象仅存在于意识流之内,或仅是子虚乌有之物。
三
如上所言,布伦塔诺以“关系于一客体”“朝向于一客体”来表述现时学者称为“意向性”之心理现象特征。既然布伦塔诺对“对象”或“客体”之理解与时人不同,则他对“朝向于一客体”之理解自然也跟时人有别。由此我们发现了“意向性”的第二层歧义。如果我们跟从现时一般用法以“意向性”指心理现象之特征,则对于“关系于一客体”或“朝向于一客体”这些涉及“客体”一词之限定,可依“客体”(Objekt) 之今义与中世纪义区分为两义的“意向性”。今天的学者一般把“客体”理解为客观存在的东西,依此义言则“意向性”作为“关系于一客体”便被理解为心智或意识与外在世界之关系。现今英美哲学界普遍作此解,例如塞尔 (John Searle) 谓:“依流行用法,‘意向性’一词意指彼心智特性,心智借之朝向或关于世界中的客体与事态。”(19)John Searle, “Intentionality (1)”, A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Mind, Samuel Guttenplan ed., Blackwell, 1994, p.379. 另参看John McDowell, “Sellars on Perceptual Experience”,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88, 95 (9), p.431。依中世纪义而言,则所谓“关系于一客体”并非指心理现象与外界的外在关系,而是对心理能力实行情状之描述。
最后,让我们对“意向的内存在”一语稍加解说。如上所言,布伦塔诺在脚注中指出,在中世纪的意义下,它与“对象地(客体地)是在某东西中”。这是一则很重要的线索。“内存在”这个译法非常容易引起误解,其实在布伦塔诺的用法下,In-existenz即In-esse(是在),“存在”的前缀In并非指“内”而是指“在”。因此,整个术语更恰当的译法为“意向的存在在”,与“对象地是在”相应。“意向的”借自中世纪术语。布伦塔诺在一则脚注中提及托马斯·阿奎那(20)Franz Brentano, 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 Erster Band, Duncker & Humblot, 1874, S.115-116, n.3.,我们可借助其文本来说明此词之义。托马斯在其《亚里士多德论灵魂评注》第二卷中云:“在可感物事中,形式具有自然是有 (esse naturale),而在感官中则具有意向的和精神的是有 (esse intentionale et spirituale)。”(21)Thomas Aquinas, Sentencia libri de anima, Commissio Leonina, 1984, Ⅱ.24, p.169.此语之脉络是亚氏的感性认知学说。亚氏认为可感物事由形式和质料合成,五官通过摄纳其形式认识之。托马斯以“自然是有”与“意向的是有”两术语来区分形式“是在”之两义,前者指其是在实物中 (esse in re),后者指其是在感官中 (esse in sensu)。布伦塔诺借用了“意向的”一词,同样为了区分“存在在”之两义。其实,我们平常言“存在在”原来就有此两义,只不过少有对之明确区分者。一者如“大熊猫存在在四川”,这是空间义的“存在在”;另一者如“孔子一直存在在朱熹心中”,这时“存在在”不是空间义,不是说孔子在空间上藏在朱熹的脑袋里,而是说孔子无时无刻都是在朱熹的思想中。布伦塔诺所谓“意向的”即旨在标示对象“存在在”或“是在”心理现象中之义。必须再次强调,他所用之义与现在流行之义不同,不能解作“朝向于”。
四
胡塞尔与其师对“意向性”之理解有别,从两人对布伦塔诺的贡献之评价已可见端倪。在布伦塔诺本人看来,“意向的存在在”之说不但见于中世纪学院派,实还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他自己只是继承者;但在胡塞尔看来,其师却是意向性之“发明者”。(22)例如:Edmund Husserl, Cartesianische Meditationen und Pariser Vorträge, 2. Auflage, Martinus Nijhoff, 1963, S.79。两人在这点上的分歧,归根究底出于他们对“意向性”一词之理解有异。
查实,以“意向性”的现今用法即以之指意识行为之特征而论,胡塞尔才是真正的发明者。从《逻辑研究》开始,胡塞尔便以“对象朝向性”来限定“意向性”之义,并将之视为意识行为之特征。(23)参看Herbert Spiegelberg, The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 third edition, Martinus Nijhoff, 1982, p.97。但必须指出,“意向的”一词在胡塞尔的论述中由始至终都存在着歧义。一方面,他在《逻辑研究》中明确表示“意向的”乃用以指一类体验之特征:“Intentional此限定语指我们将要界定的体验组所共有的本质性格,即意向之特性,以表象方式或任一类似方式关系于一对象性东西。”(24)⑥⑦⑧⑨ Edmund 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Martinus Nijhoff, 1984, S.392; S.353; S.15; S.387; S.361.句中“关系于一对象性东西”一语显然源自布伦塔诺,但胡塞尔以此语来限定“意向之特性”,则已经脱离了其师的用法,而与现今通行用法无异。在此用法下“意向的”义同“朝向对象的”。⑥据此,我们可以就“意向性”一词之义在他们之间划一条分界线:布伦塔诺的用法仍可归入中世纪,胡塞尔才开启了其当代意义。但另一方面,胡塞尔在书中却没有严格跟从他自己上述的界定。他把“意向的”亦用在“对象”之上,甚至此词其一最早用例即如此。⑦显然,“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不得在相同意义下称为“意向的”。前一用法等同于“朝向对象的”,而后一义则义同“所意向的”(intendierte)⑧,即指朝向之所朝向。由此我们看到胡塞尔对布伦塔诺之继承。“意向对象”之所以为“意向的”,并非因为它“关系于一客体”(“意向性”今义),而是因为它在意向的意义下“是在”意识行为之中。⑨正如布伦塔诺与他所继承的中世纪学院派那样,胡塞尔也区分了两个意义的“是在”(In-Sein),一者他叫作“实质的 (reell) 意义”,另一者为“意向的意义”。
必须指出,尽管“意向性”在胡塞尔中已有“对象朝向性”之义,但胡塞尔对意向性之理解却仍有别于现今英美哲学家(如上述的塞尔)。究其原因,乃由于胡塞尔对“对象”之理解跟他们不同。如上所言,“对象”一词有中世纪义(即其本义)与今义之别,跟布伦塔诺一样,胡塞尔倾向前者,他所谓“对象”不是指客观存在者而仅指意向之所向。因此,“意向性”作为“朝向于对象”在胡塞尔那里便不是指意识与外界事物之关系,而是“表达了意识之基本特性”。(25)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Martinus Nijhoff, 1977, S.337.他一再强调,意向性是意识之“内部特性”“本质规定性”(26)Edmund 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Martinus Nijhoff, 1984, S.382.或“本质属性”(27)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Martinus Nijhoff, 1977, S.74.,而不是两样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既不是某一心理事件与某一实在事物间之关系,也不是同在意识内的两样东西间之心理联结。(28)参看Edmund 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S.385; 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S.74。抑且,由于“意向性”乃指意识本身之内在特性,意向对象之现实存在与否,对其本质不会有任何影响。换言之,意向关系不以外在事物之客观存在为条件。如此看来,所谓“意向关系”与其说是“关系”,不如说是意识之“内部结构”。(29)Martin Heidegger, Prolegomena zur Geschichte des Zeitbegriffs, 3. Auflage, Klostermann, 1994, S.36.
五
现时英美心智哲学界流行一个专有名词,叫作“布伦塔诺论旨”(Brentano’s Thesis),用以标示此主张:意向性为心智界之印记 (the mark of the mental),能用以区别心理和物理二界。设立此词的是齐硕姆,他在一篇发表于1952年的论文中说:“布伦塔诺在一众所周知的段落中写道,意向性是特有于心理现象的。……因此,意向性给我们提供了心智界或心理界之判准。”(30)Roderick Chisholm, “Intentionality and the Theory of Signs”, Philosophical Studies, 1952, 3 (4), p.56.齐硕姆以布伦塔诺命名,大概因为他视布伦塔诺为最先提出者。上文已指出,布伦塔诺本人其实没有用“意向性”来标示心理现象之特征。即使我们跟从现时用法,则仍须视乎齐硕姆以何义言“意向性”,才可决定其设立的论旨是否名实相符。如上所言,“对象”有两义,因此“意向性”也有两义。本节将指出,在齐硕姆手上“意向性”又获得了新的意义。他在同一篇文章中这样描述“布伦塔诺论旨”:
最清楚展示其论旨的心理现象,是所谓心理态度,例如:相信、意欲、希望、愿望等。当他说,它们以“意向的内存在”为印记时,他指这一事实:就算那些据称为它们所具有的对象不存在,称这些态度具有对象亦可为真话。(31)Roderick Chisholm, “Intentionality and the Theory of Signs”, Philosophical Studies, 1952, 3 (4), p.56;另参看Roderick Chisholm, Perceiving: A Philosophical Stud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57, p.169。
平常我们说“甲是百万富翁”,则仅当他的百万家财实际上存在时,我们所言才是真话。但如果我们说“甲希望自己是百万富翁”,则纵使百万家财实际上不存在,我们所言亦可为真话。甲尽可希望,但其希望不一定成真。不但“希望”一词出现之语句如此,“相信”“意欲”“愿望”等词亦如此。罗素在一篇刊于1919年的文章中设立了“命题态度”(propositional attitude) 这个术语,来总括这些语词之使用。(32)Bertrand Russell, “On Propositions: What They Are and How They Mea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919, Suppl. 2, p.30.齐硕姆所谓“心理态度”即相当于“命题态度”,他在上引段落中做了一件意义非常深远的事情:通过以“心理态度”来解释“意向的内存在”之义,他把自英美语言分析哲学传统内所产生的问题嫁接到了布伦塔诺的学说之上。
齐硕姆的嫁接有一个显而易见的毛病:尽管英美传统所谓“命题态度”可归为心理现象,但布伦塔诺所谓“心理现象”却非尽是命题态度。齐硕姆以“命题态度”来解释布伦塔诺所谓“意向的内存在”,其结果是造成了“意向性”意义的又一次转化。意向性在布伦塔诺那里是对象“存在在”心理行为之义理,在胡塞尔那里是意识之本质结构,到了齐硕姆手上则变为某类语句之逻辑特性。“意向的”一词在布伦塔诺那里首先用于对象,胡塞尔始用于心理行为,而到了齐硕姆则转而用于“陈述”“动词”(33)Roderick Chisholm, “Intentionality and the Theory of Signs”, Philosophical Studies, 1952, 3 (4), p.57.或“语言之使用”(34)④ Roderick Chisholm, “Sentences about Believing”,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955—1956, New Series, 56, p.125; p.129.。丹尼特对齐硕姆所做的转向有这样的描述:“在1950年代,齐硕姆复活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概念,并且将之转化为一种语言特征:我们典型用来谈论心智事件之语句,具有一定的逻辑独特性。”(35)Daniel Dennett, “Current Issues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978, 15 (4), p.257.齐硕姆确实在英美学界“复活”了“意向性”,但他所呈现的布伦塔诺却是一幅扭曲的图像,他言下的“意向性”已经历了一次“语言学的转向”。
对于他所呈现的布伦塔诺图像,已然经过语言分析之折射,齐硕姆本人其实也直认不违,他将之称为“语言学版本的布伦塔诺论旨”(36)② Roderick Chisholm, “Sentences about Believing”,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955—1956, New Series, 56, p.125; p.129.。在他所使用的意义下,“意向性”已经不单纯指“朝向于对象”,而是等同于“意涵性”(intensionality)。(37)“Intension”一般翻译为“内涵”,笔者翻译为“意涵”,旨在对应“意向”一词。他先是误解了“意向性”在布伦塔诺那里的意义,将之把握为命题态度之特性,继而则借助卡尔纳普在试图证立“外延性论旨”时对外延语句和意涵语句所做之区分,来规限表达心理态度之“意向语句”,由此导致了“意向性”和“意涵性”两词之混淆以至混同。为了能严格界定意向语句,亦即表达心理态度之语句,齐硕姆提出了三个判准。(38)参看Roderick Chisholm, “Sentences about Believing”,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955—1956, New Series, 56, pp.126-129; Roderick Chisholm, Perceiving: A Philosophical Study, Cornell University, 1957, pp.170-171。在这些所谓“意向性判准”中,有两个其实正相当于外延性条件之否定,例如共指称表达之互换性原则之失效。非外延性又可称为“意涵性”,故此齐硕姆所提出的意向性判准的其中两个跟逻辑学上的意涵性判准完全相同。(39)参看James W. Cornman, “Intentionality and Intensionality”,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962, 12 (46), pp. 44-52。英语中“意向性”和“意涵性”只有一个字母之差,由此导致了塞尔所谓的“当代哲学其一最周遍的混乱”(40)John Searle, Intentionality: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3, p.24.。但正如塞尔极力强调的,两者绝非同一回事。齐硕姆以“意向语句”来意指表达心理现象之语句,但意涵语句却不只是意向语句,还包括其他语句例如模态语句。上文已指出,塞尔对“意向性”之理解其实有别于布伦塔诺与胡塞尔。现在则可见,齐硕姆之理解又不同于他们。换言之,在英美哲学内部亦至少有两义的“意向性”。
六
当代意向性思想的发展史可以不同学者对布伦塔诺的不同解释为纲领。如果说欧陆学界以胡塞尔的解释为主导,则英美学界可说为齐硕姆所引领。依照布伦塔诺的用法,“意向性”应指心理现象之对象在意向的意义下(相对在物理的意义下)存在在心理现象中。但在胡塞尔的理解下,“意向性”则转而等同于“对象朝向性”,指意识行为之特征。在齐硕姆之理解下,则“意向性”更变而等同于“意涵性”,指某类语句之逻辑特征。由于齐硕姆之影响力,其后英美哲学家在谈到“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时,几乎都是指齐硕姆的意向性。例如,奎因便这样说:“学院派的用词‘意向的’,在跟命题态度动词和前已探讨的那类相关的动词之联系下,为布伦塔诺所复活。”(41)Willard V. O. Quine, Word & Object, MIT Press, 1960, p.219.从其把“意向的”与命题态度联系起来,并将之关联于某类“动词”,可见奎因的理解乃来自齐硕姆,而非布伦塔诺本人。齐硕姆原来意在论证,意向语句不可能被重写或翻译为不带有意向表达之语句,他视此为“布伦塔诺论旨”之本旨。(42)Roderick Chisholm, “Intentionality and the Theory of Signs”, Philosophical Studies, 1952, 3 (4), p.59.如果他是对的,那么外延性论旨就是不成立的。但后来在齐硕姆语言学转向之基础上,意向性在英美学界却又经历了另一次转向。这次转向主要发生在心智哲学界,学者将齐硕姆对意向语句之讨论理解为一种反物理主义论证,主张心理现象最终不能还原为物理现象。(43)齐硕姆对意向语句与外延语句之区分,其实不能直接用于心理界和物理界之区分。参看William Lycan, “On ‘Intentionality’ and the Psychological”,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969, 6 (4), pp. 305-311。正是在此意义下,普特南有名言谓:“意向性不会被还原,不会跑掉。”(44)Hilary Putnam, Representation and Reality, MIT Press, 1988, p.1.面对“意向性”意义之不断演变与分化,现在似乎已经有必要反省一下,其分化诸义只是出于偶然抑或有某种内在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