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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吉林白城为例

2022-03-23邵会明陈春宇赵海光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12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金融机构信用

邵会明 陈春宇 赵海光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吉林白城 137000)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是党中央在乡村振兴工作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业基础好、农村环境美、农民兜里富”也是二十大描绘出的新农村画像。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农村地区的经济环境日益改善,与城市间的距离也在逐步缩短。而好的经济环境是离不开金融支持的,正是因为金融“活水”的注入,让信用成了农村地区的“硬通货”。农民凭借自身的信用值,“乘东风、借外力、引活水”,使得农村的诚信氛围也日渐浓厚。农村良好的诚信环境、农民提升的诚信意识、农户积极主动还款的诚信行为,为农村的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构筑起持续有力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撑。

一、白城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开展背景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白城市人口中,城镇人口844632人,占全市人口的比重(城镇化率)为54.44%;乡村人口为706746人,占比45.56%,农业生产条件得天独厚,是吉林省的务农大市。(数据来源:白城市统计局《白城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一号)》)

人民银行白城中支在原信用户、信用村评定工作继续开展的前提下,在全辖推广以信用示范村为依托的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白城模式”。督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的开展力度,确保户户建档、村村覆盖、实现应评尽评。随着信用评定工作标准的完善,评定工作机制的健全,评定全过程的公开透明,评定结果的公告公示,使得我市的“三信评定”工作得到了大规模的推广。

一是各涉农金融机构提前谋划,认真借鉴其他地区“三信评定”的成功经验,把“三信评定”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评定一个,成功一个。二是重视评定建档率,已完成创建工作的金融机构为了巩固评定成果,不断优化信用环境,严防不良贷款反弹,对信用评定的年审率做出了明确要求。要确保已评定信用主体的年审率达到100%。三是白城中支督导金融机构正确把握国家信贷政策,用好用活货币政策,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贯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始终。在加大信贷投入上,鼓励增加对农村信用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已评定的信用主体,各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扶持,在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在创新金融产品方面,可以依据当地农户产业结构特点、贷款期限需求,有针对性的做好市场细分和产品研发,扩大涉农贷款种类,丰富贷款产品,适当增加小额信用放款比例,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联合担保公司、合作社等机构进行担保或方案授信等多种贷款模式,确保金融“活水”源头旺,农户心里亮堂堂。

二、白城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短板及不足

(一)工作责任重叠、政府参与程度不深、主体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不畅

人民银行、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三方在开展农户征信工作时责任划分不清,从而导致信用评定工作难以有序开展。此外在日常推动工作过程中,政府各部门业绩考评指标不尽相同,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一,受考核指标等因素的影响,各部门在参与主动性、推动积极性、互动合作性上有所欠缺,致使工作推着干、结果等着看。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存在壁垒,部门之间的联动仅仅限于发文、安排部署等务虚工作,并没有深入积极去研究探索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仅限于做好“规定动作”,所以很难突破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导致难以形成合力推动信用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信用采集存在一定难度、配套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目前,农户的信息采集更多的是依靠各涉农金融机构农村网点,由客户经理上门采集农户信息,通过本机构信贷部门审核,并且信息更新速度取决于业务更新速度。但是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导致采集的农户信息资源分散、重复采集、数量多,采集难度大。此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由于风险偏好和贷款成本控制,许多优惠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即便是对于“信用户”,也有可能存在贷款利息高,需要抵押物,授信额度低等情况。

(三)农村信用体系运行缺乏法律保障、信用联合惩戒标准尚未统一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农户的信息归集与管理等进行明文规定。实际工作中,很难按照现有的法律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定性,此外,涉贷农户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的监督和管理,导致有许多不诚信的行为发生。各相关部门对失信行为大多是以道德范畴的指责为主,即便部分地区已联合相关部门签署了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但相应的惩戒措施并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失信人的根本利益并未因失信而受到任何影响,使得许多农户违法成本低,进而形成“人人喊打却无人动手”的尴尬局面,也就造成了农户“不考虑、不害怕、不计后果”,诚信失信一个样,还款与否一个样,久而久之,也就失去了诚信意识,同时也影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广和信用评级工作的开展。

(四)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有待完善、评级结果共享较难

一方面,我国涉农信用信息主要存在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信用信息普遍存在“不愿、不敢、不能”共享的问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政府各自有着不同的数据偏好,不同的数据库、不同的数据类型、不同的数据接口,这就使得数据更难以整合、互通、互联。这也严重阻碍了数据开放共享,导致一个个数据孤岛的产生,难以更深层次的开发和挖掘出数据价值。

三、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首先,人民银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各个部门要明确角色定位,进一步厘清本部门的职责边界,就共同问题要形成统一口径,形成常态化议事机制,联合下发制定的规范性指导文件,推动“三信评定”及信用村授牌等工作,着力实现农村地区信用评级全覆盖。其次,各级政府部门要强化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重要性的认识,以政府部门为主体依托,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主体工作目标与参与主体责任,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落实并细化,加强部门协调,发挥政府及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再次,要完善考核机制。地方政府要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涉农相关部门评价考核,并明确工作任务,发挥政府的权威性整合各种资源,打破信息孤岛壁垒,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畅通政府、银行、税务、市监等监管部门的数据,真正做到“让数据跑路,让信息共享”。最后,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完善联合惩戒的法律规范和激励约束机制、政策扶持奖补等机制,营造“守信一路畅通,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

(二)政策保障到位,关于农村信用体系及建设的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发挥部门合力

金融机构要多联合市监局、法院、税务等部门,立足本部门的法律法规依据,联合制裁各种不良信用行为,将农户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各类不良信息及时采集到农户信息数据库,并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使农户对信用评价由意识到转为重视到,从而推动农户从被动加入转为主动参与。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账户,由政府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放款,如若贷款发生损失的,银行可以按照约定,扣除相应比例的保证金,这样就由银行单方面承担风险转为政府银行共担风险。也可探索由政府引导建立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农村小微经济体、农牧户贷款提供担保,解决涉农贷款抵押担保难题,减轻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化解压力。

(三)信用立法不能缺失

信用立法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根基,是探索信用建设道路上的指南。反观我国目前的法律目录中,似乎没有与之匹配的法律条文能够指导或规范对应的信用行为,确保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只有立法到位,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们有依据,有判断,才能够充分保护银行等债券人方面的利益,从而对失信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减少贷款的损失,同时也约束了债务人的行为,提高了其失信违约成本,只有债务的双方都能通过立法使其相互之间有约束、有保障,才能更好的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持续的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

一是不断完善全市农户信用信息数据服务功能,依托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的查询功能,为金融机构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二是建立乡(镇)、村两级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和评定组织。挑选能力强、坚持原则的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定人员,保证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的真实性。三是对农户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农户的贷款信息、担保信息、民间借贷信息由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负责录入农户信息数据库,做到实时更新管理。四是建立信贷信息定期核对制度。建议县乡两级政府部门择优选择当地分支机构较多的涉农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挥金融机构点多面广和县乡政府熟悉当地实情的优势,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动态、完整。

(五)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各类涉农、惠农、助农等金融政策,财政政策要充分结合并运用到实际的贷款发放中。不断完善财政贴息,惠农免息、财政奖励等各项利好的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政府部门的信用白名单对名单内的主体在接受公共服务时,实行“绿色通道”办理、税率优惠、手续减免、快速办理等多方位的优惠措施,充分调动了信用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平台有统一的标准

可以由由地方政府牵头,各个涉农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在合作共赢的前提下创建统一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平台系统。在解决好各金融机构客户冲突的前提下,加密整合各涉农金融机构收集到的农牧户及涉农企业信息,深度挖掘大数据的价值,并依据各家金融机构的客户偏好的风险偏好有针对性的建立评级标准和评级模块,为收集到的农牧户进行评级,同时为每家涉农金融机构设置用户,方便各涉农金融机构共享资源,实现信息使用效率最大化,同时还可避免各机构叠加授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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