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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改革:基层视角

2022-03-23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12期
关键词:农信社股东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中国人民银行松原市中心支行,吉林松原 138000)

一、地方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特点

(一)建立以公司章程为统领性制度安排的治理架构

各机构均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内的“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成员提名选举办法、议事规则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各治理主体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履职,相互合作,共同推动机构经营发展。

(二)股权结构实现多元化

机构股东类型涵盖地方政府及关联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和内部职工等。从产权结构看,资本构成多数具有本土化特点,但近年个别机构开始出现异地资本。分机构看①数据来源:松原市各法人金融机构。:(1)城商行股东以民营企业为主(占比70.4%),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小(占比1.9%),市县区财政部门(合计持股27.7%),虽然企业股东总比例高,但单一企业股东持股比例小,地方政府具有实际控制权。(2)农商行以民营企业股为主(占比50%),其中有半数为外地企业,外部自然人持股比例次之(占比29.2%),吸收内部职工参股(占比12.8%)。(3)农信社个人股占绝对主导地位(占比99%以上),股东数量众多,股权过于分散。(4)村镇银行股东类型为城商行、民营企业和外部自然人,股东数量较少,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相对均衡,发起人为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化

吉林银行借助外部管理咨询机构对发展战略、公司治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和重新设计,治理制度体系得到一定完善、优化。九台农商行“三会一层”运作程序相对规范,领导层实行年薪制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在辖区率先开展对董监高的履职评价。三家村镇银行与股东保持良好关系,注重资本的内源性积累,开业10年来多次用留存利润转增资本或由发起行直接增资。

二、地方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缺陷

(一)农信社股权分散、存款化股金、权力错配等问题严重

辖区农信社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过小,股权高度分散,直接导致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不高;从实质来看,农信社现有的多数“投资股”实为存款化股金,股东实为存款人,不考虑农信社是否盈利,每年均要求农信社比照定期存款利率支付“股息”。除股权问题外,省农信社体制在产权关系上存在“双向委托代理”等悖论,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行业服务多种职能与角色存在冲突。省内法人行(社)与省农信社的关系未能理顺,权力倒置,缺乏法理依据。省农信社既管人又管业务,既管理又服务,直接削弱了法人行(社)的经营独立性。

(二)地方政府、大股东不当干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问题突出

长期以来,国内不少地方政府以集中持有国有股份、通过地方财政部门直接持股等方式主导着中小银行的控制权。由于地方政府集公共管理职能、监督职能及出资人职能于一身,治理目标具有多重性,容易导致“政监资不分”,治理效率大打折扣。近年,一些企业集团通过控股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操纵和掏空机构,向自身输送巨额利益,最终引发企业集团和受控银行双危机,如华信系、安邦系、明天系危机事件等。

(三)治理主体职能界限模糊,履职错位

从形式上看,辖区城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都存在董事会、监事会例会次数少于法定要求、应审议事项未上会,非执行董事不董事,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不足、不发表否定意见等问题,部分村镇银行监事长直接分管发展类业务;机构普遍以党委会、班子成员会的形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及日常经营事务;部分小银行“人治”色彩较浓,银行重大经营决策实际由董事长一人把控。这些情况深层反映了治理主体职能界限模糊、履职错位,引入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和实际作用尚未真正体现。

(四)绩效考核重规模效益,轻风险合规

辖区地方法人银行绩效考核普遍过于强调发展规模、效益,对风险合规重视不够,如绩效考核设置的相关指标不全、不细,权重不足40%,看重存款规模、贷款任务、发卡数量等指标。存款立行,不惜抬高资金成本和社会融资成本,扩充负债规模。回溯各机构出险问题的决策、审批过程记录,决策表面高度团结统一,实则集体失职。农信系统信贷风险暴露,从管理层到经办人员相关责任人数量众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和扣回难以执行。

(五)信息披露不足,缺少外部市场约束

从辖区看,城商行、村镇银行能够按监管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农商行、农信社信息披露工作缺失。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已经披露信息的机构,会计财务信息真实性、充分性不足,选择性信息披露;农信社由于风险问题严重不敢对外披露,村镇银行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意识不足等。信息披露不足,造成利益相关者对机构缺少了解,也无法有效监督,进而缺少认同感,严重时还会出现信任危机。外部审计质量参差不齐,审计过程走过场,未能发挥外部审计监督作用;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意识仍待强化,申诉救济机制尚需健全。

三、地方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对经营的影响

(一)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影响

从金融机构评级结果来看,辖区农信社高风险机构数量最多,风险最为严重。究其原因,东北地区整体经济下行、农业天然弱质是外因,公司治理严重缺陷是根本原因。仅靠机构自身和常规手段已无法化解农信社的严重风险。日后,在银保监部门、省政府及省联社的主导下,希望通过将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的方式,化解包袱和风险。

(二)对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农商行公司治理形式逐渐完善,但农信社时期的一些弊病未根本消除。信用风险防控基础仍不稳固,加之贷款质量及风险抵补能力指标波动较大,信用风险再次承压。一是受股东关联交易影响,存在大额信用风险隐患。二是股东分红压力大,存款化股金烙印仍在。三是服务“三农”专注度有减弱趋势。

(三)对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地方政府作为城商行的股东和行政管理者,在化解城商行历史包袱和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带动存贷款业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地方政府干预、大股东占款以及银行内部管理粗放,也使得城商行经营管理不规范和信用风险隐患较大。同时,现有的人员素质、专业能力难以胜任快速扩张的业务发展需求。在银保监和人民银行的风险提示和督导下,城商行已经开始控制并逐渐压缩同业规模,但存量规模仍然较大。

(四)对村镇银行经营的影响

村镇银行成立以来,秉承小而专的理念,利益相关方能够和谐相处,公司治理运作简洁实用。但村镇银行正在经历着“十年之痒”,贷款质量、利润等指标有所承压,个别机构风险波动较大。而且,随着业务规模的做大、网点与员工数量的扩充,村镇银行正在面临发展转型问题,包括业务转型和公司治理转型。多年来经营的主要盈利来源--小微、“三农”贷款客户拓展面临瓶颈,受经济下行和疫情冲击叠加影响,存量信用风险管控难上加难,吸收的存款资金出现闲置。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股权结构,把好股东准入关

地方中小银行应完善股权结构和规范股东行为,真正解决股东“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具体包括:建立健全适当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形成有效的股权制衡机制;机构自身、监管者加强对股东资质审查,强化穿透式管理;严格识别并限制入股动机不纯的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入股、虚假出资,探索不合格股东退出机制。

(二)厘清政银边界,维护自主经营权

一是合理控制政府持股比例,对干预多、治理差的政府控股银行,稀释或清退政府持股,从持股比例上弱化政府控制权,交由专业股东治理。二是厘清政银边界。政府带头遵守市场规律,维护银行自主经营权,激发银行市场主体活力。三是严格规范举债行为,强化预算硬约束,防止隐性债务向地方银行转嫁。四是深化经济和财税体制改革,消除通过干预银行调度资金填补政府财力缺口的现实基础。

(三)尽责履职,实现公司治理“形神俱备”

“先易后难”“先形式后实质”规范地方中小法人银行公司治理履职。可先从程序上保证“三会一层”治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范,包括权利义务边界、会议程序、应审议议题范围等,使各治理主体和人员熟悉履职相关规定、流程和具体内容,培养规范的履职习惯。

(四)规范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力

地方中小银行需要转变理念,通过逐步规范信息披露,配以完善、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切实提升披露信息的质量,保证真实、及时、完整,保障利益相关者知情权,同时通过信息披露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更好地约束银行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纪律,促进中小银行机构优胜劣汰。

(五)强化担当,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金融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中小银行定位特点和公司治理的差异性,推动中小银行构建简约高效的治理架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授权体系,形成兼顾效率与制衡的运营机制,实现公司治理从形到神、从量到质的提升。基层管理部门主抓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加强穿透监管,指导和监督地方中小银行打牢公司治理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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