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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二重性视角下“村改居”社区乡村结构再生产
——基于陕西省L社区的分析

2022-03-23方丽婷

社科纵横 2022年6期
关键词:村改居规则居民

贺 芒 方丽婷

(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重庆 400044)

一、问题的提出

几十年来,独具中国特色的“造城运动”和“时空移民”[1]的城乡互动实践如火如荼地在城乡边界展开,产生了大量“村转小区化”的新聚居区[2]。作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实现手段,“村改居”社区已在当前呈现出波浪式、常态化的发展态势[3]。当今我国仍处在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加之《“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中提出要“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因此未来“村改居”社区还会持续增加。虽然“村改居”社区的建设与发展的确加快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步伐,但正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混乱”[4]。在这场被按下加速键的巨变当中,“村改居”社区面临着传统治理资源流失[5]、社区治理能力欠缺[6]、社会关系网络消散[7]、居民自治能力弱、传统生活秩序失序[8]、共同体关联发生断裂[9]等诸多困境,对基层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村改居”社区虽然实现了空间上的现代化改造,但是乡村结构依然留存在现代化的生活空间中,内含于居民的日常行为里。实践发现,诚然乡村结构与现代治理空间中存在的张力使其呈现出约束性,但也存在使动性,能够再生产出促进“村改居”社区实现治理有效的资源和规则。因此若无视“村改居”社区亦城亦乡的特质,强行嵌套现代城市社区治理模式难以实现有效治理,对传统和乡村社会资本的忽视与偏见也会成为阻碍进一步社区建设的思维困境[10]。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如何正确看待以及利用留存的乡村结构进行再造与重塑,发挥行动主体的能动性,使其转换成有效的治理资源与规则,是实现社区治理的良性循环与长治久安的题中之义。基于此,本文引入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选取陕西省XA市较为典型的“村改居”社区——L社区为例,具体阐述乡村结构存在的约束性与使动性,以及如何在与行动主体的互动互构中实现资源再造和规则重塑,以期对现有“村改居”社区治理及基层治理创新提供经验思考。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村改居”社区现有研究

“村改居”社区的大量治理实践和治理需求衍生了丰富的学术研究。在治理路径的选择上,有研究强调,只有“村改居”社区按照现代城市社区治理体系的标准进行制度设计,才能使之从过渡型、混合型治理模式逐步向成熟的现代城市社区治理模式转型[11]。但同样也有学者提出,仅利用制度“嫁接”、模式“移植”、路径“嵌套”等生搬硬套的方式重建“村改居”社区组织体系、关系结构和治理机制是难以实现有效治理的[12]。近年来的研究也关注到了这点,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愈发重视“村改居”社区“亦城亦乡”的性质,关注到乡村治理资源与规则的重要性。

在对“村改居”社区留存的乡村结构利用的研究中,有的从资源和规则的性质出发,认为过渡型社区中的乡土礼俗规则与科层纪律规则存在冲突,而与法律契约规则呈现为共生与紧张的关系,三者处于博弈与协调的过程之中,使过渡型社区的治理秩序具有不确定性[13];有的从行动主体出发,认为在“村改居”的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村干部发挥作用,传输整合村庄资源的内生性规则的核心精神到规则设定主体,使内外双重规则相互吸纳和交融,由此减少社会矛盾[14]。在治理过程中,以村干部“一肩挑”的方式,即通过原村两委干部在物业公司、社会组织等基层群团组织中交叉任职、联席联勤,来完成治理规则再造和治理资源整合[15]。也提到“村改居”居委会治理理念转变的重要性,认为需要突破单一现代性和线性进化的视角,不能将“村改居”社区简单视为向现代社区“过渡”的状态,而是尊重乡土的传统文化和社会资本,将其转化为可动员的资源,由此塑造新的社区认同,以培育地方性新型“城市共同体”[10];还有的从治理模式出发,以混合治理的视角,发现“村改居”社区可以通过对正式资源的援引和社会力量的吸纳完成资源整合,规范化和模糊化并用的弹性治理完成治理规则的复合[16]。还有的将日常生活治理与行政治理进行有效融合,在原有村社共同体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村居联动的方式,将村治传统与社区治理进行融合,以直面居民日常生活需求[17]。

总体而言,现有研究虽然开始重视在治理当中对原有村社治理资源与规则的挖掘与利用,从自身性质、行动主体和治理模式三方面进行研究,但较少对由资源和规则所组成的乡村结构与行动主体的动态互构过程进行深入探讨以及理论性分析。在研究视角上现有研究多半是采用单一视角来考察“村改居”的建设发展,缺少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分析框架。结合调研现实来看,在“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过程中,原本乡村结构既有其制约性也有使动性,行动主体在受到限制的同时,也主动利用乡村治理资源与规则,重塑了新的治理结构,实现了动态互构发展进路。基于此,本研究选择了“村改居”社区行动主体与存留的乡村结构互动情况较为良好的陕西省XA市L社区为研究案例,引入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将乡村结构、行动主体以及治理模式串联在一起,分析原有的乡村结构与社区行动主体之间如何进行互构实现资源再造与规则重塑,为城乡共融发展和基层治理提供一定启发。

(二)分析框架:结构二重性

通过批判性总结马克思、涂尔干、帕森斯的相关思想,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创造性地提出结构化理论,打破了宏观与微观二元对立的传统理论,意图解决微观层面下个体行动与宏观层面下社会结构之间的分野问题。在结构化理论当中,结构是“作为社会系统的特性组织起来的规则与资源”[18]。其中,规则是行动者在行动时遵守的“方法性程序”,是行动者“知识能力”的一部分;资源是行动者在行动时使用工具或要素,是具备行动能力的基础和规则得以执行的媒介;行动则是指以实践为基础的人类社会活动。安东尼·吉登斯认为,结构化理论的核心在于结构二重性,即“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循环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18]。换言之,结构不只是具有约束性,会对行动造成阻碍,还具有使动性,行动者在实践中利用策略,对结构的约束性有所突破,利用现有的规则和资源,在行动和结构的互动中,完成新的资源与规则的再生产,对结构进行调节或重塑,在相对稳定下来后,新的结构就被生产出来,行动者的本体性安全也得到了实现,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也趋于协调。同时,吉登斯强调,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动,而是不断反复地卷入行动的生产与再生产。结构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是记忆痕迹的具体体现[18]。因此,结构带有主观性,成了个人为了获得自身社会性存在的“自我认同”[19]。

结构二重性为“村改居”社区中留存的乡村结构与社区治理主体的互动互构提供了理论基点。在“村改居”社区中,虽然乡村的物理形态被城市社区代替,但其原有的乡村结构依然留存,内化于人们的行动之中,由乡到城的转变也不是跳跃完成的,而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行动流,原有的乡村结构与“村改居”社区的行动主体(居民和居委)之间存在着结构二重性。乡村结构在约束性和能动性的二重性下影响着行动主体(居民和居委),使其完成从认同障碍到认同调适的身份转换,在此过程中,行动主体(居民和居委)也主动利用乡村资源与规则进行实践活动,在最初的资源失效和规则排斥下,实现了资源再造和规则重塑,再生产出来的新资源与规则又反作用于行动主体,成为其进一步行动的条件,在如此不断的循环中,再生产出了新的社区治理结构,完成了行动与结构之间的互动互构,从而达成“村改居”社区的秩序再造与良性治理。

本研究借鉴安东尼·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分析视角,从“村改居”社区治理实践出发,将“村改居”社区的社会结构发展看作不断动态演变的过程,试图在“村改居”社区这个特殊治理场域,揭示超越时空限制留存下的乡村结构如何与社区行动主体进行互动互构,完成“村改居”社区新的治理资源与规则的再生产,实现社区治理的良性循环与长治久安。

三、案例分析

本研究选取陕西省XA市的“村改居”社区——L社区为研究案例,进行了为期7天的实地调研。L社区是在2013年9月建成的大型“村改居”社区,是由Q区和L区合作共建的大型绿色城乡统筹示范工程。L社区占地面积1250亩,分为六个区五个小区,占地面积达145万平方米,可容纳约3.5万人。L社区已集中安置五个村的拆迁村民1800余户,现居住人数达1万余人,是目前该市规划面积最大、综合配套设施最全的新型集中安置社区。L社区属于典型的政府统筹开发形成的“村改居”社区,作为XA市安置工程中重点打造的标杆社区,L社区的行政资源输入较为充足。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社区医院、超市、学校、公园广场等配备齐全,满足了居民15分钟生活圈的需求,同时还建造了2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提供了图书馆、培训室、沙龙活动室、议事厅等场所供居民使用;在人员配置上,共配备了18名社区工作人员,由L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相关人事管理和工资发放;在资金支持上,政府每年下拨20万项目专项经费。L社区自成立以来,获得陕西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全国宣传推选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先进典型最美志愿服务社区、全省“文明社区,和谐家园”活动四星社区党组织等22项荣誉。

L社区建立之初,刚进行“村转居”身份转换的新居民们存在着认同障碍,囿于原本的乡村结构的限制性影响,不适应“上楼”之后的生活,同时刚调来的社区干部也存在认同障碍,对这群“特殊”的新居民和留存下的乡村结构难以适应。但居委会和居民们发挥能动性,主动利用原本的乡村资源与规则进行实践活动,同时不断进行认同调适,完成资源与规则的再生产,助推“村改居”社区治理良好发展。因此L社区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借鉴意义。基于此,本研究在实地观察的同时,对该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街道负责人、社区工作人员、骨干居民与普通居民等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收集相关文件资料与新闻报道,以期能对“村改居”社区行动主体与留存的乡村结构如何互构实现资源再造与规则重塑过程进行系统的呈现与分析。

(一)矛盾排斥:乡村结构在社区的约束性

1.行动主体认同障碍

在城镇化浪潮的推动下,农民被动完成了居住空间和户籍身份的转变,但是并未主动完成农民变市民的身份认同转变,大多数“村转居”居民在心理上依然更加认同自身的农民角色,这与现代化居住空间对居民的要求之间产生了张力。在小农经济的影响下,农民呈现出保守短视、消极处世,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的特点;封闭的村庄以及院落形态的生活空间,使得农民存在个人主义倾向,缺乏对公共空间的理解;同时在熟人治理与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网下,无意识地排斥外来生人。而社区化的治理和生活空间则要求居民具有公共性,能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建立起具有现代性的社会关系网络。因此依然在乡村结构影响之下的“村改居”居民对自身农民身份的强认同与“村改居”社区的弱环境,使得居民的认同障碍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除了居民,社区基层组织也是社区重要的行动主体之一。在“村改居”社区中,社区基层组织大概分为三类,行政主导型组织、集体主导型组织与双轨运作型组织[20]。L社区的居委会就是典型的行政主导型组织,是按照现代化城市社区治理要求设置的组织结构和组织体制,划归于城市街道统一管理体制之中,其中的社区干部和工作人员都是通过行政任命或委派的形式产生。相较于其他两种类型,行政主导型组织的工作人员更“专业”,部分工作人员甚至接受过中高等教育,具有机关工作经验。因此他们会以一种“自上而下”国家的视角,即“简单化和清晰化”视角来进行社区治理,从而导致他们对农民转变为居民的过程缺乏耐心和共情[10]。L社区的高主任就谈到:“我其实刚来的时候很讨厌。感觉这里面全是一群刁民。我就觉得党和政府对他们那么好,他们特别不好。”(访谈记录G20210721-居委会副主任①)在“村改居”社区这种特殊的治理场域中,受到原有乡村结构的影响,完全使用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一贯以来的现代化与理性化治理理念与“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要求之间的矛盾,使得居委会也出现认同障碍的状况。

2.结构性约束

(1)规则排斥

在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规则可分为表意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表意性规则可理解为处于在意识层面上非正式的行为意识,是一种无需言明就能指导行动的“共同知识”,如风俗传统、行为惯习等,在主体行动中起到解释性的作用。中国传统村落不仅提供了村民的居住空间,也是其日常生活的精神栖息地,形塑着乡村表意性规则。在原本的传统村落中,L社区的回迁居民们人均占有物理空间十分宽裕,公共卫生凭“碍于情面”而自觉维持,公共场所的使用也是无人反对,邻舍同意便可随意自由使用,空间的“公”“私”界限模糊。由此而来形成了个人主义色彩浓厚的小农生活惯习,如随地乱扔垃圾、在公共空间堆放个人物品、在社区绿化带里种菜等。而楼层化的社区居住空间不仅压缩了居民的日常生活空间,也使得“公”“私”空间格外分明。不仅如此,在政府主导下的空间规划更蕴含着对居民们的“规训”,在公共空间的使用与维护上隐含了一系列的空间规则设定,约束着居民们依规而动,要求居民们拥有体现现代文明公共性的行为惯习[21]。身份的骤然转换,使居民们难以立刻适应现代空间的规则,依旧按照乡村结构下的规则行动,比如L社区副主任谈到当初就随地乱扔垃圾的行为向居民们做工作,但居民们秉持着“我想咋弄咋弄,这是我家”的心态,行动主体并未觉得不妥,也无道德自责感。现代都市公德与乡村行为惯习的冲突,造成了“村改居”社区的规则排斥,成为形塑社区良好社会秩序的障碍。

在规范性规则方面,“村改居”社区也存在着规则排斥。规范性规则就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能够为行为主体提供行动的规范参照。虽然从改革开放开始,国家向乡村社会输入了一系列带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特征的正式规则,以推进乡村现代化建设。但在千百年来传统乡村社会差序格局之下,正式规则的非正式运作是乡村社会应对规范性规则的选择,即熟人精英治理下的情面规则的运作。村干部多数是内嵌于乡村社会关系网中德高望重的精英,而情面规则是以血缘地缘关系为核心向外扩散,价值理性不断加强。因此“村改居”之后,面对空降而来的社区干部及其带来的规则治理,居民们难以适应,甚至十分排斥,对规范性规则的执行者的敌对性情绪,使得“村改居”社区的治理难以顺畅运行。

(2)资源失效

安东尼·吉登斯将资源分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配置性资源指在权力实施中能够使用的物质性资源,体现为人类对自然的支配;权威性资源是指在权力实施中的非物质性资源,体现为对人的支配[18]。L社区作为XA市的示范性安置工程,政府无论在建造还是治理过程中都进行了行政资源的大力输入,因此L社区配置性资源较为充足,提供了广场、活动室、健身设施等基础设施,同时也派拨了专业的社区工作人员与较为充足的社区项目资金。但在乡村结构性约束的影响下,出现了资源失效的问题。L社区成立初期,为了丰富“村改居”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让居民们尽快融入城市社区的生活,社区居委会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但居民们面对这些活动时,呈现出“冷漠性”参与的状态。居民们消极参与,只是为了活动派发的小礼品来“打卡”排队,甚至出现了不给礼物就不走的情况。在乡村社会中,村民参与活动的内驱动力是基于血缘和地缘而形成的熟人资源的流动与交换,是在信任基础上的行动,因此在活动参与中足够投入与沉浸,由此也使熟人资源不断地累加丰厚。而“村改居”社区与居民之间并未拥有信任基础,社区居委会也缺乏非正式资源,因此社区活动成为了居民们眼中“能领小礼物”的地方,政府想输送资源使居民快速融入的目标并未完全有效的实现,造成了资源失效。

在权威性资源方面,“村改居”社区也有所欠缺。在原本的乡村结构下,个体社会关系网络就意味着权力关系网络,乡村传统权威性资源内嵌于差序格局关系网之中。在乡村中,村干部是村民自己选出来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内生性权威。但“村改居”之后,居委会的社区干部是由基层政府统一聘任分配,代表的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威。在传统乡村结构下,无论是“汲取型”政权、“经纪型”政权还是如今的“悬浮型”政权,国家权威都难以顺利进入,存在着“乡村隔阂”的问题[22]。因此,虽然居委会拥有了政府给予的合法权威性资源,但并未取得居民们的合法性认同,其权威性资源也存在着资源失效的问题。

(二)互动互构:乡村结构在社区的能动性

1.行动主体认同调适

从结构化理论来看,“村改居”社区居民的身份转变承受着内置于自身的结构性因素影响,在与社会结构的互动互构中进行身份构建,即在心理层面上摆脱因循守旧,找寻到农民角色与居民角色之间的平衡,通过认知调适,重新构建“村改居”居民的身份。在“村改居”的社区化进程中,居民会根据社会结构的变化来调节自己的行为方式,楼层化的生活空间、流动的人口、信息化的飞速发展打破了原本村庄封闭的边界,社区干部在对乡村资源与规则的再利用之下推进的社区工作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着“村改居”社区居民们的认知调适。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在内嵌于自身的行为逻辑驱动下开始由消极、个人主义的角色身份向积极、具有公共意识的角色身份转变,使自己能够尽快适应融入社区生活与治理。

社区干部在调入L社区后,虽然在社区治理工作推进中屡屡受到留存的乡村结构的限制与约束,但也同样意识到了乡村规则与资源的能动性,将其视为能够实现“村改居”社区良好治理的“可能性”。社区干部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进行认知调适,准确定位自身角色,不是以高高在上的规则执行者和资源输送者的身份,而是抛开只立足于城市文明的片面立场,以更包容的心态对待正在进行身份转换的居民,把自己变成服务者与平台提供者的同时,主动挖掘利用乡村资源与规则。在乡村结构和城市结构、自上而下的行政逻辑和自下而上的自治逻辑之间找寻到角色平衡,完成“村改居”社区干部的身份重塑。居民和社区干部的认知调适和身份重构不仅使自己适应了“村改居”社区,也影响着“村改居”社区的资源再造与规则重塑的过程。

2.策略性能动

(1)资源再造

在中国乡村治理场域中,以家庭为基础,以地缘为纽带,血缘和亲缘为脉络形成的内生稳固的熟人关系网络是十分重要的治理资源。这种在关系网络中蕴含的、在社会行动者之间可转移的资源[23],费特南将其称之为社会资本。乡村传统社会资本产生于乡村院落性的邻里空间以及聚族而居、守望相助的农耕社会交往传统。而由行政推动下遽然形成的“村改居”社区拆解了传统的村落空间,人口的增多与复杂化以及非农化的生产生活使得不少学者都认为传统社会资本式微、原有的社会关系发生断裂[24]。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提到结构能够超越时空限制,同时实践也证明,熟人关系依然在“村改居”社区中存续。“村改居”社区大多都是整村拆迁,多村合并,L社区就是由相邻的五个村回迁集中安置而成,其原本内部就存在多个关系密切的原始共同体,就如L社区回迁居民说的那样“其实我们都是一个大队的人,以前隔得也不是很远,大家熟悉起来也比较快”(访谈记录W20210722-居民)。不仅如此,行政推动下形成的“村改居”社区大都是“被动城镇化”,其居民在行为和思维方式上还未彻底市民化,仍受传统乡村结构的影响。L社区居委会准确识别了“村改居”社区与城市社区相比独特存在的乡村治理资源并加以利用。2015年L社区居委会为了更好地解决居民的困难和问题,成立了第一支志愿者队伍,同时也为了丰富居民生活,开始组建社区内的文艺自组织。L社区居委会识别并发动关键居民,即原有村民中拥有丰富人脉的传统乡村精英,由其发动其他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和文艺自组织。在居民被带动起来的同时,L社区居委会也不断发力,为居民们搭建活动平台,提供经费、场地与指导,在不断举办社区内活动的同时也努力为参与居民争取向外展示的机会,提升居民的价值感和参与度。在社区如此的行动循环当中,产生了新的资源——基于趣缘和事缘而形成的居民交往网络,即能够体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普遍信任度和广泛的合作参与度的现代社会资本的萌芽[25]。L社区发展到现在,已经拥有了635名居民志愿者,成立了“小喇叭”政策宣传队、“老娘舅”居民协调服务队、“搭把手”邻里互助服务队等8支志愿服务队伍,还设立“四点半课堂”“花样夕阳红”“邻里节”等9个常态化志愿服务项目。

L社区还完全保留了原本村庄的支部书记和党小组组长,利用其在村庄内积累的权威与人脉协助社区工作的推进,如动员居民参加活动、居民信息的收集与发布、下发各类宣传通知等。在L社区组织商定居民公约时,或者是使用道德评议会进行道德评议评选好媳妇好婆婆等,都会让德高望重的传统乡村精英参与,他们不仅熟悉回迁居民家庭情况,能够制定出适合“村改居”现状的公约,推荐合适人选参评。更重要的是,利用乡村传统权威在回迁居民中的威望与信任,能够使社区工作顺利推进的同时也在不断培养社区居委会的治理权威,使其获得居民的合法性认同,完成了新的权威性资源再造。

(2)规则重塑

在皇权不下县的历史背景和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之下,中国传统乡村的治理规则有明显的“人治”特点,具体体现为弱规则性的人情、关系、面子等结构性要素。不仅如此,“礼治”也在乡村治理规则中有所呈现,仰赖于伦理道德、家族规训、宗族权威等思想维系,如费孝通所说“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26]。这套“情面”运作治理规则,依托于村庄舆论、人情往来互动等形式,根植于村民之间生产生活逻辑的日常演绎,已内化为“习性”[7]。就如同安东尼·吉登斯在描述结构中的规则时概括,规则没有规定行动者可能遇到的所有具体情境,它提供的是对范围不确定的社会情境依然能够作出反应和施加影响的一般化能力[18]。“村改居”社区虽然改变了形塑村庄治理规则的乡土空间,但是回迁居民们依然会以原本的“情面”规则来对待社区生活。L社区在不断摸索中把握到了这点,L社区为了让回迁居民适应融入社区生活,树立文明新风尚,开展了道德讲堂和各种道德评选——文明红黑榜、好媳妇好婆婆好邻居评选、文明公民文明家庭评选等,利用面子机制,让居民有意识地避免不文明的行为,比如乱扔垃圾、遛狗不牵绳等,通过居民对自身行为的反思性监控,重塑新的文明生活规则。

不仅如此,L社区在街居制和压力型体制下,作为行政末端承担着制度化治理的压力,但L社区没有盲目照搬现代城市社区的理性治理规则,而是在推进治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同时,尝试利用乡村“人情”的治理规则以推进社区工作。L社区的副主任在提到如何组建志愿队伍推进社区活动时就提到“中国就是个人情社会,就是我跟你熟了,我让你干啥可能你都心甘情愿。有些人可能很有热情,但你跟他不熟悉,他也不愿意给你弄”(访谈记录G20210721-居委会副主任)。因此L社区选择“以情换情”,通过用心的工作服务和饱含感情的互动交流,同居民培养出较深的感情关联,在不断的情感关怀和情感输出下,构建出社区与居民的情感互动渠道。L社区利用这套“人情”的治理规则也卓有成效,当问到L社区秦腔队队长,为什么大家愿意参与社区活动时,他提到“我们和社区的关系很好,感情都是相互的,他们给我们支持,社区有活动我们也乐于参与,咱的关系就越来越好”(访谈记录K20210721-秦腔队队长)。“村改居”社区利用原本村庄留存的“情面”规则,在制度化社区治理下,重塑了新的软硬兼具的治理规则。

3.反作用于行动主体

在行动主体认知调适的影响下,“村改居”社区留存的乡村规则不断重构、资源不断再造,而再造的资源与重塑的规则又反作用于行动主体。L社区通过发动关键群众和提供活动平台,再造了居民间的基于趣缘与事缘的交往资源,在更加广泛的现代交往网络中,居民找到了自己的价值,由此更加沉浸地参与活动,形成良性循环。L社区不仅成立了志愿队伍与常态志愿品牌项目,而且真正激发了居民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居民从“冷漠性”参与,转变为主动询问社区居委会何时举办活动,积极表达想参加的意愿,也使行政资源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基础设施的频繁使用与项目经费落在实处。在对权威再造过程中,L社区也贯彻关键群众与活动平台的重要性,利用乡村权威完成了新的权威性资源再造。如今L社区的居民们对社区干部们不再有当初的敌对情绪,而是更加配合社区工作,认同社区居民公约,信服社区干部。在规则重塑方面,L社区准确把握乡村规则中“情面”规则的运作和“人治”思想的精髓并运用到治理之中,在形塑居民文明生活规则的同时,形成了软硬兼具的治理规则。L社区的居民渐渐养成了文明生活的习惯,更加适应楼层化的社区生活,社区干部也通过情感治理规则的使用,和居民之间的相处更加融洽,促进了“村改居”社区和谐建设。

从结构二重性的理论视角分析“村改居”社区留存的乡村结构与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互构,可以看到,乡村结构影响着行动主体的行动,在约束的同时也具有使动性,行动主体从最初的认同障碍逐渐调适,重构自己的身份,通过利用乡村资源与规则的不断行动,促进资源再造与规则重塑,形成新的社区治理结构,进而又反作用于行动主体,实现了社区的良性治理。

四、研究启示

我国仍处于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村改居”社区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较于现代城市社区,“村改居”社区作为城乡要素共存的治理空间,原本乡村留存下的结构性特征并没有随着时空的改变而消失,而是依然无意识地体现在社区治理主体的行动之中。在“村改居”社区的行动过程中,研究如何利用乡村治理资源与规则进行再造与重塑,对实现社区治理有效与长效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统筹开发的社区中,乡村结构以一种非正式的状态隐匿在居民行动当中,不断影响着行动主体,即使在进入现代性生活治理空间中,依然存在着结构性约束。而居民和社区干部作为行动主体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一开始认同障碍的状态下不断调适,进行着身份重构,从而又反过来影响着原本乡村结构的变化,促进着“村改居”社区的资源再造和规则重塑,在不断的循环中形成了新的社区结构。在分析L社区留存的乡村结构与其行动主体之间的二重性及其治理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发现L社区通过主动挖掘和利用乡村社会资本,发动关键群众成为破冰者和链接资源者,同时为居民提供了活动平台,在社区活动中再造了趣缘交往网络与居委权威,利用“情面”规则的运作和“人治”思想的精髓,在治理中重塑了文明生活与“以情换情”的治理规则,由此形成的新的社区结构又反作用于行动主体,实现了“村改居”社区良性和谐治理。

回顾本研究,对“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启示有以下两点。一是,在基层治理场域中,结构具有时空延展性,并与行动者在动态互构中不断发展。行动者在实践中利用原有的治理资源与规则,不断进行重塑和再造,由此形成新的治理结构。因此在面对“村改居”社区等乡城转换的基层治理问题时,不能仅仅只在宏观层面上关注到结构上的变化与转型,也要将研究目光放到治理主体的行动及其与结构的关系上;二是,要用更加辩证的态度看待城乡二元结构,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重视留存的乡村治理资源与规则,在准确识别和掌握的同时,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手段运用于治理当中,有利于推动“村改居”社区治理的良性发展。本研究更多关注于留存的乡村结构与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互构,而对现代城市结构的介入部分并未展开详述,同时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虽然以一个较新的理论视角来分析“村改居”社区的资源再造与规则重塑,但其理论本身也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质生产实践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27]的理论缺陷,因此分析现实问题难以避免会出现一定的理论偏差。在未来的相关研究中,希望能够在分析问题的全面性与理论的契合度上更上一层楼。

注释:

①访谈资料编码说明:G为访谈对象简称,20210721为访谈具体时间,按年月日顺序排列,“-”后为访谈对象身份,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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