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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到底该不该给

2022-03-23廖春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2年2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朱先生公序良

廖春梅

当婚姻走到了尽头,夫妻之间在面临离婚的同时,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也往往是彼此争议的焦点。那么,在彼此有过约定的前提下,这些“感情债”到底该不该给?

“青春损失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可以给

【案例】因为刘先生有外遇,且在姜女士的一再规劝下仍与对方藕断丝连,忍无可忍的姜女士不得不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刘先生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刘先生觉得自己确实愧对姜女士,却又一时无法拿出现金,经双方协商,约定由刘先生在离婚后的半年内一次性付给姜女士10万元“青春损失费”,并将之写入了离婚协议。随即,彼此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仍未能给付,姜女士遂于2019年1月提起了诉讼。而刘先生以“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规定的费用、自己有权拒绝支付为由抗辩。

【点评】刘先生应当支付。《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正因为刘先生和姜女士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所涉10万元“青春损失费”的支付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我国目前法律中也没有不得支付的禁止性规定,加之是因为刘先生出轨对姜女士的补偿,故对刘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

“空床费”无碍公序良俗可以给

【案例】顾女士见朱先生在结婚五年后,经常以工作忙为由半夜三更不回家,甚至渐渐夜不归宿,遂怀疑朱先生有外遇。鉴于经不时到朱先生单位“查岗”,朱先生均未加班,为约束朱先生,顾女士与朱先生约定:如朱先生晚上超过十二时回家,必须按100元/小时支付“空床费”,彻夜未归按600元/次支付。2019年2月,朱先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出离婚时,顾女士虽表示同意,但要求朱先生支付共计67000元“空床费”。朱先生尽管对金额无异议,但以自己当初只是应付顾女士而不得不答应为由要求撤销。

【点评】朱先生应当支付“空床费”。一方面,本案所涉“空床费”是丈夫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家陪伴妻子时,自愿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对妻子给予的补偿,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无碍公序良俗。另一方面,《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本案既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欺诈。

“分手费”有违公平原则也可以给

【案例】因邱先生一再要求离婚,明知无法挽回的叶女士只好表示同意,但以自己年逾三十难以再嫁,尤其是患有残疾,不仅难以就业,即使就业也是收入有限为由,要求邱先生给予“分手费”。经双方数次协商,最终确定邱先生在离婚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叶女士6万元“分手费”,并由邱先生向叶女士出具了欠条。因到期后,邱先生表示分手是双方的事,自己也是分手的当事人,凭什么却偏偏要给叶女士“分手费”?他以所达成的协议有违公平原则为由拒绝支付。叶女士于2019年2月底提起了诉讼。

【点评】邱先生应当支付。虽然《合同法》第五條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该法第二条同样指出:“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鉴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彼此协议的效力不能单纯以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来衡量。更何况本案所涉“分手费”对于患有残疾、难以就业的叶女士具有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性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故邱先生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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