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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银行业的异地授信模式研究

2022-03-19刘冠丞贾德铮

中国市场 2022年2期

刘冠丞 贾德铮

摘 要:异地信贷资金的高效配置是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其配置模式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了跨区域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文章梳理了长三角银行业异地授信模式的发展脉络,针对单机构异地授信、银团授信以及联合授信三种模式进行对比分析,从机制概况、信贷规模、管理约束和风险控制四个角度深入总结出各自模式的特征,认为单机构模式风险分散能力较弱、银团模式授信额度缺乏限制以及联合授信模式约束力不足是当前异地业务发展的重要隐患。基于此,文章从额度测算、授信主体、授信技术、内外部监督、业务及风控管理模式等角度对三种异地授信模式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金融一体化;资金配置;异地授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02-0001-05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2.001

1 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金融最发达的区域之一,其金融模式的转变促使资本、信息等要素资源在区域内跨省市流动,区域金融整体发展呈现一体化、同城化。在一体化战略的发展进程中,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江浙沪皖的产业联动的需求必会催生企业对跨区域、跨省市信贷资金的需求,银行的异地授信业务也应运而生并不断变革。

尽管异地授信业务模式经历了从传统“单一机构异地授信”到目前正在探索的“跨区域联合授信制度”的发展历程,但无论哪种授信模式,都在资金跨区域配置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从银行的角度来说,由于存在异地风险控制制度、审批流程、同质化竞争、借贷资金价格差异及跨区行协同问题,信贷资金难以在区域内高效配置。这就需要跨区域银行机构在异地授信模式方面寻求改变。

以往的异地授信业务无论是模式还是效率,不仅无法满足长三角区域企业的异地融资需求,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长三角资金一体化的进程。因此,研究长三角异地授信模式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推动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进程。

已有学者对异地授信机制做了一系列的研究。熊大康(2007)认为在长三角一体化下形成的异地授信业务存在诸如授信叠加、信息不对称及标准缺失等风险,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应的规章加以控制。殷枢芸(2015)通过排序选择模型分析了影响银行异地业务的主要因子,发现信息不对称、同行竞争以及对异地贷款人投资行为的监督会影响异地贷款的信用风险。段雨菲(2018)通过对单一银行信贷业务模式进行分析,得出银行应该在优化风险管理流程的过程中完善异地信贷投放机制。李腾飞(2019)认为,当前长三角区域异地银团贷款仍面临分支银行权限缺失、异地监管盲区以及行政壁垒等障碍,需要加强银行机构内部的协同机制建设。聂晶晶(2020)发现当前联合授信制度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建立省级乃至区域级信管系统,加强对各成员行之间信息共享的监督;另外,笔者发现当前联合授信制度的具体额度测算不清晰,需要规范各行之间统一的测算模型,并对不同区域的授信额度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此完善授信机制的合理性。本文从银行业角度分析异地授信模式对长三角金融一体化的作用和未来发展趋势。

2 长三角异地授信模式发展历程与当前政策支持

2.1 长三角地区银行异地授信发展历程

20世纪末,长三角地区还未形成异地授信业务。受区域管制、市场机制不完善以及企业信贷意识的制约,绝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均不存在跨区域的模式。即便有少量客户和银行存在对异地信贷业务的需求,也会受制于政策法规和严格烦琐的审批机制而不了了之。21世纪后,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为异地授信业务的产生打下了基础。

第一,区域协同合作的政策刺激了大型国有企业对异地信贷资金的需求,各银行机构为应对需求,开展了异地授信业务。

第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为适应不同省市金融市场特点,异地金融工具应运而生。

第三,长三角地区汇集大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同地区银行的激烈竞争促使银行主动开展异地信贷业务。

2013年,上海银监局发布《上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异地授信业务采取银团授信的模式。《通知》指出,随着长三角地区异地业务增长迅速,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难度大,鼓励银行对10亿以上的大额异地信贷业务采取异地银团贷款的模式开展业务,以此推动长三角信贷一体化的进程,加大异地金融机构的协同合作。然而,大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规模较小以及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较少开展异地信贷业务;而大型商业银行更多开展同一机构主体下的银团信贷业务,并且大部分业务对象均在分行辖区内设有经营实体。

2018年5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新明确了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定义和認定标准,规范了联合授信业务基本流程。但从实际情况看,长三角地区的商业银行并未协同开发信息共享、统一管理以及分散风险的异地联合授信方案,协作机制尚未成熟。

2.2 当前长三角异地授信政策支持

2020年2月,在国务院统一规划下,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等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当前需要构建长三角信贷一体化有效载体,推动长三角抵押质押异地互认信息平台的搭建,进一步探索将不动产、动产、标准化金融产品、非标准金融产品等纳入异地抵押物互认范畴。同年4月,示范区执委会牵头起草的《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正式发布。该文件指出,当前应探索推进联合授信机制,积极支持在示范区先行试点跨区域联合授信,根据异地企业具体的融资需求设立相应的额度,实现信贷资源跨区域配置。

2020年12月17日,长三角示范区执委会等共同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同城化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作为国内首个跨省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同城化建设指导性文件,《指引》有利于突破长三角地区现有异地金融机构合作模式的限制,推动建立同一机构主体异地分支机构间的业务合作机制,进而降低原有机制下的信贷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信贷氛围(见表1)。

3 长三角异地授信模式概述

3.1 异地联合授信模式

异地联合授信是针对同一家企业,几家不同区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决定授信总额、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授信总额内自主向该企业进行授信。

异地联合授信的业务流程有以下特点:一是联合授信形成机制。融资余额50亿元以上是强制实施联合授信制度,20亿~50亿元,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形成该机制,相对来说较为灵活;二是在额度管理方面,牵头银行通过维护企业公司台账,同联合授信委员会共享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融资余额的变动进行报告;三是联合授信机制的风险管理手段。联合授信委员会通过具体授信额度、异地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动和投资行为等来设置预警线,并设计相应的方案在银行业协会备案,对预警企业的新增融资要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批标准、风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

异地联合授信模式存在下列问题:首先,该机制的管理约束力不够强,银行因地域、规模和专业度的不同导致对企业信息掌握程度不一,内部交易成本增加导致配合程度下降,同时联合授信制度不能统一规定融资条件,委员会约束力进一步削弱;其次,联合授信额度测算标准存在差异,各家银行可能会存在授信结果不合理的现象,无法达到防范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的目的;再次,该机制仍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协作过程仍需要频繁进行信息沟通,有关数据检索和联合数据核对效率低下,复核以及监管难度加大;最后,同质化竞争可能影响授信条件的施行。在联合授信机制下,银行的信贷信息会被同行获取并模仿,这大大削弱了银行对信贷产品的创新,并且会因为同业竞争放松异地担保要求,风险控制手段被削弱。

3.2 异地银团授信模式

异地银团授信是几家银行之间进行合作,按照相同的授信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由代理行统一向同一企业(集团)提供的授信业务,在授信总额、担保等方面没有限制。异地银团贷款分为不同体系银行组成银团和行内银团两种。

与传统的异地授信模式不同,异地银团授信的流程与模式更加全面。首先,牵头行需要对异地企业进行调查与评级,代表银团与企业协商授信额度与比例,获取委托书。其次,牵头行需要组建银团,与现有参与行进行交流并确定承担比例,通过邀请函等方式吸引潜在行参与。最后,在信贷业务的发放过程中,由统一的代理行履行放贷、结算以及担保手续等基本职责。

异地银团机制也存在相应的缺陷:一是银行的信贷意识有局限性。大部分中小型银行并没有合作信贷以及异地信贷的意识,仍旧从事基本的信贷竞争业务,异地银团授信因此发展较慢;二是牵头行与参与行的利益冲突。牵头行通过银团授信往往能获得更多的外部经济收益,在提升声誉的同时分摊了成本与风险,而其他参与行主要收益仍是利息收入,因此银团内部利益分配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三是银团授信的流动性较差,并没有相关的二级交易市场,贷款结构复杂,有关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工具也很难产生,风险分散与风险转移的能力变弱。

3.3 单一机构异地授信模式

单一机构异地授信是指一家分支机构向注册或经营不在该分支机构所在辖区内的企业提供授信业务,其中贷款业务是授信业务的核心。

作为传统的异地授信模式,单一机构异地授信具有以下业务流程:一是授信调查,即信贷人员按规定资料清单对异地企业进行资料获取,通过收集的信息完成调查报告,并给出相应的方案,在提交给主管负责人后由负责人进行复核,通过上级进一步审批,完成基本的调查;二是信用评级,对异地目标客户根据已有的外部评级报告进行分析,或者通过银行自有的评级系统,根据现有分析模型进行评级,若其信用等级达到基本的准入标准才能进入下一步流程;三是授信额度的审批,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两步流程后,对异地企业的基本资料进行整理报送,审批部门按基本规定进行评审,由信贷评审会议委员做最终讨论,得出综合授信额度;四是贷款的发放流程,在完成额度审批后,信贷人员应完成如贷款合同等一系列最终贷款材料,银行确认后由审核信贷人员通知经办机构发放贷款,信贷人员依据签字后的出账通知书等材料到会计部门放贷;五是贷后管理,即贷款发生日到信用结束日过程中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异地现场查验、风险控制和到期逾期的管理。

然而,该模式也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贷后缺乏信息沟通。银行放贷后与监管部门和外部治理机构等缺乏有效的交流机制,异地信贷业务的风险管控能力变弱,因此难以满足基本的预警要求;二是业务范围存在局限性。该业务集中于本地企业的异地子公司以及项目上下游的跨区域公司,并且基本的准入门槛较高,业务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三是风险分散能力不足。盡管通过严格的企业审查流程和层层审批制度,但是整体业务风险仍然在同一银行体系内,如果异地企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授信银行则很难及时识别,更没有协同银行进行风险分担,因此该笔业务发生的主要风险会由该银行体系承担。

4 长三角异地授信模式对比

4.1 机制概况分析

第一,从机制发生时段来看,异地银团授信和单一银行异地授信由于其模式特征,往往会在授信前建立各自的机制。而联合授信机制由于存在总授信额度的触发条件,从而在实际授信的前、中、后均能灵活的建立异地联合授信制度。

第二,从组成规模来看,单个分支机构内部会设立相应的专管部门对异地授信业务进行管理,并且需要上级部门审核授权;银团授信模式下,各行分工明确,牵头行负责组建银团并作为代表进行谈判,代理行主要负责业务结算和会议组织,如有需要还可以设置副牵头行和联合牵头行;联合授信可设立牵头行,还需要成立联合授信委员会对各成员行进行约束。

第三,从机制形成自发性来看,银团授信和单机构异地授信是根据自身需要形成的,没有强制性的政策条款。而《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4.2 信贷规模控制分析

过度融资是信贷配给理论所解释的一种信贷市场常见现象,是可能积累引发信贷风险的诱因之一。《办法》表明,即超过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同一家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情况,如果该企业(集团)的融资余额超过50亿元,则建立联合授信制度;此外,企业可以在成员银行内自主选择,当然也可以选择非成员银行(不超过企业融资总额的5%)。

通过联合授信额度控制企业用信总量、防范过度融资风险,是联合授信机制对于当前银行授信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融资企业,将告别多头授信的历史,融资总量受到限制,并通过银企协议将授信额度公开化,有利于从企業和银行两方面降低授信风险。

企业方面,一是融资总量的控制可防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过度融资、过度扩张、债务规模无限攀升引发的风险;二是企业在有限的融资额度内,将更加精打细算用信,尽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提升财务表现。银行方面,一是可以避免银行在市场竞争中,为争夺客户资源、超客户需求授信对杠杆控制的负面影响;二是受到联合授信框架协议的约束,银行授信进退的自由度降低,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决策将更加审慎。

对于银团授信和单机构异地授信来说,并没有明确授信额度的限制。银团授信规定了贷款分配比例,牵头行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单机构异地授信不仅需要设立专管部门对授信对象严格审查,其业务额度要求仍需要向上级申请批准,因此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但这两种模式由于没有多家银行信贷规模的联动机制,并不能有效防范过度授信和多头授信的风险(见表2)。

4.3 管理模式约束力分析

在联合授信模式下,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也不是简单的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其管理模式不仅需要基本规章的框定,具体细节更需要牵头行、成员行以及授信企业的商定,因此管理模式的约束力相对较弱。此外,联合授信委员会更多是履行服务功能,主要开展信息分析、风险评估以及签订协议等业务活动,缺乏实际的制衡职能。总的来看,联合授信模式管理约束力较弱,可能会影响整体业务开展的效率。

在银团授信模式下,授信额度分配由牵头行承担责任,并明确规定了成员行之间的授信比例;代理行除了履行一定的监督、审查、结算以及统一授信职能之外,还负责协调各成员行之间的关系;银团授信模式总体还是遵循独立审批的原则,潜在参与行可根据收到的邀请函进行反馈,通过牵头行重新协商授信比例。

综上所述,银团授信模式下,成员行之间的约束力相对较强。而相较于前两种模式,单一机构异地信贷严格受上级审批流程控制,并设立部门内专管机构对业务进行管理,在其银行管理体系内受约束很强(见表3)。

4.4 风险控制分析

首先,在异地联合授信模式下,按规定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银行共同查验企业经营活动与基本财务信息,防止企业为达成银行异地授信条件而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且各银行通过差异化技术方法,发掘真实控制人和潜在关联企业,进一步分析企业隐性舞弊行为。

其次,联合授信由于存在风险预警机制,能有效地通过风险管控、缓释手段控制企业信贷资金的规模,进一步控制信贷风险。

最后,在协议商定环节,改变以往单机构谈判的模式,由联合授信委员会与企业进行商讨,银行谈判地位显著提升,并有助于各银行对企业多角度信息获取工作,风险控制能力增强。

另外,在银团授信模式下,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异地授信的违约风险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分散。

相较于前两种模式,尽管单机构异地授信模式通过审批机制以及专管部门的控制可以有效地识别部分风险,但由于只有单一机构,无法实现风险分散的功能(见表4)。

在银行授信实践中,银行在谈判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授信前银行调查工作和贷后管理工作,又由于往往企业谈判地位较高,银行贷前贷后的调查与管理工作中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阻碍,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大大减弱。

5 长三角异地授信模式改善建议

5.1 异地联合授信制度改善建议

第一,完善授信制度细则,加强授信流程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前期示范区试点情况,完善授信过程中暴露的缺陷,保证机制长期有效的运行。特别是要明确授信额度测算方式,对不同地域、行业以及发展阶段的企业施行差异化授信额度标准;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联合授信管理工作考核机制、监督机制、违约认定机制及责任主体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第二,优化共享信息平台,开展授信技术创新。进一步探索同一机构主体下跨区域联合授信制度的平台搭建,强化信息平台关于授信额度管理、融资信息搜寻以及监测预警等职能,推动异地授信信息的系统性共享机制发展,保证成员行能通过系统实时动态监测异地授信情况。此外,对信息获取和授信管理技术进行创新,以此丰富信息获取方式,并探索异地授信全过程信息化监测机制,为跨区域银行间联合防控风险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三,加强政府协调作用,推动跨省联动管理。同体系联合授信仍在探索阶段,异地银行间协同机制不完善及被授信企业披露不规范均阻碍了信贷业务的开展,此时地方政府机关应协助沟通,以降低信息交流成本,进而推进跨区域协同机制的发展,解决开展异地授信业务面临的障碍,有助于银企之间积极建立异地联合授信制度。

5.2 异地银团授信制度改善建议

第一,规范银团授信额度,扩充异地業务团队。当前的银团授信法规仅规定银团成员行之间需要明确授信额度比例,并未对授信总额度提出要求,因此不同区域银协应连同商业银行共同商定异地银团授信额度范围;此外,扩大异地业务开展主体的范围,将目光聚焦于中小型银行异地授信业务的开展,可以由大型商业银行做牵头行和代理行,中小型银行做参与行,以此降低协同与管理的成本,推动异地银团业务高效开展。

第二,发掘银团优势,促使业务异质化发展。我国银行机构本身特质鲜明,在筹组银团时可通过自身特征,差异化满足市场需求。一是研究领域优势,银行在各自研究方向均有自身特色的信贷产品,因此银行可以通过自身特色成为牵头行或代理行等重要角色,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二是空间优势,长三角大部分城商行与农商行的区域网点众多,获取跨区域信息和资源更具优势,可以利用开展异地信贷业务在银团中占据主要位置;三是行政优势,部分城商行与当地国资委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在市场导向和政策实施等方面信息获取更多,可在银团中发挥出优势。另外,政府对农商行的信贷业务存在政策倾斜,在组建银团的过程中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培养信贷专业人才,提升银团专业素养。一方面,异地银团授信核算复杂,银行间配合不紧密,这需要大量熟知异地信贷业务发展与风险的专业人员,不仅需要熟知异地银团的开展流程,更需要了解异地银团市场的规模及预期走势,以此策划严谨合理的信贷方案;另一方面,由于大型股份制银行、中小型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异地业务机制存在差异,形成银团时会面临风险管理制度不同、异地抵押互认机制差异、审批流程时段不衔接等重重障碍,如若成团,势必导致开展业务效率低下。因此成员行应各自派出专业代表形成协同分析小组,对风险控制、抵押质押模式及审批流程进行讨论,统一如风险评级和贷前贷后工作的差异,提高整体授信业务的工作效率。

5.3 单一机构授信制度改善建议

第一,明确银行异地信贷业务的垂直管理,增强风险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既要加强对信贷人员和风控人员的统一管理,也要对业务本身的风险进行动态关注,调整原有风险管理工作的上报模式,增加总行对分行垂直管理的绩效考核内容,提升分支机构风控意识水平。此外,明确异地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流程的独立性,减少平级信贷部门之间的干扰,加强上级对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工作的分配,并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风险管理以及业务开展的效率。

第二,强化内外部审计对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监督。通过有效的内部审计,可以帮助各支行改善异地信贷业务的办理流程和运作,并详细了解支行异地信贷业务的风险点,对支行风险管理缺陷提出整改意见,从制度层面控制异地授信风险。此外,独立于支行的外部审计也是风险防控的重要保障。总行不仅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成立独立于支行的外部审计小组,专门对支行异地信贷业务提供鉴证服务,从而有效控制异地授信风险的扩张。

参考文献:

[1]熊大康.长三角地区银行业务异地发展风险监管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7:1-3.

[2]殷枢芸.商业银行异地贷款的风险研究[J].金融财税,2015(5):13-16.

[3]段雨菲.H银行异地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8:4-6.

[4]李腾飞.长三角区域信贷业务一体化的现状与制约因素探讨——以上海市为例[J].区域金融研究,2019(10):30-34.

[5]聂晶晶.联合授信机制运行的思考和建议[J].财经界,2019(19):22-23.

[作者简介]刘冠丞(1996—),男,新疆乌鲁木齐人,审计学硕士,就读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贾德铮(1982—),男,河南平顶山人,经济学博士,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