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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作中家长主体性“在场”的缺失与回归

2022-03-19马生松宁倩倩

教学与管理(小学版) 2022年3期
关键词:共育家校家长

马生松 宁倩倩

摘 要 家长是家校合作的主体之一,其主体性“在场”使家校合作共育具有真实性、发展性、实效性。然而,在家校合作实践中往往出现家长主体性“在场”缺失的问题,其具体情形为主体性不“在场”、主体性“伪在场”、主体性超常“在场”。为了促使家长主体性回归,提高家校合作共育效力,不仅要支持家长角色构建,完善家校互动平台,还需强化家校合作引导。

关  键  词 家校合作 家长主体性 在场

引用格式 马生松,宁倩倩.家校合作中家长主体性“在场”的缺失与回归[J].教学与管理,2022(08):11-14.

家校合作作为一种促进儿童发展、提高家长教育素养、推进学校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是当今学校教育发展与改革的重要趋势。家长作为家校合作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充分参与对家校合作的成功开展不可或缺。但从实践来看,在家校合作活动过程中,家长主体性并未真正“在场”,往往表现为主体性“在场”缺失。家长主体性“在场”缺失,致使家长作为能动主体非但没有发挥其实际应有的作用,反而导致了家校之间陷入虚假合作的困境,家校合作成效弱化。如何让家长主体性回归,有效发挥家长在合作共育中的主体性作用,还需进一步分析家长主体性“缺失”的不同情形与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回归路径。

一、家长主体性“在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家校合作过程中谁是主体?不同视域的研究赋予了家校合作不同的主体观,如“单主体”观(家长或学校)、“双主体”观(家长和学校)、“多主体”观(家长、学校、社区、学生等)。汪敏通过对家校合作主体构成进行分析,认为家校合作主体是由学校教师构成的作为“人的集合体”的學校和能够承担主体责任的学生父母所代表的家庭[1]。简言之,家校合作主体即家庭和学校。家校合作是指家庭与学校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活动,通过沟通交流,联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2]。从这一定义上看,家校合作是以沟通为基础,家庭与学校相互配合形成教育合力,使学生受到双方共育的教育影响。可以看出,家庭和学校是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二者皆是家校合作的主体。

进一步来说,家长是家校合作的主体,这种主体性在家校合作过程中是否能得到展现,将直接影响着家校合作的育人成效。家校合作中家长主体性的展现分为“在场”和“在场”的缺失。“在场”是指在家校合作中,家长能充分认识到家校合作的重要性及其意义价值,清楚自身在家校合作中所扮演的角色,明确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合作,发挥自身的教育价值。家长主体性“在场”对于家校合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是使家校合作具有真实性。家校合作需要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参与,家长主体性“在场”缺失,使得本应由双方共同主导的活动,演变为学校的自导自演,这不仅背离了家校合作的真正内涵,也使得家校合作流于形式。二是使家校合作具有发展性。学生父母来自于社会的各个行业及领域,家长主体性“在场”可以利用自身不同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与学校开展丰富且有益的教育活动,使家校合作的教育活动多样化。三是使家校合作具有实效性。家长主体性“在场”意味着家长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得以发挥,家校合作由“形式配合”走向“实质合作”,家长可以与学校教师进行充分沟通,并参与学校的管理与监督,为学生以及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使家校合作理想模式变为现实。

二、家长主体性“在场”的缺失表现及原因

1.主体性不“在场”

主体性“不在场”是指家长作为家校合作的主体,未能参与到家校合作中来,在数量上表现为“参与数量缺失”,在结构上表现为“角色结构失衡”[3]。在参与数量方面,常常只是部分家长参加全部的家校合作活动,而大部分家长都有过缺席经历,甚至有少数家长从未参加过家校合作活动。在角色结构失衡方面,参与活动的主体多是母亲,而父亲多扮演着“供养者”角色,在家校合作中的参与度过低,甚至完全脱离了家校共育。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家长家校共育的意识缺失。一些家长未能认识到家校合作对于儿童成长与发展的重要价值,他们秉持着学校是国家专门培育人才的场所的观念,认为孩子进入学校以后,学校应全权负责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发展,家长只需要为孩子提供在校所需的生活物质保障,而没有意识到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责和权。二是家长参与家校合作的能力不足。部分家长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对学校教育不了解;他们缺乏家校合作的知识与技能,不知道如何与教师、学生、其他家长进行沟通,不懂得如何参与孩子的班级事务或学校事务等。因此,囿于自身知识结构和能力,他们自觉疏离了家校合作活动。三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与父教氛围不浓。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深刻影响,父亲将为家庭提供物质支持视为自己的主要职责,把参与家校共育等事情推给了母亲;此外,家校合作中学校对父亲协同联结不足,缺乏对父亲角色育儿独特价值的引导,以及社会组织对父亲参与子女教育的宣传不够,造成父教环境不浓,“父亲不在场”成为普遍现象。

2.主体性“伪在场”

(1)被动“在场”——家校活动的配合者

被动“在场”是指家长是学校信息的接受者和学校活动的配合者,在家校合作中被动地接受学校的支配。一方面,家校互动往往是学校单方面地向家长输出信息,家长只是信息“接受者”,很难对信息给予积极的回应,更多的是配合性的应和。另一方面,在当前的家校合作中,学校是各种家校活动的主要发起者,主导着活动的设计与开展,而家长多处于被动地位,以配合者的角色接受学校的活动安排。学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式教育组织,具有强大的合法性与制度性力量,掌握着家校合作的主动权[4],在家校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然而,许多教师未能正确地运用社会和学校赋予的主导力量,他们往往以领导者的姿态出现,把自身的“主导地位”异化为“领导地位”,将家庭视为学校教育的附庸,致使家长在家校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长期以来,家长和教师不平等的地位导致家长不会主动要求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和学校组织事务,家长的主体性在一次又一次的家校活动中渐渐迷失,最终家长只能被动“在场”,沦为家校活动的配合者。

(2)形式“在场”——家校活动的旁观者

形式“在场”是指家长在家校合作中扮演着“旁观者”的角色,象征性地参与家校活动,难以实质性地发挥或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家校合作实践存在形式化的现象。许多学校都有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学校管理等家校合作活动,但家校合作活动并不深入,活动实践走过场,仅看重家长“在场”旁观的规模、照片、视频等形式化效果[5]。目前,一方面广大家长的民主意识还不强,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参与家校合作的合法权益。家长能够参与到学校举办的活动中来,但他们缺乏向学校表达权益和反馈意见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习惯性成为“旁观者”。另一方面,为了应付教育部门下达的家校合作任务,学校往往过分追求活动的形式化表现,在家校合作过程中忽略了家校合作的实际效用,以及家长的实际需求,致使家长形式“在场”。此外,即使家长能够参与到学校管理之中,也只是涉及学校管理的表面工作,大多时候仅对特定问题提出意见,难以使自身的意见受到重视,这种缺乏实质性的管理工作不仅没有真正彰显家长的主体性,反而使家校合作徒具形式。

(3)有限“在场”——家校合作的辅助者

有限“在场”是指家长较少参与学校的核心事务,更多的是在学校管理结构基础上补充性地参与浅层次的一般事务[6]。家长委员会是由家长代表组成的合作组织,也是家长参与家校合作的重要渠道,家长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以教育者、管理者的身份平等地参与到学校的事务中来[7]。早在2012年,教育部就出台了规范家校合作的制度化文件,规定了家长委员会具有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三项职责。然而,从当前的家长委员会实践活动来看,家长委员会未能全面地履行职责,其活动多为组织家长参加学校运动会、亲子活动、校外实践活动、志愿活动等浅表化的一般事务,较少代表家长参与学校的校委会、议事会、学校管理、学校教学等高层次的核心事务。甚至,家长委员会出现自我迷失现象,其站在学校的立场上成为学校的“辅助机构”[8],传递学校的各项通知和配合学校组织各项活动,导致家长因自身立场迷失而无法履行监督、决策、管理等应尽的职责。

3.主体性超常“在场”

主体性超常“在场”是指在家校合作中,优势家长基于自身的文化背景或社会背景,过度发挥其主体性作用,质疑教师的专业性,干预学校的事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家长的文化水平越来越高,甚至少数家长的学历超过教师。一些高文化素养的家长有着自己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方法,他们不再被动地听从教师给予的教育建议,不再完全信奉教师的教育理念,甚至会挑战教师,干涉教师的教学实践,并试图让教师按照自身的想法进行教育和开展教学,这严重影响着教师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如,在家长进课堂活动中,一些高学历家长凭借文化背景的优越性,以批判者、监察者自居,在听完课后以“专业”的姿态质疑教师教学的科学性,甚至否定教师的专业判断,并建议教师如何教学,这给教师教学带来了很多困扰。此外,具有社会背景的家长用职权或资本干预学校事务,为自己的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让他们在学校中受到教师的优待,享受更多的教育资源。如,一些强势家长利用家长委员会的权力干预学生的座位安排,为自己的孩子争取所谓“好座位”,甚至对其子女所在的班级教师的调整进行干预,这无疑干扰了学校正常的管理,且损害了其他学生的权益。

三、家校合作中家长主体性“在场”回归的路径

1.支持家长角色构建,提升家长主体性意识与能力

家长主体性不“在场”,家校合作就无法顺利推行。当务之急是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提升家长的主体性意识与能力,帮助家长重新回归家校合作。首先,促进家长参与意识的觉醒。在举办家校活动时,学校需积极引导家长转变对家校合作的认识,加深对家校合作的意义与价值的理解,使家长意识到参与子女的学校教育是自己拥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其次,提高家长参与的能力。学校需助力打造家长课堂,帮助家长掌握参与家校合作的知识与技能,具体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宣讲家校合作的共育理念,邀请优秀家长分享参与家校合作的经验,以及在家长课堂上开展学校教育、学校管理等专题培训等,切实提高家长参与家校合作的素养。再次,发挥社区教育的群众性优势,做好家长终身学习的宣传与组织工作。社区需营造家长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树立好家长的“学习者”角色与子女“指导者”角色,促使家长自我优化教育观念,自觉提高参与子女学校教育的思想觉悟和实践能力。此外,鉴于“父亲在场”对儿童情绪、认知发展和社会化的重要影响,还需整个社会重新界定父亲角色和重塑父亲职责,营建“父亲出场”家校共育氛围及“父亲入场”家校活动路径,以激发 “父亲在场”的积极性。

2.完善家校互动平台,提供家长主体性回归的场域

家长主体性“伪在场”,家长被动地参与学校低层次的事务,其主体能动作用难以发挥实效。因此,引导家长主体性从“伪在场”状态回归到“在场”状态是一项迫切的工作,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构建平等的家校合作关系。学校应转变家校合作观念,认识到家庭与学校都是促进学生发展的重要组织,二者彼此各有优势、地位平等。同时,教师需改变对家长的态度,将家长视为人格平等、权利平等、责任平等的“合作者”,并与家长建立平等的家校合作关系,努力实现家校优势互补[9]。其次,改进合作形式,充实合作内容。教师应改变信息单向传输的合作形式,转向家校之间的双向交流、合作对话,认真听取并充分考虑家长的意见或建议,重视家长的利益诉求与信息反馈;同时,让家长参与更多方面、更高层次的学校事务,如课堂教学、学校管理、教育监督与评价等事务,实现实质的、全面的家校合作。再次,强化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我国应出台关于家长委员会建设、运行的法律法规,明确家长委员会的性质、权责及其运行机制,为家长参与学校事务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家长群体要积极参与家长委员会组织章程的拟议,详细制定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运行与管理细则等,以切实发挥其作用。此外,学校还应引入现代网络技术,打造网上家校平台,创新家长主体性在场的方式和途径。

3.强化家校合作引导,规范家长主体性共育的实践

实践中家长参与家校合作并非总是有效的,家长主体性超常“在场”也会给家校之间带来矛盾冲突。因此,我们需加强家长与教师之间合作的引导。首先,理性看待家长主体性超常“在場”现象。家长主体性过度发挥,质疑与干涉学校教育活动,不仅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工作,还使得家校合作中的问题充分暴露。教师应用理性、发展的观点看待所暴露的问题,并使之转化为家校合作形式变革的契机,进而实现家长主体性作用合理、有效地发挥。其次,明确家校合作原则。在合作过程中教师与家长需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共同维护家校合作有序进行:一是尊重原则,这是家校合作共育的底线;二是协商原则,这是家校良性互动的基础;三是发展原则,这是解决家校问题的基本导向。再次,划定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边界。为了充分发挥主体性作用,家长需要深入参与到学校教育之中,但并非意味着家长可以凭借自己的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横加干涉学校的具体事务。为此,教育行政部门需制定家校合作的规则,明确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具体形式及权责边界,以规范家长参与合作的行为。此外,还需提高教师履责能力。一方面,学校应搭建有关家校合作技能的培训与研修等平台,增强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的家校合作意识,提升其履行合作职责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师自身要强化合作者角色学习,提升自己的合作机智,以便引导家长合理有序地参与家校合作。

家长主体性“在场”,充分参与家校合作,不仅是对子女教育责任的承担,更是对完美教育的追寻。但在当前的家校合作中,家长主体性“在场”缺失的各种情况屡见不鲜,应得到家校双方高度重视。尤其是学校作为家校合作的主导者,更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提升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能力,拓展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路径,完善家校合作的管理机制,从而发挥家长的主体性,真正形成家校合作的合力。

参考文献

[1] 汪敏.家校合作的主体边界与实践范式[J].教育科学研究,2018(12):66-72.

[2] 马忠虎.基础教育新概念:家校合作[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158-159.

[3] 郭中凯,章亚希.“家校合作”中的家长主体缺失及对策[J].教学与管理,2015(22):20-23.

[4] 杨扬.新时代家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教学与管理,2020(03):49-52.

[5] 韩洪波.从形式到实质:在线教学中家校合作的策略[J].教育理论与实践,2020,40(29):52-55.

[6] 董梁,王燕红.家校合作中家长边缘性参与研究[J].教学与管理,2015(09):61-63.

[7] 覃学健.家长委员会是中小学家校合作方式的诉求[J].教学与管理,2011(04):3-5.

[8] 王佳佳,喻宇轩.家长委员会的立场迷失与回归[J].当代教育科学,2019(06):72-76.

[9] 蔡艺玮.家校合作中家长主体性的缺失与引导[J].教学与管理,2019(35):6-8.

[责任编辑:白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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