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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率、房产税收入与房地产税制度设计

2022-03-19李永刚刘伟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2年1期
关键词:房产税税率

李永刚 刘伟

作者简介: 李永刚(1978—),男,河北邯郸人,博士,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刘 伟(1970—),男,江苏东台人,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实践。

摘 要:基于房产税税率对房产税收入影响理论,运用数理模型,依据沪渝两市自然数据,考量房产税税率变化对房产税收入的影响。结果显示:房产税税率对房产税收入具有重要影响。若提高上海市房产税税率,房产税增收效果更明显;若下调重庆市房产税税率,房产税增收效应更显著。鉴于此,未来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思路:一是坚持房地产税税负不增加;二是平衡好房地产税立法与其他收费制度的关系;三是统筹税制改革的协同推进;四是兼顾房地产税的地方财政属性;五是谨慎推进。同时,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地方财政原则、公平原则、确实原则、渐进原则和结构性调整原则。此外,在制度设计方面,纳税人的设计要体现财产税性质,征税范围要涵盖农村,课税对象要包括存量住房,税率要体现差异性,计税依据要由市场价格评估值确定,税收优惠要兼顾免税面积和特殊人群。

关键词: 房产税;税率;房产税收入;房地产税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22)01-0087-08

一、引 言

沪、渝两市实行房产税改革试点已10年有余,中央也已放弃“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改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未来房地产税制度如何設计,这不仅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对于房产税税率与房产税收入的关系,已有不少文献开展了相关研究。前期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在房产税税率设置方面,相关研究认为应依据公共支出规模、税制改革或地方实际情况等进行考虑[1-5]。房产税税率是税制设计的核心,将直接影响房产税的财政收入功能 [1];不仅影响房产税政策效果,对地方财政收入也具有重要影响[2]。房产税税率应依据地方公共支出规模和地方财政收入情况,以效用最大化为原则确定最优税率水平[3]。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其税率应由地方政府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设定[4]。此外,应将房产税纳入到整个税制改革体系中进行通盘考虑,对其税率进行科学设计[5]。

二是房产税税率模式选择方面,相关研究发现,税率适度提高时,财政收入效应会更显著,且累进税率优于比例税率[6-11]。有学者对全国城市样本进行测算发现,税率为0.6%、0.9%和1.2%时,分别可以获得8333.8亿元、11710.2亿元和15086.6亿元的房产税收入[6]。也有研究模拟测算了沪、渝房产税方案发现,由于税率较低,两市方案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小,若税率统一为0.8%,则可以筹集到一定的税源[7]。此外,以沪、渝两市试点方案为依据对广州市财政收入进行模拟测算发现,房产税财政收入效应显著[8]。有学者指出,房地产资本税率提高虽然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税率上升将导致要素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引起对资本要素需求减少[9]。此外,根据2002-2009年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估算不同房产税方案下征收效应发现,采用比例税不如采用累进税,采用累进税率筹集到的财政收入更多[10]。同样地,从公平角度出发研究房产税税率选择问题发现,超额累进税率优于比例税率[11]。

三是房产税税率财政收入效应方面,相关研究认为财政收入效应明显[12-21];认为对居民拥有的居住性房产征收较高的税率,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必然增加[12];若对城市中拥有两套及以上家庭的空置房征收3.1%的税率,则地方税收将增加约23%[13]。虽然高税率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但同时也会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14]。此外,税率过高将造成居民税负加重,引发社会矛盾,但税率过低则无法发挥房产税财政收入功能,因此是两难选择[15]。类似地,若仅依靠房产税税率调整,政府只能在“低房价+少房产税收入”与“高房价+多房产税收入”之间进行两难选择,无法通过税率的调整实现抑制房价并获取较多房产税收入的双重目标[16]。若房产税税率为 0.5%且税入不用于新增公共服务,房产实值可能下降8.3%~12.5%;若税入用于增加和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房产实值降幅为1.7%~2.5%[17]。即使我国房产税不能成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但也是收入来源之一[18]。此外,国外有研究发现,美国的房产税是州和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对于低收入年轻人的房产税有效税率更高,财政收入效应也更强[19]。也有学者利用阿根廷的房产税纳税人进行自然实验,以评估正奖励对财产税遵从性的影响[20]。研究发现增加公共物品供给有利于提高税收遵从度。此外,有研究发现,明尼苏达州的某些援助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城市财产税的征收,这表明国有财产税税率优惠规定可能存在严重问题,某些降低房产税有效税率的方案并不完全科学,因此,采用房产税低税率政策时需要谨慎[21]。

已有相关文献大多研究房产税税率对房产税收入的影响,但鲜有在数理模型基础上利用试点城市前后自然数据针对房产税税率对房产税收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房地产税制度设计的成果。为此,本文尝试针对以上不足进行补充研究,以期进一步丰富相关研究。

二、基础模型

本文以John(1993) [22]提出的数理模型为基础,分析房产税税率对房产税收入的影响。假设在完全竞争的住房市场中,信息对称、资源充分流动,商品房租金价格和销售价格不受开发商和商品房需求者的控制。商品房供给数量(M)是资本(K)和土地(L)的函数,且为固定替代率(CES)生产函数。

三、实证分析

利用沪渝两市有关数据,通过式(5)和式(6)进行计算和分析房产税税率变化对房产税收入的影响。

(一)参数赋值[16]

1.t的赋值。2011年1月28日,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同时开始。上海市试点方案依据交易价格的不同,分别采取0.4%和0.6%两种税率进行征收。重庆市试点方案则依据交易价格和人员身份的不同,分别采取0.5%、1.0%、1.2%三种税率进行征收。因此,对于t的赋值,上海市为0.4%、0.6%两档,重庆市为0.5%、1.0%、1.2%三挡②。

2.a的赋值。在基础模型中,a为房产税占年租金比例。经营性房产税按房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因此,a的赋值为12%,取值为0.12。

3.i的赋值。在基础模型中,i为房产贴现率。由于居住性房产产权使用期限为70年③,因此,i赋值为1/70,取近似值0.0143。

4.ed的赋值。依据西方经济学中关于“需求弹性”的概念,运用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价格计算需求弹性,计算公式为:房产销售面积同比增长率÷房产销售价格同比增长率④。

5.es的赋值。与房产需求弹性的计算方法相似,运用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和销售价格计算供给弹性,计算公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面积同比增长率÷房产销售价格同比增长率④。

(二)数理模拟

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分类方法,商品房有四种类型,分别是住宅商品房、别墅高档公寓、办公楼商品房和商业营业用房。2011年1月,沪、渝两市开始对住宅商品房开征房产税之后,住宅商品房价格及其供给和需求必然受到影响,其他类型商品房价格及其供给和需求也发生了变化。为了更科学合理地模拟房产税税率变化对房产税收入的影响,本文的房产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是指沪、渝两市的包括住宅商品房、别墅高档公寓、办公楼商品房和商业营业用房在内的四种类型商品房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

依据上海市和重庆市税率数据,分别模拟房产税税率变化对房产税收入的影响,模拟结果见表1和表2。

从表1可以看出,(1)2011-2020年,上海市房产市值税率弹性均小于0,但其绝对值均大于1。说明税率下降,房产市值(即房产税税基)将提高,且税基提高幅度更大。比如,2020年,当税率为0.60%时,税率下降1%,将导致房产市值增加1.53%;当税率为0.40%时,税率下降1%,将导致房产市值增加2.19%。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当税率为0.40%时,其房产市值税率弹性要大于税率为0.60%的房产市值税率弹性。表明提高交易价格低的商品房征收税率,房产税增收效果更明显。(2)对于极值税率,在2011-2020年期间,只有2015年、2019-2020年为正,其余年份极值税率均为负。说明2011-2020年期间的多数年份里,通过降低税率可以增加房产税收入,且效果比较明显。

从表2可以看出,(1)2011-2020年,重庆市房产市值税率弹性均小于0,但差异性较大。税率为1.20%时,除2016年以外的其他多数年份,税率下降所带来的房产市值(即房产税税基)增长不明显,只能以更小的比例增长。但是当税率为1.00%时,税率下降所带来的房产市值增长幅度变得更加明显,因为房产市值税率弹性绝对值较大,而当税率为0.50%时,房产市值税率弹性绝对值更大。表明提高交易价格低的商品房征收税率,房产税增收效果更明显,这与上海市情况相似。说明当原始税率越低时,税率下降,房产市值(即房产税税基)增加更多,税基提高幅度也更大,房产税财政收入效应就越显著。比如,2020年,当税率为1.20%时,税率下降1%,将导致房产市值增加0.81%;当税率为1.00%时,税率下降1%,将导致房产市值增加0.97%;当税率为0.50%时,税率下降1%,将导致房产市值增加1.88%。(2)对于极值税率,在2011-2020年期间,只有2014-2016年和2019年这四年为负,其余年份极值税率均为正。说明在2011-2020年期间,降低2014-2016年和2019年的税率可以增加房产税收入;在其余年份,降低税率会导致房产税收入减少。

(三)模拟测算结论的政策含义

1.对于中国城镇居民来说,房产是其家庭最重要的财产,政府应该满足城镇居民对已有房产保值增值的需求。在新房产税推向全国时,要允许地方政府依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制定具有差异性的税率体系。此外,地方政府通过税率调整可以实现房产保值增值和房产税收入增加的良性循环。

2.高税率不一定获得高税收。相反,低税率则可能促进房价上升,在实行比例税率的前提下,房产税收入反而可能会增长。因此,地方政府应该依据本地商品房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对房产税税率进行调整,实现对房产税收入的调节。

3.住房房产税税率应该从低。房产税既具有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作用,也具有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通过拓展家庭住房课税范围,在降低房产税税率的同时,还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到一定的财政收入。

4.未来对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既要体现房地产税“总体税负持平或略有下降”,还要平衡好房地产税立法与其他收费制度的此消彼长关系;既要统筹考虑与其他税制改革的协同推进,还要充分兼顾房地产税的主要归属地方的财政属性,更要把握谨慎推进。

可见,房产税税率的调整对于房产税收入具有重要影响,而税率只是税制的基本构成要素。其他的税制构成要素对房产税的收入影响也较大,如征税范围(农村自建住房、小产权房、同一产权人不同城市所拥有的住房征税与否)显然对房产税收入具有重要影响;课税对象(首套房是否免征,如美国就不免征;首套房免征的话,二套房是否免征以及如何免征)也将对房产税收入产生重要影响;计税依据(按照交易价还是市场评估价?1998年商品房改革以来,商品房价格增速很快)對房产税收入的影响不容小觑;税收优惠(优惠方式、优惠程度)显然会影响房产税收入。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发挥房产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对于未来房产税制度设计在纳税人、征税范围、课税对象、税率制定、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均要做到统筹兼顾、科学设计。由此可见,正在进行的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不仅涉及广大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而且还涉及房地产税诸多税制构成要素的建立,具有复杂性、系统性、专业性特征,这需要国家层面统筹考虑、谨慎推进。因此,应坚持正确的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思路、坚持房地产税税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科学制定房地产税制度框架,顺利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促进房地产税制度顺利、平稳出台。

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主要思路、基本原则及制度设计构想

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两市试点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只是探索,只是为全面开征房地产税总结经验、提供改革参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的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正在进行调研,稳步推进。由于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涉及土地财政,涉及房地产开发、交易和持有环节的税费改革,涉及居民家庭税收负担,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和敏感性的特点,因此,必须统筹兼顾、谨慎推进、科学设计。

(一)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主要思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一项面向和立足长远的税收制度建设。后续深化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应坚持以下思路:

一是要坚持房地产税“总体税负持平或略有下降”。房地产税立法改革的政策设计中,要体现“宽税基、简税制、低税率”的政策取向,按照房地产税“总体税负持平或略有下降”的原则,在增加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的同时,“有增有减”地合并简化房地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收,改变目前房地产业税收种类繁多且主要集中在流转交易环节的弊病。当前可综合考虑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契税等住房交易环节税负等。同时,考虑到个人纳税人认知和理解能力的差异性,房地产税制的设计宜尽量简化,税率的确定也不宜过高,可以逐步到位,着重考虑个人纳税人的理解接受度与经济承受能力,提高其对税制改革的遵从度。

二是要平衡好房地产税立法与其他收费制度的此消彼长关系。房地产税立法不仅要关注房地产业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还要兼顾平衡房地产业的各项收费。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将具有经营性的房地产收费项目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予以剥离,清理兼并有关房地产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实现房地产业各项收费制度的统一和规范。

三是要统筹考虑与其他税制改革的协同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中,除了应当优化完善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制度外,还应结合我国当前的税制改革工作统筹考虑。例如,同样是以个人纳税人为主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其改革路径是由现行的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推进。为此,可借鉴国际经验,为适当平衡个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政策设计中可以考虑将个人已缴纳的房地产税收纳入其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减少改革的阻力,也能为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积累经验。

四是要充分兼顾房地产税的主要归属地方的财政属性。营改增后,地方税征收体系中主体税种优势不明显,而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不动产,地方政府具有房产信息优势,更适合由地方政府征收。另外,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施至今,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私有住房、不完全产权住房等各种住房类型并存,且各地住房类型和结构的差异性也很大。因此,房地产税立法的制度安排中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主要归属地方的属性,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和实际征管能力,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并合理兼顾当地人口发展规划目标,在征税对象的选择、税率适用、人均免税面积扣除上要适度给予地方政府合理的管理权和决策权。

五是要谨慎推进。对个人家庭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是房地产税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尚无明显起色的背景下,房地产业对于整体经济的支撑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房地产去库存化也将是未来几年的重要改革攻坚难题。房地产税制度设计对房地产业会起到较大的影响,必须选择合理的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慎之又慎。

(二)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基本原则

房地产税立法改革涉及土地财政、房地产开发、交易和持有环节的税费改革以及居民家庭税收负担,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和敏感性,因此,未来的房地产税制度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的原则:

一是税收法定原则。房地产税制度宜实行顶层设计,并赋予地方政府适当自主权。由于地方政府层级较多,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也较大,这就要求在坚持房地产税制度实行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经过中央同意,在不违反税制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依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实施细则,对房地产税的税基、税率和减免税等进行有限度的调整。

二是地方财政原则。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且地方政府具有房产信息优势,更适合由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不仅具有良好的地区特征,而且地方政府更为熟悉当地财产分布情况,也有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征收房地产税来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

三是公平原则。对所有房产都要征税,包括城镇居民首套住房。城镇居民首套住房也属于课税范围,但不一定真正对其征税。在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中可以考虑按照人均居住面积予以减免,但为实现公平原则应把其列入课税范围。对于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由于不属于商品,也不宜征税。

四是确实原则。房地产税制度的设计一定要保证房产税能够收得上来,能够作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补充。具体征收时可以采取由物业代收,也可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可以通过电子申报或到纳税服务大厅现场申报。房地产税改革的目的就是优化税制结构,构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

五是渐进原则。现在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仍非常强。随着城市土地可供使用数量的减少,房地产税的收入应该逐渐增加,逐渐弥补或填补土地出让金减少带来的财政收入缺口,進而保证地方政府公共支出需要。

六是结构性调整原则。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提高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应重新设计合理的保有环节税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是一种思路,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建设环节的耕地占用税合并征收,增加持有环节税收收入,并适当降低交易环节税收负担也是一种思路。

(三)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

房地产税改革涉及面广,这是税制改革中难度最大的系统工程之一,需要不同环节、不同税种、不同侧重点的专项改革相配套。其中,目前由全国人大牵头、正在积极推进的、围绕房地产保有环节税制改革的立法工作,则是其中首要的专项改革任务之一。

1.在纳税人设计上,为体现房地产税的财产税性质,建议纳税人定为“在中国境内拥有房产所有权、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考虑到中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现状,以及征管水平不高的事实,可将房地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均设定為纳税主体,并明确纳税主体顺序:在中国境内拥有属于征收范围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的,以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共有的,以共有人为纳税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缴纳,没有推定人选的,由现住人或使用人代缴;产权关系不明确,或者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居住在产权所在地的,由产权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在征税范围上,为体现课税的广度并兼顾税制公平,建议将征税范围涵盖城市、农村等全部区域。同时,在住房类型的选择上,也应将全部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农村自建住房等全部纳入,但对保障性住房和农村自建住房可作为税收豁免的类型。主要方案包括:一是以增量起步征收,二是以增量和存量同时起步征收。

3.在课税对象上,为体现“宽税基、简税制”的原则思路,建议将课税对象包括存量住房和增量住房,以提高和发挥房地产税的公平功能和财政收入功能。当然,为减少改革初期的征税阻力及预留对存量住房价值评估的合理准备时间,可以参考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做法,按照渐进原则,先对个人新购增量住房和存量住房中的独栋商品住房征税;对于其他存量住房是否征税、何时征税,可由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4.在适用税率上,为体现课税的深度与差异,建议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实行差别化的税率。中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住房的类型、价值也有所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不仅可以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控房地产市场,还可以实现税制设计公平。具体税率的幅度可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范围大致为0.4%~3%之间,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税率水平。

5.在计税依据上,为体现课税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建议计税依据参照住房的市场价格的评估值确定。根据国际经验,大多数国家以房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中国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国际通行做法,按照房地产评估值征税。如,取得房地产权后,先以取得时点评估价格计税,之后定期评估。对于房产价值的评估可以考虑由税务、住房建设等部门制定标准,包括评估因子、评估周期、从业机构和人员资格等,而具体评估可以由社会第三方的中介机构实施。房价评估可以采取多种方案:一是存量房交易,即二手房交易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二是增量房,即一手房以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一定年限后再按照存量房评估价进行征收。

6.在税收优惠上,为体现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建议税收优惠重点从免税面积和特殊人群两方面考虑。若税收优惠按照套数征税,可能会造成人们多购大户型房产;如果按照家庭人口征税,可能面临老人过世、子女成人等诸多变动因素。因此,为保障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可以给予每个人一定的免税面积扣除,而对多占房产资源的人多征税。免征面积要与实际拥有的房产数量和房产面积相适应,免税面积由中央给出指导意见,具体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指导意见内自行确定。参与面积扣除的住房选择、参与人数的确定等,宜由纳税人按其最佳缴税路径自行确定。对于低保家庭、军烈属、退伍军人等,可适当扣减税额;对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宜暂免征收房地产税。另外,对于存量住房可在对其征税的当年减按其应纳税额的50%计算缴纳,第二年减按60%计算缴纳,以此类推,五年后不再与增量房实行差别政策。

(四)房地产税出台后的风险防范

1.地方财政失衡风险的防范。土地财政短期不可替代,长期不可持续。地方财政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使得房地产税出台后,短期内获取的税收收入无法替代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而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需的土地数量将不断增加,土地存量将逐步减少。由于财政支出的刚性,待到无地可卖之时,财政收支缺口会更大,财政收支矛盾必然激化。此时,若财政收入无法为公共支出提供可持续财源,地方财政将面临失衡风险。财政失衡的出现将导致地方政府长期累积的债务违约显现,引起地方政府信任危机,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城镇居民税负加重风险的防范。房地产税是针对居民个人财富存量征收的唯一一种直接税。由于税负难以转嫁,居民对税负的感受更直接,也更容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和反感。现实情况是,居民在购房时已经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且城市中部分地区住房价值大幅提升时,拥有这些升值住房家庭的收入未必得到相同幅度的提高。因此,应避免房地产税出台带来的居民税负加重问题,否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纳税人对房产征税的认可度。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3.房地产市场波动风险的防范。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且楼市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房地产税应首先保障居民的刚性需求,但同时要抑制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房地产税全面出台后可能会引起房价的大幅波动,若房价大幅上升,将加深房地产业对经济的绑架程度;若房价快速下跌,则可能造成购房贷款违约甚至引发房地产市场的“明斯基时刻”,进而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巨大风险。

4.房地产税税收征管风险的防范。如何提高居民对课税范围确定和房产价值评估的认可度、如何避免房地产税出台后的重复征税风险、怎样处理地价升值与房价贬值并存矛盾、如何处理70年产权到期后的房产依附之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如何实现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与国家房地产税立法的顺利衔接,这些问题有的涉及到纳税人的主观感受,有的可能超越了税制本身问题的研究范畴,但对这些问题开展研究和分析,有利于防范房地产税出台后的税收征管风险。

注释:

① 标题中的“房产税”是指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两市同时试点征收的“个人家庭住房房产税”。

② 上海试点方案规定,应纳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为0.4%;高于2倍的为0.6%。 重庆试点方案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交易价格与上两年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售價相比,3倍以下的税率为0.5%,3~4倍的为1%,4倍以上的为1.2%;“三无”人员新购第2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的为0.5%。

③ 建在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上的经营性房产也要交房产税,并且对这类房产征收的房产税制度早已出台,因此,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④ 公式中的“房产”是指全部商品房,而“销售价格”是指全部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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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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