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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到现代:我国新型慈孝关系之建构

2022-03-18华,王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儒家义务伦理

陈 华,王 腾

(苏州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9)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研判,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新阶段催生新思想,新时代催生新实践,而中国传统的慈孝关系也应在全新的历史阶段中丰富完善自身内涵,以促生和谐的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规范。人伦关系是伦理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亲子关系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历来也受到了诸多学者的关注。近来,一场儿子打骂父母的社会事件如暴风般席卷全国,引发国民热议。据新闻报道,事件当事人廖天野属于国家公务员,受害人廖祥光夫妇因孙子出生无人看护遂前往深圳帮忙照顾,却在照看孙子的过程中几度遭到儿子的打骂。事件一出,舆论蜂拥而至,打骂父母案件的频发也在不断昭示着社会伦理纲常意识的逐渐淡薄和孝道伦理的滑坡,同时也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中国传统慈孝文化的深度思考。以家庭伦理为切入点重新梳理慈孝精神的演变轨迹,厘清慈孝文化的核心与内涵,在此基础上探讨并试图寻求新型平衡的慈孝关系,有助于重构良好的亲子关系与和谐的伦理规范。

一、慈孝精神的演变

(一)慈孝精神的演变轨迹

所谓慈孝精神,是指血缘亲情所催生的、中国传统文化所养育的、用以指导调节家庭长辈和晚辈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理念,即长辈应关心爱护晚辈以尽慈道,晚辈应孝敬赡养长辈以尽孝道的思想意识。[1]慈孝文化的本质与核心实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的“孝亲”思想,即将人之仁爱之心施之于家庭。“孝”与“慈”强调的是长辈与子辈的互亲、互爱、互动关系,映射到家庭伦理之中便是家庭成员之间和谐相处的亲密情感。事实上,在中国早期的传统文化中“慈孝并举”一直作为主流伦理规范而存在。《礼记·大学》有“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的论述;《左传·隐公三年》也有“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的说法。可见,在古代,慈孝并举已成为了公认的社会伦理准则,母慈子孝、父慈儿敬的双向互动模式在中国古代家庭伦理中十分普遍且较为稳定。

从“慈孝并举”逐步演化为“重孝轻慈”的一个关键人物是孔子及以其为代表的儒家。[2]在春秋之前,“孝”与“慈”在经典著作的论述中仍处于较为平衡的地位,家庭伦理中的亲子关系仍属于较为良好的双向互动模式。转折出现于自孔孟开始的儒家经典著作的论述之中,自此,“孝”作为儒家理想人格的核心要义与重要组成部分,被逐渐构建成了一个全面而系统的伦理体系。在《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著作中关于“孝”的论述可谓比比皆是,“孝”作为一种伦理规范与价值核心,它的内容与要求在儒家理论的阐释之下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与提升。但与“孝”文化体系的日益完备所不相匹配的是,曾经列居《礼记》“十义”首位的“父慈”却鲜少被儒家所提及。究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孔子基于对当时社会现状和政治环境的深刻省察,看到了“孝”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方面的独特效用,对“孝”这一家庭伦理范畴进行了拓展延伸,使其超越了家庭伦理的维度,上升到了国家和政治层面。至此,“孝”也开始由一个纯粹的家庭伦理规范而承担起了更多的社会政治功能。

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逐步推进,到了汉代,董仲舒明确于“三纲五常”中指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并进而演化成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能不亡”等愚忠愚孝思想。儒家经典的论述之中也出现了类似于“郭巨埋儿”等令人骇然的以道德之名残害亲子的事件。在这一时期,“孝”作为一种纯粹的政治工具被统治阶级凸显到了近乎畸形和变态的地步。到了两汉尤其是唐宋,“臣忠、子孝”成为了上层统治阶级控制民众的重要思想武器,而“君明、父慈”的说法却鲜少被提及。至此,曾于《礼记》“十义”中列居首位的“父慈”在统治阶级的干预下被人为的抽离与削弱,“慈孝并举”的和谐家庭伦理关系也逐渐演变为了“以孝为先”的失衡伦理规范。

(二)“以孝为先”带来的伦理困境

从“慈孝并举”到“以孝为先”伦理规范的转变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传统社会中和谐互动式的亲子关系不复存在,亲子关系在“以孝为先”的道德教化之下严重失衡,而“孝”也由一种亲密的人伦情感演化成了近乎纲常教化式的外在规范。就社会层面而言,“‘孝’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已经脱离了养老、敬老的人类情感和美好情操,而变成了一种政治御用工具。”[2]

从逻辑层面分析“以孝为先”或“重孝轻慈”也不难发现其中所隐含的悖论。中国传统伦理认为人类道德情感的培育与道德判断是情境式的,即在具体情境的影响与感染之下我们才能够产生相应的道德情感并做出对应的道德行为。正如前文所讲,“孝”的基础来源于子女对父母发自内心的深切情感,而这一情感又来自于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对子女的关心与呵护。但在儒家经典著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儒家对“孝”的态度是即便面对不称职的父母我们作为子女仍应保持极大的克制与尊重,而且此种情况之下依然主张子女对父母的孝仍应出于真情实感。试想,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并未使其感受到丝毫的父母之爱,那子女在对待父母时又如何能做到真情实感呢?这两种要求交织在一起自然就形成了逻辑上的悖论。

二、对儒家孝文化的批判与承袭

(一)对后期儒家愚孝文化的批判

中国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这一社会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规范的形成与发展。儒家将“孝”由纯粹的家庭伦理规范扩展上升到国家和社会政治领域,其目的就在于顺应封建统治之需要。“孝”的内涵被统治阶级人为重构,完全成为了上层阶级控制民众的武器和工具。

纵观孔孟之后儒家关于“孝”文化的发展便不难发现,儒家经典著作尤其是在儒学后期的发展中,“孝”逐渐偏离了孔子思想之初衷,对“愚孝”的宣扬可谓达到了极致。以伦理发展史上的一个永恒话题为例:父母打骂孩子甚至试图杀害孩子,那孩子长大之后是否仍应对父母尽孝?舜作为孝子的经典故事常被引来回答这一问题,所载较为集中的便是《孟子·万章》和《史记·五帝本纪》。舜从小就生活在“父顽、母嚚、象傲”的家庭环境之中,其父瞽叟更是几次三番欲将舜置于死地。但即便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下,舜依然恪守孝道,且能不计前嫌、以德报怨,对父母和兄弟以善相待、尽心尽力。[3](P5-6)舜“父不慈而子孝”的经典故事在底层民众中广为流传并得到了儒家的广泛宣扬。从中我们便可分析得出儒家对“孝”的基本态度:父可以不慈,但子不可不孝。以现代伦理的视角进行剖析,这是一种关于“孝”的义务论。

孝的伦理基础是义务论,这是学界研究儒家孝文化学者的普遍共识。义务包含“绝对道德律令”之意,它以一种道德的生活方式对人类社会进行了规定。“孝”亦是如此,其作为子辈对长辈的奉养与遵从行为,也是一种义务。根据康德的义务论,“义务”概念暗含着人类行为在道德上的善不是出于个人爱好或个人私欲,而仅仅出于道德本身,即纯粹出于义务的行为是出于对某种道德原则的敬重,正当性是人们行动的唯一依据。义务论以人的理性为出发点,并为人类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道德准则。比如子女对父母的孝便是一种义务,意味着子女对父母的孝顺是无条件的和无理由的。上述关于“孝”的伦理基础的论证存在一定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单方面讲“孝”是一种义务论是不全面的。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便指出“孝”与“慈”是一对相对的伦理范畴,二者不应被割裂分析。根据义务论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不只“孝”是一种义务,同理,“慈”也是一种义务,也应作为一种普遍法则而得以遵从。父母抚养子女,在其成长过程中付诸情感精心养育是关于“慈”的义务论;子女赡养父母,在其年老之时做到物质与身心的双重关怀是关于“孝”的义务论,“慈”与“孝”作为相对的伦理范畴,绝不应彼此割裂。

(二)对儒家孝文化的承袭

以良性的“慈孝观”为切入点进行剖析,儒家的孝文化中仍有值得借鉴之处。众所周知,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用现代的话语来说,便是一颗温暖而善良的心,是一份对五常人伦的爱心和对世间万物的关心。《论语·学而》中,有子便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悌的伦常实践,是行仁的根本。儒家所讲的“孝”,并非只局限于“口体之养”,而更侧重于“和颜悦色”“敬事父母”。也就是说要做到“孝”,既要懂得“养”父母之口体,让父母衣食无忧;更要懂得“敬事”父母,养父母之“志”,尊重、满足父母的意愿。对儒家“孝”文化进行批判分析,我们应看到在良性的亲子关系之中,儒家所倡导的“养父母”与“敬父母”两大方面缺一不可,这一层面对现今社会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慈”文化的本质与内涵

(一)“慈”文化的本质

《说文解字》“心”部:“慈,爱也。从心,兹声。”[4](P847)许慎把“慈”理解为“爱”。可见,“慈”的原初释义与“爱”密切相关。“慈”在《尚书》和《诗经》中就已被提及,但《论语》和《管子》最早将其用于形容父子伦理规范。与孝不同,慈强调的是父辈对子辈的关心与爱护,从伦理道德视角而言,亦是父母应有之德性。

在“慈孝”关系中,“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孝”并不以“慈”为基础和前提,其中蕴含的便是“孝”的义务论理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孝”可以脱离“慈”而单独存在,两者的相关性仍是不应忽略的。首先,我们可以借助孟子的“恻隐之心”从应然的角度进行分析。孟子以为,恻隐之心就是“不忍人之心”,是人的一种自然情感,具有自发性和自觉性,这种情感不仅在生发主体上具有普遍性,而且在其萌生对象上亦是如此。举例而言,即便父母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并没有尽到“慈”的责任与义务,但由于人之“恻隐之心”,在父母晚年丧失自理能力之时,大多数子女仍会受内心道德感的驱使而对其赡养。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慈”并非“孝”的必要条件。其次,在实然情况下,“孝”与“慈”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互动因果关系。好比一个人因贫穷而进行偷盗,贫穷固然不应成为偷盗的原因,但为了降低偷盗率,至少我们应使百姓尽力的摆脱贫困。对照“慈孝文化”,“孝”之情感的生发与培育对于孝道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孝”情感的培养与“慈”是密切相关的,子女对父母行孝之心的生发与维系与父母对子女的关心与呵护息息相关。“慈”与“孝”二者之间是一种情感的相互生成、相互促进与相互循环的动态关系。

(二)“慈”文化的内涵

亲爱子女,主要指的是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父母对其所倾注的态度和情感。在满足子女物质生活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可能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态度。正如贾谊在《新书·道术》中所提到的:“亲爱利子为之慈”,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着亲密的血缘关系,子女为父母所生,血浓于水的自然亲情也决定了父母必然会疼爱自己的子女。中国传统的“慈”文化认为,一个孩子从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父母对之倾注了无数的心血,而这种对子女的疼爱几乎是出于天性和本能。

教子有方,主要探讨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问题。父母与子女的亲密血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父母对子女定会给予关心与疼爱,但父母对子女却不能溺爱。在中国传统伦理看来,将子女抚养成人只是父母应尽责任的其中一环,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以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引导,使其明辨是非,形成健全的人格是对父母的更高要求。“为人父者慈惠以教。”[5](P60)“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也。”[6](P41)教子有方所言的“教”含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知识技能的理论教育,二是待人接物的道德教育,二者缺一不可。

四、新时代下新型慈孝关系的建构

以情感心理学为理论依据来分析慈孝文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慈”与“孝”作为相对的伦理范畴,二者之间是一种互相促进、相互循环的动态关系。借助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可以从“孝”的相对范畴“慈”来为其寻找动力和源泉。“慈”虽不是“孝”的必要条件,但“慈”在家庭伦理中所起到的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时刻感受到父母的疼爱与呵护,随之自然会对父母产生敬爱、尊重之情,而这一情感便成为了子女在父母年迈之时对其尽孝的重要情感来源。简言之,父母的“慈爱”对于奠定子女对父母的“孝心”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孝”是一个需要后天学习与培养的社会性行为,要培育“孝”,“慈”便是一个无法逾越的话题。

结合当代中国社会现状而言,良性的亲子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要使社会上更多的人具有“孝行”,就必须使公众认识到“慈”在“孝”的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当今社会,我们所试图构建的伦理规范应当是一种“以慈生孝”“以孝促慈”的互动互生式的和谐伦理规范。理想的亲子关系应是双向的良性互动,父母对子女做到“以慈养孝”,子女相对应也应力求实现“以孝养慈”。只有在互敬、互爱、互尊、互重的基础上,良性的亲子关系才能够得以实现,进而重构起“以慈生孝”“以孝促慈”和“慈孝共生”的和谐家庭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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