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法理分析与内容构建

2022-03-18李少梅田维维

关键词:教育权子女权利

李少梅,唐 宇,田维维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陕西 西安71006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家庭及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反复强调全党和全社会都要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问题。在2018 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1]在此背景下,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安徽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性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为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立法创造了有利条件。2020 年,家庭教育立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中。2021 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从现有法律条文来看,关于“家庭教育”以“权利”冠名的内容为数不多,更多是以义务的形式对其加以诸多限制。但无论何种法律,其调整的都是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问题。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及监护人的权利也是家庭教育立法的重点,并且现代法律体系又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这便为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提出奠定了学理基础[2]。因此,本研究尝试厘清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涵及权利属性,分析其法律和法理依据,并从可操作性的层面探讨应如何规制父母的家庭教育权。

一、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涵及其权利属性

(一)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涵分析

一般而言,教育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从狭义上看,教育权是指教育者对受教育者享有的施加教育的权利。从广义上看,教育权又可分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主要由政府代为行使;社会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人行使,代表社会特定利益群体的教育权利[3];家庭教育权则与家庭教育的内涵密切相关。作为家庭教育立法的重心,家庭教育的内涵直接影响家庭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责配置等诸多方面。而家庭教育的含义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家庭教育基于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认为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各省市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均使用该种释义[4]。广义上的家庭教育源于家庭结构功能的深刻变化和学习型社会的构建与完善,侧重于家庭的发展,认为家庭教育是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5]。例如,新加坡于2002 年启动的“学校家庭教育计划”,从更广义的家长素养概念范畴介入家庭教育,对家长进行指导与服务,这就拓展了家庭教育的内涵,将其定义为围绕家庭的内在要素和外部环境所进行的教育,涵盖伦理教育、婚姻教育等方面[6]。

本文所论述的家庭教育权,使用的是狭义的家庭教育概念,原因如下:一是从立法目的来看,基于当前基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实际情况和普遍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初衷是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家庭教育中具有操作性的重点便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二是从国际范围来看,世界多数国家更倾向于采用狭义的家庭教育概念。例如:美国通过司法审查的形式肯定了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合法性,明确父母家庭教育的概念即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德国《魏玛宪法》第120 条规定,“养育子女,完成其肉体、精神及社会的能力,为父母的最高义务,且为其自然的权利”[7]。由此可见,上述法律条款更倾向于从狭义上对家庭教育的概念进行界定,即家庭教育包括父母的监护权利和养育义务。三是从实施角度来看,虽然广义的家庭教育的法律范围和内容更为丰富,侧重于整个家庭的全面发展,但就我国国情而论,目前已具备较为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因此,若扩大家庭教育的内涵,则有可能导致权利主体的扩大,由此产生巨额成本及利益冲突,从而削弱家庭教育法的实施力度。本文中的家庭教育权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子女进行各方面教育的权利[8]。它的主要内容如下:其一,父母是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责任主体。当然,家庭教育权行使的主体不仅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其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本文为更加突出家庭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明确其法律属性及建构其权利内容,在概念上将“父母家庭教育权”等同于“家庭教育权”。其二,家庭教育权具有特定的阶段性。虽然家庭教育是一个终身学习体系,具有空间上的全方位和时间上的终身性之双重特点,但家庭教育权具有特定的阶段性,只存在于子女的未成年时期。其三,家庭教育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尽管现有法律条文并未对家庭教育权进行明确定义,但同其他权利一样,家庭教育权也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不能侵犯子女的受教育权。

(二)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权利属性

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权利属性,经历了从完全的“私权”逐渐演变为“社会权利”的过程。从家庭内部来看,父母家庭教育权可以理解为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权利,这种理解更侧重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从社会环境来看,家庭教育权并非独立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与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产生对立和矛盾。因此,从家庭与社会两个层面探讨家庭教育权的权利属性更为合理。

第一,从家庭内部角度出发,家庭教育具备的天然性、优先性、自治性和私域性,决定了父母家庭教育权自然具有自由属性。一是家庭教育具有天然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生育行为的一种自然关系,因血缘而巩固。因此,父母无需任何授权与强制便承担了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主要角色,即所谓“生而教之”[9]。二是家庭教育具有优先性。家庭是子女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权的行使具有时间上的优先性。三是家庭教育具有自治性。家庭作为一个微型社会,有其运行的内部规则和秩序,若外力贸然介入便会打破这种和谐。四是家庭教育具有私域性。家庭教育是私人领域附着于亲子关系中的一种个人行为,外力不能以简单粗暴的形式干预,否则会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基于以上特性,父母家庭教育权是一种符合社会道德的合理存在,具有天然的自由权属性。

第二,从社会环境出发,父母家庭教育权具有“社会权利”属性。随着时代的演进,国家教育、社会教育逐渐凸显,子女教育不再由父母独占,开始从家庭私人领域的活动变为国家公共领域的活动,父母以教育契约的形式将自身所有的家庭教育权部分让渡给国家及学校。也就是说,家庭教育权既具有自然权利属性,又具有社会权利属性,具体表现为一种基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正是基于教育契约的“委托”性质,父母有权行使教育契约上的各项权利,包括参与公共教育的运营和管理,对受委托方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等[10]。由此,父母家庭教育权对公共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冲突具有平衡作用。

二、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法理分析

(一)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法律依据

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法律依据,是指确立父母家庭教育权具有合法性的根据[11]。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已对父母家庭教育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我国有关父母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民法典》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宣言》等国际条约中。

1.国际公约对父母家庭教育权的确立

基于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和父母权利等因素的考量,国际组织通过出台一系列文件确立了父母家庭教育权,如《儿童权利宣言》第7 条第2 项规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成为对儿童的教育与指导负有责任的人的指导原则;儿童的父母首先负有责任。”[12]313根据此项规定,父母是儿童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不仅依法享有权利,而且当多方主体的教育权出现冲突时,父母家庭教育权处于第一顺位。《世界人权宣言》第26 条第3 项规定,父母享有为其子女优先选择教育种类的权利。而《欧洲人权公约》等文件也均明确规定,父母享有为子女选择教育形式及教学内容的权利。

2.各国法律对父母家庭教育权的确立

世界上的多数法治国家已意识到父母家庭教育权的重要性,在宪法或法律层面对父母家庭教育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很多国家在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明确定义了父母家庭教育权。例如:《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14 章第2 条第2 款既规定了义务教育制度,也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具有天然的教育权利;《爱尔兰宪法》第42 条第1 款承认家庭教育的地位,并进一步规定国家尊重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尽管各国法律在具体表述上存有差异,但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以上国家的宪法中关于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天然权利”或“自然权利”的表述,既表明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地位,又说明其具有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为更好地保障父母家庭教育权,很多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对该项权利做出了进一步补充,如英国《1980 年教育法》详细规定父母享有选择公立学校的权利,学校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否则父母可以对所在地教育当局提起上诉;英国《1994 年教育法》也对该项权利进行了规定[13]。又如,美国的《亲权卡》对父母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查阅教学档案、申请听证、对学校教育相关事宜的建议权等内容[7]。除此之外,美国还出现了有关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判例。例如,“皮尔斯判例”判定教育子女是家长的固有权利,对儿童的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判例对保障父母家庭教育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4]79。

3.我国法律对父母家庭教育权的确立

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法律条文尚为数不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23 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15]该条款明确说明,教育未成年子女不仅是父母的义务,也是一项权利。2020 年5 月通过的《民法典》第1058 条进一步细化了《婚姻法》的相应规定,再次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的教育权利和义务。而《民法典》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民事主体,父母的家庭教育权因此得到该项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此外,《宪法》第49 条第3 款也强调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但并未明确说明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权利属性。正如前文所论,父母家庭教育权源于亲权,而亲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一种自然权利,即先于国家的,人之为人当然享有的权利。由此可以推断,虽然宪法未明确说明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权利属性,但显然能够体现其保护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意图。

我国的地方立法也在确定父母家庭教育权上做出了努力。例如,《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6 条明确规定,父母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外立法,抑或是我国立法,均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并尊重父母的家庭教育权。还有很多国家不仅确立了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合法地位,对其具体内容也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目前,我国对父母家庭教育权的规定虽有待完善,但相关法律已明确了这一权利的合法性。随着父母家庭教育权重要性的逐步显现,其相关规定也必将进一步完备。

(二)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法理依据

法理依据是权利的正当性及被接受和认可的程度。探讨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法理依据,即为论证该项权利的合理性。本研究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两个角度,借助权利本位论及受教育权具备的自由属性,尝试探寻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法理依据。

1.基于父母的视角:权利本位论

中外都存在着某种形式的权利本位论。如在英美国家,关于“权利本位”的表述有“rightbased”“right-oriented”“right-standard”三 种。其中,“right-based”的原意是“以权利为基础”,译为“权利本位”则在表述上更为简练准确。而在中国法哲学的语境中,“权利本位”中的“本位”是主导、基础、起点之意,表明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体系中权利处于优先地位。权利本位论的基本思想包含四个“先于”,即权利先于功利、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立法。权利本位论的主要使命和功能,是从理论上确证权利在法律上的优先价值地位,以及在实践中的不可侵犯性。借助权利本位论的基本思想和学术定位,可为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合理性做出充分证成:

其一,从“权利先于功利”角度出发,父母家庭教育权神圣不可侵犯,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功利计算,更不能以保护最大权益或公共利益为由侵害父母家庭教育权。其二,从“权利先于义务”角度出发,在父母享有的家庭教育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关系中,父母家庭教育权居核心地位,即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因素,义务是第二因素[16]。父母享有的家庭教育权是其承担相应义务的必要条件,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从权利中合理引申出来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其三,从“权利先于权力”角度出发,父母家庭教育权先于国家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的行使必须以承认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存在为前提。依照前文对父母家庭教育权属性的界定,国家教育权源于父母的家庭教育权,是通过教育契约的形式将原本属于父母的教育权利部分让渡给国家,使国家代为行使。基于此,国家在行使教育权时必须尊重父母的教育权利。其四,从“权利先于立法”角度出发,父母家庭教育权不依赖于政府和法律而存在,不能因立法上缺乏相关规定而否认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合理性。父母享有家庭教育权是基于生育子女的事实,作为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是每个人生而有之、不容剥夺的应有权利[17]。应有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前提,法定权利是人们利用法律这一工具使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18]。因此,即使现有法律尚未对父母家庭教育权进行明确规定,国家也必须对这一应有权利给予尊重和保护。

2.基于未成年子女的视角:受教育权的自由属性

从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的自由属性角度出发,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合理性可获得另一角度的证成。具体而言,父母家庭教育权有两个来源:一是亲权;二是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依据《宪法》第46 条第1 款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双重属性。就自由权属性而言,“受教育主体理应按照个人喜好和个性发展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形式和学习内容,此时国家不能过多干涉个人的选择”[19]。但在实际情况中,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又可划分为自行行使和代为行使两部分。其中,代为行使的内容就成为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来源之一。受心理和智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思考和选择能力有限,未必能做出最适合其发展的选择。而基于自然血缘关系,父母通常更关心和了解自己的孩子,故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一般让渡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因此,父母家庭教育权是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的自由属性的体现,是更好实现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而必须保障的一种权利。

三、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容构建

父母家庭教育权是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逻辑基础,确立该项权利对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与具体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通过对父母家庭教育权进行法理分析,并结合我国家庭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总结父母家庭教育权应具备的特性,由此尝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容。

(一)父母家庭教育权内容的特性

通过梳理国内外父母家庭教育权的相关法规可知,父母家庭教育权应具备正当性、适当性和教育性等原则,从而在实践层面保证父母家庭教育权与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之间的一致性,凸显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教育价值。

1.正当性原则

正当性原则意为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容应有一定依据,不得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其一,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已对父母家庭教育权有所体现。无论是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还是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其内容中都暗含或明确了父母家庭教育权。而地方条例作为国家立法的探索与完善,在其具体内容中也开始重视并体现父母家庭教育权。其二,父母家庭教育权与当前法律法规不冲突。目前,与父母家庭教育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等。一方面,父母家庭教育权的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不冲突,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具体规定上,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容也会考虑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配合。其三,有明确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国际先例作为参考。无论通过何种形式,明确父母家庭教育权都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并且在具体内容、制度保障及权利救济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可为我国明确父母家庭教育权内容提供借鉴。基于以上分析,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容必须坚持正当性原则,即应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参考国际成例予以确定。

2.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意为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容必须有助于法律目的的实现。父母家庭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儿童利益[20]。因此,明确父母家庭教育权内容的目的在于帮助父母更好地行使家庭教育权利,提升家庭教育质量,从而促进未成年子女实现更好、更全面的发展。换言之,父母家庭教育权基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实现基本的受教育权利而产生,具有明显的利他性,其行使必须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实现为前提条件[21]。例如:《儿童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均强调,“儿童最大利益”是父母行使家庭教育权的“首要考虑”或“指导原则”;《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提出,要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处理儿童相关事务和问题时,要结合儿童个性特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父母家庭教育权虽具有特定的阶段性,只在子女未成年阶段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此期间父母对子女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教育都将对子女的未来发展产生长远影响[22]。基于此,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容必须坚持适当性原则,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3.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原则意为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容应以教育未成年子女、促进未成年子女发展为目的,同时父母家庭教育权的行使也最终确实可以取得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效果。一方面,从目的来看,父母家庭教育权的来源之一是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其着眼点在于充分教育未成年子女,保障其受教育权的实现,如《教育法》第50 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 条都强调父母应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因此,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必须基于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从效果来看,通过落实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容,能够促进未成年子女获得充分发展。父母可以通过自行、委托、选择及优先教育等权能,为未成年子女选择最适合其发展的内容和形式,最终实现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效果。基于此,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容必须以未成年子女的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教育性原则,保证未成年子女受到应有的教育。

(二)父母家庭教育权内容的构成

基于正当性、适当性和教育性原则,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应主要包括教育选择权、教育惩戒权、学校教育参与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教育选择权

父母的教育选择权意为父母不受其他个体或团体的不正当干涉,对未成年子女的学校、专业、课程、教师、教学资源及其他教学构成要素享有的选择权利[23]179。例如:1948 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父母享有为子女优先选择教育种类的权利;1966 年颁布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 条第3 项也明确规定,尊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子女选择教育方式及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父母的教育选择权源于受教育权的自由属性,即为保护和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父母应当且必须享有选择教育形式、内容等方面的权利。由于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为更好地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全面发展,父母应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权益为基本考量。同时,为了实现教育子女的目的与效果,父母也应为其选择合适的教育形式和内容。由此可见,父母的教育选择权可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父母帮助或代替未成年子女选择学校教育的权利;二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内容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

2.教育惩戒权

目前,关于教育惩戒权的定义尚未统一,但已有的各类定义具有相似的内涵,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当子女存在不良行为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内施加必要惩戒的利他性权利[24]。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条例规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25]262-263。教育惩戒权作为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权利,是基于教育性和适当性原则而确立的,其具体要求为:一是父母行使教育惩戒权必须且只能出于教育子女的目的,而非满足个人之欲;二是教育惩戒权仅限于针对子女的严重不当行为,并且只有相对温和的教育措施效果甚微,需要对其严厉管教时才可行使。因此,不仅要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享有教育惩戒权,也必须在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对教育惩戒权加以限制,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和最大化的原则。

3.学校教育参与权

学校教育参与权意为父母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即对学校教育的参与权。例如,1974 年美国颁布的《家庭权利和隐私法》规定,父母的学校教育参与权包括建议权、查看档案权、知情与审查权及听证权等。我国关于学校教育参与权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教育法》第30 条,其内容包括了解子女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等。父母参与学校的管理有助于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在校情况,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同时有利于促进家庭和学校之间形成教育合力,实现教育未成年子女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效果。具体而言,学校教育参与权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参与权。父母有权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及相关决定的决策过程,不仅包括出席相应活动,还包括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并做出决定。二是知情权。作为权利主体,父母依法享有对子女教育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学校教育政策、教学内容和方法等;作为义务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也应及时告知相关信息。三是监督和建议权。作为重要的监督主体,父母有权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应当畅通监督途径,保证父母监督和建议权的实现。

四、余论

父母家庭教育权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基础,在家庭教育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其权利内容的明确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从权利均衡角度来看,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三者可以更好地结合,形成教育合力,更大限度地发挥教育功能;二是从权利义务关系来看,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家庭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明确家庭教育权有助于父母强化教育意识,更好地行使家庭教育权利,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从而提升家庭教育质量。目前,对父母家庭教育权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教育的实施效果。尤其是很多父母尚未意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认为教育未成年子女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将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全部让渡给学校。这就更加需要从法律角度审视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内涵、法律属性、法理依据等内容,从而为其具体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另外,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应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从根本上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也就是说,赋权只解决了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合法性问题,并未具体回应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能力问题[26],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家庭教育逐渐沦为学校教育体系附庸的现实[27]。对于父母而言,也应将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变成自身的家庭教育能力,以建构高质量的家庭学习环境。因此,深入研究父母家庭教育权,既是为推动家庭教育立法的实施,又是为提升家庭教育的质量,更是为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提供观念导引。与此同时,如何将父母家庭教育权转化为高质量的家庭教育能力,则是未来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

猜你喜欢

教育权子女权利
为子女无限付出,为何还受累不讨好?
与子女同住如何相处?
性/别少数者在受教育权实现中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
我们的权利
农民工子女互助托管能走多远?
股东权利知多少(一)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孤独症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研究——基于湖南省的实证调研分析
探析父母教育权存在的法理
权利套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