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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问题研究

2022-03-18王武强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会见法律援助律师

■王武强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值班律师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驻警察局律师和驻法院律师,其目的在于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见或法律援助[1]。值班律师在中国司法领域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河南等地曾开展过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试点工作。但整体不温不火,并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广。直到2014年8月,“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值班律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①;2016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下文简称《试点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的有关职责②;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事诉讼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2020年8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下文简称《工作办法》),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赋予了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和阅卷的权利③,为值班律师更好地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近几年,学界讨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主要围绕着值班律师的性质和定位等领域。学界众多学者认为值班律师应当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实现其“辩护人化”。顾永忠等[2]认为,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制度下的特殊辩护律师,现阶段应当赋予值班律师充分的刑诉权利,实现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姚莉[3]认为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可以实现值班律师从“司法机关的合作者”到“量刑结果的协商者”和“诉讼过程的监督者”的转变;陈瑞华[4]也认为,促成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将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辩护权方面的重要支柱。但持相反观点的学者主张,值班律师的职能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不同于辩护律师,不行使辩护权。高一飞[5]认为,律师值班制度是一种前置帮助制度,与辩护律师相比,值班律师是一次性、一站式的,其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尽管《工作办法》已经明确了值班律师的会见和阅卷权利,但没能有效地解决其角色定位问题。探究值班律师的性质和定位,最终仍然要回归到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这是最本质的,是值班律师制度构建的立法初衷。无论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如何,只要其实质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果的法律帮助,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和合法性,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符合了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司法价值。

一、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实践效果不理想

根据类案检索,以山东省为例,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全省审判认罪认罚从宽一审案件逾6万件,其中律师辩护案件仅有3万余件,刑事辩护率不足40%④。六成以上没有辩护人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就需要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保证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但目前实践中多方因素制约着值班律师有效履职,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一)法律帮助的专业化问题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中国的执业律师就已经突破了52万人⑤,这为值班律师广泛地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提供了重要支撑。尽管我国的律师队伍如此庞大,但由于众多因素限制,实际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值班律师的质量稂莠不齐,提供法律帮助的效果大打折扣。

第一,法律帮助的公益性对法律帮助专业化的影响。法律帮助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值班律师制度隶属于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是依靠当地财政支出运行的;二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报酬方式是补贴或补助,并非来源于与被追诉人签订委托合同。这种公益属性,决定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远远得不到像受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可观收入。实践中逐渐出现两种做法:一是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仅限于“应当”的义务,不涉及“可以”的权利⑥,以此减少援助案件对日常工作的负累。二是直接由新晋律师代为提供法律帮助。这使得法律帮助的专业化难以达到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立法要求。

第二,经济发展水平对法律帮助专业化的影响。从横向行政区划看,律师数量最多的就是北上广、江浙地区,由于激烈的行业竞争,律师的专业化水平也较高。这与我国中西部地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纵向行政区划看,律师大多在省会城市或地级市开展业务,而区县一级的律师数量屈指可数,专做刑事业务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由于律师数量的制约,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就出现跨业务领域提供法律帮助的现象:民事、商事等非刑事领域的律师也会承担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供法律帮助的工作。长期从事非刑事案件或者新晋律师往往对刑事案件的敏感度或专业知识不足,从而降低了值班律师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律师事务所的选派对法律帮助专业化的影响。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地方司法局会将法律援助值班任务分配到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按照一定标准选派律师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对Q市数家律师事务所调研发现,律师事务所选派值班律师主要依靠律师主动申报,都是在申报范围内选择,律师事务所通常不会主动要求名单外的律师从事值班律师工作,具有被动性和局限性。而主动申报值班工作的多数是实习或新晋律师,他们的专业技术不足以独立地承接刑事辩护案件,想借此锻炼自己,提升业务能力。这极有可能会带来一种可怕的后果:一旦被追诉人不知道自己是否犯罪,专业性不足的值班律师又欠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把控力,很可能对未知自己是否有罪的被追诉人给出错误的方向和建议。律师事务所在值班律师队伍的专业性方面缺乏筛选和把控,法律帮助的实效就会下降。

(二)值班律师“形式化”提供法律帮助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相比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值班律师的参与就是尽可能平衡实践中的这种诉讼地位的失衡,但实践中的效果差强人意。

目前我国没有专职值班律师,都是普通律师兼职轮流坐班。出于以后便利工作的考虑,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等公权力机关往往抱着“敬而远之”的心态,在参与值班工作时,多数律师会持一种被动配合的态度。据学者统计,2018年前后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400多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只有20余件,占比仅5%左右[6],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呈现出“重形式、轻实质”的态势。姚莉[7]也指出:“值班律师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参与,只需在一些比较重大的场合证明办案机关办案程序的合法性,且值班律师接触案件时间较短,对于案情了解不够,很难针对具体案情提出实质性意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大多数值班律师只有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才会跟被追诉人见面。

在辩护方面值班律师的作用表现得也较为消极,对于检察机关遗漏量刑情节导致量刑建议偏重,只要幅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值班律师一般不会对其提出意见。这使得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的职能难以实现,逐渐演变为纯粹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见证人”。

(三)公权力机关“家长式”限制值班律师的权利

“家长式”一词源于民事诉讼领域的“家长式诉讼观”,主要体现为职权主义和法院的职权行为。职权主义在罗马教会时期主要含义是当事人处于客体地位,法官主宰着诉讼的进程[8]。《工作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对值班律师的会见和阅卷请求要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但公权力机关基于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对此要求落实得并不到位。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就会见问题而言,普通刑事辩护律师凭借“三证”会见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实践中都很难得到有效的落实,更何况是值班律师。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看守所为值班律师的会见设置人为障碍,诸如拖延或拒绝会见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繁琐,还有地方将值班律师工作站设立在看守所外面,增加会见的难度[9]。不仅在会见前,会见时也存在阻碍。韩旭[10]就指出,值班律师要么是在检察官的陪同下进看守所会见,要么是检察官携“公函”为值班律师会见“开绿灯”。检察机关利用职权优势限制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前的会见,压缩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空间,有效法律帮助无法得到保障。

二、有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工作标准

目前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最显著的问题,就是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缺乏明确的工作标准。2019年10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公权力机关应当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⑦。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要坚持以有效法律帮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值班律师也要把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作为工作标准。

(一)基于有效辩护理念提出有效法律帮助

有效辩护起源于美国,到了20世纪后期,有效辩护权成为宪法权利在美国辩诉交易中得到肯定,以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明知和理性[11]。近几年,有效辩护理念逐渐融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尤其是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熊秋红[12]认为,有效辩护是指“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平等、及时和有效”的原则以及所规定的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具体措施。但当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不足40%,大多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需要值班律师的参与。立法者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值班律师尚无法完全承担辩护人的任务,便使用“法律帮助”来描述值班律师的工作性质。尽管“法律帮助”与“辩护”有着相同的目标,是为了保障辩护权的行使,推动有效辩护的实现[13],但从实践现状和立法者的用意看,法律帮助是居于补充地位的,是刑事辩护缺位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实体公平公正的保障,是为了更好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律师的有效辩护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程序公正的理论前提,唯有有效辩护才能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程序选择的自主性及量刑建议的公正性”[14],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供法律帮助也应当追求有效辩护所带来的这种司法效果。2016年的《试点办法》首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明确了“有效法律帮助”的概念⑧,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就是其工作标准,也是衡量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标尺。

(二)有效法律帮助的立法内涵

左卫民[15]指出,刑事辩护活动有效与否理应以当事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没有效果、效果如何主要应当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进行评价。结合有效法律帮助理解,就是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工作使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实际处理对于被追诉人而言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工作办法》对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规定,有效法律帮助在立法层面的内涵应当概括为:第一,有效法律帮助是刑事辩护权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具体化体现。《刑事诉讼法》明确被追诉人依法享有辩护权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落实就在于值班律师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第二,被追诉人的需求和期待是有效法律帮助的评价基础。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需要努力通过各个环节的工作为被追诉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诸如值班律师积极行使会见和阅卷等权利,充分了解被追诉人及案件的详细情况,为被追诉人提供最有利的程序选择建议,积极与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以及确保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第三,有效法律帮助依赖于值班律师和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一方面,值班律师在主观态度、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对法律帮助的质量具有关键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居于优势地位,值班律师的会见、阅卷等权利行使得越顺畅,法律帮助的实际效果往往会越有利于被追诉人。

三、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实现路径

值班律师制度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但值班律师制度在应然和实然层面上存在着差异,制度的完善必须以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为着眼点,规避值班律师异化为“见证人”的风险。结合值班律师在实现有效法律帮助过程中的现实困境,提出如下完善路径。

(一)多措并举:提升法律帮助的专业化水平

首先,尝试建立值班律师向辩护律师转换的通道,降低收益因素对值班律师专业化的影响。在报酬方面,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在某些程度上对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落实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将法律帮助转换为刑事辩护的决定权,建立值班律师转换为辩护律师的司法程序。但如果允许身份转变,值班律师可能利用提前接触案件的时间优势,通过诱导的方式,引导被追诉人提出转换的要求。因此在设置转换程序的同时,也要从转换的条件、流程等方面对转换程序作出必要的限制。程滔等[16]曾提出在被追诉人和值班律师之间建立委托关系的构想,以保障值班律师工作的有效性。笔者认为现阶段尝试允许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的转换可能比直接建立委托关系更容易实现。

其次,开展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业务培训,创新律师“传帮带”工作模式。建议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牵头,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定期开展关于有效法律帮助的培训工作,通过值班经验交流、典型案例研讨和岗前培训等方式,对担任值班工作的律师进行经验传授和方法指导,尤其是实习律师、新晋律师和非刑辩律师。另外,鼓励刑辩律师与新晋或实习律师“结对”,刑辩律师通过传授值班经验、帮助结对律师处理法律援助业务以及带领结对律师实践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等方式,培养一批有能力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非刑辩律师。通过“传帮带”工作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值班律师区域性分布带来的专业化问题。

再次,建立值班律师工作记录数据库,增强有效法律帮助的流畅性。《工作办法》第十七条对线下值班方式作了规定⑩,实践中也以专人或轮流坐班的方式为主。实践中就出现这样的情形:对于同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能由不同的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参与案件的时间有先后,对于案件事实的把握也存在差异,程序衔接不到位就可能会出现案件信息交流的“断层”。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值班律师工作记录数据库,每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形成电子卷宗,将案件基本信息和认罪认罚从宽内容录入卷宗,方便值班律师参与案件前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案件。值班律师结束阶段性法律帮助后,需要将工作情况以及对案件的看法记录在卷宗中,接力值班律师需要进入数据库了解案件的进程,明确法律帮助的重点,节省了解案件的时间。数据库可以有效实现值班律师之间信息共享,提高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最后,建立值班工作的分派机制,发挥律师事务所在有效法律帮助中的统筹作用。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应当主动参与,而非现阶段的被动配合。建议改变现有的值班律师主动申报机制,实行法律帮助工作的分派机制。由律师事务所统筹法律帮助案件,考量案件的复杂程度,根据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日程安排等因素,匹配值班律师人员选择的最优解。另外,“案多人少”是法律帮助工作的鲜明特征,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队伍规模偏小⑪,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度推进,法律帮助案件数量激增,所有的工作都由专业刑辩律师承担是不现实的,需要其他律师来分担。法律帮助的任务可以分派给非刑辩律师承担,但要确保每个案件都要有刑辩律师的参与。参与程度可以不作具体限制,可以是直接参与案件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也可以是仅对案件提出指导建议;参与方式可以在“线上”或“线下”中自由选择,尽可能在保证刑辩律师“案案参与”的前提下,减少案件对刑辩律师的负累。

(二)值班律师的实质化参与

第一,将“可以”变为“应当”,规定值班律师应当会见并阅卷。《工作办法》赋予了值班律师会见和阅卷的权利,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值班律师可能怠于甚至放弃行使,这必然会影响法律帮助的有效性,无疑给被追诉人带来较严重的影响。建议将值班律师的会见和阅卷权利变更为义务,通过法律强制值班律师履行会见和阅卷义务,降低因个人主观心态对有效法律帮助产生的消极影响,加强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交流,加深值班律师对案件信息的掌握程度。如果现场会见和阅卷难以实现,可以通过接听在线视频、建立电子卷宗数据平台等方式灵活履行会见和阅卷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途径,都要确保值班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独立性,避免公权力机关变相监视会见过程,人为设置阅卷障碍等情况的出现。

第二,消除司法权力带来的负面阻碍,为有效法律帮助的实现提供便利。首先,值班律师主动会见需要公权力机关积极协助。《工作办法》规定了应被追诉人约见的会见和值班律师主动申请的会见两种会见方式⑫,仅在应被追诉人约见的情形下,规定了公安机关等公权力机关要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⑬。建议在值班律师主动申请会见的情形下,同样要求司法机关积极协助,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规则设置时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关于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规定,值班律师持“三证”申请会见被追诉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核,审核批准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基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对效率原则要求,规则亦可以设置审查和安排会见的答复期限48小时。其次,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的正当意见需要得到救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未采纳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⑭。《工作办法》同样规定人民检察院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⑮,法律规定中都没有涉及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意见的补救问题。值班律师的意见能否被采纳的裁量权在人民检察院,可能出现值班律师提出的关键法律意见被检察机关刻意忽视的问题。如果值班律师的正当意见被否定,应当如何加以补救?建立值班律师意见复审救济机制,允许值班律师就未被采纳的正当意见提出复审申请,由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部门受理并重新审查。如果值班律师仍不服,可以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审申请。同时,要设立相应的检察人员问责机制,对意见采纳过程中的失职或渎职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三)无效法律帮助的救济与问责

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追诉人的法定权利,在推进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实现的同时,也要提防无效法律帮助的出现,做好被追诉人权利的救济和值班律师的问责工作。

第一,建立被追诉人的权利救济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诉权。“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有效辩护的实现有赖于无效辩护的制裁”[17]。无效辩护之诉是美国司法中独有的诉讼形式,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接受的是无效辩护或者存在重大瑕疵的辩护,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无效辩护之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应当保障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一旦被追诉人认为自己没有获得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获得的法律帮助存在重大瑕疵,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同时要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建立无效法律帮助的情形“清单”,为法官审查提供依据和便利,也有效地制约被追诉人滥用上诉权。

第二,构建值班律师惩戒制度,通过值班工作问责机制倒逼有效法律帮助的实现。应当制定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履职标准和案件评估标准,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抽查、局部普查等方式对值班律师办理的案件进行评估,对于未达到标准的律师,按照失职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程度较轻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谈话教育、向所在律师事务所通报等方式予以警示;对于较重情形,可以扣除报酬补贴或者采取行业警告处分等;如果值班律师在履职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司法程序依法依规处理。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推进也正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就是底线要求,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手段。随着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有效法律帮助的要求也会不断提高,甚至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出现专职值班律师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注释:

①《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②《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④具体数据来源于小包公智能类案检索。https://www.xiaobaogong.com/home.html#/case/search。2021年 8月23日访问。

⑤具体数据来源于庭立方图书馆。https://www.scxsls.com/knowledge/detail?id=157596。2021年8月 24日访问。

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第三款规定:“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⑦《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⑧《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⑪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律师办理的660多万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105万件,仅占比15.87%。https://www.scxsls.com/knowledge/detail?id=157596。2021年9月19日访问。

⑫《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

⑬《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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