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强化理论的教师惩戒的思考
2022-03-18张益玮
■张益玮
(重庆师范大学,重庆 401331)
强化理论是行为学习理论中应用较为普遍的一个原理,是操作条件作用学习理论的核心。强化原理的运用可以帮助人们建立并巩固正确的反应行为,因此,强化被广泛应用于教育领域之中,包括奖励、合理惩戒及两者结合的方法,以期达到培养及保持学生良好行为、消除学生不良行为的目的。
然而近年来,随着赏识教育的不断兴起,再加上家庭对孩子的溺爱,使教师经常处于社会舆论及家长的双重压力中。因此,教育惩戒一词逐渐得到大家的关注。基于该讨论,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到“明确教师惩戒权”[1]。随后,11月22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2]。《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权进行了全面的界定,指出中小学教师具有实施惩戒的权利和责任,并提出相应措施,这一权利的确定,保证和规范了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上的责任,一定程度上解开了大众对教育惩戒的误解,维护教师尊严。《规则》的出自为教师惩戒权的发展打下基础,为教师教育惩戒学生提供了参考。因此,笔者以强化理论为基础,通过梳理以往有关教师惩戒的研究,综述教师惩戒在实践过程中的实施困境,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在尊重学生、家长及社会认可等方面的基础上行使教师的惩戒权。
一、强化理论
“强化”的观点最早由巴浦洛夫提出,他将无条件刺激与条件刺激的同时呈现称为强化,而条件刺激称为强化物。桑代克的“试误理论”也认为在一定情境中引起的某动作会和该情境发生联系,当再次处于该情境下,这一动作会更易出现。随后,斯金纳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操作性条件反射,认为一个行为所引发的事件后果增加了该行为再次出现的概率,我们称该行为得到“强化”,而引发行为增加的事件后果称为强化物。强化物通常分为四种:物质性强化物、活动性强化物、社会性强化物和象征性强化物[3]。
对某一行为强化后的后果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获得愉悦刺激(正强化)、撤销痛苦刺激(负强化)、获得痛苦刺激(正惩罚)、撤销愉悦刺激(负惩罚)。这些行为后果会促使学生调整他们的行为。其中,强化是对某种行为的奖励,促进学生保持或增加这种行为的概率;而惩罚是对某行为的责罚,以此减少学生该行为的发生概率。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行为灵活调整强化方式。
因此理论上,在教学过程中,面对学生违规乱纪、扰乱课堂等问题行为,教师通过呈现厌恶性刺激来抑制学生的不良行为,可以促使学生产生相对应的良好行为,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二、强化理论在教育界的应用
(一)教师奖励教育
奖励是指一个人从事某项活动所获得的相应报酬,是一种有效的教学管理手段,一直以来都被高度重视和广泛使用,在现下社会背景下更受推崇。奖励某一行为是通过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从而促进或增加该行为的发生频率[4]。根据强化理论中的正强化和负强化,教师需要根据学生不同情况灵活选择强化方法,其中包括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选择强化物,连续或间歇性地使用四种强化方式来刺激学生。首先,奖励时我们应注意奖励的及时性,不吝啬;其次奖励内容要具体,过于笼统的话会让学生不知道自己为什么受到了奖励;最后要注意不要无意中奖励了不良行为。
在当下以无批评教育为主的社会背景下,奖励的教育方式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实施途径之一,它尊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教师惩戒及其重要性
劳凯生认为“惩罚是通过负面制裁来避免失范行为,达到促进合理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作用”[5];在《论学校教育中的惩戒及其应用》一文中,苏静指出“惩戒是减少失范行为、促进规范行为的过程”[6]。除此之外,向葵花提出了与以往较为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惩戒教育是一种积极的教育方式,通过批评使受罚者感到悲伤,同时在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使受罚者了解并改正错误行为”[7]。由此可见,教育惩戒是学校或教师对违纪学生实施的一种消极干预措施,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错误,通过教师合理的惩戒手段,调整不良行为,改正缺点,遵守纪律。
近年来,随着社会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加之对惩戒一词的认知偏差,使得教师惩戒的空间备受挤压。但是,如果我们一味夸大奖励的优势,而忽视合理惩戒的作用,也会导致很大的问题。奖励和惩戒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一味地运用欣赏教育容易使学生变得固执,削弱他们抵抗挫折的能力。因此,我们需要用奖惩相结合的方式来培养学生,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理的教师惩戒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品格,促进学生社会化的发展。根据皮亚杰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8],儿童的道德发展包括4个阶段,分别为自我中心阶段、他律阶段、可逆性阶段和自律阶段,而中小学生正处于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权威和行为后果会深深地影响学生行为,因此,教师需要合理运用外部强化,使其在学生发展过程中起到催化作用。
第二,合理的教师惩戒有利于维持良好的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是一种按照社会要求进行的集体教育。马卡连柯认为,集体面前教育学生,会产生集体教育的效果。如果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不遵守教学规则,教师不及时给予适当的惩戒,也会对他人产生不良的教育影响,阻碍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9]。
第三,教师惩戒权的合理行使有利于良好校园氛围的形成,斯金纳强化理论认为适度的惩戒会产生负强化效应,降低不良行为发生的概率[9]。通过合理的惩罚,教师可以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一步增强学生的责任感。Bandura的社会学习理论也认为观察和模仿学习是学习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因不良行为受到处罚的学生,其他学生通过观察他的行为及其强化效果,就会明白他的行为是不恰当的,从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形成良好的课堂和校园氛围,以避免处罚。
三、教师惩戒实施困境
目前,在教育领域,教师不敢或不知道如何惩戒学生。教育惩戒的“度”等问题被提出并受到广泛关注。针对这一要求,教育部发布了《规则》,确定了惩戒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边界,细化了政府、社会、学校、家长、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责任[2]。然而,由于社会个体对惩戒权认知的差异,惩戒权的实施仍处于困境。以下主要从社会、家庭、学校和教师个人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当前社会教育观念、舆论观念阻碍了惩戒权的落实
当下教育强调“以人为本”,认为教师应该在学生表现良好的时候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而在学生发生不当行为时,对其进行耐心说教。这一教育观念加剧了对教师惩戒的错误认知,使大众将惩戒视为“落后的教育观念”或“不尊重学生”等。此外,随着惩戒逐渐引起公众的关注,一些媒体为博大众眼球,大肆宣扬个别教师对学生进行惩罚以及惩罚后学生的偏激行为,混淆惩戒与惩罚的概念,使大众对教师惩戒产生认知偏差。
(二)家校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
现在的中小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有些父母较为溺爱子女,他们的某些态度使教师不敢执行其权利,虽然家长会对老师说将孩子托付给学校,学生犯错误老师是可以惩戒的,但是老师依然会因为对学生的管理与家长期望不同而产生冲突,如《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送审稿)》中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不过,对于这个并不明确的规定,很多教师都表示“不敢用”“不愿意用”[10]。再加上不良媒体对某些个别现象的夸大,激增家长对老师的不信任感,而导致这些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家长与教师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误解了教师惩戒学生的真正意图从而导致对惩戒教育的排斥,影响教师惩戒的实施。
(三)校内相关规章制度
目前,在社会过分重视成绩、教育评价模式单一的背景下,许多学校存在教育目标单一、管理制度不合理、课外活动组织少等问题[11]。校规一般包括品德、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行为准则,也会包含对相应不良行为的惩戒方法,但是过于详尽的校规也存在着负向功能,如增加对学生的束缚,限制学生的自由,当学生违反相关规定时,教师的惩戒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创造性的发展,不利于学生的个性培养,因此需要注意到,由此产生的教师惩戒会影响学生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合理性。
(四)教师对惩戒存在认知偏差
尽管学界将惩戒与体罚的概念进行了相应的区分,但是仍有教师在实践过程中无法准确判断两者之间的界限,这也再一次体现了教师无法把握惩戒的“度”。如刘冬梅教授的问卷调查显示,70%的教师有“怕惹麻烦,不敢惩戒学生”的想法,80%的教师担心家长和学生会因为严厉惩戒而产生过激行为[12]。除此之外,教师的主观性也会影响教师判断,在教育惩戒过程中,教师一般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如何惩戒学生,有些教师只是为了“惩”而惩,忽视了严谨的惩戒过程及其深层次意义。
四、教师惩戒的实施路径
上述原因使教师放弃了惩戒教育,这也是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即如何将法律赋予教师的惩戒权落实到当前的教育实践中。通过以上提出的惩戒的实施困境,并结合以往的研究,从政府、社会、家庭、教师及其相互关系方面提出以下几点路径。
(一)促进教师与家长进行及时沟通
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他们不敢对学生进行惩戒大多是因为缺乏与家长的沟通,而导致家长对教师的不理解和不信任。因此,教师与家长需要进行必要的沟通,建立家校教育的和谐合作关系,让家长了解学生在校情况,积极配合双方,共同探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途径,采取相应有效的惩戒措施。
(二)宣传教师惩戒的正向作用,减少不正当舆论
当下,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师生之间的冲突事件很容易迅速地被传播,再加上大众对惩戒一词认知的模糊性,许多人将惩戒与体罚混为一谈,造成大众对教师的误解。因此,需要社会媒体更加严谨慎重,提供良性的、健康的舆论环境,而非紧抓住惩戒不当的个例事件不放。除此之外,社会媒体作为传播的工具,有责任向社会大众尤其是学生家长宣传教师惩戒相关知识,使家长了解惩戒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只有在发生不良行为后及时给予学生适当的反馈才能使学生反思自我并努力改正错误。
(三)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和家长参与的全面、综合的教师惩戒监督制度,依法明确各主体的监督责任,并予以指导,监督和保障教师处罚权的行使[13]。其中,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监督教师惩戒的实施情况,并制定相关的宣传手册,促进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教师惩戒合理性的认识。学校方面,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班级情况,制定教师行使纪律权力的规范,及时处理和化解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误解和矛盾。学生方面,如果学生认为自己受到不合理或不公平惩戒时,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家长方面,关注教师惩戒,充分理解惩戒权的合理性,学会分辨合理与不合理惩戒,当学生遭受不合理惩戒时,协助学生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教师需要合理认知惩戒
教师要明确惩戒的概念和内涵,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并且要清楚惩戒是由“惩”“戒”及“教”三部分组成[10]。教育惩戒的作用对象是学生,因此根据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需要建立在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之上,引导学生进行自我反思。此外,教师应明确惩戒的两个目的,即一方面帮助学生消除不良习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帮助学生重塑自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其他让学生反感的干预措施低效或无效时,惩戒才有实施的必要[14]。
(五)教师应理性实施惩戒,避免情绪化惩戒
教师作为具有主观情绪的人,当学生某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超出教师预期时,教师往往会产生愤怒等消极情绪。这可能会导致其通过惩戒行为向学生发泄不良情绪,教师应避免此类情况,理性客观地对待学生。根据Gross情绪调节理论,情绪调节策略包括认知重评和表达抑制[15]。教师可采用注意优先的情绪调节策略,积极改变情绪体验,从认知层面改变对学生失范行为的理解,避免将过去的不良情绪转移到当前失范学生上[16]。此外,麦克菲尔等人的调查表明不公正惩罚是学生不期望的成人行为[17]。因此,在惩戒教育中,教师需要注重公平原则,尊重每一位学生。但公平不意味着施加的惩戒程度及方式一样,而是应该根据学生自身情况及惩戒后的反应对惩戒策略和惩戒方式进行调整。